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ECCP)、德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EEAP)、德能源與氣候一攬子計劃(IECP)三大成套政策框架,共同主導促進德國經濟低碳轉型。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生態稅等能效措施表現出明顯促進效果。德經濟低碳轉型成就持久而顯著,主要體現在能耗和碳排放總量、經濟碳密度等持續下降。德低碳轉型經歷對我國具有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三大政府中長期行動計劃起主導作用
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德國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德國能源與氣候一攬子計劃等三大成套政策框架,共同提供強力政策支持。需注意,在這些計劃實施前,有的節能減排措施已在推行,這些計劃框架提出后,以前已開展舉措被繼續納入到框架之中。
(一)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ECCP)。歐盟委員會2000年開始實施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ECCP),其中2000~2004年為第一期。該計劃致力于形成系列政策措施,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并保證歐盟按《京都議定書》要求實現減排目標:至2012年(原)歐盟15成員國相比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減少8%。ECCP和歐盟第6期環境行動計劃(2002~2012年),在目標和內容方面有重合之處。第一期ECCP實施后,到2003年,當時歐盟25國都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比基準年(大部分為1990)減少8%或更多。2005年10月,歐盟委員會發起第二期ECCP,目前第二期計劃仍處實施階段。連同第一期在內,歐委會將ECCP已經和正在實施的措施分歸到交叉減排、能源供應、能源需求、運輸、包括廢棄物管理在內的工業、農業林業、研究和開發(R&D)、結構和團結基金等8個類別之中(各類別具體措施參看附錄)。
(二)德國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EEAP)。為貫徹歐盟“能源最終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務”指令(2006/32/EC),
(三)德國能源與氣候一攬子計劃(IECP)。2007年8月,德國內閣提出能源與氣候一攬子計劃。計劃認為,此前德國已實現溫室氣體年排放相比1990年減少18%,而通過測算,實施該計劃,將能促使2020年相比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降幅超36%,從而,該計劃啟動實施,將能為實現2020年減排40%的目標做出重要貢獻。該計劃包括29項關鍵事項;另為配合計劃推進,2007年12月,德內閣提出14項法規修訂建議(法規建議和關鍵事項簡介參看附錄)。
二、部分措施在促進節能減排上表現出較好效果
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EU ETS)建成后,實現體系內碳減排定量控制;就各項能效措施而言,生態稅等被評價為取得較好效果。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實現減排定量控制。
歐盟委員會按照歐盟減排目標要求,基于交易體系覆蓋范圍變化,按約低于2005年排放量6.5%的要求,安排EU ETS第2期(2008~2012年)年排放量限額。如表1所示,2008~2010年,盡管納入EU ETS的歐盟、德國企業都有所增加,但歐盟范圍許可限額三年基本保持穩定,德國范圍許可限額稍有增加;而從實際排放上看,2010年相比2008年,歐盟、德國企業排放量分別下降8.4%、3.8%(2010年相比2009年排放量有所反彈回升,主要是因為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2009年經濟衰退程度過深導致)。并且,2009、2010年全體系實際排放量都低于許可限額發放量。據歐委會公告,2013~2020年,ETS進入第三期,將按照2020年相比2005年排放量減少21%的目標原則,安排每年排放限額;目前初步確定,2013年排放限額19.27億噸,然后每年按平均降幅1.74%遞減。
