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廣州11月5日電(賀林平、林勁標、徐志毅、方可)記者今天從廣東省高院獲悉,深圳市寶安區法院下午對謊稱有炸彈而導致六地機場五個航班被迫返還的肇事者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5月6日前后,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某手機店購買華為手機一部,準備用于作案。隨后幾天,王洪亮又到深圳東門某網吧,搜索到蘭州、西安、北京、上海、烏魯木齊、南京等6地機場的聯系電話,用手機拍照保存。
5月15日8時許,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羅湖區泥崗村附近,用其購買的華為手機分別撥打上述6地機場相關單位電話,聲稱在ZH9243(西安到深圳)、ZH9866(南京到深圳)、ZH9889(北京到深圳)、HO1111(上海到深圳)、MU2325(蘭州途徑西安到深圳)的五航班上有人肉炸彈,還致電烏魯木齊候機樓派出所聲稱“有炸彈”。撥打完電話后,王洪亮將手機卡拆出,丟棄在泥崗村大街的一個垃圾桶內,于當日坐車離開深圳逃往東莞市。
5月16日凌晨,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東莞市常平鎮一招待所內抓獲被告人,并在其身上繳獲作案工具華為手機一部,并起獲管制刀具一把。經鑒定,被告人的語音檢材和北京、上海、西安三地提供的接警錄音檢材具有語音同一性。
被告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導致全國7地機場(含備降的桂林機場)、安檢、公安、消防等部門啟動應急預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防爆排查,致3家航空公司的5架次航班(共758名乘客)或備降、或返航或延遲起飛,無法正常抵達目的地深圳,給乘客帶來極大心理恐慌,并導致深圳航空后續9個航班843名旅客延誤,東方航空后續3個航班458名旅客延誤,上海吉祥航空后續10個航班1369名旅客延誤。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此次“詐彈“行為導致深圳航空、上海吉祥航空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97071.48元。經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核算,受炸彈威脅航班不正常執行的影響,導致后續3對航班取消,造成機會損失共計人民幣394186元。
寶安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洪亮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致使五次航班備降或返航、延遲起飛,并致使多地機場公安、消防、安檢等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綜合被告人累犯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關于犯罪動機,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僅僅是為了“泄憤”。據檢察機關的公訴書,王洪亮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福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后,王洪亮經常遭遇警察查驗身份證,“(查我證的)警察跟我說,我這里一用身份證,派出所就會報警。有沒有考慮過我的心理感受?我又沒有做壞事,我有了工作,就是因為以前的事兒,老是來查我的證。”他認為,警察查證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生活,所以決定發泄一下,向檢查他身份證的警方報復,并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他只是想,他表示了悔意。
近年,航班“詐彈”事件頻發,截止今年10月,全國查辦的涉及散布或傳播飛機“詐彈”信息案件就達80多起。9月29日,最高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入罪門檻、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而王洪亮也成了該解釋出臺后被追究刑責的第一人。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