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10月5日電 (記者 范春生)不久前召開的遼寧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建議稿)》時傳出這樣的信息:基于“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考慮,遼寧省修改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辦法,見義勇為者所獲最高獎勵金額有望從目前的64萬元增至120萬元。
遼寧省一直都非常重視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立法保護。早在1996年,遼寧省政府就發布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12年后,即2008年,《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開始施行,原辦法廢止。在2008年的這個新辦法中,對見義勇為英雄的最高獎勵金額為64萬元。
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建議稿)》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縣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5萬元的獎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10萬元的獎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于20萬元的獎金;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在上述獎金的基礎上,再分別頒發15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獎金。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人士表示,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獎金的額度是按照累加的方式計算的,因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是不同級別的政府評選出來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獲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那么這個人一定先被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為此,按照現行條例計算,目前全省見義勇為人員最高獎勵金額為64萬元,而修改后的最高獎勵金額則達到了120萬元,勢必會起到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