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瑞兩國對中小企業的定義及現狀
由于中瑞兩國國情不同,在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方面也有較大差別。根據2003年1月國務院通過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我國從雇員、銷售額和資產額三方面,并依照不同的行業特點,對中小企業進行了定義。工業行業中的中小企業被定義為,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億元以下的企業;批發和零售業中的中小企業為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億元以下的企業;住宿和餐飲業中的中小企業需滿足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億元以下。
在瑞士,中小企業沒有明確的正式定義。中小企業通常指雇員人數在250人以下、年銷售額不超過2000萬瑞郎、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瑞郎的企業。
2001年我國規模以上171256戶工業企業中,大、中、小型企業分別為1467戶、17875戶、151914戶,分別占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數的0.86%、10.44%、88.70%;銷售額分別占32.37%、35.23%、32.40%;職工人數分別占21.01%、33.96%、45.03%;資產總額分別占35.75%、36.10%、28.15%。如果將中、小型工業企業合并計算,其戶數、銷售額、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分別占99.14%、67.63%、78.99%和64.25%。
在瑞士總共307000家企業中,僅有1000家企業雇員在249人以上,99.7%的企業為雇員人數在25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從業的人數為總就業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270000家企業為雇員不到10人的“微型公司”,占總企業數的87.9%,其員工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四分之一。雇員人數在50至250人之間的企業總數為5593,占企業總數的1.8%。
雖然瑞士小企業在規模和競爭力方面不及大企業,但從就業人員的增長率和雇員人均所創造的銷售額和銷售利潤率等方面比較,小企業可與大企業持平,甚至略勝于后者,在其他指標方面,如雇員平均創造的凈利潤、雇員平均創造的價值,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差距也不大。
企業類型 雇員人均創造的銷售額
1000瑞郎 雇員人均創造凈利潤
1000瑞郎 銷售利潤率 雇員人均創造產值 被調查企業數 被調查企業雇員人數
中小企業 386 10 3 102 3093 250147
大企業 356 11 3 111 618 470121
資料來源:聯邦統計局
與瑞士中小企業標準相比,我國中小型企業銷售額上限值略低;職工人數、資產總額的上限值則高于瑞中型企業的上限值。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實際。我國中型企業職工人數上限值為2000人,而瑞士僅為250人。我國的這一指標遠遠高于瑞士,主要是由于我國人口多,就業壓力大和勞動生產率相對偏低,資產使用效率相對偏低。
從以上中瑞兩國中小企業情況比較可以看出,瑞士中小企業的優勢在于單人創造產值高,說明效率高,技術優勢強,但企業雇員數量小,資產較少,規模較小;而中國企業的勞動力豐富,但產值低,技術落后,這樣的格局決定了中瑞中小企業合作模式不能簡單采取現今瑞士大企業的開拓市場模式,即建立代表處—擴大銷售渠道—轉移生產,中瑞中小企業合作必須尋找一條適合自身發展的道路。
二、促進中小企業合作的必要性
盡管中小企業在進行國際合作時,遇到的阻力和困難比大企業要大得多,但推動它們之間的合作仍然是十分必要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 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進市場活力、推進技術創新、抵御經濟波動、特別是在提供就業機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標準化的產品上,大公司有規模優勢,但是,在一些需要量身定做的技術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則中小企業優勢明顯。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將市場經營主體的管理重點放在中小企業。
2. 中小企業合作比大企業之間的合作更需要推動。大企業在全球擁有自己的營銷或經營網絡,而許多中小企業卻在開發國外市場中由于缺乏外界聯系、國際市場開拓經驗以及管理而望而卻步,亟需支持。行政上的種種管理規定比如稅收和社會保險也從不同程度上阻礙了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但是中小企業對國家經濟的貢獻絲毫不遜色于大企業,因為中小企業構成了國民經濟的主體。另外,小企業的具體要求也有別于大企業,因此須區別對待。
3. 中瑞兩國中小企業通過合作可以取長補短。
盡管瑞士中小企業的規模很小,資金實力不雄厚,但應當注意的是,瑞士并不是一個以生產型企業為主的國家,瑞士企業的優勢主要在于服務業方面 ,他們優質的服務和專有技術(know-how)以及先進的管理模式都是值得國內企業借鑒的。瑞士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也很強,其創新成果同人力和資源的比值為大企業的兩倍。
三、瑞士中小企業對外經濟的特點
1.中小企業是瑞士對外經濟的主體。在外貿業務量超過總業務量三分之二的瑞士企業中,微型企業(雇員數少于10人)所占比例達75%。
2.對外經濟的強勢行業為化工、研發、機械制造、醫療儀器,其他的行業,如個人服務、旅館業、衛生及福利事業和建筑業,則主要集中于國內市場。
