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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法國推動科研創新及吸引外資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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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容 提 要

  法國歷來重視通過制訂和實施優惠的稅收法規改善投資環境。在鼓勵科技創新領域,其最重要的一項稅法措施,就是科研稅務貸款(CIR)。

  與CIR相關的法律最早制訂于1983年,此后,歷經修改與完善。今天,CIR不僅已經成為法國鼓勵科研創新的最主要政策措施,而且在吸引外資,特別是吸引外資研發型項目中,起到了關鍵作用。CIR制度已在不少國家得到推廣。

  在世界各國都在競相吸引外資,優化外資結構的今天,借鑒法國CIR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形成我國自己的行之有效的類似機制,將有利于企業研發事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從而使科技創新真正成為長期拉動我國經濟穩定增長的動力。

  科研創新是法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

  法國是世界上創新能力最強的國家之一,其研發能力排名世界第五(研發經費投入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2.1%),擁有科研人員數量也位居世界第五。法國著名的公立科研機構如國立科學研究中心(CNRS)、國立太空科學研究中心(CNES)、法國航空航天科學研究中心(l’ONERA)、國立農藝科學研究院(l’INRA)、國立信息自動化科學研究院( l’INRIA)、國立運輸及運輸安全科學研究院(l’INRETS)、國立醫學衛生科學研究院(l’INSERM)、法國核能源署(le CEA),以及法國能源環境研發院(l’IFP),都是公認的世界一流科研機構。

  近年來,外資在法國的投資方式發生變化,所謂“三產支持型”外資項目正在逐漸取代傳統的生產型外資企業。到2005年,“三產支持型”外國投資項目在法國創造的就業機會占外資總數的比重已經上升到58.5%,與此同時,在法國的研發型外資項目迅速增加。據統計,2000年至2007年期間,法國總共吸引了世界各國企業的300個研發中心,為法國創造了15000個就業機會,使法國成為歐洲吸引跨國企業研發中心最多的國家之一。

                  CIR的性質

  當今世界,稅收優惠已經成為各國加強本國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使用這個手段,作為改善本國投資環境的有效措施。與此同時,稅收優惠也成為吸引外資研發型項目,進而鼓勵本國企業開展科研創新的重要措施。

  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科研創新,法國政府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優惠稅收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科研稅務貸款(CIR)。

  一.特殊的公共財政補償機制

  所謂CIR,由法文的“貸款(crédit)、稅收(imp?t)、科研(recherche)”三個單詞組成,直譯為科研稅務貸款,詞面基本體現了它的內涵與外延。

  曾經有材料介紹CIR,將其翻譯成“退稅”,其實,CIR雖與稅務制度有關,但并不完全等于同于退稅,因為,CIR的金額與有關企業的納稅額并不掛鉤。

  從詞面上看,CIR包含了貸款,但實際上,CIR不同于貸款,因為,貸款是需要償還的,而CIR不需要償還。

  其實,CIR更類似于某種公共財政補貼,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補貼,因為,企業獲得CIR的前提,必須是已經為科研項目支出了相應的經費,而CIR僅僅是以補償的形式由政府“還”給企業。正因如此,在CIR中才使用了“貸款”(crédit)一詞,以示區別于通常的公共財政補貼(subvention)。

  根據CIR的上述特征,可以認為,它是一種與企業納稅環節有機結合起來的,特殊的公共財政補償機制。

  二.定向性與普惠性

  根據法國稅務法典,CIR針對的是企業為設計一個新產品,或者一個新的生產性的自動化流程而實施的研發項目。換句話說,作為公共財政的特殊補償機制,CIR的傾向性非常明確,即鼓勵企業開展科研創新。

  與此同時,CIR又具有普惠性。

  根據稅法,所有工業、農業和商業領域的企業,只要從事研發項目,都有權利享受CIR。從這個角度觀察,CIR與通常的公共財政直接補貼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于它的普惠性,即不包含對某些行業或技術的傾斜或歧視,而具有普遍適用的特征。

  由于外資企業在法國享有充分的國民待遇,因此,CIR的普惠性同樣適用于所有在法國的擁有同等資格的外資企業。

                CIR的受益人及受益方式

  在法國,CIR機制的建立始于1983年,此后歷經修改、補充、完善。并基本定型于2004年。

  法國對CIR法規的最后一次修訂實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此前,CIR一直按照法國稅務法典2004年的規定執行。

