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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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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從最后一排被踹到講臺
考生狂言:“你知道我爸是誰啊,你就查我?”
縣教育局:作弊屬實,結果由省招辦決定
6月8日上午,阜新一開寶馬轎車參加高考的男性考生考場作弊被抓,為泄憤從背后飛腳將監考老師踹飛并連補幾腳。
“我們已認定該考生作弊事實屬實,處理結果省招考辦決定。”阜新市蒙古族自治縣教育局局長鄒建華(音)表示,事件發生后,公安人員在考場將該違規考生直接帶走了,下午的考試根本沒參加。
晨報調查
被打老師家屬:在醫院住有顧慮,怕被報復
6月8日上午,在阜新市蒙古族自治縣第二高級中學考點,發生考生不滿監考老師沒收作弊手機,而在考場內暴打監考老師的嚴重事件。
昨日15時40分許,記者在阜礦集團總醫院骨外一科病房見到了被打的監考教師王老師。
“我們很有顧慮,怕被報復。”病床旁陪護的王老師母親憂心忡忡地對記者說,“在高考的考場就敢出手打人,我們在醫院住著也挺有顧慮的。我想帶姑娘回家住,可學校領導答復是:還是等市教育局的決定吧。”
記者看到,躺在病床上的王老師說話語氣低沉,她每挪動一下上身,臉上都露出痛苦不堪的表情。右臂肘關節處可見清晰的皮膚挫傷痕跡。
“領導不同意我說,我作為員工就得聽領導的。”王老師對記者說,“我被突然從背后的一腳踹飛后就啥也記不起來了,想采訪就得征得校領導的同意。”
校領導:不想把事態擴大化
記者了解到,王老師是阜新市第一中學的美術老師,高考期間被分派到阜蒙縣二高中考點負責監考。
記者在現場采訪時,正好趕上一位阜新市第一高中的校領導給王老師打電話。記者經過王老師允許,接過電話采訪這位校領導。
這位阜新市第一中學的校領導說自己是學校工會主席。她說:“校方的意見是不想把事態擴大化,我只有接到市教育領導的明確電話指示才能接受你的采訪。我具體負責王老師看病和其他工作,想采訪可以直接找領導。”
王老師后來簡要地對記者說:“事件發生在高考第二天(6月8日)上午,我發現他用手機作弊就上前制止,沒承想被打了。”
“那男生明目張膽地拿手機”
“我沒承想他能打人,現在我還怕報復。”王老師回憶,“打我的考生體格五大三粗的,從背后猛的一腳我就被從最后一排直接踹飛到講臺邊上趴下了。”
王老師說,6月8日上午,她具體負責11考場的監考。“我們考場的3名監考老師就一個男老師,監考組長由縣里兩名老師的其中一人擔任。”
王老師回憶:“當時上午9點開考,開考后一個小時左右,我發現在中間一排的最后一名男考生明目張膽地拿出一部手機,有重大作弊嫌疑,我發現后便上前制止,當時,考生很不情愿地把手機交出來,最終還是給了我。”
“我趴到講臺前,感覺又被狠狠踢了幾腳”
“我剛轉過身還沒等走出兩步,就覺得腰部被猛然一股力量推飛了。”王老師回憶當時情景時說,我被踹飛趴到講臺前后,迷迷糊糊地就聽到有人大喊大叫地,當時就感覺上體好像又被狠狠地踢了幾腳。
一位同考點的監考老師介紹:“出事的11考場在教學樓的二樓,我在樓上都聽到樓下亂糟糟的,不一會警車和120救護車就開到二樓樓下。出事后,考點領導臨時決定對11考場的考生進行了延時應急處理。”
阜新市一中一位老師說:“我同事因為查處一起考生違規而遭到了毆打,發生的地點居然是高考的考場內,令人震驚。”
知情人:打人者父親是煤老板
阜新市一中一位老師說:“此考生打人后還口出狂言:‘你知道我爸是誰啊,你就查我?
據知情人士介紹,這個打人的考生姓李,是縣高中3年10班的應屆高考考生,其父親是煤老板。在考試時,自己開著一輛寶馬轎車參加的高考。
昨日16時許,記者趕到事發考生打監考老師的阜新市蒙古族自治縣第二高級中學高考考點。由于已結束高考的校園已凈校,記者被門衛人員拒之門外。
阜新教育局:打人者已被刑拘
“這事兒是真的,打人的考生已被刑事拘留,當天的兩科考試都沒讓考。”阜新市教育局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說,事件發生在縣二高中考點,被打的女監考老師是市一中老師。
阜新市蒙古族自治縣教育局局長鄒建華(音)說:“按照有關規定,我們考點負責如實向上級招辦反映情況,處理決定權在于市和省招辦,明天(6月10日)一早,我們將對該事件的情況按照省里的一個違規考生處理意見書的規定進行上報。”鄒局長說:“我們已認定該考生作弊事實屬實,處理結果省招考辦決定。”
記者了解到,事發后,該違規考生當場就被公安人員帶離考場,下午的考試也不可能考了。
昨日18時許,記者得到阜蒙縣招考辦對該事件的解釋:
6月8日上午進行的理科綜合考試中,阜蒙縣二高中考點11考場考生李某某在考場內作弊,在監考員制止考生作弊過程中(10:09至10:13)與監考員發生肢體沖突;
考試工作人員及考點內公安人員及時制止,考生被公安人員帶離考場,終止其考試,考場秩序恢復正常。違規考生將依法按相關規定處理。
法條鏈接
考試作弊
各科成績取消 嚴重者追刑責
記者在2014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準考證背面印的《考試規則》看到,第十一條規定,考生如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招生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同時,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