3.瑞士中小企業對外合作的形式包括出口、進口、在許可條件下生產及銷售、對國外企業頒發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和設廠。在所有參與對外經濟的企業中,60%的企業采取直接出口的形式,37%的企業通過國外貿易商出口,直接在國外進行生產活動以及向國外企業頒發許可的企業分別占18%和13%。
四、中瑞中小企業合作現狀
隨著中瑞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中國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瑞士對中國投資增長很快。截至今年10月底,我累計批準瑞在華投資項目602個,實際利用瑞資20億美元。據瑞中經協統計,迄今為止有300多家瑞士企業在華設立了分支機構,其中約90%的企業為中小企業。近20年的對華投資額大約在35到40億瑞郎之間,而截至1999年,瑞士對華投資還僅為20億瑞郎。由于瑞士對投資額在1千萬瑞郎以下的項目不實行登記制度,因此目前無法得到精確的有關中小企業投資的數字。但可以確定的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瑞士企業、包括中小企業都把眼光投向了中國,許多企業都有到中國投資或進一步擴大在中國投資的計劃。
但從總體情況看,中小企業開發市場比較困難,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文化背景、國情差異。中瑞兩國在市場運作模式、企業管理方式和辦事方式上都有較大差別,彼此之間缺乏了解和信任。二是資金負擔。中小企業資金力量薄弱,而據北京的瑞士商務促進中心(Swiss Business Hub)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中國開設新公司通常不能由中國人成立。因此,在開始幾年派遣瑞士人到中國,其費用包括國外補貼、回國機票、住宿及子女上學費用,每年費用可達25萬美元。另外,在開始階段,還要進行律師咨詢、翻譯,以及繳納其他行政費用,因此如此高昂的支出使許多瑞士小企業都望而卻步。再加上現今瑞士經濟不景氣,許多企業不敢進行大規模的投資舉動。三是對中國的法律法規、政策、行政手續不了解,以致走了許多彎路。例如中國目前剛剛采取的3C認證,由于不同于歐美方法,一些中小企業就感到無所適從。另外,中國作為一個經濟轉型國家,法規的穩定性和延續性也是外國投資者擔心的問題。
與瑞士對華投資不同的是,我對瑞投資仍然處于落后狀態,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曾有幾家公司對瑞士進行過投資,但大部分因業務發展不理想或上當受騙而倒閉,目前在瑞士站穩腳跟的僅有一家貿易性公司,以經營中國出口產品為主,產品主要銷往歐洲南部,如意大利、法國和部分東歐國家。
究其原因,主要是瑞士市場較小,而成立企業成本太高,且取得居留許可比較困難。因為瑞士當地政府為欲創建企業的外國人頒發居留許可的一條重要標準是,該新創辦的企業是否能夠解決當地人就業,而按照當地的工資標準,這無疑會加重中國企業的負擔。另外還有對公司形式的規定,如對于大多數瑞士公司垂青的股份公司,瑞士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大部分成員必須是在瑞士居住的瑞士籍居民。這些規定都會給企業成立帶來一定的困難。
五、加強合作的建議
1.促進企業信息交流,加強兩國政府、商會和協會之間的合作。中瑞兩國由于地域文化差異,彼此了解相對較少。瑞士的大企業已在中國站穩腳跟,而中小企業由于人力和財力有限,大多不太了解中國的國情、政策等,他們一方面受到中國經濟增長的鼓舞,對投資中國蠢蠢欲動,而另一方面卻由于信息不對稱或對中國國情的不理解而裹足不前,或者因遭遇挫折而心灰意冷。
為此應建立中瑞經濟信息交流的平臺,建立可靠、便捷的信息交換機制,使雙方企業及時了解對方的各種訊息,充分發揮行業和地區針對性強的推介會、展覽會的作用,繼續擴大宣傳,并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舉辦中小企業產品展覽展銷和信息咨詢活動。
此外,還應促進和加強人員的培訓和交流,加深雙方了解。人員培訓并不僅是技術和管理經驗等的交流,它更促進了培訓者對東道國國情和市場的了解和認識,增進了雙方之間感情。
應加強兩國政府、特別是商會、協會之間的合作,使它們成為溝通兩國會員企業的橋梁。瑞士有一系列的半官方或私營性質的企業(包括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機構,如促進對外貿易的瑞士貿易促進中心(OSEC),它在瑞士駐華使館專門設立了商務促進中心(Swiss Business Hub),促進投資的瑞士投資委員會(SOFI),此外還有瑞中經協。它們除組織瑞士企業赴華參展和訪華外,還經常組織中國經濟專題研討會和中瑞地區性企業洽談會,介紹中國當前經濟形勢,幫助瑞士中小企業了解中國市場,并邀請在華投資成功的中小企業介紹經驗,起到了良好效果。
由弗萊堡州工商會和上海莘莊工業區共同組建的上海瑞士中心,是促進中小企業合作的新試點。該中心已擁有會員企業40家,它將發揮輻射作用,推動瑞士中小企業進入中國市場。
2.更好的利用幾種融資工具。融資難、擔保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對于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中瑞兩國都推出了一些基金項目,來推動本國企業拓展國外市場。
1998年1月,瑞士經濟總局委托瑞士投資促進委員會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共同合作,創立了中瑞創業投資基金,這是中國政府批準的第一個中外合資直接投資基金。該基金旨在支持瑞士乃至經合組織成員國中小企業到中國投資。目前中瑞政府已先后投入兩批資金,每批數額為3125萬瑞郎,該基金目前已參與了9個項目的合作,總體進展比較順利。
除了中瑞創業投資基金外,瑞士經濟總局還設立了起步基金(Start-up Fund),該基金主要促進瑞士中小企業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中國也包括在其中。
