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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石油戰略管理及對我國的啟示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目前,世界能源市場活躍,能源問題成為世界焦點問題,而對石油需求的增長及油價的上漲又使石油問題成為其中的重中之重。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費國,在經濟快速發展和對石油產品需求不斷增加的形勢下,加快建立國家石油戰略因此日顯重要;而在此建設過程中,借鑒別國經驗,學習別國做法又可為我提供有益的思路。挪作為地處歐洲北部的小國,擁有相對人口十分豐富的石油資源,是世界石油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石油大國,且挪對石油資源和石油工業有著科學有效的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值得我們借鑒。因此本文以下就將對石油工業對挪威的重要性、挪威國家石油管理體系、石油管理法律框架、國家石油基金、挪威石油發展戰略、2004年挪石油工業基本情況以及挪威石油戰略管理對我國的啟示七部分分別作一闡述。

  一.石油工業對挪威的重要性

  石油工業對挪威的重要性可以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石油工業是挪威進行對外經貿合作的重要領域,對世界石油市場具有重要影響力。

  挪威是世界第七大石油生產國,世界4%的石油產量來自挪大陸架;由于只有450萬的人口,國內市場較小,大部分石油出口,因此挪威還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國。2003年,挪產原油326萬桶/日、1.89億標準當量立方米(scm oe)/年;除自耗23萬桶/日,其余全部出口;2003年出口量為301萬桶/日、1.64億標準當量立方米/年,出口量占產量的93%。挪石油產業的波動會直接給世界石油市場帶來影響,它的停產或產量的增減都可能會造成世界油價的上下波動。如從今年7月1日開始的持續將近4個月的挪威近海油田運輸船勞資糾紛所導致的勞方罷工和資方宣布閉廠,就影響了本來就一直攀升的世界油價,使之在10月25日升高至55.67美元/桶。另外,挪威還是對歐供應天然氣第二大國,2003年年產天然氣734億標準立方米(SCM)、7340萬標準當量立方米,97%用于出口,出口量為7110萬標準當量立方米,相當于歐洲天然氣消費市場的14%。其通過世界最大的近海天然氣運輸系統---約6600公里長,從挪大陸架將天然氣輸往挪威大陸、英國和歐洲大陸,另外其在建的通往英國的新的天然氣運輸系統和建成后將向美市場供應天然氣的Snohvit(位于巴倫支海)LNG(液化天然氣)運輸系統都將繼續鞏固和加強挪威作為天然氣出口大國的地位。因此,石油工業使挪威在世界石油市場上有機會扮演了具有影響力的大國角色,是挪威與其它國家進行經貿合作的一個重要領域。

  另一方面,石油工業在挪國民經濟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挪威沒有哪個產業象石油產業這樣創造出如此之多的財富。2003年,挪油氣生產總值共2955億挪威克朗,約占GDP的19%,相當于所有制造業生產總值的2倍、是漁業生產總值的61倍;油氣出口總額是2968億挪威克朗,是漁業出口額的34倍、比制造業多出70%多。石油工業是挪威最重要的產業,為挪威的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福利社會的運行提供了強大的經濟后盾和物質保障,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最重要動力,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雖然,石油工業對挪威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產業,但比較起沙特、俄羅斯、伊朗、科威特等石油大國,挪威并不過分依賴石油。這可從下列數字中得到證明。2003年,挪威油氣工業在國內生產總值、出口外匯收入、政府財政收入所占比例分別是18.8%、45.9%、24.8%。而沙特、俄羅斯、伊朗和科威特幾個石油國,近年來三項指標分別約為:沙特(35%、90%以上、70%以上)、俄羅斯(20%以上、40%、40%)、伊朗(20%、80%、62%)、科威特(45.5%、91%、75%)。可見,作為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國的挪威并非如其它石油生產或出口大國一樣,把石油工業在國家經濟命脈中的地位上升到過分依賴的程度。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其石油收入雖占其財政收入的24.8%,但挪政府并不將其全部用于財政支出,最多只拿出4%的石油純收入轉入下年的財政預算,作為彌補非石油財政赤字之用,余下都被轉入國家石油基金(見本文第四部分),進行海外市場投資,留作以后之用,因此挪每年財政支出的大部分(85%左右)是來自非石油活動的收入。挪威在1971年發現和開采石油之前,靠著先進的航海技術和豐富的漁業、森林和水利資源等優勢早已發展成為中等發達國家。

