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納達目前的稅收體系由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由國內稅收署和海關署負責征稅。直接稅由所得稅和財產稅構成,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間接稅,如進口稅、一般消費稅,對從事國際貿易和消費的貨物和服務進行征收。
下表為:2000年至2005年直接稅和間接稅對財政收入總額的貢獻
(單位:百萬東加元)
年度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直接稅 |
65.802 |
71.651 |
66.428 |
70.883 |
65.712 |
76.62 |
間接稅 |
194.551 |
184.679 |
185.023 |
13.151 |
204.244 |
248.17 |
其它收入 |
52.204 |
45.821 |
45.007 |
46.345 |
89.358 |
74.57 |
當期總收入 |
312.554 |
302.150 |
296.414 |
330.379 |
359.313 |
399.351 |
除2004年外,從2000-2005的財政年度里,間接稅收入平均占了總收入的62%。
格林納達現行間接稅(如一般消費稅)以多種費率征收,以體現消費者不同的責任。這些稅費適用于進口、生產和分銷鏈的不同環節,結果導致稅收的加重和重復。此外目前的稅制不允許稅費以投入(比如購進和支出)方式來進行抵扣或返還,以用于出口產品的生產,結果由于出口商品含有相當一部分國內稅而在國際市場上失去競爭力。正是由于間接稅的這些特點,使得目前稅收體制出現無效率和不公平,并且部分地導致目前較低的納稅率和在一些部門經營運作的高成本。
目前格林納達政府擬整合財政部現有征收機構,成立征收機構以確保稅費繳納,通過提高稅費征收的效率來增加財源。該機構于2007年1月起開始行使其職能,以期將完成每年增收200萬東加元稅金的目標。同時格林納達政府將從2007年10月起重新征收增值稅,取代一般消費稅、航空機票稅和機動車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