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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自然人移動”相關法規及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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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關稅貿易總協定”(GATS)定義,所謂“自然人移動”是服務貿易的四種形式之一,系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這種形式一般與第三種形式“商業存在”相聯系而存在,有時也會單獨存在。即入境的自然人可能是以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雇員形式出現,也可能是以個人身份的服務提供者的形式出現。德國作為發達的非移民國家,在“自然人移動”方面既有諸多相關法規,也有不少政策措施。本文詳就德國“自然人移動”相關情況作全面介紹。

 

  德國對自然人移動的具體規定

德國作為發達國家,同時又是非移民國家,在“自然人移動”立法、管理等諸方面有發達國家的普遍性,也有其作為非移民國家的獨特性。

  德國“自然人移動”法律法規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制健全,涉及到“自然人移動”的法律和法規也非常完善。其中相關者主要有《外國人法》(Auslaendergesetz)、《就業條例》(Beschaeftigungsverordnung)、《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居留法》(Aufenthaltsgesetz)、《社會法典》(Sozialgesetzbuch)以及《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還有德勞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同時還有諸多行業管理條例被用來作為抵御外勞進入德國的規制壁壘,如《建筑業管理條例》等不一而足。

 上述相關法律對外國人(注)來德居留、從業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又將外國人分為三六九等,比如歐盟成員國公民、非歐盟成員國歐洲人、其他第三國公民,他們在“自然人移動”政策方面享受不同待遇,這將在后文中詳述)。諸如:《居留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來德必須申請簽證,第7條規定其必須獲得居留許可;《就業條例》對外國人入境就業,哪些人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哪些人無需工作許可等都有具體規定;新《移民法》對外籍人士入德居留種類、外勞勞動許可、外國人從事自雇職業等作出了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在后文中還會提及)。

  德國“自然人移動”管理措施

    1. 時代背景

德國對“自然人移動”的管理,隨時代背景變化執行不同的政策。德國是兩次世界大戰發起國,尤其是二戰之后國家滿目瘡痍、百廢待興,需要大量引進外勞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經濟,所以在上個世紀50、60年代德國出現“客籍工人”潮,數以百萬計來自土耳其、意大利等國的客籍工人涌入德國。到了70年代,移民問題一直困擾德國政府。德國因為兩次挑起世界大戰而不得不承擔接受更多難民義務,被迫接納了為數不少的非專業人才難民。迫于當時形勢,德國推出“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政策,

這一政策維持了20余年(注:本文所提到的“外國人”,除有加以說明者外,通常指的是歐盟經濟區包括歐盟以外第三國自然人)。

進入21世紀,德國經濟快速發展,但遭遇人口老化、出生率下降、人才外流等問題,為提升競爭力和維持經濟高速增長,德國開始逐步放寬移民管制。2004年7月4日,經過9個月醞釀的德國新移民政策報告終于出籠。該報告建議德國政府采取積極的移民政策,比如擴大移民數量,廣招天下賢才,以應對德國人口數量減少所帶來的社會危機和專業人才缺口所致國際競爭力下降問題。近年來,德國陸續推出更為積極的吸引人才政策,包括實施歐盟“藍卡”計劃,降低在德工作工資門檻等。

2. 管理原則

(1)管制

根據入境目的不同,申請入境的自然人分為移民和非移民。移民的目的是進入東道國后永久性居留,以達到家庭團聚、就業、避難或庇護等目的。非移民是進入東道國后暫時性居留,達到目的后如期退出東道國,其居留時間受制于東道國法規,逾期不歸者被稱為非法滯留。為阻止有移民傾向的人進入,德國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也常常把GATS框架下正常的暫時入境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當作非法滯留或有移民企圖對象而嚴加限制,阻礙了自然人正常流動。更何況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動與移民有著相似的形式和轉化的可能,德國也無法完全甄別兩者的不同目的,更無法徹底杜絕轉化的可能。為保護自身利益,只好對之嚴加管制。

再則,外來自然人的涌入是把雙刃劍,帶來正負兩種影響。德國戰后建設和經濟恢復之初引進的是技術水平較低甚至非技術體能型勞動力,這些人為德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也成為爭奪社會福利、搶占公共資源的對象。過多的外來自然人尤其是非技術和半技術型自然人的涌入,不但不符合其自身利益,反而會給其造成政治、社會、經濟安全影響。由于引入客籍勞工、地區性戰爭、歐盟東擴等因素導致外國自然人大量涌入,進而改變了德國人口構成。人口結構的變化又對其教育、傳統文化、養老、醫療、選民投票傾向、住房價格、社會治安等問題產生重大影響,導致資源分配負擔加重、社會矛盾激化,甚至犯罪率上升。為維護自身社會穩定和歷史文化傳統,德國長期對外堅守嚴格的移民管制和排斥政策。