  二、挪威國家石油管理體系

  對于這一關系國家經濟命脈而又具特殊意義的產業, 挪政府對其有著較為完善而科學的管理方法。其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試圖通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使整個社會從挪威油氣活動中獲得最大化價值。立足于油氣資源屬全社會和全民所有的基本原則,挪國家對該工業采取國家控制和國家管理的政策,基本手段是通過建立國家管理體系和國家參與來進行。

  (一)國家石油管理體系

  挪威對石油工業的國家管理體系主要組成是:議會、石油能源部和石油能源局。其中議會是石油產業政策的決策者,石油能源部和其下屬石油能源局是石油活動的具體管理者。另外,財政部、勞動和政府管理部以及挪威石油安全局也對石油活動的部分相關事務進行管理。這幾個主體間的關系如圖所示:

議會

政府

| | |

財政部 石油能源部 勞動和政府管理部

| |

挪威石油局 挪威石油安全局

  其中,議會決定石油產業的整體框架。比如:主要油氣項目的開發和油氣政策的公布均須經議會決定和批準;預計投資額少于100億挪威克朗的開發項目則可由國王授權批準。

石油能源部(MPE)是負責石油活動的主管部門。其工作是確保挪威石油活動在議會確定的指導方針下進行。

  該部下轄四個司,分別是:市場司,石油司,能源和水資源司,管理、預算和審計司。其中,市場司和石油司負責油氣活動的管理。

市場司有如下幾個處:

  ——石油處。負責油田的開發、開采、停產以及石油產品的銷售和運輸等相關事宜;負責石油緊急應對計劃的制定,如應對石油產品儲備危機計劃;向石油能源部秘書處提供石油牌價。

  ——天然氣處。負責氣田的開發、開采以及天然氣的銷售和運輸等相關事宜;也負責協調油氣田設施拆除事宜。

  ——勘探處。負責勘探政策的起草和實施;負責海上新油區的開辟和許可證的頒發;負責監督勘探活動。

  石油能源部另一主管司----石油司分為:

  ——環境事務處。負責協調有關環境事務的工作;主管石油能源部在氣體釋放方面的國際協議事務。

  ——工業處。處理有關石油供應業事宜;處理有關擴大石油工業國際化事務和處理有關研究與開發的問題。

  ——國家參與處。代表國家作為國家直接財政利益(State’ Direct Financial Interest--SDFI)和政府石油保險基金所有者、行使作為國家石油公司和PETORO公司股東的權利。

  ——經濟處。進行石油經濟分析、支持政府政策制定,包括石油稅務系統和政府石油收入方面的政策。

  ——石油法規處。處理法律相關事宜,如起草石油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為石油能源部提供與石油相關的法律建議。

  挪威石油管理局(NPD):該局由議會于1972年6月2日決議建立,隸屬石油能源部,總部設在斯塔萬格市,另在挪威北部港市哈斯塔建有分支辦事處。

  NPD主要職責如下:

  ——行使管理權力和進行財務控制,以確保石油勘探和生產均在相關法律、規定、決議、許可條款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確保石油勘探和生產在任何時候均在石油能源部所設定的指導方針下進行;

  ——向石油能源部就海底資源勘探和生產等事宜提出建議。

  勞動和政府管理部:該部對石油工業工作環境、緊急情況應對和安全負有全部責任。

  挪威石油安全局(PSA):根據議會2002-2003年第17號決議,2004年1月1日PSA從NPD分離,隸屬于勞動和政府管理部。該局主要負責石油工業的安全、緊急情況應對和工作環境維護。另外,它從社會保護和緊急情況計劃局以及勞動局接替了規范和管理石油工業設施安全的職能。

財政部主要負責對國家石油基金的管理。

  (二)國家參與體系

  國家參與體系是挪威石油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鑒于政府的根本目的是確保從全民所有的石油資源中獲得最大化經濟社會價值,國家在設立一套國家石油管理體系的同時還規劃了一套國家參與體系,其主要組成要素是:國家石油公司、國家直接財政利益(State’ Direct Financial Interest--SDFI)、PETORO 公司和GASSCO公司。 

  1.國家石油公司。自上世紀70年代挪大陸架發現石油以來,各大跨國公司紛紛搶占挪威市場,希望占有一席之地和長期發揮作用。在此形勢下,挪威迫切希望健全本國國家石油體系。1972年6月2日,100%國有的國家石油公司通過議會決議成立,同時規定該公司在每個油氣開采項目中都要占50%的股份(議會后來決定國家參與水平可根據實際情況高于或低于50%)。

