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的沿海大陸架地區蘊藏了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造就了其獨具特色的海上油氣產業。挪國土南北狹長(最南端到最北端直線距離約
油氣產業是挪威經濟的支柱,產值占其國民生產總值(GDP)的近四分之一。根據英國能源公司BP發布的《世界能源統計年鑒》,截至2012年底,挪威可采石油儲量約占全球儲量的0.4%;可采天然氣儲量約占全球儲量的1.1%。因本國經濟體量較小,挪威的油氣資源主要用于出口,按照能源咨詢公司KBC Market Services的統計,2011年挪威是世界第七大石油出口國及第三大天然氣出口國。
一、挪威海上油氣開發的現狀和主要經驗
目前,挪威大陸架在產油田總數為76個,61個位于北海,14個位于挪威海,1個位于巴倫支海。這些油田在2012年日產原油190萬桶,全年產天然氣1110億立方米。除挪威本國企業外,目前已有近50家外國石油公司在挪威大陸架經營油田,其中包括了英國的BP,荷蘭皇家殼牌,法國道達爾,美國雪佛龍、康菲、埃克森美孚,意大利埃尼等世界最大的能源企業。中國的中海油服公司于2008年收購了挪威阿威克海上鉆井服務公司全部股權,向挪威國家石油公司提供平臺租賃服務,間接地參與了挪威的油氣活動,但尚未有企業直接參與挪海上油氣的開發。
一直以來,挪威對外國公司參與其海上油氣開發態度比較開放,總體持歡迎態度。在其發展海上油氣產業的過程中,外國公司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上世紀60年代末在北海發現的第一塊大油田Ekofisk迄今仍由美國的康菲公司作為主運營商。上世紀70年代挪威建立起自己的石油企業后,政府曾一度要求國有資本在每個油氣開采項目占到50%股份,但1993年后該項規定被廢止,修改為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是否需要挪威國有資本參與以及參與的份額。
從國際趨勢上看,隨著陸地油氣資源開采峰值已過,海洋油氣開采進入黃金期,從陸地向淺海、深海要油氣資源已是一大趨勢,全球近十年發現的大型油氣田中海洋油氣田已占60%以上。海洋石油特別是深海石油,是彌補石油供需缺口的重要來源。
挪威的海上油氣田項目(尤其是大型油田)投資巨大(可達千億人民幣),布局涵蓋了海上平臺、采油船、輔助船只、水下工程設備、海底裝置、運輸管道、近海陸地支持設備等,整體設置科學,管理先進,尤其強調生產過程的安全控制;項目進程包括了前期勘探、開采、維護、擴大再生產乃至后期油田處置,全程注重盡可能減少對環保的負面影響。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挪威海上油田的安全生產狀況和環境保護措施均處于世界領先水平。
圖1 挪大陸架一處海上油田的布局
挪威在發展海上油氣過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產業鏈,在海上油氣研發、勘探、開發、油氣運輸、煉化、環保等方面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居世界領先地位。有專家認為,從各類工程技術的綜合應用角度考慮,挪威是世界上海洋油氣技術最好的國家之一。例如:挪威的海上鉆井深度一般為
挪威油氣項目招標過程為油氣開發活動的前期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同時也為下一步開發和經營奠定了良好基礎;在油氣開采過程中,油氣經營者合作關系清晰,權利義務明確,各持證公司之間,持證公司和運營商之間以及持證公司和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關系都被明確地規定在法律條文和許可條例中,這又為油氣開發項目科學有效進行提供了重要條件。
為保證博采眾家之長,挪威海上油氣很少有單方參與的項目,有些項目參與公司甚至達到十多個。其中既有國際知名的大公司,也有擁有一技之長的中小型公司。共同合作開發的過程,也是相互了解,掌握國際海洋油氣領域最新動向的過程。
海上油氣開發最大的風險來自勘探的不確定,挪政府為鼓勵勘探活動規定勘探費用可以在稅前抵扣或由政府按約定的比例直接返還企業。