表1 2008~2010年EU ETS歐盟和德國許可限額與實際排放
范圍 |
企業家數 (家) |
許可限額 (億噸) |
實際排放 (億噸) | ||||||
EU |
08 |
09 |
10 |
08 |
09 |
10 |
08 |
09 |
10 |
11359 |
12622 |
12815 |
19.67 |
19.67 |
19.93 |
21.1 |
18.73 |
19.32 | |
德 |
1668 |
1971 |
1986 |
3.89 |
3.92 |
4.05 |
4.73 |
4.28 |
4.55 |
數據來源:據歐盟各年相關新聞公告整理。
(二)生態稅等能效措施被評價為具有較好效果。如表2為ODYSSEE MURE數據庫編制的德國能效政策措施分部門效果歸類。
1.住宅。該部門高效措施數量達12項,若干法律法規被評價為高效,其中包括有生態稅改革和對家用電器實行能效標識。有兩項資金支持措施,即“現有建筑物能效現代化行動”、“KfW建筑物碳減排再開發行動”,也評價為高效,其余大部分資金支持措施評價為中效。該部門低效措施達13項,其中包括有部分資金和信息支持措施。
表2 德國能源效率措施分部門效果歸類
效果1 |
高 |
中 |
低 |
未知 |
住宅 |
12 |
9 |
13 |
2 |
運輸 |
3 |
10 |
10 |
3 |
工業 |
5 |
6 |
15 |
6 |
服務業 |
7 |
9 |
13 |
0 |
1對能夠獲得前后節能減排數量對比的措施,按“低效:<0.1%;中
效:0.1%~0.5%;高效:≥0.5%”進行歸類;對不能獲得數量對比的
措施,按專家判斷歸類。
資料來源:德國弗朗霍夫系統與創新研究所(Fraunhofer ISI)(2009年9 月)研究報告《德國能源效率政策與措施》(見于www.odyssee-indicators.org/publications) 第40頁,其基礎數據來自ODYSSEE MURE數據庫。
2.運輸。同樣是能源消費部門,運輸部門中被評價為高效措施數量相對較少,運輸部門被評價為中效、低效的措施數量則均達到10項。其中多項財政措施、行業自愿協議、多項信息措施等都被評價為中效。
3.工業。工業部門有5項措施被評價為高效,它們分別是首次工業界自愿協議、KfW中小企業新能效資金項目、后來工業界與政府之間的若干次自愿協議,而工業界第2次協議、通過《熱點聯產法案》、KfW環境項目開展的資金支持措施,生態稅改革則被評價為中效。該部門被評價為低效措施達15項。
4.服務業。該部門生態稅改革、《供熱條例》、工業界首次自愿協議、KfW中小企業新能效資金項目等被評價為高效,而其他若干法規措施、后來的自愿協議和2項資金支持措施,則被歸類為中效。該部門被評價為低效措施達13項。
三、德國經濟低碳轉型成就持續而顯著
德經濟低碳轉型成就體現在制度建設和節能減排效果等方面。一方面,碳減排市場制度建成且覆蓋面將繼續擴充;另一方面,1990年來,德碳排放總量、經濟碳密度持續下降,而制造業排放量降幅尤其顯著。
(一)市場制度框架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初步建成,并已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發揮重要作用。未來該體系覆蓋范圍還將拓展,交易方式也將創新。EU ETS于2005年初在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ECCP)下啟動,目前覆蓋行業包括煉油煉焦、發電、鋼鐵、水泥、玻璃、陶瓷、造紙等,2008~2012年是EU ETS第2期。2009年,EU ETS覆蓋企業經許可實際排放總量18.73億噸,占歐盟全部CO2排放的46.2%;其中德國企業經許可實際排放總量4.28億噸,占德全部CO2排放的52%。按歐委會安排,從2013年開始,EU ETS還會將航空、船運、化工、部分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還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納入該體系減控和交易對象范圍,且配額發放將由原來的分配逐步向拍賣過渡。EU ETS建成和擴充,意味著未來全歐生產性排放減少,將越來越以相對穩定的交易制度作為保證。
(二)德國能源消耗總量下降。如圖1示,1990~2009年間,德國年能源消耗總量總體趨于下降,其中1990~1994年持續下降,1995~2005年在波動中保持相對穩定,而后再繼續下降。總體上,1990~2009年,年國內能源消耗總量(油當量數)從3.57億噸降為3.27億噸,最終能源消耗總量從2.3億噸降為2.13億噸,人均能源消耗量從4.49噸降為3.99噸。
