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流通管理體制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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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流通業在法國國民經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流通管理體制較健全,相關稅制成熟,是全球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法國流通管理機構設置以及采取的一些宏觀調控政策對我國流通體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法國市場經濟體制成熟,流通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法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觀調控和監管措施,流通管理制度規范、嚴格,相關稅收體系完善,是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
一、法國流通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
法國政府在維護自由競爭原則的前提下,對市場經濟進行有序干預。流通主管部門為經濟、財政與工業部,對國內22個大區和各省實行上下垂直的經貿管理體制。同時,法國政府還設置了一些國家級和部門協調機構,行使協調、監督、顧問等職責。
(一)經濟、財政與工業部
法國經濟、財政與工業部(以下簡稱經財部)是流通主管部門,也是法國最重要的政府綜合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國家經濟、財政、流通、海關、外貿、工業、能源、原材料、郵政、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規,統一管理生產、流通、內貿、外貿、財政稅收、海關、中小企業及手工業等經濟貿易事務。
經財部下設14個總司(司)和12個直屬司局級機構,各司局的合作由秘書長負責協調。除部長弗朗索瓦?巴胡安(Fran?ois Baroin)之外,另設有三位正部級代表(國務秘書):埃里克?貝松(Eric Besson)負責工業、能源和數字經濟,皮埃爾?勒盧什(Pierre Lellouche)負責外貿,弗雷德里克? 勒費布弗爾(Frédéric Lefebvre) 負責商業、手工業、中小企業、旅游、服務業、自由職業和消費。
經財部職能領域廣泛,其中內貿流通的管理職能主要在競爭力、工業和服務業總司、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國庫總司、統計研究總司等部門,負責經濟政策制訂、市場法規建設、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行業管理、商業網點法規執法和公共商業政策、協調政府與企業關系、統計并研究內貿行業相關數據及信息、國際談判等。
原中小企業、貿易、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為管理內貿的具體行政部門,并入經財部后,職能一并帶入,主要負責:
1、起草、實施和評估國家在國內貿易、手工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方面的政策措施;
2、參與制定與國內貿易、手工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相關的法律規章以及稅收立法工作;協助制定與主管部門相關的民事法、商業法、消費與競爭法、稅收規定、安全與環境法規;負責起草并跟蹤實施有關商業設施方面的法規制度;
3、跟蹤企業申報程序、企業手續中心規章的實施;跟蹤某些有行業要求的銷售方式、批發市場(特別是國家利益市場)相關規定的實施;監督主管行業的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通道是否順暢;跟蹤主管行業創建新企業所存在的問題。
4、負責處理本部門涉及企業競爭與現代化的問題;與其他部門合作,參與制定鼓勵創新、持續發展和安全方面的措施;參與支持改進產品與服務質量及相關認證;協調法國有關方面談判和國際合作;參與制定法國在多邊國際談判中的立場,發展與國際多邊機構的關系;參與歐盟部長會議的準備工作,保持與歐盟委員會的聯絡,發展與歐盟成員國的雙邊關系。
5、負責處理本部門與企業融資及發展的相關問題;負責落實屬于本部門的國家經濟干預行動,配合城市和鄉村土地治理政策,推動企業到地方發展;負責對服務業、手工業和商業干預基金的管理;
6、行使國家對法國工商會聯合會和手工業行業聯合會的監督與管理,確定工商會行政組織與金融管理的原則;負責所屬政府部門與主管行業以及相關委員會的溝通。
7、與其他有關部門合作,參與制定職業培訓的法規框架;參與組織培訓,尤其是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培訓;參與對培訓需求的研究與分析,跟蹤培訓質量的變化;協調并負責本部門的培訓工作。
(二)地方流通業管理機構
根據法國政府2005年8月22日頒發的第2005-1031號政令,法國在國內22個大區設立企業、競爭、消費、勞動和就業局,負責管理地方貿易,同時接受經財部和大區政府的領導,其內貿方面的主要職能包括:
1、負責與經財部、大區或地方的工商會及行業組織的聯絡;
2、參與起草和執行國家大區或地方發展計劃及相關活動,落實有關促進當地貿易、手工業、消費和自由職業的政策措施;動員并協助當地政府開展相關領域的促進行動;
3、向當地行業機構收集有關貿易、手工業、消費和自由職業的信息;了解當地貿易、手工業、消費和自由職業存在的問題;
4、負責或參與向當地貿易、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門頒發獎金、發放補貼或提供優惠貸款等相關事務的決策。
(三)相關協調機構
法國政府注重各部門的協作,建立了各個層次的協調機制,運作有序。在國家經濟體制內,存在獨立的協調委員會,直接與政府對話;在政府經濟主部門體制內,設置有參與跨部門跨行業的政策協調和協同管理職能的司局。