  為了避免繁瑣的學究式的考證,同時比較全面地了解CIR的具體規定,并且進行必要的比較,本文首先簡要介紹2008年1月1日前的CIR機制,然后介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最新修訂規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的CIR規定

  如前所述,CIR是公共財政對于企業從事科研創新活動的一種特殊的補償機制。

  A.為此,首先需要明確,誰有權享受這種補償?即:受益人按照稅務法典第244款的規定,“凡根據實際收益應納稅的工業、商業或農業企業”,其科研經費支出可以享受稅務貸款。

  根據上述規定,CIR的受益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企業、納稅、從事科研活動。

  B.然后,需要明確,有關企業如何受益?即:受益方式根據規定,企業享受CIR的方式有幾種:

  

  (1)將企業應享受的CIR額列入企業應上繳的稅目中,等到第三年,按照列入金額,以退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

  (2)為了扶持新創辦的企業,在企業創辦的第一年,以及創辦之后的4年內,企業都可以當年享受返還的CIR;

  (3)此外,對年輕的技術創新型企業,以及成長型中小企業,也予以當年返還;

  (4)為了方便企業獲得流動資金,對于那些無法立即獲得返還CIR 的企業,允許其向有關金融機構(BNP Paribas, OSEO, Société Générale)申請以CIR為擔保的貸款。

  C. 最后,需要明確,CIR包括哪些內容,金額如何計算?

  (1)計算內容

  根據規定,CIR包括企業為研發項目而支出的技術檢測費、人力費、科研器材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科研分包、專利使用及保護費。

  (2)計算方式

  一家企業應該享受的CIR總額由兩部分組成:

  a.“額度部分”(part en volume),等于企業全年科研經費支出總額的10%;

  b.“增額部分”(part en accroissement),等于該企業全年科研經費支出額與該企業此前兩年同等性質的經費支出年平均額的差額的40%;

  c.每個企業每年享受的CIR總額的上限為1600萬歐元。

  二、 2008年1月1日后的CIR規定

  根據2007年法國政府對稅務法典有關條款的修訂,從2008年初開始,原來規定中關于CIR的計算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原來有關增額部分40%的規定,以及CIR上限為1600萬歐元的規定,均予以取消。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CIR總額的計算僅僅取決于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規模,即:在研發活動中首筆支出費用的30%,上限為1000萬歐元;

  超過1000萬歐元上限的項目,補貼金額為超過部分費用的5%;

  此外,還規定,對于第一次申請CIR的企業,其第一年的首筆研發費用支出的補貼比例為50%,第二年為40%。

  根據以上所述,2008年1月1日前后,法國關于CIR的法規沒有本質上的改變,但是,明顯簡化了計算方法。

                  CIR的申請手續

法國負責管理CIR,以及接受有關企業申請的政府部門是教育科研部。

  企業應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交CIR申請,填寫相應的表格,辦理申報手續。

  相對來說,申報表格內容并不復雜,必須填寫的基本內容如下:

  申請CIR需要填寫表格的主要事項

  一、 關于研發項目

  1.對有關研發項目的具體描述;

  2.涉及領域

  3.有關研發項目使用的受薪人員數量;

  4.從事研發項目人員的技術職稱;

  5.從事研發項目人員中,工程師,或者碩士的數量;

  6.從事研發項目人員中,技術員的數量;

  7.有關研發項目是否需要進行技術分包?

  二、 關于企業

  1.企業名稱;

  2.企業體制(獨立企業或者集團分公司);

  3.企業創辦時間;

  4.此前一年的企業營業額;

  5.

  按照規定,企業應該在每年納稅之后,就CIR進行申報。申報時,企業必須出具相關證明,以便具備享受CIR的資格。這些證明包括:

  A.證明企業研發項目的技術創新性

  按照規定,企業的研發活動應該設計新產品,或者對現有產品進行改進,設計一個新的工藝流程,或者流程中的一個環節。有關研發活動目的在于解決技術難題,或者使用新技術。

  B.證明企業研發支出的規模

符合CIR資格的經費支出,必須受到嚴格的審核,其標準按照法律條文作出相應的界定。符合資格的科研經費支出主要涉及實施研發活動的人員工資,相關設備的折舊費用,分包費用、專利使用費,以及相關技術使用費。

  C.政府審查

  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派遣技術專家、財務人員,以及稅務人員,對企業關于CIR的申請進行檢查和資格認定。

