墨西哥的貿易管理規定主要體現在關稅制度、進出口管理和許可證制度、技術規則、標準化和動植物檢驗檢疫、原產地規則及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等幾方面。
1、關稅制度
墨西哥對進口商品征收7檔從價關稅率,即0%、5%、10%、15%、20%、35%和45%;但有10項產品(糖類、含糖超過90%的可可以及糖漿等)適用從量稅率,45項產品適用混和稅率(如濃縮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產品等)。同時,墨西哥的進口關稅還可分為最惠國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墨西哥關稅減免清單中所列產品經常會有調整。稅率變化情況通過總統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報》上。墨西哥國內不生產的商品,可免稅從拉美一體化協會(ALADI)成員國進口。
墨西哥《海關法》規定,進口商除了要繳納進口稅外,還需在完稅金額的基礎上再繳納15%的增值稅和0.8%的海關手續費。若進口商運抵墨西哥的實際進口商品超過商業發票所注明的進口量的10%,或者屬于商業發票未列的商品,海關可將這些商品作為違禁品予以沒收,同時對進口商處以罰款。
墨西哥實行進出口關稅配額制度。經濟部根據1993年《對外貿易法》及其相關條例所確立的機制發放關稅配額。根據這些規定,關稅配額必須通過以下途徑發放:公開招標;由墨西哥簽署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其他方式;或者經濟部設立的被證明為合理的程序。大多數的農產品配額針對于一些特定國家。除農產品外的其他產品只要獲得配額證書,就可適用最惠國關稅稅率。
2、進出口管理和許可證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章對進出口限制作了詳細規定。根據《對外貿易法》,對17種不同稅則號的產品以及相關來源國的產品采取禁止進口的措施,這些貨物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劑、吸食類藥劑、硫酸鉈、雙乙酰嗎啡、谷氨酸(味精)類產品等。基于國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國內產業保護的目的,墨西哥對以下產品采取進口限制:武器、石油化工產品、發動機、某些重要機械、汽車、舊輪胎、舊機器、舊衣服、舊辦公用品等。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7-25條的規定,進口許可證必須標明產品數量、價值,并且是記名不可轉讓的。對于舊汽車、舊機器的進口,經濟部只有在沒有國內產品替代的前提下,才簽發進口許可證。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為了保證進口許可的透明度,涉及進口許可的產品關稅稅則號應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涉及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包括:活牲畜、石油化工產品、放射性產品、瀕危動物的皮革和肉等。
3、鐵礦石出口許可制度
自2011年11月11日起,墨政府相關部門于2011年11月份出臺了限制鐵礦石(包括赤鐵礦和磁鐵礦)出口的政策,有關納稅人須在“部門出口商登記處”(Padrón de Exportadores Sectorial)上辦理登記,鐵礦出口企業必須到海關辦理出口權審批手續——這需要礦業出口企業提交土地變更許可、礦權和環境評估報告以及經濟部頒發的出口許可證,經墨稅務局、環保部、經濟部礦業司聯合審查,確保該企業鐵礦石出口建立在自有礦山的基礎上,且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在納稅、環保等方面都沒有問題,才會頒發鐵礦石出口資質證明(patrón sectorial)。
2013年4月11日,經濟部在《聯邦官方日報》上發布的《關于修改在墨西哥經濟部、國家計量中心、墨西哥地質服務局、礦業開發信托基金和聯邦消費者檢察院辦理有關手續所需遞交表格審批格式的協議》,其中對進出口許可證的授予實施了一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4、技術規則、標準化和動植物檢驗檢疫
墨西哥于1992年制定了《聯邦計量和標準化法》(該法于1997年和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并于1999年頒布了《計量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這兩部法律法規是墨西哥技術評估和標準化的法律依據,明確了墨西哥技術標準化分類的內容和技術規則評定程序。墨西哥有關技術標準方面的條例分為三類:技術規則、標準和參考標準。其中,參考標準是根據政府采購規則由聯邦機構在購買貨物和服務時適用的。
墨西哥技術規則有自愿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之分。強制性標準(NOM)又稱為墨西哥官方標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或防治欺詐行為而對商品、服務或生產過程建立的。自愿性標準又稱“墨西哥標準(NMX)”,主要用于指導消費者、生產者以及作為改善質量的工具。墨西哥標準體系由六家全國性私人單位和九個政府部門(經濟部、農業部、通訊交通部、能源部、環境保護部、衛生部、勞動部、旅游部和社會發展部)組成。“墨西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負責制訂相關政策,協調標準實施,并通過標準化年度計劃。該委員會也是墨西哥負責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的機構,它代表墨西哥科研、工業、貿易和消費者在標準化方面的利益。“墨西哥標準”與國際標準的相符率約為65%。“墨西哥標準”每項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報”上公布。公眾在60天之內可以提出質疑,“終審標準”也應在“官方日報”公布。