在國家經濟體制內,最高級別的協調機構是經濟社會委員會,直接與總理、參議院和眾議院對話,并與法國各個利益集團進行溝通、談判。該委員會由來自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的233名成員組成,任期5年,參與并影響政府經濟社會政策的制訂和實施。與流通有關的國家級協調機構有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商品流通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此類委員會涉及各個行業領域,有權起草計劃草案、監督計劃實施、接受行業特殊委托,并充當政府顧問,影響力很大。
在政府部門體制內,具有協調職能的一些司局,除承擔本部門和本行業的職能外,還被法律賦予協調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政策制訂和實施工作的權力。比如,預算部的社會安全司被法律賦予在社會財政方面與勞動就業部協同行使職能,經財部的能源和氣候總司、互聯網應用局等三個司局分別被賦予在能源、環境保護、數字經濟發展等領域與相關部門協同行使相關職能。
二、法國行業協會的作用
法國市場經濟歷史悠久,中介組織健全,各個行業都擁有自己的協會組織,分工細致,在行業內外有較大影響力。法國的行業協會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為商會體系,包括農會、商會和手工業會,是法國最重要的市場中介組織,屬于國家公共事業機構,也是地方經濟權利的代表機構,履行企業登記注冊及變更、服務咨詢、教育培訓、重要商業基礎設施建設、經營及管理等職能,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商校。工商會的預算主要來自專門稅種、會費和有償服務收入,政府定期進行財務審計、組織選舉、檢查內部規則等工作,并聽取工商會的政策建議。目前,法國有近160個工商會,成立于1803年的巴黎工商會是法國和歐洲最大的工商會組織。
另一類為行業聯合會,包括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全國服務業聯合會、法國特許經營聯合會、法國酒店業聯合會、法國食品零售業聯合會、法國遠程銷售企業聯合會,等等。聯合會主要從經營環境方面為企業服務,其主要作用為:代表企業與各級政府就規劃、法規制訂、安全等方面的決策進行對話;代表會員企業與供應商、生產企業或其行業公會進行談判;制訂行業規范或行業公約,開展行業自律;交流信息和經驗等。行業公會制訂的行業規范或行業公約履行立法程序經政府部門公布后,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執行,否則將受法律追究;未經政府部門公布的行業規范或行業公約,企業(不限于會員企業)自愿執行。聯合會通過工作組和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由成員企業提出具體課題,出現問題或危機時,成立專門危機小組,作為政府和相關企業的聯系單位,共同研究應對措施。
三、法國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
法國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比較健全,為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這些法律法規大體分為五類:
(一)規范商業活動的基本法
1807年制定并于1808年開始實施的法國《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標志著大陸法系民商分立體例的確立,是法國規范商業活動的根本大法,頒布時共648條,分商事總則、海商、破產和商事法院4編,在經歷近200年的發展后,絕大多數條款已被廢除、修改或被另行頒布的單行法所取代,現存有效的140條,管轄范圍涵蓋生產、流通和服務業的所有領域,既規范政府的流通服務業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職能權限,也規范企業的具體商業經營活動。其他流通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依據《商法典》的精神和原則而制訂。
(二)規范商業網點設施建設的法律法規
1969年,法國通過了第一部商業規劃法規,要求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業設施設立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1973年,頒布了《商業和手工業指導法》(又稱《魯瓦耶法(Loi Royer)》),1996年由時任商貿部長的拉法蘭主持進行了重大修改,后又稱為《拉法蘭法(Loi Raffarin)》,該法規定新建或改建銷售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零售商店(包括食品及非食品零售機構,電影院及酒店)、關閉2年以上的超過300平方米的商業網點重新開業、改變用地性質等均需得到審批許可。同時,依據有關法律,各省或區又制定了商業發展大綱等指導性文件。這些商業許可制度的實施既保護了中小商業企業的利益,又保證了各種業態和規模的企業均衡協調,對促進商業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
法國于上世紀20年代頒布的《消費法典》,是對之前法律法規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進行相對集中而形成的專門法律,涵蓋消費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消費和消費者利益保護等范圍,涉及產品標識、產品安全、上門銷售、不公平合同、郵購、虛假宣傳、旅游服務、售后保障、消費者協會職能、商品質量和服務領域規范等內容,此后有過多次修訂,為調整和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還有1986年頒布的《價格與競爭自由法》、1996年頒布的禁止低價傾銷行為的《加朗法(Loi Galland)》、2001年的《新經濟調整法》、2002年頒布的《關于確定實施〈商法典〉第四部分有關價格自由化與競爭條件的政令》、2005年的《加朗法修正案》、2005年頒布的《賦予執法機構在打擊假冒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職能的第2005-1298號政令》等,這些法律對于保護法國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保障市場秩序的公平穩定發揮了作用。
(四)規范特定領域的法律法規
主要是規范煙草、酒類、成品油等特殊商品流通的一系列以出臺時間和編號命名的法令、政令和部頒文件,涉及領域廣泛,內容龐雜,但各有針對,自成體系。