  國家石油公司設立的經營目的是: 通過公司本身或與其它公司合作,從事石油及天然氣的勘探、開發、運輸、生產、提煉和市場營銷,以及其它相關的業務活動。

  1985年1月1日,國家參與體系進行了調整。當時國家石油公司在挪大陸架上的大部分油氣開采股份被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與國家石油公司商業運行相掛鉤,成為公司資本;另一部分則變成國家直接財政利益(SDFI),由國家石油公司管理,其所得油氣收入成為政府直接財政收入。這便意味著,政府與挪大陸架所有經營者一樣,在同等條件下,對所參與的油田開發投資入股,然后在同等條件下,與其它受許可人一樣分得油氣銷售收益的相應部分,所獲得收益直接流入國家每年的財政收入。2001年,為加強國家石油公司的競爭地位,國家從SDFI中又賣給國家石油公司15%的股份,以增加其天然氣資本。后2001年4月26日,議會決議將國家石油公司私有化和上市;同年6月18日,國家石油公司同時上市奧斯陸和紐約股票交易所,實現部分私有化,公司18.3% 股份賣給了挪威和國外私人股東,政府擁有81.7%股份(2004年7月1日,政府進行了第二次公司股份出售,目前政府占國家石油公司股份為76.3%,私人占23.7%)。國家石油公司經過部分私有化后開始與挪大陸架其它石油公司在同等條件下經營。

  經過了SDFI的建立和國家石油公司的部分私有化,國家仍是國家石油公司的最大股東,因此擁有對公司最大的影響力,這不僅體現在公司章程的設立,還體現在政府要參與公司大會,影響著公司的主要決策;政府作為公司眾多股東之一,會關心資本回報和分紅事宜,把重點放在可盈利項目的長期發展以及為所有股東創造財富上。

  2.國家直接財政利益(SDFI)。自1985年國家參與調整建立SDFI以后,挪大多數生產許可項目中都有SDFI的股份,也就是都有政府作為獨立經營者的股份。到2004年1月1日,SDFI在86個生產許可項目和13個管線和陸上工廠合作項目中持有股份。石油能源部代表政府持有這些生產許可項目中的股份;PETERO則代表政府成為這些許可項目的管理公司。

  SDFI的股份在國家石油公司被部分私有化之前是由國家石油公司進行管理,但隨著私有化,對其管理制度則需進行更改,于是政府考慮另建一國有公司專門負責對SDFI股權的管理。2001年5月9日Petoro As公司經議會決議成立,公司的宗旨是“代表政府,由政府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和參與大陸架石油活動的商業經營及相關活動,使國家資本創造最大價值。” SDFI石油產品的營銷則仍由國家石油公司在石油能源部設定的特殊銷售規定下進行。從1973年到1991年,國家參與體系在每年的許可項目招標中持股均不少于50%,以后開始減少。

  3.PETORO公司。2001年成立的SDFI管理者---PETORO公司代表政府對SDFI進行管理,SDFI仍屬于國家;公司不享有SDFI投資所獲利潤,其帳目與SDFI帳目完全分開;SDFI收入和支出都與挪國家預算相連接。鑒于SDFI的投資收益是政府每年油氣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該公司進行良好的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石油能源部負責對PETORO公司進行管理,石油能源大臣代表政府作為該公司的擁有者,也是該公司的最高主管。石油能源部對PETORO制定有如下幾個方針:

  ①政府在任何時候都擁有對SDFI資本的聯合管理權。

  ②監督國家石油公司按石油能源部頒布的銷售規定下進行SDFI石油份額的市場銷售。

  ③對SDFI進行包括審計在內的財務管理。

  4.GASSCO公司。為加強天然氣生產和銷售競爭力,2001年5月14日, 議會通過決議建立了一個專門從事天然氣運輸業務的國有公司—Gassco As公司。政府創建此公司的目的是:使天然氣運輸和處理設施能夠為大陸架所有生產者服務,使大陸架資源得到有效和全面的利用;公司在經營這些運輸設施時對所有使用者均持中立態度;公司要對運輸系統的進一步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2002年1月1日,Gassco As公司接替了挪威所有主要天然氣運輸管道和最重要的陸上設施。2003年1月1日起,這些管線和設施合并形成統一的GASSLED運輸系統。

  挪威國家石油管理體系體現了在石油領域的國家所有權,它一方面表現為國家控制的原則,以確保全民族對石油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國家通過國有公司來管理和經營油氣活動,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主要股東卻不干涉企業一般業務決策,國有公司同私有公司一樣經營管理,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國家擁有資源的所有權,并把資源的經營權交給國有控股公司,以確保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挪威石油管理法律框架