(2)吸納

德國是個非移民國家,但在不同時期一定程度上存在對外勞的不同需求,外籍勞工對德國經濟的復蘇及發展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德國引入外籍勞工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上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力嚴重匱乏,便從土耳其、意大利及前南斯拉夫等國引進了200多萬外籍工人入德參與戰后重建;第二階段從上個世紀70年代后期到德國統一前,德國開始限制外籍勞工輸入,其標志是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第三階段從1990年德國統一后至今。兩德統一后,由于失業率持續攀升,德國進一步收緊外勞進入政策,對外籍普通勞工的進入從嚴控制。但隨著經濟逐步復蘇,德國近年來高端人才匱乏,為提高競爭力需要,德國不斷采取措施吸納高素質專業外來自然人來德。德國現行吸納外來自然人政策調整為:通過市場準入選擇適當的自然人類型,規定只有擁有大學學位者才能入境,IT專業人員和具有高級職務或專業資格的自然人優先。

而另一方面,德國人口老齡化嚴重,出生率走低,導致人口數量下降。預計50年后德國人口總數將從目前的8190萬下降到5880萬,養老比例將從目前的4.4:1下降到1.8:1。屆時德國只有每年補充340萬外來人口才能將養老比例維持在目前水平。德國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對外來自然人既排斥又無法拋棄,所以只能采取有選擇的吸納來解決問題。

3. 管理措施

德國通過簽證+居留許可+工作許可來對外來自然人進行控制和管理,只是針對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在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等方面予以寬嚴程度不同對待。

(1) 出入境簽證

根據德國《外國人法》規定,除歐盟成員國及與德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公民外,所有入境德國的外國公民均須持有效入境簽證。其中,到德國從事商業活動,且在德停留時間不超過90天者,可直接向德駐其所在國使領館申請商務簽證;到德國投資設立公司、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并直接參與企業管理或到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亦須持有效入境簽證,此類簽證須經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由德使領館簽發。所涉者入境后須在簽證有效期內辦理正式居留許可。

(2) 居留許可

A.種類

原則上,德國的居留許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分為四種,即:居留許可、居留權利、居留準予和居留權限。

■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又分有限期居留許可和無限期居留許可。

居留許可允許外國人進行無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設立公司、分支機構和辦事處者可得到此類居留許可。這種許可一般在入境后先延長一年,到期時再申請延長一年或兩年,滿五年時,如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獲得無期限居留許可:

a.5年以上的(有限期)居留準許;

b.擁有特別的工作許可(受雇者)或

c.擁有其他允許其從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許可;

d.本人及與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足夠的居留面積;

e.其生活費用通過自己的職業收入或本人財產及家庭成員資金得到保障;

f.能夠進行簡單的德語口語交流;

g.不存在被驅逐出境的理由。

根據《外國人法》,外國人事務管理局可對一定職業、行業和外國人群設立限制,確定居留的種類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簽發無限期居留準許。

■居留權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權利無時間和地點限制,可不附帶附加條件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獲得居留權利,并可申請入籍:

a.擁有居留許可8年以上,或擁有無限期居留許可3年;

b.至少繳納了60個月的社保費(即至少已經義務地或自愿地繳納了法定養老保險費,或能證明將來有資格從其他保險機構獲得類似的養老金);

c.最近3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監禁或相應的罰款及更高的處罰;

d.滿足申請無限期居留許可條件中2-7項的規定。

 ■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果外國人的居留只是為了某個特定的、本質上說是以臨時居留為目的的,則簽發居留準予。居留準予的期限根據其居留目的決定,一次最長為兩年;如果該居留目的雖未實現,但可能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居留準予可予延長,每次最多兩年。居留準予一般簽發給赴德工作(如廚師或公司雇員)、留學及在德境內領取養老金并在德境內有家庭聯系的外國人,一般都標注雇主或工作的企業名稱,不能輕易改變,且不論多少年,都不可變更為無限期居留許可。

■居留權限(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權限適用于因政治和緊急人道原因,或為了德國的利益獲準入境或在德境內居住的外國人。

B. 居留許可的終止及有限制地繼續有效

▲ 居留許可的終止

下述情況下可導致取消或終止居留許可:

a.被驅逐出境;

b.由于非臨時原因離境;

c.居留許可期滿;

d.離境(無論何種居留許可),且未在6個月內或外國人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入境德國。

居留許可有限制地繼續有效

a.獲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若臨時離境,且在外逗留時間超過6個月,可事先向外國人管理局或德國使領館報告,外國人管理局通常將予以寬限。在這種情況下,該外國人申請無限期居留準許及居留權利時,這段時間只按6個月計算在德居留時間。

b.在實際操作中,因在德國境外逗留時間超過6個月或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在外停留期限而終止的居留許可,可經一定程序申請恢復。但上述行為對以后居留許可的延長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C. 如何申請居留許可

