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稿人:王 彬
挪威屬高度發達的開放型市場經濟,擁有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挪威重視構建完善、健康和有序的競爭體系,認為其能促進產品的多樣性、維護公平的價格以及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給工商企業界提供明確清晰的導向,使之能正確制定生產經營活動。2004年10月13日,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 OMIC FORUM)公布2004-2005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挪威名列第六,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在法制環境中運行。本文通過介紹挪威的《競爭法》 執法體系及其實施情況,為我國更好地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正在制定的《反壟斷法》等提供借鑒。
一、挪威《競爭法》主要內容。挪威很早就意識到有序競爭的重要性。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挪威即授權監管部門限定產品的最高價格。1920年,又規定壟斷以及處于支配地位公司所簽訂的限制競爭的協議應通知價格管理部門并進行卡特爾登記。1926年,《托拉斯法》(Trust Act)實施,這是當時歐洲最現代化的競爭法規之一。1993年6月11日,挪威制定了《競爭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為適應新形勢需要,挪威對該《競爭法》進行了修訂,2004年5月1日起實施,2004年12月,該法又略有修訂,修訂部分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共7章,34款,對競爭執法機關職責、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及干預措施、合作各方信息披露方式、執法機關調查程序、違規處罰方式、與歐盟法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關系等均做了明確規定。該法禁止限制競爭的合作以及濫用壟斷優勢地位,禁止價格同盟、市場瓜分同盟,授權競爭監管機構阻止任何可能限制競爭的行為,最終目的是促進競爭,更加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主要內容有:
1、明確《競爭法》執法機關。挪威《競爭法》第8款對《競爭法》執法機關以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競爭法》執法機關為國王、政府管理與改革部(原現代化部)以及挪威競爭署(NCA)。
2、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并提出干預措施。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一是企業之間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影響、阻止、限制或歪曲競爭的企業間的協議、企業集團的決定以及在實際業務中達成一致的行為,如直接或間接確定購銷價格或貿易條款;限制或控制生產、市場、技術開發或投資;瓜分市場或供應渠道;對與其它貿易合作伙伴相同的交易提供不同的條件,因此將其置于不利的競爭地位等。但對于促進生產和商品流通、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并且能使消費者從中獲益的協議除外。二是濫用壟斷優勢地位,這些行為主要包括:直接或間接確定不公正的購銷價格或其它不公正的貿易條件;限制生產、營銷或技術開發,損害消費者利益;對與其它貿易合作伙伴相同的交易提供不同的條件,因此將其置于不利的競爭地位等。
NCA對存在上述兩種行為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發布命令要求其終止違法行為,該命令將包括任何可能的必要措施。如果沒有有效的行為措施或者如果一項行為措施對該企業造成了沉重負擔,則僅以命令方式來進行。與此同時,NCA還可對上述行為采取行政罰款或將其報告檢查機關。當NCA拒絕當事方請求而繼續發布終止企業違法行為的命令時,必須提供充足的理由,且該否決必須呈送政府管理與改革部。如果該命令對當事方造成的損害和其受到保護的權益明顯不對稱時,該命令不予頒發。假如有合理理由確認存在違法行為,或對競爭有持久的或不可挽救的損失,則NCA可以發布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一定期限,如有必要則可延長。
挪威2004年修訂的《競爭法》中所列的限制競爭以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是從EU/EEA條款中拷貝過來的。挪威認為在EU/EEA《競爭法》下面的案例法,是其實施反對不正當競爭協議以及反對濫用優勢壟斷地位的一個重要法律來源。挪威工商業經營者除須遵守挪威《競爭法》外,還要遵守適應于EEA 協議的競爭條例。