  對重要的石油工業的管理,除了一個組織嚴密、責權明晰的管理運行體系外,還需有一套嚴謹科學的法律框架。挪石油法律框架由議會和政府確立。主要有“石油法令”、“石油稅法”、許可證條例和“污染控制法令”。1996年11月29日第72號法令(石油法令)為規定油氣活動的許可證制度(licensing system)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基礎;1975年6月13日第35號法令(石油稅法)授有關部門對油氣工業的合法征稅權;許可證條例對石油法令進行了補充,對石油活動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污染控制法令則是對石油活動的排放和釋放做了嚴格的規定。

  (一)石油法令。

  挪威作為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挪許可證制度要遵循歐盟議會和部長理事會的許可證指令94/22/EC和天然氣指令98/30/EC的要求;

  石油法令1-1部分,明確了國家對大陸架石油儲藏的所有權;

  石油法令2-1部分,規定公司可申請勘察許可證,以進行地理、石油物理、地質物理、地質化學和地質技術研究,可包括淺層鉆探,但不允許進行常規鉆探;該許可證不授予被其它生產許可覆蓋區域的專有勘察權。

  石油法令3-1規定,在某油氣區生產許可被頒發之前,該區域必須進行影響評估,評估包括該油氣活動對周邊地區和其它產業所帶來的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影響。

  法令3-5部分和3-7部分規定,生產許可證通常需通過一輪許可招標(a licensing round)進行頒發。一輪許可招標的程序是:油區提名(Nomination)— 公布(Announcement) — 申請(Application) — 頒發(Award)。政府首先會邀請一些油氣公司對本輪招標油區進行提名,然后對各油區進行影響評估,之后公布最后確定的油區,以及明確頒發許可證的條款和標準。申請過程中,申請者可單獨申請或集體申請,石油能源部在所接受的申請公司的基礎上,會針對每個開發項目對這些公司進行組合或對遞交聯合申請的公司進行調整;石油能源部還要指派其中一公司作為主營商,以根據許可證的具體條款進行每日經營活動。生產許可證要在客觀、公平及公開標準的基礎上進行頒發。在申請和頒發過程之間是談判(Negotiation),該過程主要是政府通過和申請公司就油田股份和油田開發等問題進行談判,以決定最佳受許可公司組合。挪主管部門可通過該許可證的頒發政策來影響經營者的模式,其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確保對資源的最優化管理和創造最大化價值以及最大化的政府收入。

  法令4-2部分要求,受許可人在獲得許可證后需向石油能源部遞交發展和經營(PDO)計劃書,得到批準后才可進行石油開發生產。

  法令4-3部分要求,石油能源部也主管批準PDO所未包括的設施安裝和經營(PIO)計劃書。

  法令5-1部分規定,受許可人需在許可證到期轉讓或終止設施使用前2-5年提交停產計劃,石油能源部將決定如何處理這些設施。

  (二)生產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對石油法令做了具體規定,每個許可證都有更為具體的條款和要求。一個生產許可證賦予受許可人在一定地區內專有勘探和生產權,所生產產品由受許可人所有。

  每個許可證授予受許可人10年以上的勘探期,進行地震研究和鉆探等活動。勘探期結束后,受許可人一般可在受許可區經營30年;許可證也可在勘探等工作完成后在所有受許可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油氣田的合作經營者在獲得許可證之前需達成合作協議書,以理清內部合作經營關系,其中包括生產項目的組織和經營分配情況、利益分配情況;要建立每個受許可公司都有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作為整個合作關系的最終決策機構;協議還規定了主營商在這種合作關系中的義務和責任,明確了集團的投票規則。

  另外如一油氣發現覆蓋了一個以上的生產許可證,各許可證的受許可人之間還要締結確保資源被有效利用和規定權利的聯合協議。受許可人的利益通常是根據各許可證在油氣發現中的劃分來分配。該聯合協議也需要經石油能源部批準。其它文件還有審計協議等。

  (三)環境影響評估

  石油法令中規定的環境影響評估是挪石油開采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法令規定,油區被開采之前,一定要進行相關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石油能源部負責此研究的執行。其目的是為了消除石油工業給經濟和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在評估基礎上,議會會對在一地區從事石油活動的利弊進行全面衡量。如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利,生產許可不獲準頒發。議會和政府均有對某地區進行特殊限制的權力,如在某時期內禁止鉆探等。