除《計量和標準化法》外,墨西哥動植物衛生檢疫法律框架還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994年制定的《聯邦植物保護法》;以及1999年制定的《產品服務衛生控制條例》;2000年修訂的《聯邦動物衛生法》;2001年農業農村發展漁業食品部修訂的國內法規。另外,還有一些技術法規涉及用于防止疾病傳入的措施。現在,墨西哥動植物檢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技術壁壘的有關規定。
5、原產地規則
墨西哥原產地規則包括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兩類。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與墨西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組成一個特別的原產地區域。這種原產地規則,遵循“充分加工和生產”原則,不同產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這些標準主要包括:關稅稅則號變更、地域生產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在墨西哥,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進口產品,必須簽發原產地證明。這種原產地認證的機制,根據不同的雙邊協議而有所不同。墨西哥與許多國家的雙邊協議(如:玻利維亞、智利、哥斯達黎加、以色列、尼加拉瓜)規定,出口商應當提供由非政府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認定證明。而在墨西哥與哥倫比亞、歐盟、烏拉圭和委內瑞拉的協議中則規定,原產地證明的認證機構應當是出口國家的相關政府部門(如墨西哥的經濟部)。
在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的原產地規定中,凡產品完全在此貿易區內生產的皆為NAFTA產品,但如能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也可視為NAFTA產品:(1)進口的材料經過轉變而致使產品的關稅分類有所改變;(2)貨物在北美地區制造,但使用了地區以外的一種或數種材料組合,而成品并沒有改變關稅分類,但貨品在區內的自制率達60%(以交易價格FOB計),或50%(以原料進口凈成本計)者;(3)區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過成品價格的7%。除此之外,紡織品與汽車另有特殊原產地及自制率規定。
而另一套則是非優惠性的原產地規則,針對需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產品。玩具、鞋類產品、紡織品、服裝、化工產品、自行車、電機設備、手工工具、管道安裝配件和螢石產品進入墨西哥時,出口商如不提供原產地證明,將被征收從52%到1105%不等的反傾銷稅。上述產品出口額不超過1000美元時則不需要提交原產地證明。提交原產地證明時,必須另附一份由商會所提供的書面擔保,通常的方式是將由商會出具的經過公證的復印件附在原產地證明上。
6、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墨西哥的貿易保障和貿易救濟的相關規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規組成:墨西哥憲法第131條、1993年《對外貿易法》及其相關條例、WTO《保障措施協定》、《海關法》及其相關條例、《普通進口貨物稅收法》及其相關條例和《建立規則以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及其反補貼稅證明的協議》。此外,墨西哥簽署的各種地區或雙邊協定中也有涉及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規定。
《對外貿易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了一套貿易防御體制,以反對傾銷性和補貼性進口,確保墨西哥生產商和境外出口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為此,墨西哥政府制定了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制裁和抵消性措施的具體程序,也規定了產業損害調查的具體程序。
經濟部負責實施反傾銷和產業安全調查,決定所需采取的保障措施。經濟部在公布最終決定前,需征求對外貿易委員會的意見。對外貿易委員會由外交部、財政部、社會發展部、農業部、經濟部、衛生部、中央銀行、聯邦競爭委員會等部門組成,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對反傾銷稅提出修改的建議,財政部負責征收反傾銷稅。
因進口增長而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的企業,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保障措施申請。申請者必須是合法組織起來的,其產品份額至少要占同類產品總量的25%。但在墨西哥與有關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中,也有高于這個比例的規定。
根據墨西哥外貿法的規定,實施保障措施的調查程序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常程序,另一種是特殊情況的調查程序。正常程序:從接受申請之日算起的30天之內,經濟部應當明確接受申請還是拒絕申請,并且要在墨西哥“官方日報”上公布相關決定。一旦明確接受調查,經濟部應在公布之日起30天之內,通知有關方面提供證據,同時公布公共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從公布調查結果的第二天開始的260天之內,墨西哥總統將決定是否實施保障措施。特殊情況程序:因進口的同類產品對墨西哥企業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害,聯邦政府可以在公布調查日期的第二天算起的20天之內,采取預防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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