3、對經濟集中進行定義并提出干預措施。
根據《競爭法》第17款,一項經濟集中指:兩個或兩個以前獨立的企業或企業中的某些部門合并;已控制至少一個企業的一人或多人對一個或多個其它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獲得長久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合資企業也構成上述集中。其中控制可以權益、合約或其它方式,單獨或聯合對一個企業擁有產權或其全部及部分資產使用權。
如果NCA發現一項經濟集中將導致或增強明顯限制競爭或與《競爭法》目的相違背的行為,將干預企業股份的獲得,有時甚至盡管獲得股份后也未導致對企業的控制時,也予以干預。如果通過連續購買方式獲得股份,NCA將對最近股份變化起2年內的交易進行干預。
對經濟集中的干預措施包括限制、命令或有條件批準等。如限制一項經濟集中或獲得股份;指令股本分配;提供當事方必須履行的詳細條款以達到限制目的;要求有關各方減少對競爭限制的條款等。NCA將指定一個受托人來協助履行上述決議,該受托人將通過與當事方簽訂協議得到報酬。
4、實行經濟集中強制性報告制度。2004年修訂的《競爭法》引入一項責任,合作方需提交關于合并以及股份變化的報告。根據《競爭法》第18款,合并各方、合資各方以及單獨獲得對企業長久控制的企業或個人,必須不得晚于最終合并協議簽署或獲得對企業控制之前,以標準通知方式通知NCA。一份標準完整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合并各方或獲得控制權的一方或幾方的名稱及地址;經濟集中性質說明;有關各方以及同一集團中其它企業情況說明;挪威相關市場情況說明,在該市場中,通過合并或股份變化,有關企業以及該集團中其它企業獲得的市場份額超過了20%;每一個市場中5個最重要的競爭者、客戶以及供應商名稱;有關企業以及該集團中其它企業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等。挪威規定當合并各方企業年營業額超過2000萬克朗時,需要提交報告。2000萬克朗年營業額數額不是很大,之所以定2000萬克朗的低起點的目的是加強對本地中小市場的監管。
NCA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通知后,如認為通知內容不完整,在15個工作日內可以命令當事人提交完整通知。企業也可以自愿遞交通知用于澄清事實,但其所遞交的通知必須滿足上述完整通知的要求。根據《競爭法》第23款,為促進競爭,如有必要,NCA可要求企業通過標識、展示或其它方式提供關于價格、商業條款以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通過強制性報告制度,可使監管機構對可能造成損害的行業進行預警,并使案件處理時間加快。
5、對執法機關搜查證據等執法方式做了明確說明。根據《競爭法》第25款,當NCA根據合理理由推斷《競爭法》以及據此所做決定受到侵犯或當履行挪威與其它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時,NCA有權要求進入當事人的辦公室、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可能找到存放違法證據的地方搜查,而且如果有特殊理由確認證據保存在當事人住宅中時,可入戶搜查。NCA可以沒收可能會對未來調查有重要作用的物品,封閉辦公室、帳冊或商業文件,一直到調查結束或NCA認為需要的時間。在搜查前,NCA須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請并獲得批準。根據《競爭法》第24款,任何人須向競爭監管部門提交其履行監管職能所需信息,這些信息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監管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獲得這些信息的來源。
6、對執法機關處理案件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根據《競爭法》第20款,NCA在收到完整通知后25個工作日內,須將有可能進行干預的消息通知當事各方。如果NCA沒有收到當事方的完整通知,則不能進行干預。NCA在收到完整通知后70個工作日內,須提供干預的初步決定并送交當事各方,當事各方須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在收到該答復后的15個工作日內,NCA必須做出是否干預的決定。如果有關各方表示將修改經濟集中協議并提交了報告,NCA可應有關各方請求,將最終決定是否干預的期限延長至25天。當事人在15個工作日內可對NCA做出的干預決定提出上訴。NCA在收到上訴后的15個工作日內,須將其呈送至政府管理與改革部,該部必須在收到上訴后的6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以前法律規定上述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6個月。如果當事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書面要求在確定的日期提交信息,則NCA和政府管理與改革部的案件處理程序暫停,并在收到所要求的信息后再重新啟動。上述規定將有助于提高監管部門工作效率,加快案件處理時間,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
