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本市日前出臺《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要求基金會作為募捐主體,其他慈善組織要進行公開募捐,只能與基金會聯合開展,并以基金會的名義進行。這意味著像北京市慈善協會以及各區縣慈善協會組織將不再擁有公募資質。《規定》還明確慈善組織要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捐贈財產。該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慈善組織公募要與基金會聯合開展
在募捐資格上,《規定》指出,公募基金會將作為對社會進行公開募捐的主體,而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如果確需進行公募,應當與公募基金會聯合開展,并以公募基金會的名義進行。在聯合開展募捐前,公募基金會和其他慈善組織簽訂聯合募捐合作協議,約定募捐方案、募捐財產使用計劃、募捐成本分擔等內容。
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其他慈善組織擅自進行公募,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將面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募集財產需要限期返還捐贈人。
此前,市民政局慈善工作處處長程立巖曾表示,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很多慈善組織募捐沒有規章可依,將要出臺的《規定》規定基金會作為募捐主體,旨在讓慈善事業更加規范。她還建議失去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轉型,或者掛靠在基金會下面進行募捐。
基金會利用募捐所得支持其他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應當對慈善組織使用善款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包括監督慈善組織嚴格執行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制度;與慈善組織簽訂協議,明確募集財產用途和使用方案、工作標準、實施效果、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監督實施;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有關事項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要求慈善組織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開展慈善活動的有關信息。
事前簽協議確保募捐落實處
《規定》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所得財產部分或者全部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實施捐贈,并將捐贈結果向社會公開。如果他們沒有履行捐贈承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條規定旨在避免一些聲稱進行慈善募捐的人開空頭支票現象。
《規定》還指出,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政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救災需求信息、具有救災宗旨的慈善組織名錄,方便公眾更科學地募捐。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
對慈善組織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民政行政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捐贈人決定善款用途
如何使用善款方面,《規定》指出,慈善組織要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捐贈財產,簽訂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慈善組織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民政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征求捐贈人的意見后,民政行政部門將把善款轉交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組織管理使用。如果慈善組織拒不轉交,民政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