法人居留許可

指外國企業法人及辦事機構在德國的居留許可。此類居留許可一般先向德駐所在國使領館申請,轉由擬居留地的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德使領館據此發放三個月的D類入境簽證。

a.申請入境簽證

申請入境簽證須提供的材料:長期簽證申請表格、有效護照及照片、在德成立公司證明(商業注冊)及邀請、至少三個月德國醫療保險證明等,如果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還須提供母公司營業執照公證件、授權書公證件等。

b.辦理居留許可及延長

抵德后須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辦理居留許可手續,取得正式居留許可。辦理居留許可手續時一般須提供:申請表、護照及照片、企業注冊證明、戶口登記證明、醫療保險證明等。

申請居留許可延期須提供:申請表、護照及照片、企業注冊證明、企業損益表、繳稅證明、醫療保險證明等。

一般情況下,如滿5年時公司仍正常運轉,可申請無限期居留準許;住滿8年或取得無限期居留準許3年后可獲居留權利。配偶及子女亦可相應辦理德國居留準許和居留權利。

勞工居留許可

外籍員工通常是在與雇主訂有工作合同并經勞動主管部門(Z****)批準的情況下才可獲得居留準許或居留準予。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3) 工作許可

A.種類

工作許可(Arbeitserlaubnis)

a.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只有持有德國勞工局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限期居留準許或居留權利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工作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許可。

b.工作許可須在就業之前申請取得。

c.工作許可在期限、企業、職業或區域等方面可附帶限制條件,一般一年延長一次,五年后可申請獲得工作權。

d.原則上,一個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的居留許可,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先獲得工作許可,才可能得到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勞工簽證須向德駐所在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再轉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再轉德國勞工署所屬“外勞職業介紹中心”(Z****)審核后,告知使領館簽發或者拒絕簽證。

工作權利(Arbeitsberechtigung)

a.工作權利的發放條件:擁有居留準許或居留權利;在德合法就業5年并履行社會保險義務或6年來未間斷在德居留;工作條件不低于同等條件的德國人。對于個別人群可依法作例外處理。

b.如法律未做另行規定,則工作權利無期限、企業、職業和區域限制。

B. 工作許可方面的例外法規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準入實施嚴格限制,但根據法律規定,德國勞動主管部門有權通過行政法規對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的發放做例外處理。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動部制定了《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該條例后經多次修改,與《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等相關勞工法規均列為“社會法典III”--《就業促進法》的附件。

《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的主要內容有:

a.有時間限制的外籍勞工工作許可例外安排

德勞動部門可在《就業促進法》的原則基礎上酌情發放外籍勞工工作許可。《條例》詳細說明了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的條件,對工作許可期限亦明確加以限制,如:

--受聘于德國公司境外企業的外籍員工到德國母公司臨時實習、培訓進修,或與德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外國人到德企業臨時實習、學習等,可獲為期1至1.5年的工作許可;

--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可根據國家間協議、協會間或公共機構間協議到德國企業或協會進行2年以培訓為目的的實習工作;

--符合條件的風味特色廚師應聘到德國相應的特色餐館工作最多可獲得3-4年的工作許可(我輸德廚師即屬此種情況);

--跨國公司派遣到該公司在德國的分公司或工廠工作的專業人員,最多可獲得為期2-3年的工作許可;

--應聘到德國高校教授本國語言的教師可獲得最長5年的工作許可;

--曾在德國工作過的外國人離境若干時間后方可再次獲得工作許可,通常采用前次居留時間與離境時間相當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在德工作2年以上的外籍勞工,須在離境3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工作許可。

b.未明確限制工作許可期限的例外安排,如:

--科研人員、有特別技能的專業人員、從事有利于德國公共利益的就業,或根據WTO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規定允許的就業;

--在德外國企業從本國招聘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藝術家、雜技演員及其輔助人員、攝影模特、時裝模特等工作許可期限未予明確限制。

c.特別例外安排

--德勞動部門可根據國家間協議酌情發放《例外安排條例》中未列明的外籍勞工。通過《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和國家間協議特別安排等,德國每年從東歐及其他歐洲國家引進許多緊缺的、工作期限有限制的勞工,包括季節工、建筑工人、護理人員等。

(三)金融危機之后新政策、新措施

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對德國實體經濟所構成的影響相對較小,德國針對“自然人移動”政策沒有做出明顯的調整。但是,在經濟全球化和人才國際化的大趨勢下,德國國內高級人才外流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再加上在工業和科研領域,高素質人才后繼乏人、青黃不接,德國政府深刻認識到專業人才不足,勢必削弱國家的國際競爭力。為解決專業人才匱乏的問題,德國近年來陸續推出了一系列延攬外國人才的措施。2008年,德國通過新的勞工移民法,降低國外優秀人才入德就業門檻。依據此法,從2009年起,外國高素質人才來德工作,其年薪標準從8.64萬歐元降至6.36萬歐元,且可獲得在德長期居留權;獲得德國承認的外國高校畢業證書的大學生,如果連續兩年從事相應職業,也可獲得在德工作性質的居留許可。