7、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對配合調查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寬大處理。與歐盟委員會對違法企業可征收高達營業額10%罰金相比,挪威以前處罰相對低很多,僅達到營業額的1%。新《競爭法》則在很大程度上與歐盟相關規定趨向一致并大幅度提高罰金的比例。如果企業或企業集團或其代理人故意或非故意違反了《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如簽訂限制競爭協議、未向監管部門報告合并事宜、未能遵守監管部門的命令、提供不正確或不全面的信息、打開封條等,將被處以行政罰款。NCA決定罰金數量時,重點考慮營業額、違法程度、違法時間以及是否配合調查等。該法還制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對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競爭法》的有關人處以長達三年的監禁。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將對有關人員處以長達六年監禁。當決定是否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考慮因素包括是否試圖隱藏違法證據、是否出現重大經濟損失、是否獲得了可觀經濟利益等。如果企業拒交罰款,則法院將介入。
《競爭法》還制定了一項重要原則,即在決定罰金和懲罰措施時,對于配合調查取證的公司和個人給予寬大處理。歐盟以及其它國家經驗顯示,這種寬大處理對于調查機關取證十分重要,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使一個參與者認識到其它合作成員在其利益至上的基礎上,會協助調查機關調查其違法行為。為在總體以及特定企業違法行為起到威懾作用,懲罰措施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量身定做。該法允許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征收罰金,同時允許對協助調查的違法企業降低罰金。
二、《競爭法》執法機關基本情況
1、國王。挪威是君主立憲國家,根據挪威憲法,法案須經議會批準后,由國王批準頒布實施。國王可以指派NCA處理一項案件,可以頒布有關NCA組織機構以及業務活動的詳細規定或說明。對于《競爭法》,國王可以頒布更加詳細的規定,如對于斯瓦爾巴德島,國王通過法令來決定《競爭法》實施到何種程度。如果《競爭法》與其它法令相沖突,則國王可頒布特殊條例來界定不同執法機關的職責。國王還可以通過法令對該法中全部或一部分特定行業進行豁免。
2、政府管理與改革部。從2006年1月1日起,前現代化部更名為政府管理與改革部。該部主要負責政府管理、競爭政策、使用和開發信息技術的國家政策,采取措施使政府更有效率,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其中競爭政策司主要負責監管和調整競爭政策,具體來講,一是起草制定《競爭法》以及監督《競爭法》的實施,對《競爭法》提出意見和建議。該部通過確保《競爭法》條款有效實施,為合理有序的競爭掃平道路,確保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二是除挪威《競爭法》外,該司還根據EEA協議不斷完善挪威《競爭法》。三是為NCA活動提供框架,負責處理對NCA的投訴,受理對NCA決定的上訴。如果認為NCA決定無效,可以更改NCA決定,甚至在該決定還尚未提出上訴之前。如2004年10月,原挪威現代化部否決了NCA的決定,批準了Nobo Electro AS公司收購西門子Electro AS公司。最初NCA基于市場競爭的考慮,不同意收購,而現代化部則認為收購行為不會對市場競爭造成明顯的消極影響,而且鑒于Nobo出口潛力以及對于促進當地工業發展的考慮,同意其收購行為。
3、NCA。1994年1月1日,挪威在撤銷價格委員會和價格檢查委員會的同時成立了NCA。
(1)、主要職責。NCA主要任務是實施《競爭法》。根據《競爭法》第2章第9款,NCA的職能為監管市場競爭行為,具體來講:一是確保遵守《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及限制措施。二是必要時干預經濟集中行為。三是采取措施提高市場透明度。四是實施EEA協議的相關條款。五是提交促進競爭以及使新競爭者更方便進入的建議與措施。六是向經營者提供關于《競爭法》的相關說明及具體指導。七是有責任向其它政府部門提交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市場競爭政策的觀點和建議。在其日常工作中, NCA致力于尋求針對不同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向公眾提供有益和高質量的服務,努力保持高度專業化、充滿活力與效率,最終使消費者、經營者、企業界以及政府管理者均獲益。特別是新《競爭法》使NCA修改和更新了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程序,進一步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效率。