挪威大陸架海域全部面積約204萬平方公里,挪威石油管理局預計約有一半的海域(100萬平方公里)下可能蘊藏有油氣資源。目前,北海、挪威海一部分及巴倫支海南部已向油氣活動放開,面積約52萬平方公里(這部分面積中已授予許可證的區域約20%)。挪大陸架仍有廣闊區域需要探索,而且隨著條件的成熟和技術進步,未來挪政府必然逐步開放更多區域。
圖2 挪大陸架海域對油氣活動的開放狀況
二、挪威油氣管理體制
早在海上油氣開采之前,挪威政府就明確了國家對油氣資源的擁有權及對油氣資源的管理權限。隨著油氣工業的逐步發展,挪政府相應建立了較為完善科學的管理體制,其油氣政策的最根本出發點是確保國家通過對資源的合理管理以保障挪威社會及人民的福利。政府要保證相關政策的透明性、可預見性,以便于石油公司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
在整套管理體制中,最為重要的幾個部門是議會、石油能源部及石油管理局,政府其他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代表國家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各單位的關系如下圖:
圖3 挪油氣管理體系中各主體關系圖
挪威議會(Stortinget)是油氣領域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工作是立法,制定挪威油氣資源管理的政策框架,及審議油氣政策執行情況。議會還對油氣領域的重大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例如開放新的區塊進行油氣活動,審批重要的開發項目等均要獲得議會的許可。
挪威石油能源部(MPE)代表政府貫徹議會制定的政策并對油氣資源管理進行監管。其下屬的挪威石油管理局(NPD)在油氣行業管理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具體實施政策的執行機構,也承擔著提供建議的咨詢功能,負責許多具體事項的審核及專業研究報告的發布。
除此之外,勞動部下屬的挪威石油安全局(PSA)、環境部下屬的氣候與污染署、漁業部(現劃入貿易與工業部)下屬的海岸管理局分別負責技術和運營安全、污染控制、工作環境監控、突發事件應對、溢油事件處理等。財政部負責油氣行業的稅收征管及石油基金的管理。
除行政管理手段,挪威政府還通過國有企業直接參與挪海上油氣產業以保障國家利益。其中,挪威國家石油公司(Statoil ASA)是挪威規模最大的企業,在全球30多個國家開展運營活動,也是挪威唯一入選《財富》世界500強公司的企業。國家石油公司創立初始為國有獨資企業,經過私有化后挪威政府目前持有該公司67%的股份。國家全資所有的Petoro公司和Gassco公司則分別負責管理國家直接財政收益[1]及天然氣運輸業務。挪威石油能源部代表國家行使在這三家公司的股東權益。
三、申請許可證
許可證制度是挪油氣政策的基石,1996年頒布的29號石油法案是許可證制度的法律基礎,此外根據歐洲經濟區協議(EEA)[2],挪威的許可證制度還要遵循歐盟在碳氫化合物能源使用方面的指令。
許可證是企業參與挪海上油氣開發的“營業執照”,企業在挪威從事海上油氣開發均需獲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許可證也是一項“權益”,它賦予了持證公司在規定區域內專有勘探和生產的權利,許可證可以被轉讓。許可證還是一張“契約”,對持證公司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具體的條款和要求。每份許可證可以由一個企業單獨持有,也可以由幾個企業共同持有。
(一)對持證公司的資格要求
想要申請挪威海上油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其一,申請企業必須是在挪威,或者是在其它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注冊的股份公司。
其二,注冊在挪威的申請企業最低注冊本要求為100萬挪威克朗。如果是在其它EEA國家注冊的公司則要符合注冊國的有關要求。
其三,申請企業的母公司必須向石油能源部做出擔保承諾:一旦在油氣開發過程中出現污染或人員傷亡事故,母公司要承擔向挪威政府或第三方機構賠償的連帶責任。
其四,要通過挪威當局的資格審查。挪威當局對持證公司和實際運營商[3]的資質要進行前置審批。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及油氣行業的專業能力。在專業能力審查中,一般要求申請企業在挪威的員工必須在地質、地理、生產工藝及其他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專業競爭力。此外,對實際運營商的要求更多,運營商應具備足夠的資源和人力從事管理并開展各項運營活動。
