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政策
1996年6月2日生效的《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產生、內容和終止、勞資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福利報酬、就業(yè)及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勞資糾紛的解決等做出了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簽訂工作合同
雇用員工的依據是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為試用期(不長于3個月)、定期和無限期三種,雇主有責任在員工開始工作7天內確認合同的種類。
解除工作合同
解除合同須提前通知員工。雇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須提前兩周
通知;雇用期6個月以上的,須提前1個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須提前3個月通知。公司遇取消、破產、改組時,可將通知期縮短至1個月,但須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合同,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合同,通過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獲得相當于通知期的工資賠償。如雇主不同意,員工可向勞動法庭起訴,要求賠償。無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書面通知。
勞資糾紛由勞動法庭審理。
勞工報酬
工資的種類有:計時制、計件制、時間+獎金制和混合制,降薪必須改變原工作條件,提薪無需員工同意。法定工作時間為:一晝夜不超過8小時,一周不超過42小時。從2001年5月1日起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加班加點應有額外的報酬。工作一年后,根據工齡和職位不同,雇員享有18-26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
二、簽證:
短期商務簽證
中國公民持因私或因公普通護照赴波蘭進行短期商務活動,需憑波方邀請函原件或復印件,在其駐華使館或總領館辦理“05”簽證,簽證一般為一次出入境有效,并經常加注不得在波蘭境內延期字樣。
居留
外國人入境后,如在賓館以外的居民區(qū)內居住應憑房主出具的準予居住證明到當地區(qū)政府辦理居住許可,有效期與簽證期相同,入境一年后可申請最多兩年的居留卡。
就業(yè)簽證
中國公民持上述護照到波蘭就業(yè),需憑波方雇傭單位為其申領的勞動許可證在波蘭境外辦理“06”工作簽證。
免簽證
持中國外交、公務護照入境可免簽證。如需要在波蘭境內居住,應到波蘭內務部管理外國人合法居留處報到并加蓋落地章。
三、工作許可
外國人在波蘭工作必須獲得就業(yè)簽證和臨時居留卡。外國人在波蘭工作須由其雇主向地區(qū)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一級政府管理部門核發(fā)工作許可證(臨時或正式)。
四、社會保障
在波蘭工作的外國人必須交納健康保險,交納的基數為基本工資減去已繳納的社會保險的金額,交費額為基數的 8%。雇主有責任以雇員和自己的名義向社會保險公司交納下列保險費:
(1)退休保險(工資額的19.52% )--雇主和雇員各承擔一半。
(2)殘疾補貼保險(工資額的13%)—雇主和雇員各承擔一半。
(3)事故保險(工資額的1.62%)—雇主全部承擔
(4)病假(包括產假)補貼保險(工資額的2.45%)—雇員承擔全部。
雇主還須承擔勞動基金(工資額的2.45%)和職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資額的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