  政府部門對企業檢查的目的,一是核實有資格申請的費用支出規模,二是幫助企業準備符合法律標準的證明文件。

                   結論與建議

  CIR是法國首創的專門針對企業科研創新的特殊的公共財政補償機制,迄今已實施了25年,經過歷次修改和完善,對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以及吸引研發型外資項目,起到了積極作用。

  作為非直接性政府補貼的一種形式,CIR的優點在于,避免了行業間的歧視性與不平衡性,而且,作為一種以法典形式固定的政策機制,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于企業研發創新的持續發展。

  在世界各國都在競相吸引外資,優化外資結構的今天,借鑒法國CIR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形成我國自己的行之有效的類似機制,將有利于企業研發事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從而使科技創新真正成為長期拉動我國經濟穩定增長的動力。

  附錄:

  

  法國稅務法典第244款(摘譯,有節略)

  1.凡根據實際收益應納稅的工業、商業或農業企業,或者根據稅典(相關)條款規定,其科研經費支出可以享受稅務信貸(以下簡稱CIR-譯者)的企業,其CIR內容如下:

a. 一方面,與企業全年科研經費支出額的10%相等的金額,這部分為CIR的“額度部分”(part en volume);

b. 另一方面,該企業全年科研經費支出額與該企業此前兩年同等性質的經費支出額,根據消費物價上漲因素,扣除香煙價格因素后重新計算的平均額的差額的40%。這部分為CIR的“增額部分”(part en accroissement)

  當后一部分為負數時,該部分金額將列入該企業今后5年科研經費支出應享受的CIR增額部分。列入金額的上限不得超過該企業此前同類支出為正數時的金額。

  凡企業在2003年度,或此前一年內出現的為負數的CIR,可以列入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的企業CIR增額部分,列入的條件不變。

  在企業被兼并或類似情況下,如果原納稅企業的為負數的CIR額尚未列入下年,可以轉入兼并企業方繼續收益。

  除了稅務法典第223 0款規定的母公司列入的CIR,每個企業,包括合伙公司(société de personne)享受的CIR上限為1600萬歐元。當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或合伙成員在公司科研經費支出中占大比例時,在計算CIR金額時,包括額度部分和增額部分,應該與合伙公司合伙人所占份額相匹配,同時,也必須與合伙成員所占份額相匹配。

略。。。。

  本法典條款的各項規定按年度適用于企業。作為例外,對于有關法律條款規定的合伙公司或合伙集團,本條款的各項規定的適用周期為5年。

  當本條款各項規定開始適用于企業后,在一年或多個年頭里停止適用,此后,又重新開始適用,其稅務信貸的計算條件不變。

略。。。。

  2.有權享受CIR的開支包括:

  a.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費,這些固定資產是全新的,直接為技術科研項目服務,包括制造樣品或前期裝置的費用。但是,不包括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購置的不動產,以及此前獲得建筑許可的不動產的折舊費。

  b. 科研人員的費用,這些人員必須是直接并且專門從事有關科研活動的研究人員和技術員。如果相關費用涉及的人員擁有博士學位或者同等學歷,涉及這些人員的自招聘之日起的一年內的費用可加倍計算,條件是,他們的工作合同必須是不定期,而且,相關企業雇員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

  c.同項科研活動中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這部分開支的金額不得高于上述b節第一句文字規定的人員費用的70%。

  這個比例按照如下內容確定:

  上述之固定資產折舊費;

  上述之科研人員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人員費用的75%;

  設計圖紙、樣品的倉儲費;

  設計圖紙、樣品制作費,每年上限為6萬歐元;其中包括:

  I)紡織服裝皮革制品企業委托時裝設計的費用;

  J)為科研項目所進行的技術檢測費,每年的上限為6萬歐元。

略。。。。。

  3.企業從事研發并因此已經向政府領取了與CIR類似的財政補貼的,這部分財政補貼應該從企業申請領取的CIR中扣除。同樣,上述科研組織或科研專家也應從他們領取的CIR中扣除相應部分。

  除此之外,如果由于企業之間的直接或間接關系,或者由于企業兼并、遺產繼承或其他類似原因,導致企業之間出現人員、不動產或相關合同的轉讓,在計算CIR增額部分的時候,必須考慮由于此種轉移導致的經費支出的差額。

  (許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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