2012年2月,通過內政部提交的法律草案,進一步降低外來人才入德門檻。根據此法案,高素質外國人才,只要能在德國找到一份年薪超過4.8萬歐元的工作即可獲得歐盟“藍卡”,數學、計算機科學、自然科學領域的人才甚至可降至年薪3.3萬歐元。歐盟藍卡是根據歐盟統一法律頒發的類似“技術移民”的居留許可,持卡人可以無限制地在歐盟范圍內居住并享有社會福利待遇。歐盟藍卡既是居留許可,同時也是無限制工作許可。藍卡持有者的家屬也不需再額外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德自由擇業。

德國目前正在就新一輪引進外來高素質人才問題緊鑼密鼓地進行磋商和研究。德國勞動部官員介紹,新規定將在今年5月提交德國議會表決,可望自7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照此規定,凡具有大學學歷的高素質人才,可先行向德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來德,利用半年時間在德尋找工作。只要找到的工作滿足所規定年薪標準,便可得到“藍卡”留在德國工作。今后,在德學習的外國大學生畢業后可直接留在德國從業。

(四)德國“自然人移動”配額政策和分配原則

原則上德國沒有制定“自然人移動”配額政策和分配原則,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對外國人來德是有限制的,德國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行掌控。比如,Z****審批“假日工作者”數額控制在每年1萬人以內;對來自波蘭、克羅地亞等國的“季節工”也是按當年勞動市場需求審批。

(五)“假日工作者”政策法規、配額、分配原則

根據德國《就業條例》第10條之規定,凡年齡在18至35歲之間、在外國大專院校學習的大學生(不含函授生)均可申請在德從事假日工作,但必須經德國Z****中介,并附上有該中心印鑒的證明文件,隨之獲得工作許可。來自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臘、英國、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奧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塞浦路斯以及(自2011年5月1日起)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捷克和匈牙利等國的大學生例外,不需要獲得工作許可。擁有德國和外國雙重國籍者同樣無需許可。

申請者每個公歷年可最多工作3個月,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良好的德語水平(有工作經歷者優先),須做好至少在德工作兩個月的準備,而且不能隨意挑選雇主和工作地點。申請者備齊申請文件(包括:2份申請表、1份語言證明、2份大學注冊證明原件、2張照片、有駕照者可附上復印件)之后,向Z****提交申請,經由Z****聯系雇主安排工作。申請者不能自行聯系雇主,如有雇主有意聘請,須由雇主向Z****提出指名申請。

申請者必須在德國駐本國使領館辦理好簽證后才能進入德國(歐盟國家公民及阿爾巴尼亞、波黑、克羅地亞、馬其頓、黑山和塞爾維亞公民無需辦理簽證)。申請者在德國工作期間與德國人同工同酬,其往返費用、在德食宿等費用由本人承擔。其在德工作期間沒有投保醫療失業保險義務,但如果工作時間超過2個月,則須繳納養老保險金。申請者最好在國內辦好國外醫療保險和意外事故險。

Z****將來德從事“假日工”的人數控制在1萬人以內,但并未分配到哪些國家。

  (六)德國關于“自然人移動”政策和規定

      對歐洲國家

    (1)歐盟

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受歐盟法律制約,還必須落實歐盟內部市場統一的政策和措施,因而對歐盟成員國的自然人移動按加入時間的遲早予以不同的待遇。

A.對較早成為歐共體或歐盟成員國的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等15個國家公民完全視為本國公民,在自然人移動方面的政策與本國公民無異,可自由出入德國和在德自由居住自主擇業。只是尋找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逾期找不到工作就必須離開德國。 

B.對歐盟內部新成員“自然人移動”政策(東中歐國家)

2004年5月1日歐盟東擴,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10國加入歐盟,后又有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于2007年1月1日入盟。依入盟時間不同,上述國家享受的待遇不一:

a. “過渡期”政策

按照歐盟規定,歐盟老成員國可對新入盟國家實行“2+3+2”過渡期政策,即:如果老成員國擔心新成員國勞工涌入可能危及本國勞動市場,則可在2年內保持本國原規定不變,也就是不讓后者公民自由遷來本國工作;根據需要并經歐盟委員會批準,這一過渡期還可再分別延長3年和2年。

照此規定,2011年5月1日起,德國結束為期7年的“過渡期”措施,向2004年5月1日入盟的中東歐國家(馬耳他和塞浦路斯除外)開放勞務市場,并按計劃于2013年底向2007年入盟的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完全開放勞務市場。

b. 針對歐盟新成員國國民居留和就業的規定

歐盟新成員國不受《居留法》限制,享受歐盟自由遷徙法律規定的居留自由,但就業還須勞工部門審批。《就業條例》有細則規定。

c.新成員國勞工不必申請居留許可

歐盟新成員國入境德國既不需要申請簽證,也無需申請居留許可,僅持護照或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若居住下來則須申報戶口。

d.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需獲得許可

按照歐盟法律(SGB第三部分第284條)規定,過渡期內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需獲得許可,首次許可是有期限的。

e. 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無需許可例外情況

根據《就業許可條例》第9條規定,歐盟新成員國國民下述情況下無需得到勞工局許可即可從業

 * 作為企業領導者從業(第1款)