(三)德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如圖2所示,1990年以來,德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和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基本呈連續下降態勢。1990、1995、2000年德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分別為10.6、9.5、9.2億噸,2005年下降為9億噸,2008、2009年再分別下降至8.8、8.2億噸。1990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3.4噸,1995、2000、2005年分別為11.7、11.2、10.9噸,2008、2009年再分別降至10.8、10噸。
數據來源:綜合歐盟委員會(見于網址ec.europa.eu/energy/publications)和德環境署(www.umweltbundesamt.de)相關公開數據,以下圖表數據來源同此。
(四)德國GDP能源密度和排放密度持續顯著下降。在實現能耗和排放減少的同時,德GDP保持增長態勢,因此,如圖3示,1990年來德單位GDP對應能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持續顯著下降。這種趨勢表明,德經濟增長已和碳排放增加脫開關系。
(1)1990~2000年。GDP能源消耗密度從2.05萬噸油當量/億歐元降為1.67萬噸油當量/億歐元,降幅18.5%,年均降2%;GDP碳排放密度從6.11萬噸二氧化碳/億歐元降為4.45萬噸二氧化碳/億歐元,降幅27.2%,年均降3.1%。
圖3 1990~2009年德國GDP能源消耗密度和碳排放密度
(2)2000~2009年。GDP能源消耗密度從1.67萬噸油當量/億歐元降為1.51萬噸油當量/億歐元,降幅9.6%,年均降1.1%;GDP碳排放密度從4.45萬噸二氧化碳/億歐元降為3.79萬噸二氧化碳/億歐元,降幅14.8%,年均降1.8%。
(五)主要生產和消費部類都實現碳排放減少。如表3示,
表2 1990~2009年德國主要生產消費部類CO2排放量(億噸)
部門 |
1990 |
1995 |
2000 |
2005 |
2008 |
2009 |
降幅1 |
能源生產業 |
4.23 |
3.65 |
3.57 |
3.71 |
3.62 |
3.39 |
-19.9 |
制造業建筑業 |
1.76 |
1.34 |
1.18 |
1.12 |
1.18 |
1.02 |
-42.0 |
農林漁業 |
0.111 |
0.087 |
0.071 |
0.063 |
0.064 |
0.061 |
-45.0 |
運輸 |
1.62 |
1.75 |
1.80 |
1.60 |
1.53 |
1.52 |
-6.2 |
商務/機構 |
0.640 |
0.527 |
0.451 |
0.397 |
0.409 |
0.376 |
-41.3 |
住宅 |
1.29 |
1.29 |
1.18 |
1.11 |
1.07 |
1.02 |
-20.9 |
全部 |
10.61 |
9.52 |
9.18 |
8.95 |
8.83 |
8.23 |
-22.4 |
11990~2009年。
1990~2009年德國全部碳排放總量下降22.4%。2009年,位居碳排放量最高的部門仍是能源生產業,1990~2009年該行業碳排放降幅達19.9%。制造業建筑業也是重要排放部門,1990~2009年排放降幅高達42%。住宅則是碳排放量相對較高的消費部門,1990~2009排放減少20.9%。以運輸部門排放降幅最低,為6.2%,該部門只是在2000年后才表現出碳排放持續減少。
四、德國經濟低碳轉型經歷提供有益啟示與借鑒
在經濟低碳轉型,特別是傳統制造業綠色發展方面,德國和歐盟已走在世界前列。德政策框架和顯著成就,對我國政府、企業和相關社會方面決策都能提供有益啟示和借鑒。首先,德經歷表明,通過持續不懈的努力,經濟增長和節能減排能夠實現并行不悖。甚至,部分節能減排舉措,如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產品開發,碳排放制度框架建設,還能為經濟提供新增長點。其次,節能減排是一項大系統工程,需要全方位動員、社會各方長期參與才能取得好效果。從德經歷看,市場制度、法規修訂、資金支持、企業引導、社會認知等方面工作都要做到相互配套、措施細化、落到實處。還有,歐盟和德國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建設值得跟蹤借鑒。