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業交易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點:
土地權交易方面
1.審視土地證書和審查與土地有關的所有第三者已登記的權益;
2.審視有關可以影響賣方賣地權的政府文件檔案,和賣地者的欠債情況;
3.復核土地的用途劃分,看看是否可以滿足買家的需要;
4.購買保險和開立水電天然氣等帳戶;
5.聘用環保顧問去研究土地和建筑是否有污染物;
6.聘用測量員去度量建筑物和調查建筑是否符合市政府規則;
7.安排對交易的付款以及交納地稅;
8.簽署轉讓文件和替買方進行業權注冊。
銀行貸款方面
1.聘用檢查員去檢查建筑物的結構。
2.聘用評估員去評估建筑物的價值,然后轉達給銀行。
3.簽署下列文件來作為銀行貸款抵押:不動產的抵押文件、租金按揭、銀據、信用貸款合同、所有動產抵押合同、還債的指令、董事會關于貸款的決議、公司高層的簽名證書和決議。
4.股東簽名:擔保書;延期文件。
5.借款人的律師發給銀行的專業意見書,以證明貸款文件的合法性。
國外訂購機器方面
1.發出購買機器的訂單,去銀行為買方取得信用證,用來保證付款。
2.簽署商業財務合約,作為買方公司(借款人)給銀行的抵押。
3.安排貨運和購買保險。
4.聘請清關代理公司處理海關事項。
申請有關執照和許可證方面
1.申請土地利用許可證,允許從事食品加工業務。
2.申請建筑許可證進行裝修。
3.申請營業執照,衛生通過證書等等。
二、在加注冊公司需注意的地方:
在加拿大,商人可以選擇適用《加拿大商業公司法例》或任何一個省的《商業公司法例》來注冊公司。以阿爾伯塔省作為例子,任何人只要遵守商業注冊法例的條款,政府便準許他的公司注冊;注冊公司的生意范圍沒有限制;股東也不會因公司被控告而被迫追究責任,除非是因為與他個人有關的合同(但他作為公司的董事,仍有被控告而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注冊資本沒有最低數額的限制,因此很多公司開始時只投入很少的資金額。在加拿大注冊公司時需要注意的一個條件是,要符合董事局董事成員中加拿大居民的最低比例的限制。阿爾伯塔省要求董事局董事要有一半是加拿大居民,但不需要有阿爾伯塔省居民;其他省份如卑詩省或安大略省要求董事局董事有過半數以上(即多于一半)是加拿大居民;而卑詩省則要求董事中起碼一人是該省居民。
因董事局的董事可以少至一個人,所以一個居住在中國的個人或公司,只要有一個董事是加拿大居民,便可以在阿爾伯塔省注冊公司,在中國的股東也可以成為董事,一起操作公司。
面對著北美龐大的市場,中國的企業利用在阿爾伯塔省或在加拿大其他地區注冊的公司來經營生意有很多好處。世貿組織提倡"不歧視"的原則、自由貿易原則、降低或消除關稅原則、減低貨物入口限制等。在阿爾伯塔注冊成立公司后,在北美洲便有了合法立足的基礎,同時又有人在中國聯絡事務,自然可以較容易地打入中國和北美兩地的市場,這樣的公司會在中加貿易上占有很有利的地位。
三、在合同方面需注意的地方:
另外,在加拿大,對要約的任何修改足以構成對原要約的推翻,使承諾變成了反要約,反要約一定要被另一方接受后,合同方才成立。比如,"約定違約賠償"。加拿大的法律給予了商人自己去制訂合同損害賠償條款的自由,只有在認為構成一方對另一方無理壓迫時,加拿大的法院才會干預"約定違約賠償"中不合理的條款;而在中國合同法中在此方面給予了法院更大的權利,允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變更雙方已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因此,中國的商人在加拿大作生意時,必須了解兩國合同法的異同,因為合同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加拿大合同法去成立和管制合同。
四、爭議的解決辦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在加拿大,如果合同雙方產生無法解決的爭議,通常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去解決:一個是訴諸法院,一個是尋求仲裁。筆者建議每個合同都應附有爭議解決條款。如何保證法院判決被執行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加拿大與中國現在沒有雙邊合約相互執行對方法院的判決。中國商人在簽約時應考慮到這個問題。
仲裁便有所不同了:加拿大與中國都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也就是說如果在加拿大獲得仲裁賠償裁決,此裁決可以在中國生效并得到執行,反之亦然。因此當中國商人與加拿大商人制訂合同時,應考慮在爭議解決方式上選擇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