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鎮雄5月22日消息(記者陳鴻燕)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014年5月15日,云南鎮雄警方當街開槍擊斃了一名涉嫌“駕駛農用車沖撞趕集群眾”的男子。
首先還原事件經過:
5月15日上午10時許,昭通市鎮雄縣羅坎鎮村民方某(男,45歲)與其家屬駕駛一輛農用車來到羅坎鎮政府將大門堵住,現場引發百余名群眾圍觀。
當天下午14:15,羅坎派出所接群眾報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經對該名男子警告無效后,民警依法果斷開槍將其擊傷,后搶救無效身亡。
當天下午17:31,鎮雄公安官方微博發布:昭通市公安局對有效保護人民群眾,果斷依法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
5月20日21:01,鎮雄公安再次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鎮雄縣公安機在處置方某駕駛農用車撞向圍觀群眾這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我國《人民警使用警械還有武器條例》,里面有15種警察可以開槍的情況。雖然很詳細,但畢竟它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那么,警察在使用槍支時的自由裁量,是否適度?應有檢察機關予以監督。
這是一起被警方表彰的開槍,這是一起被檢方認定合法的開槍。但是,在目擊者眼中呢?據新京報披露,上百名羅坎鎮的現場目擊群眾聯名喊冤,說:死者,揮舞了一下馬刀后隨即放下,他沒有用刀攻擊任何人。當時車子開動的速度,比人走得還慢。所以,沒有故意撞人。
中國人民公安大家的李偉教授提醒大家:對危機情勢及其發展的判斷,請相信專業人士。
李偉:作為特警,他是受過使用槍支的(訓練),而且他也受過一定的對嫌疑對象極端化的理解和判斷的訓練,民眾可能是以結果來判斷事物的對與不對,僅僅以結果而論可能就會出現了不同的結論。
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方某,是否會傷到圍觀的人群?所有的可能性,都在方某被擊斃的那一瞬間戛然而止,如果沒有最后這一槍,究竟會發生什么,很難預測,也讓人不敢預測。
5月15號那一天,響徹鎮雄的槍聲,共分四次發射,射出了12發子彈。前三次都在警告,第一次,方某跑到車上,特警勸他下車,他不下,并拿出一把長刀砍向特警,特警朝天開槍示警。之后,方某關閉車門,發動車子。第二次開槍,打破了輪胎。第三次,打破輪胎后,方某也沒停,車繼續向前,撞到了特警的車,于是,警察再一次鳴槍。
而最后這一槍,是我們所熟悉的。它造成了方某的死亡,案發后三小時,開槍民警獲得表彰。
究竟在什么樣的狀況之下,警察可以開槍?開槍之后,對開槍合法性的審核,又是否足夠?對開槍的合法性,李偉教授認為基本妥當。
李偉:由于當時少數的采取極端化行為的人出現一個上升的態勢,并且這種極端化的行為往往對無辜民眾造成了大量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從云南發生的這一起事件來看,特警如果不采取果斷的行動,那么由于他駕駛農用車輛,如果放任他實施極端行為,有可能會造成更多無辜民眾的傷亡,所以從這點來看,這名特警采取的行為應該是符合使用槍支規范的。
但同時,李偉也指出了當地公安以及檢察院事后處置的兩處瑕疵:一,公安部門,表彰的太心急,難以服眾;二,作為社會影響巨大的爭議事件,檢察院應做適當披露,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李偉:從這一個特警的單位來說,他有自己的認定標準,但是從社會的效果來看,自身不能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必須在相應的檢察機構作出裁決判定以后,我們再實施相關的獎懲。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認定開槍的合理合法性上,應該是屬于信息向社會公開的過程,檢察機關可以公布他依據什么樣的規定方法,來判定這一次開槍是合法合理的,公眾的知情權也應該相應得到滿足。
一線警察剛剛開始佩槍。這在某種程度上,像是一把雙刃劍。首先,公眾感覺更安全,其次,有人會擔心,槍口下的警察自由裁量權會否被濫用。
翻看歷史,仍然糾結,一邊是:個別警察濫用槍支,致人死亡的案例。
2009年,云南民警吉忠春酒后駕車在小區內與另一車碰撞,與車主潘某發生爭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佩槍,向潘某連開三槍,致使其當場死亡。因故意殺人罪,吉忠春被判死緩。2012年,民警李某謊報擊斃一搶劫犯。結果證據表明,他涉嫌假造搶劫案,設局槍殺班某。因故意殺人,李某也被判死緩。
但另一邊,和平時代,即使是一線警察,也很少動槍。甚至連警方專家都表示,要讓警察開槍,必須心理疏導。可是,一旦這些生命的保護者在危機面前畏首畏尾,不敢扣動扳機,那結果,又會怎樣?
警察不是法官,他的每一次開槍都必須接受制約。但同時,他也不能當斷不斷,錯失保護群眾的最佳時間。
與其說我們現在是在討論槍支使用的合法性,不如說,我們還是在關注人。是持有槍的人,和有可能被槍彈對準的人。因為一旦用槍,考驗的就是我們對生命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