諸如碳排放市場、法律法規、財政金融政策、社會引導和宣傳方法,都可以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跟蹤和學習。另外,經濟低碳轉型中涌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標準,將為中德中歐經貿合作提供新機遇。中國企業應密切關注歐盟、德國低碳技術、產品開發的新動態,并在全球經濟低碳轉型過程中,主動與德方開始競爭和合作;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則應密切關注歐盟、德國在產品規格、標準等方面公共管理的新動向,及時出臺和調整促進和引導政策,并努力為中德綠色產品和技術的經貿活動營造有利環境。
附錄:三大中長期行動計劃具體措施簡述
(一)歐盟氣候變化行動計劃(ECCP)。
1.交叉減排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以“2003/87/EC”指令做出“歐盟碳排放交易(EETS)”安排,即對當時25成員國約11500家企業每年規定二氧化碳排放許可限額,限額可交易,交易市場2005年1月開始運作。為配套EETS安排:在歐盟碳排放交易安排下配套開展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實施機制(JI);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監控機制。
2.能源供應措施。包括:出臺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供電;出臺指令,促進運輸工具使用生物燃料;出臺指令,促進熱電聯供系統;以通訊方式發起“生物質行動計劃”,規定在供熱、電、油中所使用生物質從2003年的6900噸油當量提升至2010年的1.5億噸油當量;以決議方式規定在“歐洲智能電力(IEE)”計劃中面向可再生能源的資助額度。
3.能源需求措施。包括:頒布建筑物能源績效指令,規定各成員國須設定最低能源績效標準,建筑物出售和外租須出示能效證書;頒布室內家電能源標識系列指令,規定家電須標明能效等級;頒布指令,為耗能產品設定生態設計要求;頒布指令,提議2008~2017年,一般商務領域能耗下降9%,并規定各成員國在
4.運輸措施。包括:推進歐盟新產轎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戰略,預定從1995年每公里平均
5.包括廢棄物管理在內的工業措施。包括:建議規制氟化物等溫室氣體排放;防控歐盟碳排放體系外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降低陸地甲烷排放;實施廢棄物防止和回收主題戰略。
6.農業林業措施。包括:將氣候變化納入歐盟農村發展政策;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支持能源作物開發;降低土壤氧化二氮排放。
7.研究和開發(R&D)措施。包括:以決議推進氣候變化關聯研發,其中,歐盟第6期研發框架(2002~2006年)已直接或間接向氣候變化撥付20億歐元資金,另向核研究撥付12億歐元;歐委會提議第7輪研發計劃框架(2007~2013年)預定將向氣候變化領域分配資金超過110億歐元,另撥付42億歐元用于核能研究;以法規落實LIFE環境基金計劃(2000~2006年)資金預算9.57億歐元,建議該基金計劃繼續延伸至2007~2013預算期。
8.結構和團結基金措施。將氣候變化考慮納入該基金立項決策。2000~2006年基金款項總計2350億歐元,其中,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可持續發展運輸項目受益 120億歐元、環境技術12億歐元、可再生能源80億歐元,廢棄物管理20億歐元。
(二)德國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EEAP)。
1.私人房屋。包括:出臺《能源節約法令(
2.商業、(部分)工業和(包括公共部門在內的)服務業。主要包括:在聯邦政府不動產節能和能效項目中引入第三方融資;若干州政府實施的“50/
3.工業部門。包括:旨在推動電、燃氣市場自由化和提升能源生產效率,執行《能源管理法》(1998年4月頒布,2005年7月修訂);工業部門簽署系列自愿協議:1995年由14個工業部門首度簽署關于改進節能和碳減排的自愿協議,這些部門能占工業部門能耗的2/3,其設定目標是1987~2005年,其能耗降低20%以上,1996年更大范圍工業部門以“防止全球變暖聲明”形式再提升該協議,2000年11月協議再次更新,隨后經濟界和德國政府還另就碳減排簽署該協議補充協議;實施《熱電聯供法》(