(2)、內部機構。2004年,挪威競爭署共有員工125人,其中,商業與經濟專業的50人,法律專業37人。NCA擁有四個部門及一個總經理辦公室。其中:
總經理辦公室主要職能:負責法律及經濟評估項目協調、國際事務協調、內外公共關系、就具體事務向總經理提供建議等。
行政部主要職能:負責人事、財務、文檔管理和計算機服務。
市場監管部主要職能:對旨在打擊限制競爭行為的措施進行評估并實施,阻止反競爭行為,決定豁免事宜,提出專家意見與建議。其中奧斯陸監管部主要負責食品日雜、基礎工業、金融、消費品及服務、能源、運輸、建筑、房地產、媒體及文化等行業,卑爾根監管部主要負責電信、醫療保健、公共汽車運輸、漁業及相關服務。
調查部主要職能:負責計劃并實施調查活動,包括突擊檢查以及舉證等。
根據2003年6月挪威議會決定,NCA將于2006年底前遷至卑爾根。2004年,NCA即在挪威第二大城市卑爾根成立辦公室,目前搬遷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3)、工作目標。NCA的目標是成為現化化及高效率機構。為此,積極引進新技術與新方案提高效率,簡化工作流程,更好地方便外部使用者及內部員工。其主要措施:一是從2004年6月1日起,所有律師和經營者均可以通過電子提交有關合并與股份收購等通報。二是通過電視會議加強奧斯陸與卑爾根兩個辦公室之間的溝通。三是改進網站界面,更方便上網使用。四是提高機動性,所有員工配備手提電腦和手機上網,能從任何地方方便登錄NCA網站。
三、挪威《競爭法》實施情況
1、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挪威位于歐洲外圍,人口少,而且由于成本昂貴,挪威市場對新加入者來說是一個挑戰,使之不易進入,因此許多挪威市場被本地相對較小的參與者占據優勢地位。這些市場沒有復雜組合,因此使有關各方的非法合作非常容易,其結果使顧客以及政府機構付出更高價格購買商品以及服務,納稅人最后買單,使本來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公共資金被轉到企業。正如NCA首席經濟師 Lars Sogard 所警告,“壟斷和卡特爾活動的直接后果是價格上漲,卡特爾通常導致價格上漲達25%”。OCED報告也顯示,一旦各方達成非法協議,商品價格通常上漲10-30%,在某些情況下可達到50%。因此,挪威對實施《競爭法》十分重視,努力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挪威所有經濟犯罪中,對卡特爾罰金最高。在過去的15年中,挪威已起訴超過40多起違反《競爭法》的卡特爾案件,其中30多起已結案,絕大多數接受罰金,違法者已付出約1億挪威克朗罰金并被處以沒收所得。2004年,關于卡特爾案,NCA搜獲證據4項,提起訴訟1項,檢查機關立案調查6項。針對新競爭法要求的公司合并信息報告制度, NCA制定了相應的表格并就如何填寫這種表格制定了詳細的規范,做了大量宣傳工作,使工商企業界以及相關律師咨詢機構都了解這項規定,并對未能提交報告或提交虛假報告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處罰。2004年,根據新《競爭法》,NCA收到了來自企業292起關于合并以及股份變化事宜的通報。
2、關注與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如2004年新《競爭法》頒布當年,NCA即處理了大量不同市場的事務,如提出了抵押注冊費下降、警報服務費下降、商用洗衣業增強競爭、公共汽車行業引進競爭等。2005年,監管重點對象是國內航空、國內運輸、零售以及食品。如在國內運輸行業,對挪威四大貨運公司Linjegods,Norcargo,Tollpost Globe和Danzas ASG Eurocargo處以1000萬克朗處罰,因為它們在托盤收費上采取了非法合作。2005年以后,NCA監管職能中重點加入了食品、醫療衛生以及自由職業者,如律師、咨詢工程師、建筑師、醫生以及牙醫等。根據一家挪威市場研究機構MMI調查顯示,挪威競爭法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工商界以及普通公眾都對NCA的工作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而且越來越多的人了解了NCA所從事的工作,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見,即NCA的工作對于增進企業競爭,降低價格以及使顧客有更多選擇方面做出了貢獻。公眾的信任、支持與理解對執法部門進一步做好工作至關重要。以下是對重點行業的監管情況。
(1)、食品業。據資料顯示,挪威食品零售價格比歐洲平均零售價高55%,比丹麥和瑞典高25%。目前,NCA正在努力尋找價格高昂的答案,參與北歐合作項目“從農場到餐桌”項目,專門研究這個問題,調查從食品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研究到底哪個環節使價格上升如此之高。挪威競爭監管部門認為,目前食品行業競爭還不充分,零售與批發主要集中在五大集團超市手中,導致產品價格高,顧客可供選擇余地少。一是擬開展一項計劃,使超市貨架開展競爭。二是正考慮通過一項強制措施,要求雜貨零售商每年通報其與主要供貨商與連鎖商所簽訂的協議。三是打擊違法行為。如NCA認為奶制品生產者Tine違法《競爭法》,并宣布對其實施4500萬克朗的罰金,并突擊檢查了奶制品生產者Tine以及雜貨連鎖店REMA 1000的辦公室,旨在搜查有關Tine與REMA 1000的相關協議。2004年4月,NCA禁止Norges Gruppen's 的批發商Joh-System AS 公司獲得競爭對手Engrospartner AS 公司的股份。Engrospartner AS向全挪威的加油站以及商亭供貨。合并后,該兩家公司的市場份額將達99%。因此,NCA禁止二者合并,并確信該合并將導致價格高漲。
