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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對雇用外國人的法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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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波蘭對部分國家開放勞動力市場

 

波蘭入盟時即按對等原則向英國、愛爾蘭和瑞典三國完全開放了本國勞動力市場。自2007年1月1日起,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公民獲得波蘭勞動市場的完全市場準入資格,即在波蘭從事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自2007年1月10日起,波蘭取消對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列支敦士登、盧森堡、荷蘭、德國、挪威、瑞典公民的勞動市場準入限制。

 

目前波蘭對歐盟成員國所有國家,歐洲經濟區國家(EFTA)和瑞士聯邦的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員完全開放勞動市場,在波蘭從事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波蘭有關外國人在波蘭工作的法律基礎

 

波蘭有關外國人在波蘭工作的主要法律有:

 

- 2004年4月20日《就業促進和勞動市場機構法》[1]第87條和第88條;

- 2006年7月21日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關于對在波蘭共和國完成由外國雇主提供的出口勞務涉及的外國人簽發勞動認可和許可的令》[2];

- 2006年7月21日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關于對外國人簽發勞動認可和許可時無需考慮地方勞動力市場情況和簽發勞動認可和許可條件的若干情況事令》[3];

- 2006年8月30日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關于外國人從事勞動無需獲得工作許可事令》[4];

- 2006年7月21日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關于外國人在波蘭共和國領土從事的工作領域限制令》[5]。

- 2003年6月13日《外國人法》[6];

- 2006年7月14日《歐盟成員國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入境、居留和離境法》[7];

- 其他相關國際和雙邊協議。

三、 外國人在波蘭工作所需相關文件的辦理程序

 

1.工作許可

 

除波蘭開放勞動市場的部分國家公民外,外國人在波蘭工作必須獲得工作許可。

外國人在波蘭申請工作許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獲得工作許可承諾函(przeczenie),工作許可承諾函是非正式許可,而是波蘭主管勞動部門認定該外國人符合在波人事其所申請的工作的文件,是擬在波蘭工作的外國人申請在波蘭合法居留文件的基礎。外國人依據工作許可承諾函在波蘭駐該外國人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工作簽證,在獲得工作簽證后,外國人可持工作簽證來波,并根據工作簽證辦理正式的工作許可。因此,工作許可承諾函也可稱為“預備許可”。

 

第二階段,在獲得波合法居留文件后,可以發放正式工作許可。如果在遞交申請之日,該外國人擁有與在波蘭完成工作相關的合法居留文件,在發放正式工作許可時,無需要求之前的工作許可承諾函。

 

工作許可按一式三份簽發,一份由簽發機構(勞動局)保留,兩份給外國雇主,其中一份給勞務人員。

 

2.工作許可簽發機構

 

除瑪佐夫舍省外,其他各省由省督簽發,申請勞動認可和許可在省督府社會政策司及所屬地區各地方相關辦事處辦理。

 

瑪佐夫舍省省督委托省勞動局華沙局局長和其副手簽發外國人勞動認可和許可,申請辦理機構為省勞動局華沙局及該局在瑪佐夫舍省各地方分部。

 

3.工作許可申請人

 

外國人工作許可(含承諾函,下同)申請人分兩種情況:

 

1) 波蘭企業自己雇用外國人

如果波蘭企業自己雇用外國人,則由波蘭企業作為雇主向其所在地省督為其外國雇員提出工作許可申請,也可以由雇主的全權代表或委托人以雇主的名義提出。

 

2) 波蘭企業從外國公司進口外國勞務

如果波蘭公司不是自己雇用外國人,而是由外國公司向其出口勞務(us?ugi eksportowe),則由外國的勞務出口公司作為雇主向出口勞務所在地的省督提出,也可委托其他人以該外國公司的名義提出申請,接受勞務的波蘭公司為外國公司申請的工作提供協助。

 

4.工作許可辦理程序

 

1) 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出口合同或項目分包合同

如果波蘭企業自己雇用外國人,必須首先將所需雇用外國人的工作崗位在波蘭所在區的勞動局或在媒體(報紙、網站等)上面向波蘭人進行公開招聘,一般要求在媒體上公開招聘的時間不短于兩個星期,在無人應聘或無合適的人員應聘后,波蘭企業可以雇用外國人并與應聘的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進行公開招聘、但無法找到當地合適雇員的材料,將作為雇主為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必須提交的正式文件。

