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限制投資人除了要注意適用于一般投資申請的法律外,對某些特殊的產業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或限制。主要行業包括銀行業、廣播業、鈾礦業、報業、航空事業、漁業、沿海船務業、銷售財務業及消費者貸款業等等。如加拿大的銀行法對于加國銀行的所有權則有限制。股東中的任何一方所有權最多不得超過10%,股東中非加拿大居民的全部所有權不得超過25%(某些新設立的銀行或外國銀行設立的子公司不受此限制)。
投資主管機關加國投資業務自1994年起由加拿大外交國際貿易部及工業部主管,現由加拿大國際貿易部和工業部主管。除了負責加拿大投資法的制訂修改、審核及實施外,還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程序投資申請程序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1條的規定,非加拿大人投資如果是以在加國建立新企業的方式者,則只需向管理當局上報備案即可。即投資者只需在有關投資進行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內,將投資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資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投資者無需再進一步呈報資料。除非該新企業是屬于下列被保護產業之一,否則此項投資無需經過審核或批準。
審核程序第一,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資于某些特殊行業,或接管現有的企業,則該項投資不僅需要申報并且需要依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接受審核。根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第15條規定,被保護的產業具體如下:書籍、雜志、期刊、報紙的出版、發行或銷售;電影或影像產品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示;音樂錄音帶或錄像帶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形式的音樂出版、發行或銷售。
第二,如果非加拿大人在收購一個現有商業的控制權,而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時,通常需要有公告程序。一是收購者直接收購該加拿大企業資產(并非借著收購一個非加拿大人所擁有公司,而間接取得一個加拿大人商業機構的控制權),而該加拿大企業資產在500萬加元以上;二是收購者間接收購該加拿大企業其資產在5000萬加元以上;三是對所有資產在500萬加元至5000萬加元的加拿大企業的間接收購,而該企業資產又占整個投資交易總額的50%以上。
第三,如果投資申請項目需經過審核,則投資人必須提出有關投資者個人及投資計劃的詳細資料。依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6、20及21條的規定,每一投資項目都將以個案方式接受評估,以決定此投資項目是否對加拿大有利。下列事項是評估時考慮的因素:一是該投資對加拿大經濟活動及性質是否有影響,包括對就業、原料加工、加國設備、零部件及服務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夠增加對外出口;二是加拿大國民是否能夠在新企業或新企業所屬的產業中得到充分參與及就業機會。該投資是否能提升生產力及效率,是否能促進科技發展及產品創新,并使產品多元化;三是該投資對該產業或相關產業的競爭情況有何影響;四是該投資是否與全國工業、經濟及文化政策兼容;五是該投資對加國在國際市場上是否有競爭力。
第四,對外國投資者收購加拿大企業資產金額需要審查的額度區分為WTO成員和非WTO成員標準。WTO成員國(敏感經濟領域除外)直接并購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額在2.5億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加政府審核;所涉金額在2.5億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只需向加政府備案。非WTO成員投資以及敏感領域的直接投資在500萬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政府審核;500萬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備案。
項目修訂投資申請如果不視為“對加拿大有利”的投資項目,申請人則可向主管當局申明理由,說明未來的營運計劃及目標,并提出保證,以取得投資許可。如果此保證方式獲得許可的投資,但在日后主管當局可能進行復審,以確定投資人是否履行其當初的保證,并修改其對加國經濟有利的項目文件。
對不公平競爭提出審查意見依據投資法的規定,加拿大工業部公平競爭局(CompetitionBureau)對于企業并購的投資項目需就公平商業競爭及損害投資的立場提出意見。即使不需經過投資法審查的投資項目,如果超過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須向公平競爭局備案。公平競爭局的主要宗旨是限制那些會對加國內市場的競爭情況產生影響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資企業在尋求擴張營運的過程中,有意取得現有加國企業的控制權時,也要參考公平競爭局的審核意見。
遵循自由貿易協定加國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及世貿組織協議執行法內容修訂其投資法令。如公司投資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擁有公司股份。如投資人屬于北美自由貿易區或世貿組織成員,則適用北美自由貿易區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投資規定。對鈾工業、金融服務和交通的投資,加拿大規定了較為寬松的審核標準,且該標準每年修訂一次。2005年這一審核標準為2.5億加元,即WTO成員方直接并購加拿大企業所涉金額在2.5億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間接并購則沒有任何限制,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備案即可。
加拿大投資法的貫徹實施,對加拿大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經濟,促進產業創新,增加就業,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雖然投資法為20年前所制定的法律,但加拿大政府通過不斷修正相關法律法規,日益加大本國市場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目前,加拿大眾議院轄下的工業、自然資源、科學和技術常設委員會,正進行“加拿大21世紀工業”研究,重點將集中在能源、制造業及服務業三大領域,此研究中包括對接受外國投資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審核加拿大投資法。
在加投資的主要不利因素一是加拿大市場小。加拿大人口3207萬,與我國重慶市人口相當。二是公司所得稅率高。加拿大廠商平均公司稅率為35.3%,這與美國為國內消費而進行生產的公司39%的稅率相比雖具有競爭力,但39%只是美國的名義稅率,出口的優惠稅率是29.6%。這對于一體化了的北美市場擴大銷售的美國公司來說十分有利,而加拿大出口產品則失去了競爭優勢。三是加拿大的資本費用較高。實際優惠利率現在平均為8.0%,流動資本與風險資本的費用很高。四是加拿大投資收益較低。稅收和政府規章等構成的間接成本增加,加元兌美元升值也使投資和出口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