* 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第8款)

* 大學生假期打工(第9款)

f. 歐盟新成員國高素質人才就業無需許可

但是,德國對來自波蘭、羅馬尼亞等國的季節工進行總量控制,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萬人。

   (2)EWR/瑞士

“歐洲經濟協作區”(EWR)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及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其公民享受在德從業充分自由。瑞士雖然不是EWR成員國,但與歐盟簽訂了相關協議,其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 第三國

所謂的“第三國”,系指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和瑞士之外的其他國家。

A.第三國國民入德提供服務相應的法律法規有《居留法》、《就業條例》和《就業審批條例》等。

B.第三國國民入境德國和就業

第三國(EWR成員國和瑞士除外)國民入境德國首先要申辦簽證,簽證上直接注明就業類別,首個簽證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依據《居留法》第18條規定,簽證到期后得再次提交就業延期申請。居留許可是有期限的,且明確了從業類別。頒發居留許可須得到主管勞工部門(Z****)同意。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韓國、新西蘭、中國香港地區和美國公民入境德國無需辦理簽證,但若從業則須申請就業居留許可。

C.簽證和居留許可簽發機構

德國駐外使領館為簽證簽發機構;德國相關外國人管理局負責入境后的居留許可簽發。雇主所在地點外國人管理局同時參與簽證審批事務。申請簽證時必須附上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務合同。

D.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獲得必須征得雇主所在地勞工局的同意。勞工局基于以下條件簽發同意意見:

a. 符合進入德國勞動市場相關法律規定;

b. 工作崗位明確;

c. 經過優先權審查后確認無人應聘

E. 無需勞工局同意即可簽發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例外情況。《就業條例》規定,下述情況下簽發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無需獲得勞工局同意:

* 履行領導職能(第4條)

* 短期應聘(第11條)

* 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第5條)

* 大學生假期打工(第10條)

F.有關外國人就業法律對來自第三國非熟練工從業之規定

對于來自第三國的不具備三年專職經歷的非熟練工特定條件下可獲得就業居留許可。《就業條例》第2章原則上規定,季節工(第18條)、流動展臺幫工(第19條)、家政助理(第21條)屬此列,但基于德國勞工局同勞工來源國之間簽有相關代理協議。目前德國僅與克羅地亞簽有針對季節工和流動展臺幫工的類似協議。

G.針對熟練工的有關規定

《就業條例》第25條對熟練工的定義是,具有至少三年以上專業從業經驗者。諸如來自克羅地亞的護理工(第30條)、風味廚師(《就業條例》第2部分第26條)等,均可獲得勞工局同意入德就業。這也是我廚師赴德勞務的法律依據。

H.針對高學歷專業人才的規定

《就業條例》第27條規定,德國自2009年1月1日起針對來自第三國的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才——如IT專業人才,實施就業開放政策,勞工局須予以同意簽發就業居留許可。

此外,依據《居留法》第2章第19條規定,高素質人才如擁有特殊知識的科學家、高職位教師、專家及擁有特殊工作經驗的高級職員,其年薪不低于6.48萬歐元者可獲得長期居留許可。根據《就業條例》第3 條規定,申請居留許可無需獲得勞工局同意,且從事職業類別不限,家屬可隨行就業。

第三國國民獲得的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有期限限制,但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延期。5年之后又可能獲得長期居留權。《就業審批條例》第9條規定,第三國國民如已擁有居留許可,在德連續工作2年或不間斷居住3年之后,可獲得不限期工作許可。

近年來德國為引進海外人才需要,逐步放寬第三國高端人才來德(參閱第五條:“德國新近出臺的相關政策”)。

綜合上述,德國針對歐盟國家、歐盟以外第三國“自然人移動”相關規定,可從下表中窺見一斑:

 

人員分類

 

居留期限

是否需要簽證或其他居留權?

是否可以工作?

來自比、丹、芬、法、希臘、英、愛爾蘭、冰島、意、列支敦士登、盧森堡、荷、挪威、奧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可以

可以

來自馬耳他、塞浦路斯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可以

可以

來自保加利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自營業者:可以

雇員:可以(注2)

自營業者:可以

雇員:可以(注2)

 

來自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以色列、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新西蘭、韓國、美國以及其他19個國家

<90天

 

>90天

不需要

 

需要居留許可或(無限期的)居留權(注3)

可以(注4)(注5)

 

可以(注4)

來自其他國家

<90天

 

>90天

需要簽證(享有免簽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大部分拉美國家等除外)

需要居留許可或(無限期的)居留權

 

可以(注4)

可以(注4)

適用于歐盟及歐盟經濟區之外企業家的特殊政策

<3年,3年后“居留許可”可以轉為“居住權”

需要(注6)

可以(注6)

適用于高級人才的簡易政策

無限制

需持有“高級人才”居住權,無需單獨申請簽證

特許批準后可立即獲得“居住權”,

對家屬貿易限制

(注1)有義務在居民戶籍管理處登記

     (注2)但需持有工作許可。此款為暫行條例,適用至2011年;對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適用至2014年