如果波蘭公司是以進口外國公司勞務的形式使用外國人,首先由波蘭公司與出口勞務的外國企業簽訂勞務出口合同,或者項目分包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出口勞務的種類、崗位或專業以及與波蘭崗位和專業分類相關的工作內容,外國企業作為雇主提出工作許可的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工作許可不需考慮當地工作市場的情況,不需在區勞動局、報紙和網上招聘。但波蘭公司還應提供在當地無法招聘到合適人員的證明。

 

2) 交費

在申請工作許可時,應繳納的手續費為波蘭現行最低法定工資;在申請工作許可延期時,應繳納的手續費為波蘭現行最低工資的50%。交費后應保留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應包括:

 

●付款單位名稱(名稱和地址);

●付款名義(預備許可/正式許可/或者延期預備許可/正式許可);

●申請辦工作許可外國人的姓名;

2007年1月1日起,波蘭最低工資為936.00茲羅提,50%為468.00茲羅提。

 

3)需遞交的文件

各省省督根據本省的情況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略有差異,但基本比較一致。

 

- 工作許可承諾函所需文件

以勞務出口形式(波蘭公司通過與外國公司簽訂合同成建制向波蘭引入外國勞務)在波蘭為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承諾函所需材料主要為:

 

●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表(勞務出口類);

●外國人個人情況問卷;

●波蘭公司的有效的營業執照(KRS);

●波蘭公司經過公證的成立文件復印件(國家注冊法院最新登記

記錄、公司協議、公司經營活動有關證明、公司章程);

●波蘭公司統計號碼(REGON)證明復印件;

●波蘭公司稅務登記號碼(NIP)證明復印件;

●波蘭公司前一年所得稅報告(CIT8,表示本公司贏利);

●波蘭公司表示本公司上年度利潤的其他文件;

●波蘭公司不欠稅證明(有效的);

●波蘭公司不欠社會保障稅(ZUS)證明;

●外國人護照所有簽注頁復印件;

●外國人的學歷、職業技能證明,必須滿足招聘時的條件(包括

宣誓翻譯譯成波文的翻譯件,勞務團體內每人);

●申請工作崗位的內容(勞務團內每人);

●由宣誓翻譯譯成波文的勞務派遣證明文件;

●勞務出口目的地或者波蘭公司總部工作所在區政府招聘結果

或勞動服務地勞動局關于當地勞務市場情況的有關說明材料;

●波蘭刑事注冊法院無犯罪證明(勞務團內每人);

●波蘭公司前一個月交納社會保障稅文件(ZUS DRA報告);

●與外國雇主簽訂合同的在波蘭有總部的公司的注冊文件;

●外國雇主營業執照(包括宣誓翻譯譯成波文的翻譯件);

●勞務合同復印件(波蘭公司與外國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

●辦理工作許可手續費交費收據。

 

- 領取正式工作許可所需文件

外國勞務在獲得工作許可承諾函后,據此在本國的波蘭大使館申請工作簽證(D/08簽證),外國勞務持工作簽證進入波蘭,在波蘭領取正式工作簽證。因此,在領取正式工作許可時,需提交的文件為:

●工作簽證(D/08簽證)或居留卡復印件;

●在波蘭居住地的證明。

 

- 辦理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所需文件

如果上、下工作許可時間連續,原工作許可工作崗位和內容未發生變化,外國雇主在工作許可到期前30天可以申請延期工作許可。

辦理工作許可(含承諾函)延期所需文件:

●延期申請表;

●外國雇主支付手續費的付款憑證(最低法定工資的50%);

●在波蘭辦的無犯罪證明;

●與外國雇主簽訂合同的波蘭公司有效的營業執照(KRS);

●按行政法75節雇主的聲明;

●公司全體人員表;

●申請崗位的工作內容。

 

注意:在遞交申請時,必須向勞動局工作人員出示護照、簽證、省長簽發的在波蘭短期居留的決定和居留卡的文件原件。同時,遞交的所有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

