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沈陽6月9日電 (徐春靜)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9日公布。《規定》要求,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違者將處2000元罰款,并強制收容犬只。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
《規定》要求,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并予以公示,養犬人應該遵守公約。
《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該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以及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此外,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
《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