(注3)例外: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加拿大、新西蘭、韓國、美國的公民非短期居留(包括以工作為目的的居留),入境 不需要 簽證-居留權可以在入境后申請,但必須在三個月以內

(注4)但需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居留許可

(注5)例外:持“工作-度假-簽證”(Working-Holiday-Visa)的澳大利亞、日本及加拿大的游客:他們雖持訪問簽證,但可以工作

(注6)需持有“以從事自由職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特別是(但不僅僅是)在投資100萬歐元并提供10個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無需單獨申請簽證

 

 (七)德國對“自然人移動”的資質認證政策和法規

迄今為止,德國對外國“自然人”來德從業資質都是參照對本國人同等要求進行對比認證。比如,醫療衛生行業,外國醫生和護士都必須具備德國人同等學歷、同樣的健康狀況、同等實際經驗;還有:律師、稅務顧問、經濟審計師等必須經過認證,具備和德國人同樣資質之后才可從業;風味特色廚師必須具備兩年專業學習和四年實際操作經驗(以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和原單位“工作經歷證明”為據),經德駐外使館認證和Z****核實;手工業者,如建筑工必須經過手工業工會考核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據德國勞動部官員透露,德國正在研究出臺一部《認證法》,作為對外國學歷進行認證的依據。德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認證事務歸屬各聯邦州,由各州文化部門官員組成的“文化部長聯席會議”正就此議題進行磋商,新的《認證法》或將于年內出臺。  

                                                                                                            

  德國在“自然人移動”方面存在的主要貿易壁壘

(一)市場準入門檻高

德國《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

 1. 就業機會難得

德國就業政策就是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的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只有當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才可聘請外籍勞工;對于經過勞工局提供的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以從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從這一原則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國工作的勞工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是:具有德國雇主所需的,且德國人或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所不具備特別的技能。

按規定,德國公司、企業、學校、團體、個體雇主等如有雇傭外籍勞工的需要,必須先以廣告等形式在國內尋找,確定無適應者后才向勞工部門提出申請,經德國勞工部門、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同意,才能允許外籍勞工來德國工作。

2. 工作許可難得

非歐盟成員國公民打算在德國工作,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只發給有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由工作地勞動局頒發。為了保障德國國內優先就業,德國對引進勞務實行嚴格控制。同類工作,凡是德國人可以勝任的,不給外國人去做。1973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的德國《社會法》第三卷第285條第3款規定,原則上停止向不在德國的外國工人頒發工作許可。沒有工作許可,就不能進入德國工作。此外,《外國人法實施條例》、《非德國工人工作許可條例》、《外國人入境、居留管理法》等法規對外國人頒發勞動許可做了嚴格規定。

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如依據德國《建筑業管理條例》,進入德國從事建筑業工作的人必須通過德國技師考試,具備技師資格,才能獲得從業許可。技師考試用德語進行,考試分專業技能、專業理論知識、企業經營和法律知識以及職業和勞動教育知識等四個部分。《手工業條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條和《建筑工程發包條例》第三部分都對之有詳細規定。

(二) 簽證手續紛繁復雜

按照德國的《外國人法》和《就業條例》等相關法律,原則上一個外國人要進入德國就業,必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德使領館再將申請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作出給予或拒絕簽證的決定。比如中國廚師赴德,先要經過中國對外承包商會審查簽證申請材料、預約面試時間,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國駐華使領館進行面談。面談之后,德機構要通過電話聯系廚師培訓過的學校和和工作單位進行確認,然后再將申請材料寄到德國外國人管理總局。在德國流程大體是:外國人管理總局簽約地勞工局、移民局外勞職介中心簽約地勞工局、移民局外國人管理總局德駐華使領館。要走完整個程序,也就是獲得簽證所耗時間短則3到5個月,長則半年以上。不但簽證周期長,而且拒簽率相當高。

(三)語言要求高

德國《就業條例》規定,語言是維護自身權益和便于工作上與同事和業主溝通的必備工具和基礎條件。德國要求即便是到中餐館工作的廚師也要進行德語培訓,必須掌握工作上用的詞匯,能進行簡單的交流等等,對建筑工人,要通過協會考核,能看懂德文圖紙和施工條例;對其他高端人才,掌握德語也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

為適應市場需要,德國也在逐步改進外國人入德管理措施,包括:1)簡化入境審批程序。德國開始啟用“一站式“準入審批程序,用內部批準程序來替代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兩部分批準程序,以保證準入程序更迅速、更透明。2)實行政策透明化和信息公開。德國建立有關信息網站,為申請入境者提供入境所需全部信息等等。

2012年新年伊始,德國外交部長韋斯特韋勒在柏林對媒體表示,德國外交部在新的一年里將致力于放松德國簽證政策,以幫助外國商務和勞工人員能更加便捷地在德國活動,特別是迅速增加的俄羅斯和中國人員。外交部將調整程序和規則,簽證發放需要的文件數量將減少,簽證申請表將可以從因特網獲得,確保簽證發放在72小時內完成;部分簽證發放管理工作還將外包給外國機構,從而使得外國簽證者不必親自到德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而是在其相對就近地就能獲得簽證。