(2)、電信業。在挪威,Telenor電信公司曾一支獨秀。在Netcom 電信公司1993年建立前,挪不允許任何Telenor的競爭者從事固話業務。北歐競爭管理部門在一份報告中指出,Telenor向其顧客收取的固話費明顯高于其它北歐國家的電信供應商,價格比芬蘭、冰島和瑞典高50%。由于中小企業建立固定基礎設施和成本高,且不贏利,目前競爭者均為租用Telenor網絡。這些競爭者實際上還是Telenor產品及服務的再次推銷者,這種情況使Telenor又很依賴競爭對手,嚴重影響競爭。為打破壟斷,鼓勵競爭,一是鼓勵建立可供選擇及可替代的基礎網絡,并防止被Telenor收購。NCA在這個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時刻監督此類合并以及收購行為。二是改進技術。IP電話等可降低網絡成本,導致競爭,降低價格。
(3)、航空業。挪威航空業經歷了一個時期的壟斷和高票價,在2002年挪威航空客車成立并開始經營國內航線業務后,挪威航空業競爭加劇,票價下跌,跌幅達40%。然而,低票價也限制了長期市場競爭。為此,挪威競爭監管部門同樣也反對利用競爭壟斷地位,擅自以低于成本降價,并通過該辦法在排擠有效競爭者成為壟斷地位后,再通過提價彌補以前的損失的做法,這種措施將不能形成連續有效的競爭,最終損害客戶。2003年,NCA要求SAS航空公司上報關于成本收入、交通量等月度報告,從中尋找證據。由于懷疑SAS公司在2004年5月至6月的國內航線上,通過損人利已的行為,濫用壟斷地位,試圖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NCA對SAS位于奧斯陸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繳獲了文件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并據此對SAS航空公司實施了2000萬克朗的罰款。
(4)、汽車業。在挪日常收入中,購車以及相關保養費占家庭年度預算的14%,因此在該行業引入競爭機制非常重要。歷史上的原因,由汽車生產者決定銷售以及售后服務等條款,只給其它市場參與者留下了很小的空間。目前,從丹麥進口汽車到挪威,可節省大量的錢,但一些消費者對此不清楚,另外一些人則擔心保修過期。為此,挪威總爭法監管部門一是與汽車行業相關協會合作,制定有關汽車維修與保養的相關資料以及維修標準價格表,并將詳細細節刊登在網站上。二是在非歧視的基礎上,賦予不隸屬于某一個汽車廠商的修車行進入汽車配件市場、設備市場等。三是汽車生產廠不得阻止獨立配件生產商向消費者以及車行供貨。
(5)、廢物回收業。挪威現行回收政策,誰污染準治理并回收,不同行業建立了回收公司,但實際上每個回收公司都在其領域內享有壟斷地位,回收公司決定服務價格并通常稱之為環保費,這些費用包括回收公司的日常費用,這種行為使其降低成本動力不足。競爭的不充分使社會及消費者付出了更多的開支。目前,NCA正在分析研究政府相關規定并擬提出修改措施。
(6)、醫療衛生業。醫療衛生消費占挪威GDP的5%左右,而且比例正在逐步上升。2004年開始,挪威競爭監管部門將醫療衛生領域作為其目標區域,關注花在病人身上的每一分錢,使該行業資源得到盡可能有效利用。主要措施:一是在盡可能的情況下,賦予私營經營者以同等地位參與競爭。二是專賣藥品專利期限滿后,其它生產者可以自由采用同樣工藝和原料生產該藥品,這將有利于藥品降價。2003年,市場上此類藥品銷售額達20億挪威克朗。
(7)、石油和天然氣業。考慮采取措施阻止美國兩家石油公司National Oilwell Inc 和Varco International Inc在挪威的分公司合并,這兩家公司均從事挪威大陸架石油和天然氣業務,這種合并將增強其在幾個市場的優勢地位。NCA認為這兩家公司合并后,將限制應用于石油天然氣鉆探和生產設備與配件業的競爭。
3、加強與國內外相關部門的聯系。
(1)、與國內其它部門保持密切聯系。一是與其它政府部門以及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如與挪威經濟刑事局、挪威金融監管局、挪威水資源與能源署、挪威郵政與電信局、挪威消費理事會、挪威消費者協會等有密切聯系與合作,這些合作有效促進了競爭政策的實施。如NCA與挪威中央銀行、挪威銀行保險與證券委員會聯合出版關于國際支付卡手續費的有關規定,與挪威水資源與能源署(NVE)合作出版能源市場監測報告等。二是加強與媒體合作。挪威是小國,信息透明度非常高。企業違法行為一旦在媒體上批露,對企業形象和信譽將造成不良影響。因此,NCA注重在媒體上批露相關信息,這對企業具有震懾力,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2004年,NCA在報刊媒體上批露信息達5311條,比上一年增長5.7%。三是與其它研究機構加強合作。如NCA高度重視該領域內專業人員的交流,鼓勵不同專業人員和研究機構的聯系,舉辦競爭論壇。每半個月舉辦一次由對《競爭法》感興趣的律師參加的午餐會,每月舉辦一次來自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國外專家以及內部員工參加的關于《競爭法》經濟問題的研討會。