在我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高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原外經貿部與財政部于2001年6月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該基金是中央財政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以中小企業為使用對象,重點支持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此外,《中小企業促進法》也已形成。
為解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問題,應盡快促成創業板市場開張,為中小企業迅速壯大提供融資渠道。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的作用,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的導向作用,嚴格風險投資的市場準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的撤出機制和管理模式。 建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機制,簡化審貸手續,完善授信制度,擴大信貸比例。
3.合作方式多樣化。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資金少的特點,其合作不可能一概按照大企業直接投資建廠的模式,中小企業應該根據自身行業的特點,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合作的模式。
a.加強技術和科研領域合作。目前進入中國市場的瑞士中小企業主要以機械設備生產企業為主,擅長生產高精密度機電產品,其次是化工、醫藥企業。與瑞士企業相似,我國中小企業也主要分布在制造業,另外還有餐飲業。根據安徽省對本省中小企業所作的一份調查顯示,從事制造業的企業占了大多數(67.59%),其次為批零貿易和餐飲業(12.68%)。制造業中食品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和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占到1/3的比例。表明大部分中小企業是資源加工型企業,工業化程度和水平不高。雖然這些企業發展較快,但技術水平較低,后勁不足。可見,雙方企業在技術合作和技術引進合作上應有所作為。但在合作過程中,應使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做好相互了解和溝通,避免詐騙、侵犯專利權等現象發生。
b.加強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配套服務產業鏈。瑞士大企業以及其他國家跨國集團在中國的生產逐漸顯現出本地化的特點,與之對應,應在中國形成一批為支柱工業,如為汽車、電站設備、通訊、電子信息、新材料等支柱產業提供配套服務的小企業。但是目前,中國配件供應商方面還比較薄弱。在華的瑞士企業反映,找到合適的供應商總是很困難。供應商或者無法保證質量,或者由于無力完成供應量而不能遵守期限。有些原材料像部分金屬加工制品無法獲取。因此有些瑞士大企業如ABB,仍然要從歐洲進口含有核心技術的部分的原材料,這樣生產成本降不下來,相對于歐洲的比較優勢就不明顯。而我國企業的資源優勢也沒有充分發揮。因此,提高我國中小企業的生產水平,特別是提高零件供應商的生產能力、在質上下功夫,乃是當務之急。
人們幾乎可以比較70年代工業加工向東歐地區轉移的進程。首先在西歐本地完成零件的制作,在東歐新的加工廠只進行裝配工作。后來供應業逐步發展,需要進口的零件就越來越少,本地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產和工作崗位就轉移到東歐來了。中國現已成為許多工業品銷售的最大市場,我國中小企業應進一步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增強零件生產能力,朝著專業化方向發展,從而提高自身的競爭力,擴大出口。
c.貿易仍是重頭戲。正如在上面瑞士中小企業特點中所提到的,對外貿易仍然是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對外經濟中所采取的形式。加大我對瑞出口,保持商品競爭力,應注意提高商品的質量和科技含量,規范出口商行為,避免盲目出口和相互壓價的行為,塑造我國產品的美好形象。
d.選擇理想的合作伙伴。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許多瑞士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根據當時的法律,在不少行業與當地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外國企業只能占少數股,大部分的合資公司都以失敗而告終。出現的矛盾類似,主要是與國有合作伙伴在利潤劃分問題上的爭執,以及對專利權的看法不一。如今,大多數瑞士企業選擇獨資公司的模式。即使當地企業參股,也只持有少數股。從這一教訓可以得出,合作伙伴的選擇以及雙方之間的尊重與溝通尤為重要。
4.盡管目前我對瑞士投資還處于停滯狀態,但從長遠來看,瑞士作為投資場所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瑞士是世界經濟中最自由和最有競爭力的國家之一。在國際公認權威機構所作的競爭力排名中,瑞士名列前茅。對于投資者的法律保障和長期穩定的政策基礎,不斷放開的管制條件,對競爭和產權的有力保護以及銀行用戶的保密制度使得瑞士成為歐洲最受青睞的投資目的國,特別是對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務性和生產型活動的投資來說,瑞士無疑是理想的場所。另外,瑞士執行低稅收政策(在經合組織成員中,只有愛爾蘭的企業稅少于瑞士),聯邦對控股公司實行免稅,聯邦州之間由于不存在統一稅率而展開稅收競爭,這些因素都成為外國公司、特別是控股公司在瑞士選址的理由。因此,建議我國企業,特別是外向型企業,充分利用瑞士的這些政策優勢,擴大對外投資和貿易效益。
中瑞友好合作關系源遠流長,隨著我國加入WTO,中小企業實力的不斷增強,參與國際化分工越來越多,相信在不久的未來,中小企業合作必定有一片廣闊的天空。
(駐瑞士使館經商參處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