  在經營者向石油能源部遞交需要政府批準的設施安裝計劃書和發展經營計劃書(PDO/PIO)之前,必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必須就該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如氣體釋放等問題進行闡述,并要提出減少該影響的在技術和經濟上都可行的解決方法。該評估報告還要圍繞項目可能發生的各種結果進行評論,并且盡最大可能進行確認。采取何種措施最后會由議會和政府決定。在一生產許可證到期和設施需被拆除之前,受許可人也要遞交相關拆除計劃書,同時還需附上包括設施拆除方案的影響評估報告。主管部門會對該計劃予以考慮以作出拆除決定。

  (四)稅收

  挪政府對石油活動征收和其它工業一樣的28%的公司盈利稅,鑒于石油活動的巨大利潤,還征收50%的石油特別稅。

  除此,還有礦區使用費(Royalty)、地區費和CO2(二氧化碳)釋放稅。但礦區使用費正逐漸取消,目前只有GULLFAKS和OSEBERG兩個油氣田交納此稅。2005年以后該稅將全部取消。

  地區費是所有生產受許可人在勘探期結束進入開采期后需交納的費用。過去幾十年,大多許可證年費已從7000挪威克朗/平方公里上漲到70,000挪威克朗/平方公里。對一些開采歷史較長的油區和巴倫支海域的項目,則另有其它特殊規定。

  CO2稅是按每標準立方米燃燒或直接釋放的天然氣和每升燃燒的石油進行征收。2004年稅率為每升石油或每標準立方米天然氣交納0.76挪威克朗。

國家為計算稅收,對石油價格制定了基準稅(Norm Price),并會根據市場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2003年,政府來自石油活動稅費收入為971億挪威克朗;2004年,稅費收入預計達1167億克朗。

  以上所述的挪石油工業法律框架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

  1、確保國家從國有石油資源獲得高額政府收入。比如法令規定國家對石油資源的所有權、28%的基本稅、50%的石油特別稅和礦區費等,目的都是保證國家獲得高額石油收入,使石油資源轉變的金融資本得到有效運用,最后回饋于全民。

  2、確保環保和經濟協調發展。自石油工業于上世紀70年代在挪威發展之初,堅持環保準則發展石油工業的基本方針就被確定下來,并且幾十年中始終堅持著這一準則。因此挪石油工業發展與其環保發展是緊密相關的,所有油氣活動都需在環保的框架中進行,有著顯著的環保特色。

  3、通過許可制度確保油氣產業管理的嚴謹、規范和科學。首先,油氣項目招標過程嚴謹、規范和公平,為油氣開發活動的前期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同時也為下一步開發和經營奠定了良好基礎;另外,在油氣開采過程中,油氣經營者合作關系明晰,權利義務明確,各受許可人之間,受許可人和主營商之間以及許可人和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關系都被明確地規定在法律條文和許可條例中,這又為油氣開采項目科學有效的進行提供了重要條件。

  四.國家石油基金

  挪威國家石油基金是挪政府對國家油氣工業管理的一個重要而獨具特色的方面。由于考慮到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是總有一天會枯竭的資源,將該資源轉變成為子孫后代都可以享用的財富是政府果斷做出建立國家石油基金決定的主要考慮。國家石油基金于1990年6月22日由議會第36號法案成立,其目的是:旨在將地下石油資源轉換為金融資本,以防止將來能源革命可能帶來的石油貶值或國家大陸經濟的衰退,解決國家老齡化問題;確保對石油資本的有效管理,通過理性投資使其升值;采取長遠、謹慎的措施將石油收入最終回饋國家福利社會。1991年1月1日,政府石油基金法案生效,并于1996年收到第一筆真正轉移的資金19.81億克朗。

  國家石油基金收入進項主要包括:來自石油活動的對中央政府的純現金流入(SDFI+稅費+國有石油公司股份分紅等)以及基金本身的投資回報;支出包括每年向財政部轉移的用于彌補非石油財政預算赤字的金額和支付給財政部的基金管理費(2001年國會規定將當年石油基金中來自當年石油活動純收入的部分拿出最多4%用于政府下一年度的政府預算。)。

