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的主體究竟是政府,還是企業?
政府在“走出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但“走出去”的主體是企業,而不是政府。因此,政府在“走出去”的戰略中,要清楚自己的功能,不能取代企業而自己“走出去”。但是現在似乎這一點還不甚清楚,有的政府在興“走出去”的“風”。政府的各種所謂“走出去”的出國考察團到處都是,甚至舉辦各種指令性的“走出去”學習班。應該明確的界定,“走出去”的主體是企業。
“走出去”的主體究竟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有人認為“走出去”首先是國有企業走出去,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走出去”的主體的確定,不是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定,而是看企業是否具有比較競爭優勢。比較競爭優勢是“走出去”的主體的唯一判斷標準,任何具有比較競爭優勢的企業都可以“走出去”。
“走出去”的風險防范是來自于行政約束,還是來自于企業利益的約束?
“走出去”是有風險的,風險靠什么防范?我們現在總是想通過制定各種行政性措施來防范“走出去”的風險,政府制定了不少的有關行政措施,但這種外在的行政措施根本不可能有保證風險的防范。防范“走出去”的風險的主要措施,是企業的利益約束,即企業在利益約束下會自覺地主動防范風險。企業利益約束主要是來自于企業體制的優越性,即企業具有現代企業制度,因而“走出去”的風險防范取決于企業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走出去”的目標是單純的市場目標,還是多元化的目標?
現在談“走出去”的必要性時,往往強調我國生產能力過剩,需要通過“走出去”獲取國外市場,即把市場獲取作為“走出去”的目標。強調“走出去”的市場目標是對的,但是我們還必須考慮“走出去”的資源目標問題,也就是考慮到我國資源短缺的狀況,通過“走出去”開發和利用外國資源;同時,還要考慮就業目標的問題,因為我國就業壓力很大,應該考慮通過“走出去”來解決就業問題。總之,應該考慮“走出去”的多元化目標問題。
“走出去”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是采取中國獨資企業的形式,還是采取與不同國家的資本相融合的方式?
從目前國際上的實際情況來看,一個國家的獨資企業往往不利于“走出去”,而不同國家資本相融合的企業,往往有利于“走出去”。尤其是考慮到我國企業體制的不完善性導致“走出去”還有困難,需要采取與外資相融合的方式,即:與外資合作→向外資學習→與外資競爭的“走出去”的戰略,因而“走出去”應該采取與不同國家資本相融合的方式,不一定采取獨資企業的方式。
“走出去”是一種政績表現,還是企業的自主選擇行為?
“走出去”并不是政府的政績表現,而是企業根據盈利與成本的相關關系,進行收益與風險選擇的經營行為。例如,一個企業究竟是搞產品輸出,還是搞資本輸出,關鍵是取決于企業自身的利益選擇,如果企業在國內經營有利,那么它就不一定非要“走出去”,“走出去”是利益選擇,而不是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政府不能強制企業必須“走出去”。
政府在“走出去”中的角色究竟是服務,還是審批?
政府只能是服務,而不是審批。審批只能是“造租”和“尋租”,而且政府的審批也不能解決“走出去”的風險。“走出去”是企業的經營行為,政府只能提供服務,不能去審批作為企業自主權范圍的“走出去”的這種經營行為。像海爾這樣成功地“走出去”的企業,不是政府審批的成功,而是靠自己走成功的。前些年在“走出去”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都是經過政府審批的,但審批并沒有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走出去”是遵循中國規則,還是遵循國際慣例?
“走出去”當然必須接受國際慣例,而不可能使用自己制定的規則。但是現在我們不少部門在花很大的力氣去制定各種“走出去”的規則,實際上大可不必這樣去做,完全可以通過引進國際慣例就行了。關鍵是讓企業懂得國際慣例。
“走出去”是靠政府保護,還是靠企業創新?
靠政府保護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去”的,“走出去”只能靠企業自身創新,包括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文化創新。企業只有通過創新才能增強自己的競爭力,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走出去”的原則是全球化原則,還是比較優勢的區域化選擇原則?
現在要無選擇地走出全世界,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我們應該從自己的優勢出發,首先選擇那些自己有比較優勢的地區,到這些地區去投資辦廠,例如首先進入發展中國家,進入原蘇聯體系中的國家,進入與我國西部相鄰的地區等。比較優勢的區域選擇是我們“走出去”應該選擇的正確原則,不能盲目“走出去”,也就是無選擇地進入世界上的所有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