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5月27日電 (樂華方 鄔潤)本月16日,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對酒后毆打執行公務警察案宣判,以被告人昌某、羅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7日,二被告人對法院判決結果未提出上訴,判決正式生效。
2013年8月22日,彝良縣奎香鄉的昌某、羅某飲酒后在樹林鄉樹林村文明路鬧事。樹林派出所劉警官等人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依職權制止二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到達現場后二被告人不但不聽民警勸阻,還對前來處警的執勤民警進行毆打,后支援干警到達現場后,才將二被告人控制。經鑒定劉警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昌某、羅某飲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遂作出上述判決。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