  管理部門和管理模式。挪威財政部是國家石油基金的全權管理者,1997年10月財政部頒發了“石油基金”監管條例,對該基金的投資戰略和管理體制做了明確規定;同年,財政部與挪威銀行正式簽署了委托管理“石油基金”的協議書,明確規定,財政部是“石油基金”的“所有人”,代表國家負責行使對“石油基金”的管理權,包括制定投資目標收益率、制定風險控制指標、對負責日常管理的機構進行評估、向國會提供年度報告等。但日常的具體管理事宜委托給挪威央行,央行對該基金負有“增值”的責任,對其運行情況、風險控制和成本支出等做出季度報告,直接對財政部負責。明確劃分財政部作為“所有者”和挪威銀行作為“管理者”之間的責任界限,這是協議書的一個重要內容與任務;為強化他們二者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協議書還規定,在定期向財政部提供季度報告的同時,每個季度須召開記者招待會向社會公開報告的內容,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另外還規定央行可使用外國經紀人或外國服務商來經營基金的市場投資,并通過簽署協議,監督外國服務商的經營活動。

  央行通過該基金的風險管理機構,把基金分成若干塊,交由英、德等國的誠信優績的私人銀行去運作賺錢。為確保基金升值,央行投資戰略是:按高度多樣化原則,實現風險最小化。僅做金融投資,投資多家,但每家擁有少量股份(不超過1%)。投資方式有兩種:一是股票,二是債卷。在對外投資中,股票和債卷分別占40%、60%;在美洲、歐洲、亞洲和大洋洲三個市場中,投資分別占30%、50%、20%。當前,政府只允許向24個有著良好金融市場的國家和地區投資,在亞洲有日本、中國香港、中國臺灣,同時,石油基金正積極研究投資中國的可能性。

  多年來,為保持挪威經濟和貨幣穩定,石油基金只在國外投放,其運作完全同挪威國內經濟隔離。國際油價和資本市場的波動主要反映在基金規模的變化上。

  2003年12月31日,國家石油基金共8450億挪克郎,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54%;當年共1040億挪克朗從財政部轉移到基金中。到2004年9月,由于市場不斷上漲的高油價,石油基金提前數月突破10000億克朗。所有這些價值只是來自挪威29%的石油資源,以此也可推斷挪大陸架剩余石油還能大致再產生多少價值。

  未來十多年,挪威大陸架石油還將持續發展,投資經驗老道的國際投資公司還將繼續為石油基金贏得可觀回報,挪政府石油基金的規模在可預見的未來還會不斷膨脹。它將成為挪威福利社會健康運轉的重要經濟保障,石油基金成為增強挪威經濟信心、穩定國內經濟形勢的一個重要因素,一直以來該政策一向被眾多國家經濟界所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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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挪威石油發展戰略

  目前挪大陸架60%的區域已被開發進行勘探,其中約9%建有油氣開采項目。大陸架上探明和未探明石油預計共129億標準當量立方米。自1971年以來,共開采石油38億標準當量立方米,占全部石油資源的29%。在剩下的91億(帶有69億---120億的不確定性)標準當量立方米中, 已探明資源儲量為53億標準當量立方米,未探明儲量估計為34億標準當量立方米。另外, 隨著未來可能提高的開采技術,將可能再增加4億標準當量立方米儲量。這些資源主要的蘊藏在北海、挪威海和巴倫支海:北海探明資源共70億標準當量立方米,其中已開采34億、目前剩余可開采儲量28億,37%為石油,未探明儲量為12億;挪威海探明資源共19億標準當量立方米,3億被開采,目前剩余可開采儲量11億,天然氣占62%,未探明儲量估計為12億;巴倫支海探明資源共2億,生產將于2005年開始,未探明量不到10億。據預測,挪威余下油氣資源將可使石油再開采50年,天然氣可再開采一個世紀。因此挪威面臨很多挑戰。挪石油發展戰略是通過強化投資和研發,將未來油氣開采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增加對新區域的勘探、開發現有設施附近的資源、提高產油區回收指數這三方面。

  1.在投資方面,2.挪從1985年到1990年, 每年對石油領域的投資約為為250億挪威克朗到300億挪威克朗左右;從1992年以后,投資大增, 大約每年為400億;到1998年升到了700億。目前投資額仍然很高, 2003年為620億挪威克朗;2004年投資額預計為700億挪威克朗。2004年投資資本主要流入到SNOHVIT項目和 ORMEN LANGE項目中。SNOHVIT項目目前正在挪威最北部的芬馬克郡進行實施,總投資490億-510億挪威克朗(LNG船另算),是巴倫支海第一個近海工業項目。其作業程序是:將巴倫支海SNOHVIT氣田的天然氣輸入陸上,在歐洲第一個液化天然氣廠、也是世界最北端的液化天然氣設施中進行液化,然后通過液化天然氣船出口至其它國家。該項目在巴倫支海面上不進行任何設施安裝,將采用世界最節能和最環保技術。這個從SNOHVIT開始的北極LNG供應系統建成后將為挪威對天然氣需求量很大的美市場供應天然氣提供了新機會,同時還將輸往西班牙和法國等國;另外該項目的建設也為帶動挪地區其它經濟發展和解決勞動就業發揮很大作用。由于國際天然氣市場需求增加,天然氣價格預計到2010年將增幅5-12%,挪威順應該市場形勢,計劃到2010年將天然氣銷售額增加到1200億標準立方米,比2003年增加40%,將天然氣占2003年油氣生產的28%提高到2010年的46%。到時該項目的建成和使用將為這一計劃的實現提供重要物質條件。Ormen Lange是繼山妖(TROLL)巨型油田之后的最大的石油發現,該項目也同樣將對地區經濟發展和世界原油供應產生很大影響。

