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資主管部門
德國政府未設立相關政府部門針對國外投資進行專門管理,但德國聯邦銀行擔負對國外投資進行統計的職能。德國政府貿易與投資促進署(GTAI)及各聯邦州經濟促進公司為前往德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各種相關服務。
2.2投資行業的規定
【重點推薦的行業】根據中國政府發布的《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結合德國政府投資促進機構發布的招商信息,推薦中國企業赴德國投資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醫藥制造、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電子設備制造、貿易、分銷、交通運輸、金融以及研發等產業領域。
【禁止投資的行業】德國沒有針對外資企業制定的專門法規,也沒有專司外資企業管理的特設機構。德國對外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基本與德國內資企業一樣,允許德國投資者進入的領域一般對外國投資者也不限制。隨著德國私有化進程的發展,原來禁止投資者進入的如水電供應、基礎設施、能源、醫藥等領域現在也已對境內外投資者放開,但須對投資者個人的經濟實力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調查,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目前德國明確禁止投資者進入的領域只有建設和經營核電站和核垃圾處理項目(根據德國《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風險保護法》)。即使是投資武器生產項目,德國的《武器法》也只是規定,如果不是德國籍投資者,項目有可能不被批準。
【需要特殊批準的行業】在德國,從事某些行業和經營某些項日需要向有關部門(大多為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經營許可或者生產許可。這些審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據不同行業的不同要求,保證企業有足夠的人員、技術或者經濟實力,以及企業必須擁有的可信度、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需要審批的行業包括:銀行、保險業;拍賣業;出售含酒精飲料的餐飲業;武器、彈藥、藥品、植物保護劑的生產及其銷售;煉油和蒸餾設備的生產和銷售;發電和供暖廠;動物的批發和零售;運輸和出租公司等等。《聯邦排放倮護法》對企業的各種排放制定了嚴格的審核規定。還有在《藥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監理法》等法規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審批規定。再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規定,對企業進行超過25%的收購要得到卡特爾局的批準。需要審批的理由很多,涉及到不同行業、不同領域和不同層次的管理,在此不做一一列舉。
德國認為,對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沒有必要制定限制政策和采取措施,只要在審批過程中按有關規定對不允許的項目不予受理就可達到限制的目的。
【需要具備技師證的行業】在德國從事某種手工業經營活動,需要投資者有相應的技師證,或者雇用擁有技師證的人員擔任企業領導。工程師、大學畢業生和通過國家考試的技術人員不需要技師證便可開展經營活動。從
2.3投資方式的規定
德國法律在這一方面并無具體限制與規定,中國公司可以通過入股、兼并和收購等方式在德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