 

  德國在FTA中關于“自然人移動”的承諾及開放情況

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并不單獨與其他國家簽訂自貿協定,而是執行歐盟自由貿易政策,執行歐盟同別國簽訂的自貿協定。到目前為止,歐盟僅與韓國簽訂了自貿協定,下一步待簽的是歐盟與秘魯和哥倫比亞之間的協定。歐盟正在同印度和加拿大等國進行自貿協定談判。

根據德國經濟部提供的材料,模式四的基本原則,僅指與工作遷移相關部分:

·有時間期限居留;

·與服務合同有關聯;

·不涉及到進入勞動市場。“在德國服務業企業從業的外籍雇員”不屬于模式四之定義范疇;

·不得享受(目的國)社會福利;

·家屬不能隨遷。

歐盟在自貿協定中對各類自然人的定義和設定的條件是:

商務訪客

    僅指聯系業務者或為設立分支機構目的,不提供直接服務

     居留期限最長90天(12個月以內)

    公司內部調任人員

    經理(不含低層管理)或專家(有卓越專業知識、高素質)

    由母公司內部臨時派遣至目的國

     在母公司有至少1年從業經歷

居留期限最長3年

大學畢業實習生

由一家企業臨時派往目的國分支機構的實習生

必須大學畢業且在企業有1年從業經歷

居留期限最長1年

合同服務提供者

受雇服務提供者,其原單位在目的國沒有分支機構。比如:來自某國的某企業咨詢公司派遣一雇員來德國,而該公司在德國沒有設立分支機構。

臨時工中介公司之雇員未包括在內

服務合同不少于12個月

在國外雇主處工作滿1年

有3年從業經驗

大學畢業或具備同等資格

居留期限6個月(12個月之內)

獨立專家

如:來自某國的獨立企業顧問來德國執行咨詢項目

服務合同為期不少于12個月

大學畢業或具備同等資格

6年相關工作經驗

居留期限6個月(12 個月以內)

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除將歐盟有關規定轉換成國內規制予以執行外,在執行過程中也會考慮自身利益。其原則是:一些敏感領域,不會允許低素質人員進入;但會對高素質人才逐步實施(有時限的)市場準入。

由于歐韓自貿協定(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的時間不長,德國對韓國“自然人移動”開放沒有顯現太大的變化,只是依照歐盟規定執行。

 

四、德國外籍勞務規模

   (一)在德國外國人基本情況

德國是非移民國家,但在德國的外國人為數不少。根據外國人登記中心引用的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2011年末,德國人口總計約8180萬,其中外籍人數達到693萬。和2010年相比,擁有外國籍的人數增長177300人,為15年來最大增幅(2.6%)。其中大部分來自2004年加入歐盟的東中歐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捷克、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同比增加79100人(+12.9%),單波蘭和匈牙利就分別增加4.9萬和1.39萬人。這是因為這些新入歐盟國家公民從2011年5月1日起享受老歐盟成員國公民同等待遇,可以自由來德自主擇業。相反,2011年來自非歐盟成員國的外籍人數僅增加2.14萬人(+0.5%),2010年甚至減少1.66萬人。比如,來自美國、克羅地亞、阿富汗和中國的人數明顯減少,土耳其人甚至減少2.23萬。2011年間,總共有609200名外國人遷入德國或在德國出生,比上年多出9.6萬人。同時有303200名外國人離開德國或死亡,比上年多出約2500人。另有128700人因入籍等其它原因剔除在外,比上年減少2.49萬人。

 

2005年至2011年在德外籍人數

國別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總計

6755811

6751002

6744879

6727618

6694776

6753621

6930896

歐洲

5375180

5375126

5376612

5362629

5327599

5374752

5509282

歐盟27國

2256844

2183365

2337234

2361459

2367908

2443330

2599190

-EWR/瑞士

44041

44744

45077

44903

44218

44661

45350

其他歐洲國家

3074295

3147017

2994301

2956267

2915473

2886761

952208

非洲

274929

272376

269937

268116

268410

271431

276070

美洲

208200

213069

215666

216285

215116

215213

223675

亞洲

826432

819423

712816

811369

815104

824351

854957

無國籍等

60913

59976

58732

58009

57150

55979

53835

說明:1.數據采摘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

      2.數據來源:德國外國人登記中心(AZR)

 

2005年至2011年在德從業的外國人情況

國別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總計

26178266

26354336

26854566

27457715

27380096

27710487

28381343

德國人

24422876

24564296

25010588

25550615

25496360

25777897

26309913

外國人

1749425

1782130

1837763

1901034

1878995

1925024

2060661

-歐洲

1477075

1501121

1539193

1582884

1563659

1600561

1715619

-非洲

69473

72558

76838

80936

76320

79245

84225

-美洲

42161

44181

46508

49641

50386

52213

55586

-亞洲

157846

161154

171972

183959

185100

189526

201686

 中國

12769

14304

16066

18073

18927

19702

21209

大洋洲

2870

3116

3252

3614

3530

3479

3645

說明:1.此表數據僅指有社保義務的就業者,并非涵蓋所有在德從業人數(如2011年德總就業人數平均達到4100萬人左右);