(2)、挪威重視開展國際合作。根據《競爭法》第1章第7款的規定,“挪威執法機關可履行挪威與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協議,向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的競爭執法機關提交相應的信息”。挪威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國際合作:一是與歐盟委員會、EFTA監督機構、挪駐歐盟使團、EFTA秘書處以及其它國家政府機構等保持密切官方聯系。二是積極參加EEA合作論壇,從中了解正在討論的決定、擬制定的方針政策,表明挪威的觀點,力圖影響政策結果,為挪威工商企業界服務。三是協助境外競爭執法機關工作。如2004年5月,與歐盟委員會搜查Norsk Skog關于購買回收紙以及生產新聞紙方面可能限制競爭的證據,從挪威郵政局搜查商用包裹運輸法證據等。四是與歐盟、北歐相關競爭監管部門聯合出版報告。如2004年與北歐競爭監管部門聯合出版關于電信市場競爭的報告。五是注重與北歐國家加強競爭法案件的合作。由于許多公司在北歐幾個國家都有業務,因此,加強與其它北歐國家的相互合作格外重要。2001年3月16日,丹麥、挪威、冰島簽訂一項與處理競爭案件有關的協議,使其可以交換關于合并、卡特爾以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機密信息。2004年2月15日,瑞典加入該協定。目前,挪威正關注國際間卡特爾并與其它國家相關機構開展了密切的合作,幫助EFTA監督機構以及歐盟委員會反對卡特爾,并在當地調查取證提供協助。但由于挪威不是歐盟成員,不能參加新近成立的歐盟成員內部競爭監管機構相互交流信息的合作機制,這對于挪威來講是一個挑戰。
四、挪威實施《競爭法》面臨的挑戰
1、新《競爭法》實施以來,對執法機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執法人員更加熟悉了解EU/EEA法律法規情況,特別是在做出決定時需引用這些條款,使公眾更加了解執法機關所做的細致深入的工作,從而增強對其工作的支持與理解。如2004年,NCA花了大量時間,研究新《競爭法》實施后所出現的法律問題。同時,引入EU/EEA競爭法律綜合專家建設項目,加大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2、有關證據獲取不易且很難界定。收集準確和可靠證據是執法機關對案件進行正確評估和處理的依據。但是卡特爾等違法證據非常難獲得,主要原因是合作方式非常復雜,各作各方盡可能地隱藏證據。因此,執法機關通常通過調查以及突然襲擊等方式獲得證據。近來經驗顯示,許多此類材料通常都保存在私人住宅中。為此,有些人認為執法機關進入私人住宅搜查的行為過激,但挪威執法部門認為,比起卡特爾協議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來說,對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是對大多數公眾利益的保護,希望大家應該給予理解和支持。由于證據難以獲得,執法機關必須努力提高調查水平,尋找可靠證據。而且由于證據通常不太全面,因此如何對這些證據進行界定,區分各方責任十分重要,這也對執法機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如何更加注重保護中小企業利益。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必須根據需要量身定做。大企業擁有顧問、律師等專業人才,能保證它們準確報送信息,填制相關表格,其利益能夠得到保證,但對于大多數缺乏相應資源的中小企業來說,必須努力研究相關措施,照顧其利益。
4、如何進一步引導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時遵守《競爭法》。由于新《競爭法》頒布實施時間較短,因此,如何加大宣傳力度,使工商企業界深入了解該法,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與經營水平,提高行業自律十分重要。工商企業界還要引進和使用通曉EU/EEA競爭法律的專業人才,這樣可以避免使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不懂法而出現違法行為,減少卷入被競爭執法機關調查的機會。但這對非大型企業來講,存在著增加人力成本的問題。
五、啟示與建議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其自由競爭的規則將自動適用于我國。為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挪威《競爭法》實施情況,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199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部競爭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有力地規范了國內的競爭行為,但該法內容過于簡單,1997年,我國又制定了《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國際貿易競爭行為的法規。