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是貪腐的高危人群,但對其監管卻是反腐中的軟肋。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田禾多年來一直關注“裸官”的研究及法律規制。日前,其關于公職人員的禁止行為課題結項,《法制晚報》記者專訪了田禾,她提出,應公布“裸官”的準確數據,并改革當前“保密式”的監管方式。
監管漏洞:申報內容無法核實
目前,規范“裸官”的文件大多以黨的文件形式出現,法律層面幾乎是空白。這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共產黨員多;二是發布黨的文件和規定比立法更容易、更快捷。
大多數監管“裸官”的文件主要內容為:公職人員應向本單位主管部門申報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田禾稱,申報的內容只是本人陳述,缺乏核實申報信息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技術手段,無法確定申報內容的真實性,使這項制度多為走過場。
此外,申報的內容一般處于保密狀態,“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這樣的規定就導致對于“裸官”的公開監管成了空白。因為“組織上認為應公開”標準不明確,而“自己要求公開”更不可能。
田禾認為,內部監管效果肯定好不了,公職人員及子女移居海外的情況既不是國家機密,也非商業秘密,申報內容不應保密。
處罰“裸官”像“撣灰”
田禾認為,“裸官”是貪腐的高危人群,但對其監管卻是反腐中的軟肋。
制裁“裸官”的手段缺乏,如規定公職人員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但何為不如實報告?如何界定情節輕重?都無明確規定。因為目前各機構信息共享程度差,不如實申報的情況很難核實,處罰自然不了了之,使“裸官”處罰就像“撣灰塵”。實踐中,很少見官員因未如實申報而受到處罰。
專家建言
可將“裸官”分三級
按照2010年出臺的《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的界定,“裸官”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沒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田禾認為,上述定義的范圍偏小,應根據腐敗的風險和腐敗發生后逃亡的風險大小細化,將“裸官”分為三個層級。
A級就是“暫行規定”中的“裸官”,風險最高;B級指配偶已移居國(境)外;C級指子女中至少有一位或全部已移居國(境)外。
境外財產也要申報
目前,公職人員需要申報的內容主要是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以及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缺少境外財產申報這個關鍵環節。
田禾認為,所有公職人員都應申報境外財產情況,公職人員配偶和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情況也應公開。
對于家庭財產明顯高于家庭成員收入的官員,特別是已成為“裸官”的官員,相關部門要主動調查。
堵住“裸官”升遷路
田禾認為,應建立公開制度,所有處級以上公職人員配偶及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情況均應向社會公開或允許公眾查閱。
對配偶及子女擁有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建立預警檔案。同時,必須掐斷“裸官”非法資產轉移的渠道。
應規定“裸官”不得在要害部門任職,不得擔任所在部門正職。已經擔任正職或者在要害部門任職的,應自辭或請辭相關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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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別“裸官”愛往美、加、澳跑
田禾說,從逃亡的腐敗“裸官”的身份看,有相當一部分是國企的“一把手”和政府中高級官員,如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逃往美國)、河南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逃往美國)、原云南省委書記高嚴(逃往澳大利亞)等。
從腐敗“裸官”的逃亡地看,職務高、涉案金額多的公職人員的逃亡目的地多為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職務低的則大多逃亡于非洲、拉美、東歐或者中國周邊一些中等發達國家。
從腐敗“裸官”的逃亡方式來看,不少公職人員是將公費出國考察作為外逃途經,有少部分是辦理因私護照,甚至化名辦理因私護照逃亡。
田禾說,要治理“裸官”就要掌握中國究竟有多少“裸官”。公職人員申報配偶和子女的就業出國情況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有關部門卻始終沒有拿出準確數據。國家預防腐敗局應做到心中有數,并向社會公布“裸官”的準確數據。 文/記者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