4.交通運輸業。主要包括:執行《公路稅法》,從1997年起,在規定年限內特別面向低碳排放私人轎車降低公路稅;德汽車行業和政府簽署自愿協議,承諾1990~2005年在德制造新注冊汽車燃油消耗減少25%;對重型商用車在某些聯邦路段引入通行稅(起于2002年4月,2005年1月更新);面向汽車常規性開展氣體排放檢查(1993年始);執行《市政交通資助和地區化法案》,以為改善都市、市鎮和鄉村交通和客運提供資助;聯邦政府在“為未來投資計劃”框架下,著眼于減排和降低能耗,再撥付31億歐元用于鐵路基礎設施投資;著眼于發展生物燃料和創新驅動技術,實施聯邦政府燃油戰略;著眼于提高驅動技術能效要求,聯邦政府和行業一道,繼續加強“新驅動技術運動”相關工作;(依歐盟1999/94/EC指令)出臺和私用轎車相關的能耗標識法令;對就業者通勤(上下班)費用做出財政安排(
5.交叉部門。主要包括:執行《能源節約法令》(始于
(三)德國能源與氣候一攬子計劃(IECP)。
1.法規修訂建議。2007年12月,內閣提出14項法規修訂建議;主要著眼于推動立法建議的落實,內閣擬最遲于
(1)能源效率領域(5項)。修訂《熱電聯產法》,以鼓勵高能效熱電聯產技術推廣;修訂《能源工業法(EnWG)》,以推動電力計量市場自由化和促進計量技術創新;就《能源節約條例(EnEV)》提出報告和修訂草案,擬從2009年開始將建筑物能效標準平均收緊30%,初步預定2012年再收緊30%;修訂關于“清潔發電廠”法律條文,擬建議修訂《聯邦排放控制法(BlmSchV)實施條例》第37條,以為新發電廠氧化氮排放設定標準;建議為高能源效率產品和服務出臺政府采購指南。
(2)可再生能源領域(3項)。修訂《可再生能源優先法(EEG)》,新增關于海上風電園費率條款;修訂《可再生能源供熱法(EEW?rmeG)》,政府支持現有建筑物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熱的資金支持,將從2005年的1.3億歐元,增加到2008、2009年分別為3.5、5億歐元;修訂《燃氣管網接入條例》,以促使沼氣接入燃氣管網,至2030年將其占燃氣比率提升到10%。
(3)生物燃料領域。修訂《生物燃油定額法》,將生物燃油占比至2020年提升至20%;制訂《可持續發展條例》,保證生物質開發,厘定農地可持續管理和自然保護區維護最低標準;修訂《燃油質量條例》;批準《燃油氫化條例》,促進生物燃油可氫化。
(4)運輸領域(1項)。建議以排放物和CO2為基礎改革機車稅。
(5)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領域(1項)。建議制訂《為保護氣候減少化學物排放條例》。
2.29項關鍵行動。(1)熱電聯產(CHP),經濟部負責,目標是2020年CHP企業發電占到20%。(2)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經濟、環境、運輸建筑部共同負責,目標是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5%~30%。(3)碳捕捉和儲存(CCS)技術,經濟、環境、運輸建筑、教研部共同負責。(4)智能計量,經濟部負責。(5)清潔發電站技術,環境部負責。(6)引入現代能源管理系統,財政部負責,將采取和能源稅電力稅減免掛鉤方式,促進企業使用能源管理系統(EMS)。(7)為(建筑物之外)氣候保護和能源效率開展多項支持行動,環境部、經濟部、運輸建筑部、農業部共同負責,預定除保持這些行動原資金支持力度外,2008年將追加來自碳排放許可拍賣資金中的4億歐元作為補充經費。(8)能源效率產品推廣促進,經濟部負責,其中產品自愿貼附生態標簽工作,由環境部負責。(9)為沼氣接入天然燃氣管網創造條件,經濟部負責。(10)《能源節約條例(EnEV)》(2009年),運輸建筑部和經濟部共同負責。(11)租賃場所的營運成本,運輸建筑部和經濟部共同負責。(12)建筑物減排現代化行動計劃,運輸建筑部負責,將采取技術示范、KfW優惠貸款、財政補助等多種方式促建筑物減排。(13)社會基礎設施能源效率現代化,運輸建筑部負責。(14)《可再生能源供熱法》,環境部負責。(15)聯邦政府建筑物能源效率現代化行動計劃,運輸建筑部負責。(16)轎車碳減排戰略,環境部負責,2012年實現新購轎車單位里程排放不超過
[1] 可再生能源已成為重要產業部門,發展可再生能源也是碳減排重要手段,因關于“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環境和成就”值得并辟有專文闡述,本文將論述重點放在可再生能源外其他產業部門。另由于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自工業品生產和消費過程,實際上“經濟低碳轉型”和“工業低碳轉型”在題意上基本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