2005年挪威在油氣方面的投資預計將達810億挪克朗。

  2.在研發方面,政府將于2005年將科研經費提高60%,約8480萬挪威克朗,總投入為2.2億挪威克朗。該科研經費主要將流向PETROMAKS計劃,將投入1.8億挪威克朗。PETROMAKS計劃是2004年新啟動的一個石油研究計劃,目標是使產油區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使新的研究成果更可行,研究重點將被放在提高石油開采率和更有效勘探方面,如:提高地質物理測量和勘探方法、加強對油盆模型制作的理解、提高鉆探技術和研究天然氣銷售的新程序、新方法和新技術等。

  另一個被增加投入的計劃是DEMO2000,經費增加到5000萬挪威克朗,增加了2000萬。它是發展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重要計劃,是另一個提高石油技術解決方案的重要工具,所開發產品除用于挪本國市場,還用于出口。它主要有3根本目的:通過具有創新性和高效益(cost-effective)的技術和執行模式保證挪大陸架新油區的開發;加強確保項目在預算和計劃時間范圍內完成;開發挪威銷往在世界市場的新工業產品。

  這兩個計劃都由挪威研究理事會進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促進石油工業發展的相關研討會和促進組織。如:擁有30家主要石油公司、供貨商、協會和主管部門,為加強挪油氣工業在國內外競爭力而成立的石油高層研討會;為加強國內石油公司合作,推動國際化的INTSOK公司;主要從事石油專業技術轉移、通過各種方式將石油技術介紹到發展中國家的PETRAD基金會;致力于提高挪對石油領域社會科學方面研究質量的PETROPOL研究項目和加強石油公司、供貨商和研究院合作關系的OG21合作等。

  另外,挪政府為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建立了有一項重要制度:APA(Predefined Areas)成熟區塊許可證頒發制度。該制度于2003年建立,目的是為確保在現有或計劃安裝設施附近的大片海域在未來幾年中仍可被開采利用。被開發最為成熟的北海海域是該制度主要的被開采區域。日前,2004年度APA招標獲得很多公司的申請,這表明了他們在成熟區塊持續的開發興趣,顯示了挪一些已基本開發成熟的區域仍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這也為挪大陸架上成熟區域未來的開發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基礎。近日挪威海得魯公司計劃投資更新一油田,打算在該油田鉆井平臺附近再鉆探數口油井,使平臺能再工作5到10年。

  總體來說,挪威的石油發展戰略體現了明確的發展目標,為此而進行的有的放矢的高投資也將帶來更高的回報,對挪威石油工業發展將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增加科研投入則可確保挪威始終擁有先進的油氣技術,使石油工業得到有效和持續的發展,鞏固石油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使石油工業出口更加多元化。

  六.2004年挪石油工業基本情況。

  目前,挪石油能源部已邀請各石油公司提名挪大陸架19輪油氣招標(19th licening round)的油氣區塊。經研究后挪石油能源部將在公布過程中公布最后確定區塊。第19輪宣布過程將于2005年夏完成,生產許可頒發將于2006年1季度完成。

  在前18輪油氣招標所頒發的許可項目中,目前正在進行生產的約有50個。簡要介紹其中2個:EKOFISK區域的EKOFISK,ELDFISK和EMBLA。該項目是30多年前第一個投入生產的挪威近海油田,位于北海的南部。主營商是ConocoPhillips Skandinavia AS;受許可公司和所占股份分別為:Total E&P Norge As (39.9%)、ConocoPhillips Skandinavia AS (35.11%)、 Eni Norge AS(12.39%)、Norsk Hydro Prduksjon a.s (6.65%)、Petoro As —代表政府的SDFI ( 5%)、Statoil ASA( 0.95%)。2004年該油田日產石油33.9萬桶;年產天然氣44億標準立方米。該油田石油通過NORPIPE系統運往英國的TEESSIDE,天然氣則輸向德國的EMDEN。該油氣田雖已開采多年,但剩余資源仍相當大。