資格審查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申請企業向石油能源部的勘探部門(Exploration section)提出申請,石油能源部收到申請后將指派石油管理局啟動評估程序。石油管理局(NPD)和石油安全局(PSA)將到申請企業召開一次啟動會議,聽取企業的情況介紹,而NPD和PSA將介紹評估的有關詳細信息;雙方共同就接下來的估評進程進行協商(日程、會議次數及地點)。一般而言,啟動會議后通常還將召開兩次評估會議,由申請企業闡述并證明其有關情況及能力。在此過程中,政府可提出一些強制要求并要求申請企業在規定時間前完善。
(二)招標程序
在挪威,只有議會有權決定是否開放某一區域進行油氣活動。若政府想在某個新區塊進行招標,石油能源部要負責開展評估工作,綜合考慮涉及該區域的各種利益,包括油氣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及可能的污染風險、油氣活動對工商業的影響及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工商業協會、其他社會組織均可發表意見。石油能源部必須公布評估報告,各相關利益方有3個月的時間提出意見。最終將由議會審議并做出決定。
發放許可證是通過招標完成的,招標程序包括如下步聚:
提名-公布-申請-評估和協商-許可證授予
招標程序啟動的第一步是提名擬召標的區域,石油能源部會邀請企業參與提名,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前提交計劃,石油能源部將依據企業的提名來決定最終納入招標程序的區域。
第二道程序是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招標區域,申請各區塊所需要的條件等。石油能源部和石油管理局將在官方網站公布消息,并通過信函的方式通知有關公司。
第三道程序是企業申請,在此過程中一家企業可單獨申請,也可幾家企業簽署區域共同利益協議(AMI)后組成聯合體共同申請。在實踐中,石油能源部比較傾向于聯合體申請的方式,這樣可以充分發揮每家公司的專長。
第四道程序是政府對企業評估,雙方要進行一系列協商。石油能源部(石油管理局)將根據不同區域的情況對申請者的地質勘察能力、技術水平、資金實力及石油專業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還要與申請者召開會議討論工作義務、項目啟動時間長度、項目進程安排等內容。在此過程中,對以聯合體形式提出申請的申請者,石油能源部可以對AMI協議進行調整,加入其他申請者,石油能源部還將指定其中一家企業作為運營商。
評估和協商完成后,石油能源部將通知申請者關于許可證的各項條款及相關利益細節,申請者有一周的時間考慮是否接受。
最終,在政府和企業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經由國王出席的御前會議批準,石油能源部將向中標企業授予許可證。
按挪威法律規定,招標程序應遵循客觀性、非歧視性以及公開的準則,招標過程更近似于政府與企業共同的協商談判而非政府單方面的審核。
(三)兩種招標制度
挪威首次海上油氣項目招標始于1965年。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現在挪政府將海上油氣招標分為一般性招標以及成熟區域招標(APA, Awards in Predefined Areas)。APA制度始于2003年,其招標程序相對簡化,但政府在招標條件中對油氣開發活動的時間進度要求較嚴,目的是使頒發出的區域能快速、高效地被勘探和開發。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一般性招標的區域是不確定性較大的前沿地區,這些區域人類所掌握的地質資料等情報較少,技術挑戰大,已建成設施少,但蘊含著重大新發現的前景;而APA區域的特征是地質條件已熟知,技術挑戰相對較小,有些區域甚至已有較完善的發展規劃或較好的基礎設施條件。不同招標制度所頒發的許可證對持證公司的要求也有較大差異,關于這一點后面將詳細介紹。