 

5.工作簽證

 

擬在波蘭進行工作的外國人應在本國的波蘭大使館申請工作簽證,即D/08簽證[8]。

 

根據2003年6月13日通過的外國人法(法律公報第128期,文號1175)中關于給外國人簽證的規定,向外國人簽發的工作簽證為定期簽證,最長為1年。

 

發放或拒絕發放工作簽證是由波蘭駐申請簽證的外國人的戶口所在地城市使領館的領事決定。

 

持有波蘭工作許可承諾函的外國人可以獲得工作簽證。簽證規定的在波蘭居留時間應與工作許可承諾函中規定的時間相同,最長為一年。

 

在波蘭駐中國使館申請工作簽證,提供的中文文件必須翻譯成波文或英文。主要文件為:

 

- 團組個人護照有效期必須超過簽證有效期90天。中方必須注意所有勞務人員的護照是有效的(護照有效期必須在離波90天以上)。

- 申請表要書寫清楚,1張免冠彩照(35*45mm

- 由出口服務地點的勞動局發放的工作許可承諾函。

- 需提供3萬歐元保險額的1個月的醫療保險,此保險包括醫療和將病人送回中國的費用。

- 擁有支付在波蘭境內居留一個月的資金證明(300ZL/天.人或600元人民幣/天.人)

- 有時需要和領事面談。

 

簽證延期只能辦理一次。簽證延期申請時間:短期簽證(從第一次入境起在6個月期間內的3個月內)的延期申請需在簽證居留期滿前7天遞交;長期簽證(居留期1年內)的延期申請需在簽證居留期滿前14天遞交。延期申請文件需由宣誓翻譯譯成波文,原件需出示給相關部門。

 

6. 工作許可簽發程序時限

 

根據1960年6月14日《行政訴訟法》[9],對工作許可(含承諾函)的審批期限為:自申請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

 

7.工作許可(含承諾函)的撤消

 

如果發現以下情況,主管省督可以撤消外國人的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

 

1) 外國人非法打工;

2)     外國人失去勞動授權;

3)     頒發授予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決定時的環境或理由發生了變化;

4)     頒發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時的原因終止;

5)     外國人為雇主所執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根據勞動監察部門的申請撤消外國人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

    撤消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雇主有義務立即解除與外國人的合同;如果外國人代表雇主,應立即取消其代表資格。

 

8.上訴

 

如果申請人不滿意對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的審批決定,可以通過省督(瑪佐夫舍省為華沙勞動局局長)向波蘭勞動和社會政策部提出上訴,上述期限為:自決定頒布之日起14天內。

 

9.對雇主雇傭無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的處罰

 

雇主雇傭無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或者不是法律允許的可免于申請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

 

根據2006年7月21日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關于對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的方式和條件事令》[10]第4.1.4條,省督可以拒絕頒發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如果雇主違反《就業促進和勞動市場機構法》,并且其違法行為在執法檢查中被認定,自執法檢查書出具之日起1年內,不予頒發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該令第4.3.3條規定,外國人違反《就業促進和勞動市場機構法》并被執法檢查查出,自執法檢查書出具之日起1年內不予頒發工作許可承諾函或正式工作許可。

 


[1] 見Dz. U. z 2006 r. Nr 99, poz. 1001及修訂。

[2] 見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3。

[3] 見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4。

[4] 見Dz. U. z 2006 r. Nr 156, poz. 1116。

[5] 見Dz. U. z 2006 r. Nr 141, poz. 1005。

[6] 見Dz. U. z 2003 r. Nr 128, poz. 1175及修訂。

[7] 見Dz. U. z 2006 r. Nr 144, poz. 1043。

[8]根據波蘭內務部長2004年4月23日《關于對外國人簽證事令》修訂(Dz. U. 2004 nr 88 poz. 842),長期居留簽證代碼為“D”,“08”代表為從事工作目的而頒發的簽證。

[9] 見Dz. U. z 2000 r. Nr 98, poz. 1071及修訂。

[10]波蘭勞動和社會政策部2007年1月10日《關于取消外國人在波蘭領土從事勞動限制范圍事令》(Dz. U. 2007 r. Nr. 7 poz.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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