除此之外,我國還存在許多規范競爭行為的法規與規章。但是我國競爭法還未形成體系,一些新的違法競爭的行為未列入其中,在反壟斷方面還是空白。特別是入世后,外資進入對我國一些相對脆弱的工業、服務業造成了相當大的沖擊,此時引入《反壟斷法》,能更好地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充分發揮WTO給我國帶來的長遠利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許多產業都已經出現了壟斷現象,其負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開始顯現。與WTO自由貿易規則相適應,應進一步充實完善相關立法,特別是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2、構建權威高效的執法機關。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以及反壟斷執法功能分散于國家工商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機構。利用優勢壟斷地位的往往為一些規模大、實力雄厚的國內企業或跨國公司,另外政府及其部門也有可能成為執法對象,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和足夠大的權威性。因此,一是進一步明確與界定執法機關職能,力求高效、權威。二是選拔一批專業人才,特別是經濟、法律方面的人才充實到該機構中來,同時加強現有人員培訓力度。三是積極應對跨國公司進軍中國的情況,加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四是采用先進技術,提高證據搜查的準確度、縮短案件處理的時間等。五是為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對于執法機關案件處理嚴格時間表。
3、加大制裁力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來取得很大成績,但是假冒偽劣行為仍然嚴重,各種違法競爭法的行為層出不窮,對違法者制裁力度不夠、執法不嚴以及腐敗現象是其中的主要原因。為此,一是嚴厲打擊黑惡勢力以及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對違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執法人員也要加強監督,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二是加大金融處罰力度。目前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罰款金額跨度大,最高限額偏低的情況。如監督檢查部門對串通招投標,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行為,根據情節僅處以一萬元以上或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監管部門罰款數額空間太大,不易操作,也給腐敗有了可乘之機。另外,罰款金額對于一個大企業通過違法獲得的非法利益相比,缺乏足夠的威懾力。相比挪威,NCA認為挪威奶制品生產者Tine違法《競爭法》而對其宣布實施4500萬克朗罰金就有較強的威懾力。為此,可根據企業營業額或投標額的百分比進行處罰,增加其違法成本。三是加大刑事處罰力度。挪威認為違反《競爭法》可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并對嚴重者處以最高六年的監禁。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側重經濟處罰,且數額偏低。為此,除經濟處罰外,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對情節嚴重的當事人判處有期徒刑。四是采用各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全社會的支持與共識,提高自覺守法的責任感,對舉報違反公平競爭的有功人員加大獎勵力度。
4、解決行政性壟斷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些行業成為了壟斷行業并在其發展中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在新的形勢下,繼續保持過度壟斷必將對社會發展不利,而且這些行業大多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一是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及環保、郵電等公益事業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業的監管,對其重大價格調整要舉行聽證。二是要努力采取措施,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競爭,努力打破行業壟斷,促進行業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