目前,一般性招標每兩年舉行一次,現在已完成了22輪招標。以第22 輪招標為例,石油能源部于2012年6月底宣布啟動招標工作,申請投標截止日期為2012年底,2013年6月石油能源部向29家公司發放了24份許可證。而成熟區域招標每年舉行一次,2014年的招標工作已于4月啟動。
(四)持證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每張許可證授予了持證人在特定地理區域內油氣勘探、生產,獲得所產油氣所有權的獨家權利。許可證可以轉讓,當然受讓公司必須符合石油能源部規定的各項條件并通過審核。同時,每張許可證也規定了持證人相應的義務。
在前期階段,許可證規定持證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有關程序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包括探測獲取地震數據、開鉆試驗井等)。一般而言,一般性招標授予的許可證將給予6至10年的勘探期,而APA頒發的許可證勘探期最短為3年,長至5-6年。
在勘探期結束前,持證公司必須向石油能源部提交發展和運營計劃(PDO,Plan for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如逾期不提交將導致許可證失效。
提交PDO并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持證公司須申請將許可證延期,持證公司只能保留提交了PDO計劃的區域,許可證中包含的其它區域必須放棄。延期后持證公司方可開始油氣開采活動。通常一般性招標授予的許可證的發展與生產期可延長至30年,特殊情況可延至50年。但APA授予的許可證的發展與生產期一般只有10年。
最后,持證公司在許可證到期或項目終止前2-5年需準備停產計劃并報石油能源部批準。停產計劃應包括設施處置方案以及環境影響評估(EIA),EIA必須征詢公眾意見。
(五)持證公司的協商機制
如前所述,多個企業中標一份許可證已是常態。在這種情況下,許可證的運作類似于一個不具法人身份的聯合體。所有持證公司派代表組成一個管理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并根據各自的股份確定投票份額。
獲得許可證后30天內,各持證公司必須簽訂一份經營協議(Agreement on Petroleum Activities)。該協議含兩個附件:附件A ——共同經營協議(JOA),附件B ——會計標準協議(AA)。簡而言之,經營協議界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確立了相關議事規則。
與一般意義的商業合同不同,經營協議(包括兩個附件)不是由各個持證公司談判達成的,而是由政府制訂的。除個別獨立條款,整份協議其實是一份標準化的合同。該協議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經過石油能源部的批準。
石油能源部在授予證可證的同時將指定運營商,由其負責油田的日常管理和經營。運營商的行動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許可證規定的條件、經營協議的約定以及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兩個附件中JOA的主要條款包括:管理委員會、經營費用支出、違約條款、經營者變更、油田開發、風險控制、石油產品的處理、開采活動的終止及放棄等,確立了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的原則。AA則明確了財務會計方面的具體條款。
四、挪威油氣行業的稅費
自油氣行業繁榮后,油氣稅收一直是挪威最大的財政收入來源。以法國能源巨頭道達爾為例,道達爾(挪威)2010年向挪威繳納了210億克朗(約合35億美元)的稅款。當然,挪威的油氣稅收政策的出發點是既保證挪威人民和社會利益,同時也要使公司獲得應有的收益。在此原則下,為鼓勵企業到挪威大陸架開發油氣資源,挪威政府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對石油稅收體制也一直在進行相應的調整。現在,在挪威大陸架經營的石油公司除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8%,2014年起為27%)外,還要繳納石油特別稅(稅率50%[4])。雖然稅率偏高但公司可享受各種抵扣以降低實際納稅負擔。除所得稅外,公司還需繳納環境稅、區域費等。具體內容見下表:
企業所得稅 | =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 ×企業所得稅率 | ||
應納稅所得 | = 公司營運收入 - 營運支出 - 固定資本折舊(6年) - 勘探、研發、停運支出 - 環境稅及區域費 - 財務成本 | |||
石油特別稅 | = 石油特別稅應納稅所得 | ×特別稅稅率 | ||
應納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 特別抵扣項(Uplift,總投資的7.5%,計4年) |
下面,對上表的各項內容作簡要介紹:
首先,稅務機關計算公司的營運收入[5]時,為避免關聯交易等問題,會引入規定價格(Norm Price)制度。目前規定價格主要適用于原油及液化天然氣(NGL)的銷售,天然氣的銷售仍以市場價格為主。規定價格由石油價格委員會(PPR,Petroleum Price Council)制訂,通常每季度修改一次,如果遇到油價變動頻繁的時間段則每月修改。委員會在制訂價格前會從企業收集信息并與企業協商。
固定資本折舊是指企業投資于生產設備、運輸管道等油氣設施方面的費用可以在稅前抵扣,折舊率每年為16.67%,分6年抵扣完,且可以從投資發生當年開始抵扣(不必等到設施建設完成時)。實際上一般設施的使用壽命都會超過6年,因此這項規定對企業是有益的。
為降低企業勘探風險,促進技術進步,企業的勘探[6]費用、研發投入、以及停產期間處置相關設施的費用可在稅前抵扣。為鼓勵新企業進入大陸架以及鼓勵更多的油氣勘探,自2005年起,處于不納稅年度的企業(無法進行稅前抵扣)其勘探費用可以向直接挪政府(石油稅辦公室)申請返還。企業從挪威政府所能獲得最大返還金額為總開支的78%,這樣可大幅度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環境稅包括二氧化碳(CO2)稅和氮化物(NOx)稅。持證公司必須為在開采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和氮化物繳稅。二氧化碳稅按每立方米天然氣或每升石油0.96克朗征收(2013年標準),而氮化物稅按每千克氮化物17.01克朗征收(2013年標準)。
區域費(Area Fee)是持證公司在勘探期結束進入開采期后需交納的費用,按許可證所涵蓋的面積繳納。自2007年起,持證公司第一年按3萬克朗/平方公里繳納,第二年按6萬克朗/平方公里繳納,第三年按不超過12萬克朗/平方公里繳納。持證公司在向石油能源部提交發展和營運計劃(PDO)后區域費還有可能被豁免。
以上是關于企業所得稅內容,在計算石油特別稅時,還要額外扣除特別抵扣項(石油稅法案中稱之為Uplift)。由于油田的運營是一項長期工作,持證公司必然要持續投資,因此Uplift設置的目的是鼓勵企業對油田的持續投入。目前的規定是每年可扣除全部投資(包括固定資產等)的7.5%,期限是4年(從投資發生之年起),這樣公司投資總額的30%可以從稅前抵扣掉。
需要注意的是,持證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實際享受了雙重優惠,以折舊的形式從所得稅稅前抵扣,又以Uplift的形式從特別稅稅前抵扣了一部分。但上述優惠僅限于公司本身擁有的設施,如果公司采用租賃設備的方式則只能將租金以營運支出的方式抵扣。
[1]國家直接財政收益簡稱為SDFI,1985年挪威將國家石油公司在挪大陸架上的油氣開采股份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與國家石油公司商業運行相掛鉤,成為公司資本;另一部分則變成國家直接財政利益,由國家委派的公司直接管理,其所得油氣收入成為政府直接財政收入。
[2]歐洲經濟區(EEA)是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為挪威、瑞士、冰島、列支頓士登4國)與歐盟(EU)達成的一項協議后,于
[3] 如果一份許可證有兩家及以上持證公司,將指定其中一家企業作為運營商負責油田的日常運作。
[4] 2013年挪威上屆政府提出議案將特別稅稅率提高為51%
[5]石油公司的收入并不是都與油氣開采有關聯,石油稅收方案對哪些經營活動收入列入石油稅收對象有明確劃分。
[6] 勘探活動包括地震探測、開挖試驗井、收集分析地質數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