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措施,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國內外客商來我旗投資,促進我旗經濟發展,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重點鼓勵的投資領域
(一) 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礎工業;
(二)農畜產品加工與綜合利用,農牧業新技術、優良品種引進、農牧業綜合開發和綠色食品開發及野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技術水平高、產品新、適應市場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產性項目;
(四)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
(五)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項目;
(六)水、電、汽、熱、交通和環境改善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七)開發建設旅游項目;
(八)醫療、體育和教育等公益事業;
(九)國家和自治區鼓勵的其他項目;
《正藍旗鼓勵發展產業目錄》附后。
第三條 允許和鼓勵國內外客商通過獨資、控股、參股、收購、聯合、兼并、租賃、托管、承包經營以及BOT等多種方式到我旗投資設廠、合作開發。
第二章 市場準入政策
第四條 設立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金允許分期到位;注冊資本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企業,首期出資額須達到注冊資本的8%以上,并在三年內全部到位;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企業,首期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30%以上,并在兩年內全部到位;注冊資本金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首期出資額須達到注冊資本的30%以上,并在兩年內全部到位;注冊資本金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首期出資額須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并在兩年內全部到位。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經驗資部門認可即可先登記發照,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降低企業申請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標準。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注冊資本金調整為人民幣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調整為50萬元。
第六條 簡化限額內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全額自籌資金的項目,按照自主決策原則,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實行登記備案制的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簽發備案核準證。國家自治區規定需審批的項目和業主要求審批的項目,內資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外商投資企業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投產于國家鼓勵類產業或優勢產業的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逐步簡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等審批程序。
第三章 稅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設在我旗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在我旗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在我旗從事扶貧開發以及從事生態環境保護,退耕還林還草的種植業、養殖業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稅,牧業稅和特產稅。
第十條 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安置我旗失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待業人員達到從業人員總數60%,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上述人員占企業人員總數的30%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
第十一條 國內外客商到我旗投資辦企業,投資規模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逐年等額撥付資金,用于該企業發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撥付資金,用于該企業發展;投資規模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二條 國內外投資者到我旗投資興辦旅游、教育、文化、交通運輸等產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從經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逐年等額撥付資金,用于該企業發展。
第四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國內外客商來我旗投資所需土地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出讓或轉讓、租賃等方式優先獲得土地使用權。我旗可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其入股所獲利潤可留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十四條 國內外客商到我旗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溝及沙柳、退化的草場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在建設投資和綠化工作到位的條件下,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并減免土地出讓金,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可作為政府扶持生態建設的投資;達到出讓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并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限屆滿后,可申請續期。
第十五條 國內外投資者興辦生產性企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其地價款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及向自治區以上繳納的有關費用外,地方分成的有償使用收入部分可以給予50%以上的返還。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原有場地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或依法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其他土地與投資者合營從事農、林、牧、漁等開發的,在合同期限內不改變集體土地性質,由合營企業使用。
第十六條 國內外客商以出讓方式使用我旗國有土地興辦企業的,土地出讓金除上交自治區外,地方分成部分可區別情況給予優惠:從事我旗重點鼓勵投資的產業,可給予50%以下的優惠。土地出讓年限可達50年。
第十七條 國內外客商到我旗投資能源、交通、通訊、醫療、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使用國有土地,經旗人民政府批準可依法劃撥使用。劃撥使用的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國內外客商到我旗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興辦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根據投資額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投資人民幣200萬元至500萬元的,免交5年;501萬元至1000萬元的,免交10年;1001萬元至2000萬元,免交15年;2000萬元以上的,免交20年。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內外客商,在開發建設投資額達到合同規定的總投資額25%以上或者已形成工業用地條件后,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為合資、合作、聯營的條件。
第五章 基礎設施優惠條件
第二十條 國內外客商投資我旗鼓勵的重點產業,免征基礎設施增容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工程質檢費、規劃費、人防建設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證明工本費、工商注冊費、驗資費按最底標準減半收取。經審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一條 國內外客商在我旗投資,項目立項、水、電、汽供應、勞動力安排和通信配套設施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進網等費用按規定的下限標準收取,并給予最大優惠。
第六章 服務保障承諾
第二十二條 對國內外來我旗投資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限時辦法。在本地審批權限范圍內,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一切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進入我旗境內的外埠及國內外客商的車輛,未經當地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檢查、收費或者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我旗設立的投資額在人民幣500萬以上的企業,由旗政府頒發“重點企業”牌匾,實行掛牌保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該企業檢查、收費或者處罰,不得責令銀行凍結或者強行劃撥來投資企業的財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到我旗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開發建設所需的各類人才及其親屬,根據本人申請,經當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可在投資所在地優先免費辦理城市城鎮戶口。
第二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由正藍旗經貿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適用國家和自治區現行的有關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