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國會修改有關跨國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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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國會日前通過487號法案,批準修改關于規范跨國公司設立、運營以及跨國公司總部許可的2007年41號法律。此次法案修改旨在精簡跨國公司管理程序,賦予跨國公司許可委員會技術秘書處以協調國家移民局、海關及稅務局的職責。據悉,自2007年41號法律實施后,巴拿馬已賦予72家公司跨國公司總部許可,這些公司累計在巴投資3.71億美元。
根據487號法案,跨國公司須通過法人代表而非公司管理層向工商部跨國公司管理機構申請跨國公司總部長期工作人員簽證。該法案規定,跨國公司員工必須連續、專職、穩定地在該公司工作5年以上,并提交一份經過公證的宣誓書,方可申請成為跨國公司長期員工。跨國公司長期員工將可獲得5年簽證,并可連續延期;獲得上述簽證的員工若在巴居住5年以上,可申請獲得“跨國公司總部員工長期居留許可”?鐕九R時員工將可申請簽證延期一次(3個月)。此外,海關將允許跨國公司外籍長期員工每兩年購買一輛免稅汽車供自己或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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