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本文對法國的競爭政策執法機構改革作了介紹,并詳細介紹了法國新成立的競爭管理總局的職能及機構設置。法國政府重視促進市場充分競爭,保護產業利益,組建競爭管理總局是法國促進經濟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手段,并賦予了其獨立、單一窗口的性質,保證其處理競爭領域案件的專權,對我相關機構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2009年伊始,經過一年左右時間的醞釀和改革,法國競爭管理總局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法國競爭政策的執法管理新體制開始運行。新的競爭管理總局整合了原法國競爭委員會和法國經濟部競爭總司的分列職能,合二為一。法國經濟部部長拉嘉德女士表示,競爭管理總局的成立是法國市場競爭監管領域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為法國自由競爭的市場發展奠定了基礎。
一、 法國競爭政策執法體制改革
(一)舊的執法體制
2009年之前,法國負責競爭執法的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法國經濟工業就業部下屬的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負責案件受理及審查;另外一個是法國競爭委員會,負責依據審查結果進行裁決。
(二)競爭執法體制改革
2007年法國薩科齊總統就職后,決心著力進行一系列經濟改革,促進法國經濟煥發新的活力向前發展。經濟學家阿塔利被責成組成專門研究小組,于2008年1月形成《阿塔利報告》,其中一項研究成果即提議組建單一的競爭和反壟斷管理機構,其目的和宗旨仍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增強其運作效率及與各部門協調能力。
2008年8月,法國《經濟現代化法》被通過,對競爭主管機構和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新的管理體制獲得法津基礎。同年11月13日,法國開始依據《經濟現代化法》組建競爭管理總局。
二、 法國競爭管理總局(Autorité de
(一)執法獨立
競爭管理總局是獨立的行政執法機構,以國家的名義處理競爭領域事務,但不隸屬于政府系統。其主席及裁決團體由經濟部長提名、總統任命,但不受經濟部長管轄。其獨立地位與法院相似。
(二)單一窗口
法國競爭管理總局主要是以原競爭委員會為基礎而組建,納入了原經濟部競爭總司的審查職能,成為該領域的單一窗口,提供一攬子服務。這個改革為消費者、企業或社會團體帶來了便利,改變了以往案件不明確向誰投訴的局面[1][1]。競爭管理總局可以受理企業、經濟部長、地方團體、職業機構或工會組織、消費者保護機構、農會、工商會及行業協會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動發起案件審查。
(三)權力加強
競爭管理總局合并了原兩個部門的權力,從而整合了對競爭領域案件的受理、審查、裁決、后續跟蹤等全權職能。同時,也加大了處罰的可能性和力度,主要有:
-- 如果企業不服從傳喚或不按傳喚時間到達,將被課以強制性逾期罰款(最高為自遲到之日起每日處罰平均日營業額的5%)
-- 如果企業阻礙調查或預審,將被課以罰金(最高為最近三年內全球營業額最高年份的1%)
-- 市、鎮長有權指出零售商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如果罰款行為不足以達到懲罰效果,將使用結構性補救措施(如削減企業的商場面積)
三、 法國競爭管理總局的機構設置及裁決程序
(一)裁決團體
競爭管理總局裁決團體仍以委員會形式,由17位成員組成,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4人,成員12人,裁決團體成員任期為5年。裁決團體成員的背景各不相同,覆蓋面較廣,分別為國家顧問、最高法院或審計法院律師、大學教授、行業協會主席以及企業的董事。詳見下表:
法國競爭管理總局裁決團體成員表
姓名 |
職業 |
Bruno LASSERRE |
主席,國家事務參事 |
Fran?oise AUBERT |
副主席,最高法院榮譽顧問 |
Anne PERROT |
副主席,巴黎一大經濟 |
Elisabeth FLüRY-HERARD |
副主席,前高級視聽委員會成員 |
Patrick SPILLIAERT |
副主席,審計法院律師 |
Reine-Claude MADER-SAUSSAYE |
成員,消費、住房和生活環境聯合會主席 |
Pierrette PINOT |
成員,最高法院律師 |
Emmanuel COMBE |
成員,巴黎一大經濟 |
Carol XUEREF |
成員,依視路集團法律部經理 |
Jean-Bertrand BRUMMEN |
成員,南戴爾商事法庭主席 |
Yves BRISSY |
成員,巴黎律師公會律師 |
Pierre GODE |
成員,路威酩軒集團董事 |
Jeqn-Vincent BOUSSIQUET |
成員,全國工場手工業者協會主席 |
Laurence IDOT |
成員,巴黎二大法律教授 |
No?l DIRICQ |
成員,審計法院首席律師 |
Thierry TUOT |
成員,國家事務參事 |
Denis PAYRE |
成員,KIALA集團董事代表 |
(二)審查部門
競爭管理總局將原屬經濟部競爭總司的審查職能和原屬競爭委員會的綜合匯報職能合二為一,形成單一的審查和匯報部門,由總匯報人負責,下設處理競爭、調查、集中、經濟等專門領域處室。
職能合并完成后,競爭管理總局將擁有90位左右的審查員。
(三)其他部門
競爭管理總局還設有主席辦公室,負責國際多邊和雙邊聯系事務;法律部,負責法律和經濟事務;后勤部,負責人事與服務事務。
(四)裁決程序
立案后,一般由裁決團體內幾位成員組成審查和裁決領導小組,經過審查程序后由總匯報人向裁決團體作匯報,案件的裁決一般由裁決團體全會做出(全會不必所有成員參加)。
裁決小組實行避嫌制,如涉案企業與裁決團體成員有利益關系,則該成員不得進入裁決小組。
四、 法國競爭執法領域各部門協調及國際合作
(一)競爭執法領域的各部門協調
經過改革,法國廢除了原經濟部和競爭委員會兩部門審查制度,新組建的法國競爭管理總局對案件擁有獨立、單一和集中的裁決權。與此同時,法國經濟部長仍保留了重要的執法權,當基于國家經濟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慮,如經濟安全、產業發展、企業競爭力和穩定就業等目的時,經濟部長有權要求競爭管理總局介入或親自介入審查、有權對競爭管理總局做出的裁決提出異議。此外,當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戰略發展時,案件的裁決還可能最高交由國務會議(總統本人主持)討論決定。
(二)國際合作
作為歐盟成員國,法國的法律存在適用法律的雙軌制,除本國法律外,歐盟競爭政策領域法令亦在法國適用,根據所有歐盟成員國法院普遍遵循的“歐盟法令優先于國內法”原則,以上兩類法律規范不會產生沖突,法國將首先加強與歐盟總部及各成員國在政策與執法領域合作及協調,競爭法也是歐盟推進盟內一體化進程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形勢下,跨國跨地區的企業合并案例呈快速增多趨勢,涉及歐盟盟內競爭領域案件由歐委會競爭總司處理,法國競爭管理總局的權限只負責對本國企業間涉及競爭領域的案件處理,在此基礎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執法經驗交流。
(朱劍逸)
[1][1] 法國經濟部競爭總司仍保留了一部分“微小案件”的受理與審查權,即對地區性的、省內的競爭領域案件(單家企業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多家企業合計營業額不超過1億歐元)仍有受理權。但截至目前尚未處理過此類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