(五)有關商會的立法
法國非常重視商會在國家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是世界上最早進行商會立法的國家,1858年已存在有關商會的法令。二十世紀,陸續制訂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1924年頒布的《商業婦女入會資格法》、1956年的《關于“商會”、“工商會”、“手工業者商會”和“農業商會”名稱的使用規則》、1973年的《商業和手工業指導法》中涉及商會的條例、1977年的《關于設立工商會常務會議令》、1987年的《關于商事裁判權限與商事裁判員和工商會會員的選舉方式法》、1988年的《關于商會組織法及商會會員和商事裁判員選舉法》等。1989年,正式頒布了《商會法》。政府通過立法,確立商會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明確相應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有效保障商會的健康有序發展。
四、法國流通業稅收體系
(一)增值稅體系
法國流通稅的主要稅種是增值稅,所有的經濟活動在流通環節只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增值稅為法國第一大稅源,根據法國統計與經濟研究所(INSEE)公布的數據,2010年,法國增值稅收入為1355億歐元,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6.9%。
法國也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擁有一套較為完善的稅率計算和征繳體系,規定在法國境內發生的包括制造業、運輸業、批發業、零售業、服務業等各種營業額以及從歐盟以外國家進口的商品都要繳納增值稅,企業在歐盟內部的收購活動也應申報增值稅。
法國增值稅實行多檔稅率結構,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稅率:
1、標準稅率19.6%,適用于大多數商品銷售和服務;
2、特殊低稅率5.5%,適用于商品、部分農產品、客運、大多數劇場影院經營、出版、部分住宅工程;
3、更優惠的特殊稅率(2.0%),適用于社會福利范圍內可報銷的藥品、牲畜肉類、電視稅、某些演出、已注冊的新聞出版物;
4、專業增值稅率,適用于證券、股票、專利經營許可、專利發明、生產工藝等,2005年1月1日起,實行15%的稅率,2006年1月1日將部分稅率調整為8%,其余仍為15%;
5、某些商品的增值稅可以減免。如:海洋漁業、外貿出口、非營利性活動、醫療、教育、毛坯住房出租、帶家具房屋出租、工業廢料及回收品的運送;
6、因貸款產生的增值稅可以申請退還。
(二)增值稅管理部門
法國增值稅屬于中央稅,其稅制和征收管理均由中央統一掌握,稅務機構從屬于國家財政與預算管理體制,根據批準后的預算案及部令,行使征稅任務。
2008年4月機構改革后,法國預算部負責財政預算和制定稅制, 經財部負責財政法案的制訂、執行及監督,稅務總局和公共會計總司合并成公共財政司,隸屬于預算部,負責制定稅收標準、計算稅率、處理納稅申報、征稅、查稅等工作,下設有四級機構:
1、 全國與國際稅務檢查系統,負責對國內、國際稅務的核實、檢查、處罰等工作。
2、大區稅務局系統,負責22個大區的稅務工作。
3、 省稅務局,負責省一級的稅務工作。
4、市鎮稅務所,負責市鎮等基層的稅務工作。
(三)增值稅征管制度
法國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增值稅征管制度,納稅人必須進行強制性稅務登記,否則將受到懲罰。稅務機構有權查賬,有權要求被查者出示所有財會和銀行賬目并對所有細節作出說明,有權要求各行政部門、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與情報。如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稅務人員無需經過法院,即可執行稅收強制措施。有關罰款、補稅、追交利息等行為,既執行相關法律和規章,又由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而定。有關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門,必須協助稅務部門行動,否則視為違法。由此,法國稅務部門擁有很大的行動獨立權和自由度。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方面,法國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概念,稅務機構也不統一制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通過電腦打印自制發票,稅務機構在信息網絡上查詢納稅人打印的每一份自制發票,凡經營活動不打印發票的,一旦被稅務稽查發現,即屬違法行為,將受到重罰。
(四)近期稅制改革趨勢
近年來,為刺激投資,增加財政收入,法國政府推行了一些稅制改革,在所得稅方面,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稅最高稅率,使高收入者獲益,同時也提高稅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減免稅賦。在職業稅方面,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提高增值稅,以補稅源,增加財政收入。
今年新年伊始,法國經財部和預算部共同表示將向議會提交 “社保增值稅法案”,將現行增值稅的一部分轉化為社保資金,同時相應降低社保分攤金的征收比例,以期降低企業負擔和勞動成本,
1月18日,薩科奇召集法國五大工會組織和三大雇主聯合會召開“就業危機峰會”,并在會上表示目前法國的社會增值稅為總工資收入的一半,提高此稅有利于減輕法國企業負擔,避免進口產品的價格過低,從而增加法企的競爭能力,改善就業狀況。在1月29的電視采訪中,薩科奇宣布從今年10月1日起,將增值稅上調1.6%,由現行的19.6%調整為21.2%,增收部分將用于原本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媒評論認為,政府近期的增值稅改革措施將削弱購買力,重創法國國內消費需求,消減經濟復蘇的主要動力。薩科奇競選對手則表示此舉對解決當前問題起不了任何作用。
( 陳奕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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