  SNORRE. 該油田生產開始于1992年。位于北海北部的Statfjord海域以東。主營商是Statoil ASA; 受許可公司是Petoro AS(30%)、Norsk Hydro Produksjon a.s(17.65%)、 Staoil ASA (14.4%)、Esso Expl & Prod Norway AS(11.16%)、Idemitsu Petroleum Norge As(9.6%)等。從該油田開采出來的石油被輸往附近的STATFJORD油田,進行最后的加工、儲藏和出口。2004年該油田日產石油23.8萬桶。

  目前,隨著挪油氣的高產量和原油市場的高價格,挪今年油氣生產和銷售形勢很好。今年9月,挪威原油、天然氣以及天然液化氣出口值達277億克朗,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82億克朗。其中:原油出口達226億克朗,同比增長58.1%。9月份原油平均價格為每桶294挪威克朗,而去年9月,原油每桶才200挪威克朗。今年1-9月份,挪威原油出口總值達1805億挪威克朗,同比增長23.1%;天然氣出口488.9億克朗,同比增長了10.4%。原油1-9月的出口額就已接近去年全年的原油出口額,去年原油出口額為1956億挪威克朗。

  挪威對未來油氣發展總體計劃是,石油生產將基本保持目前水平,但也可能會根據市場等情況進行輕微調整,在隨后幾年會逐漸減少;天然氣則預計將會不斷增加產量和銷售量,一直到2010年達到1200億標準立方米水平,并將持續較長時間。

  七.挪威石油戰略管理對我國的啟示和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2003年我國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費國,年消費原油2.52億噸,增長12%;進口占36.1%,增長31.29%。而且未來20年仍將是石油需求增長較快時期,預計到2020年,將為4.5億噸;天然氣在能源消費比例也將從目前的2.7%增長到10%以上。因此在經濟快速發展和對石油需求不斷增長的形勢下,完善我國石油管理體系、建立我國石油安全戰略刻不容緩。挪威作為石油資源相當豐富的西方小國,雖然與我石油匱乏的發展中大國沒有可比性,我國在發展中遇見的能源短缺問題挪威也并不會遇見,但其作為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國對石油工業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總有為我所用的地方。以下就根據挪威的石油管理情況提出幾點啟示和建議。

石油專職管理部門作用重大

  我國是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費國,也是能源消耗大國,能源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能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如何制訂有效能源戰略,應對能源危機,解決能源引起的相關問題,確保能源安全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我國目前卻未有一個單獨隸屬于中央的能源部,對能源和石油進行統一管理與協調。而且目前對能源的管理職責被分散在幾個機構中,無法集中力量對能源及石油事務進行有效協調和管理。因此應根據新情況考慮建立一個相對獨立運作的能源(石油)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目前仍由各石油公司行使的監管職能,并逐步將分散在國家各有關部委的能源(石油)管理職能統一起來,對石油利用進行有效發展規劃,對石油活動進行有力管理和監督,合理制定和實施石油政策。

  (二)應有一部專門的石油法令

  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石油法令對石油活動進行規范。因此,建議我國要盡快建立完善法規體系,出臺一部石油法令,同時建立和完善相關具體管理規章制度。這樣一是對石油活動進行規范;二也是確保石油管理部門有效發揮管理作用。

  (三)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

  石油工業的有效管理,除了建立專門的部委和石油法規定外,還需要有科學的微觀管理模式。因此建議我國在學習別國做法的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引進和建立有效、科學和嚴謹的微觀管理模式,如許可證制度、環境評估制度等,以使石油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從而獲得最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石油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科學技術是提高生產率的主要動力,因此我國每年應有計劃地對石油產業進行科研投入,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另外就是要加強石油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管理部門和石油公司的緊密、有效、互動的合作與聯系,真正做到將科技運用于生產,用科技創造財富;此外還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共同進行研發,以學人之長補己之短。

強環保和可持續發展

  石油活動是對周邊環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工業活動,因此建議我國要把對石油活動的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政策明確規定在專門石油法律中,如開辟一個新油區之前要進行環境評估,對各種影響進行分析及提出有效措施;規定石油活動中的釋放和排放指標等等。要使石油活動與周邊地區協調發展,保證周邊地區的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杜絕走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先發展經濟,再花重金進行環境治理的老路。

日期:2004/12/02 擬稿人:李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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