      2.數據采摘日期為當年6月30日;

      3.有關中國的數據未含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

      4. 數據來源:德國聯邦統計局

 

    德國在統計方面沒有對就業人員進行分類,所以無法查詢到外籍勞務類別資料。

(二)德國目前對外勞勞務的需求情況

1. 德國目前就業形勢

德國就業市場呈良性態勢,就業人數不斷增加,失業率持續走低。德國聯邦勞工署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德國總人口約8190萬人,平均失業人口為297.6萬人,創1991年以來最低值,年均失業率降至7%以下。當年德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就業者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同比增加1.6%,每小時勞動生產率增長1.2%。 

德經濟部2012年經濟年度報告預測,2012年德就業市場將繼續良性發展,就業率可望創歷史新高。同時預測就業人數增長2.2萬達4130萬人,失業率將下降0.3個百分點至6.8%。德國勞工署預測,2012年德國就業市場仍將延續良好發展勢頭,預計失業人口繼續低于300萬,與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德經濟部最新出爐的春季報告預期,德就業人數年內還會進一步上升,未來兩年內平均失業人數將減少20萬人,今明兩年失業率將分別降至6.7%和6.5%

2. 對外籍勞務的需求變化

德國勞工署編制的崗位指數去年12月份比前期上升一個點位至180點,為2004年該指數首次編制以來取得的最高值,表明德國勞動力需求在2011年底達到歷史最高水平。據調查,幾乎所有行業都存在勞動力需求,比如批發業、建筑前期準備工種、餐飲業以及衛生、社保系統都有大量空缺崗位。而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德國面臨另一個問題是高科技人才、特定行業高素質員工短缺。德國目前人力資源短缺最為嚴重者表現在:

(1) 高端人才稀缺

長期以來,專業人才短缺制約德國經濟發展,并影響德國在全球的競爭力地位。德國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均存在高端人才短缺問題,目前僅技術人才缺口即高達15萬人。以工程師為例,據德國工程師協會(VDI)透露, 2011年德工程師平均缺位9.2萬個,自2010年以來增加了50%。單12月份德國工程師崗位空缺數創歷史新高,總計98300個,與此同時工程師失業人數降至18273人,由此造成80400個工程師崗位缺口。環比缺口擴大接近2%。論及行業,以加工和機械制造工程師缺位最為嚴重(33500個),其次是電子工程師(19600個)。處于失業狀態的工程師以建筑師和建筑業工程師為最多,共有5100人登記待業;機械制造和汽車制造工程師失業者僅3700人。從地區分部情況看,南德最為嚴重,僅巴符州和巴伐利亞州就缺少35000名工程師;北威州缺位14300個。德國目前有超過11萬個工程師崗位因無人應聘而缺位。

(2) 護理人才嚴重不足

德國社會老齡化問題突出:34.9%的德國家庭由60歲以上老人組成,40至49歲的家庭占21.2%,50至50歲家庭占17.4%,低于30歲的家庭僅占11.5%。沒有孩子的家庭占31.2%,有孩子的家庭占29.2%。單身家庭占39.6%。由此德國護理行業用人日趨緊張:目前有約225萬人需要接受護理,行業從業人數接近90萬,還存在20萬訓練有素護工缺口。業內預期,至2025年德國護工短缺15.2萬人,其中醫院和護理機構缺少全日制護工11.2萬人。

德國技術型勞動力和高端人才缺乏問題僅僅依靠德國國內和歐盟國家無法解決,各界要求引進外勞的呼聲日趨強烈。德國工商總會主席凱特爾表示,針對專業技術人員短缺問題,僅靠德國本土教育無法滿足行業需求,應吸引更多的海外優秀人才。德國護理業雇主協會干事長布勞恩(Helmut Braun)博士2011年2月9日致函我駐德國大使吳紅波,希望同我合作引進中國護理人員來德工作,以舒緩德護理業用工短缺困境。

(3) 中餐廚師存在穩定需求

德國大大小小中餐館總計逾萬家,每家餐館視營業額規模至少可聘請2-3名廚師。中餐館多由華人華僑經營(占八成以上),業主同時也是餐館主廚,隨著年齡的增長,這些兼職廚師的業主部分進入退休狀態,廚師補員空間較大。以前從港澳臺地區和東南亞來德廚師也逐漸被大陸廚師取代,而近年來大陸廚師受制于兩年專業學歷和語言要求來德總量萎縮,中餐館普遍反映用人緊張,空缺崗位至少有1000-1500個。根據中國對外承包商會提供的統計數據,近年來我派往德國廚師數量維持在每年700人左右,中餐廚師來德尚有潛力可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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