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能源改革主要對原《憲對法》中的第25、27和28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第25條規定須頒布二級法案以明確和規范國企同私營部門簽訂合同的有關方式、要求和薪酬制度;第27條對私營部門參與本國能源領域的范圍進行規定,并允許國家通過向國有生產企業分配和與私營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開展勘探和開采活動;第28條規定國家將成立 “墨西哥石油基金”公共信托,負責接收、管理和分配從上述分配和合同中取得的收入。
本次能源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私營和外國企業
規定所有地下油氣資源仍為墨西哥國家所有,但允許私營企業(包括本國的外國公司)進入能源領域參與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活動。其中,在石油領域,允許私營和外國公司參與石油勘探、生產、提煉、加工、存儲、運輸和初次銷售石油、天然氣、基礎石化產品和煉制產品;在電力領域:允許私有和外國公司參與有競爭性的電力生產和銷售。
(二)國有生產企業
PEMEX和墨西哥聯邦電力委員會(CFE)將增加企業自主權,轉變為國有生產性企業,同私有企業共同參與市場競爭。PEMEX和CFE將制定新的財政政策,減輕稅收負擔,并有權在納稅之余納入企業財政預算,用于企業再投資、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改善,以及技術開發和創新等;改革后的兩家國企將在內部預算、管理決斷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但與墨能源部的聯系也將更為密切。
此外,能源改革法案生效后,PEMEX和CFE兩大國有企業的職工養老體制將發生變化,將參與社會統一退休儲蓄養老系統并建立個人帳戶。此舉將大大減輕兩家國企的財政負擔,但由于此前其職工福利待遇高于社會平均水平,而財政部并未批準相應數額資金進入自有養老金帳戶,形成歷史拖欠的勞動負債。根據能源改革二級法案中修訂的《聯邦預算和財政責任法》和《公共債務一般法》,聯邦財政將承擔30%左右的負債支付,但條件是兩家公司必須對現有的集體勞動合同進行修改。據兩家公司年報,目前共有員工近25萬人,養老金拖欠合計約1.7萬億比索。
(三)相關政府機構及其職能
為確保能源改革的順利實施,墨擬設立下述相關機構:
1、國家油氣委員會簡稱“CNH”),負責確定授予PEMEX和/或私有和外國企業石油合作協議的具體類型;監管油氣勘探生產活動,授權從事勘探生產活動的租約人和承包商在既有油井、深水和超深水區域進行鉆井、油井的設計模型、表面確認和勘探、地震勘測和勘察等;為能源部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收集地質和經營信息;舉行和監管對外招標和招標;授予、執行、管理和監督私營企業從事勘探和生產活動的合同;監督生產計劃以確保產量最大化。
2、能源部(簡稱“SENER”),負責授予或撤銷國有生產企業石油天然氣勘探開采租約,選定合同區域,勘探生產合同的技術設計,就招標過程發布技術指南,就石油的提煉和處理、天然氣的加工、除管道外的運輸、其他產品的存儲和液化天然氣的銷售授予許可。
3、財政部(簡稱“SHCP”),負責確定所授予石油合作協議的經濟可行性;
4、能源監管委員會(簡稱“CRE”),負責授予天然氣和柴油的銷售許可;
5、墨西哥石油基金(簡稱“FMP”),負責對石油非稅收入進行管理和分配,尤其是將在私有資本開發難度較大的區塊發揮作用,如深水和頁巖油氣資源方面;
6、國家天然氣控制中心(簡稱“Cenegas”),負責管理國家油氣管道和存儲系統;
7、國家能源控制中心(簡稱“Cenace”),負責管理和協調國家電力系統,制定電力系統運行的政策、標準和指導方針;
8、國家石油行業工業安全和環境保護局,負責石油行業的工業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四)能源改革二級法案
1、《油氣法》(Ley de Hidrocarburos)
該法旨在根據《憲法》第27條新規定,確立從油氣勘探和開采活動取得收入的有關制度,就對有關合同財務方面的管理和監督作出規定,并對有關透明度和問責義務等內容作出規定。
2、《電力產業法》(Ley de Industria Eléctrica)
該法旨在規范國家電力系統和規劃和控制,電能和其他電力行業其他活動的傳輸和分配等公共服務。該項倡議考慮私人和國家的共同參與。此外,還規定了特定行業參與者在清潔能源、開放準入、供給、普通服務、電氣化等領域的各項義務。該倡議建議廢除《公共電力服務法》。
3、《能源領域協調監管機構法》(Ley de los órganos Reguladores Coordinados en Materia Energética)
該法規定了國家油氣委員會(CNH)和能源監管委員會(CRE)的組織、運營和職能。這些機構的實質職能將在烴類和電業法的提案中進行規定。該向倡議建議廢除《國家碳氫化合物委員會》和《和能源監管委員會法》。
4、《墨西哥石油公司法》(Ley de Petróleos Mexicanos)
該法的目標是規范國家石油公司(PEMEX)的組織、管理、運營以及其他活動。該法提議一方面合并PEMEX-勘探和生產(PEP)和PEMEX-天然氣和基礎石油化工(GAS),另一方面合并PEMEX-石油化工(PTQ)和PEMEX-精煉(REF)。此外,還擬廢除于2008年11月28日公布在《聯邦官方日報》上的《墨西哥石油法》。
5、《聯邦電力委員會法》(Ley de la Comisión Federal de Electricidad)
該法的目標是規范聯邦電力委員會(CFE)的組織、管理、運營、業務、監測、評估以及問責。
6、《全國油氣領域產業安全和環境保護局法》(Ley de la Agencia Nacional de Seguridad Industrial y de Protección al Medio Ambiente del Sector Hidrocarburos)
該法目的是創建一個負責規范和監管工業和運營安全、環境保護,以及油氣部門設施和活動的機構。
7、《地熱能源法》(Ley de Energía Geotérmica)
該法旨在提供一個具體的法律框架,以規范地熱層的利用和開發,指導發電或其他各種用途,以及私營部門參與這類生產性活動。
8、《油氣收入法》(Ley de Ingresos sobre Hidrocarburos)
該法旨在規范國家從油氣勘探和開采中獲得的收入。
9、《墨西哥石油穩定和發展基金法》(Ley del Fondo Mexicano del Petróleo para la Estabilización y el Desarrollo)
該法規定墨西哥穩定和發展石油基金的建立和運營,目的是穩定和發展,負責接收、管理和分配來自碳氫化合物勘探和開采合同的撥款和收入(不含稅費)。
(五)其它
二級法案還對現行的12部法律中多項規定進行改革、增補或廢除,這些法律包括:
1、《外國投資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 2、《礦業法》(Ley Minera)
3、《公私合營法》(Ley de Asociaciones Público Privadas)
4、《聯邦公共管理機構法》(Ley Orgánica de la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 Federal)
5、《聯邦準國有機構法》(Ley Federal de las Entidades Paraestatales)
6、《公共領域采購、租賃和服務法》(Ley de Adquisiciones,
Arrendamientos y Servicios del Sector Público)
7、《公共工程及相關服務法》(Ley de Obras Públicas y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s Mismas)
8、《國家水法》(Ley de Aguas Nacionales)
9、《聯邦預算和財政責任法》(Ley Federal de Presupuesto y
Responsabilidad Hacendaria)
10、《公共債務一般法》(Ley General de Deuda Pública)
11、《聯邦權利法》(Ley Federal de Derechos)
12、《財稅協調法》(Ley de Coordinación Fis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