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管理體制
芬國家稅務局是中央稅收管理機構,下設國家稅務委員會、7個地區稅務辦公室以及大納稅人稅務辦公室。國家稅務委員會負責對稅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負責稅收戰略規劃、信息與評估程序管理及各類稅收指南、表格和手冊的編制工作。地區稅務辦公室負責該轄區內的稅務征收工作。大納稅人稅務辦公室負責全國范圍內大企業稅務。
所得稅、增值稅、遺產稅、贈予稅和博彩稅等均由國家稅務局管理,由各地區稅務辦公室征收。此外,芬海關也承擔了部分稅收管理工作,并負責歐盟稅收規則的應用和監督。芬對稅收的管理和偷漏稅的懲罰均較嚴格,懲罰包括行政性罰款和刑事處罰。如故意或因疏忽提交錯誤報告書,或未按時提交稅收報告書,將受行政性罰款。如犯有嚴重稅收欺詐,將受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處罰,比如提交欺騙性簿記,將被判以至少四個月監禁。
二、主要稅種及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芬《所得稅法案》,投資收入和報酬均為個人所得。其中投資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和租賃收入、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人壽保險收益、投資于林業的收等等。芬個人投資收入稅的稅率是28%,收入歸國家所有。報酬指除了投資收入之外的任何收入,主要包括工資和養老金、個人企業收入和合伙企業收入中的報酬部分、從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等。報酬所得稅由國家和地方同時征收,國家征收的部分根據收入多少實行累進制,稅率每年由議會決定。地方征收的部分實行單一稅率,稅率由各個市鎮委員會根據各自市鎮財政情況決定。2009年,地方個人報酬所得稅稅率從16.5% 至21%不等。
公司所得稅。根據芬《所得稅法案》,凡在芬注冊或根據芬法律建立的公司主體和合伙企業等,其在世界范圍內的收入均需繳納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稅率是26%,稅基是公司的凈收入。在外國注冊或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在芬的投資收入或其它來自芬蘭的收入須按章納稅。
增值稅。芬1995年1月1日加入歐盟后,同時出臺了《增值稅補充法案》,使芬增值稅系統與歐盟準則協調一致。根據該法案,從其它歐盟成員國購買商品須繳納增值稅,而銷售商品到其它成員國免予繳納增值稅。增值稅以應稅商品和服務的銷售價為基礎征收。不同商品實行不同的稅率,標準稅率為22%。
遺產稅和贈與稅。根據芬《遺產和贈與稅法案》,如果個人繼承或收到了一定價值的遺產或禮物,需向國家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金額低于2萬歐元的遺產或4000歐元的禮物免稅。具體稅率根據金額不同而有所差別。
消費稅。根據歐盟對成員國統一規定,對酒和含酒精飲料、煙草制品、礦物油(液體燃料)征收統一的消費稅。據芬《消費稅法》規定,對于一些特定商品, 如:軟飲料、電、某些燃料、酒精飲料和軟飲料的包裝、潤滑油及待掩埋垃圾等也征收消費稅。征稅范圍包括在芬蘭生產以及進口的產品。
三、稅收體制特點
芬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芬財政部負責稅收立法工作,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稅種的設立提出建議,交議會通過后執行。其他任何部門和機構都沒有權力設立稅種,也沒有權力提出收費項目或罰款項目。地方政府只能根據中央決定的稅種和各地經濟情況決定稅率的高低。
芬各種稅收收入按比例上繳給各級政府,一切公共支出也由各級政府負責。芬納稅人有權監督政府對各項公共項目的開支。同時,制定稅收和收費項目的機構與實際收稅的機構相互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