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蘭勞動法簡況
《勞動法》是波蘭勞務領域最主要的法律。它規定了雇傭關系的法律基礎、雇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其中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到期以及工資報酬、工作時間、休假等具體內容。此外,波蘭還專門針對大規模裁員、工會、雇用臨時工等出臺了專門法律。
1996年6月修訂的波蘭《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產生、內容、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福利報酬、就業及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勞資糾紛的解決做出了規定。近年來,波蘭不斷修訂完善其《勞動法》,從國會網站可查到法律全文,網址:
isap.sejm.gov.pl/DetailsServlet?id=WDU19980210094
1.簽訂勞動合同
雇用員工的依據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4種:無限期合同、定期合同、為完成特定工作而簽訂的合同以及在其他雇員脫崗期間簽訂的替代合同。在簽訂上述4種合同之前,均可先簽訂為期不超過3個月的試用合同。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主要內容包括當事方、合同類型、合同執行地點、生效日期、工作性質和條件、報酬的具體構成、工作時間等。此外,在開始工作后一周內,雇主有義務向雇員提供關于工作基本條件的書面信息。 2.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已到期或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另一種是合同尚未到期,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或應一方要求而提前解除。如系協商同意,雙方應就此簽訂書面共同聲明;如系一方提出,則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除非出現法律所允許的無需通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提前通知的時限要求也不相同:①無限期合同。根據雇員在該雇主處已工作時間短于6個月、超過6個月但不到3年或已3年以上,應分別提前2周、1個月或3個月通知對方;②定期合同。為期超過6個月的定期合同應提前2周通知對方;③在其他雇員脫崗期間簽訂的替代合同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④試用合同。根據試用期限為不超過2周、超過2周但不到3個月或達到3個月,應分別提前3個工作日、1周或2周通知對方。
《勞動法》嚴格規定了無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雇員嚴重違背其基本職責、在受雇期間違反法律、失去工作所需相關資質或由于疾病而無法勝任工作,雇主均可在不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雇主應說明具體理由。同樣,《勞動法》也就雇員在無需提前通知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
如果雇主以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雇員可以向勞動法庭申請恢復雇傭關系或賠償。
3.工作時間和假期
自2001年5月1日起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通常,在不超過4個月的期限內,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如需加班,每周全部工作時間不超過48小時!秳趧臃ā愤就此規定了許多具體條款,允許部分雇主根據自己所采用的計時系統對上述原則性規定進行必要修改。
工作一年后,根據工齡和職位不同,雇員享有20-26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 4.勞工報酬
波蘭最低工資法和部長會議有關條例規定了全職雇員應獲得的最低工資。自2013年1月1日起,雇員月稅前工資最低為1600茲羅提。歐盟統計局顯示,波蘭最低工資在歐盟國家中增速較快,但仍屬于歐盟中最低工資數額低于400歐元的10個國家之一。
加班工資:如果雇員要求加班,則僅能按正常工資標準獲得加班工資。如系雇主要求加班,雇員除可按正常工資標準獲得加班工資外,還可獲得相當于正常工資標準50%或100%的額外工資。 5職工社會保險
雇主有責任以雇員和自己的名義向社會保險公司交納下列保險費:
表3-5:波蘭的雇主社保責任
保險和社;鸱N類 | 相當于工資額的百分比 | 支付責任 |
退休保險 | 19.52% | 雇主和雇員各承擔一半 |
殘疾補貼保險 | 8% | 雇主承擔6.5%,雇員承擔1.5% |
事故保險 | 0.67-3.33% | 雇主全部承擔 |
病假保險 | 2.45% | 雇員全部承擔 |
勞動基金 | 2.45% | 雇主全部承擔 |
職工福利保障基金 | 0.1% | 雇主全部承擔 |
資料來源:波蘭勞動和社會政策部網站
在波蘭工作的外國人必須交納健康保險,全部由雇員交納,金額為收入的9%,但其中7.75%由個人所得稅中扣除,其余1.25%不扣除。
二、外國人在波蘭工作的規定
1.規定
根據波蘭《就業促進和勞動市場機構法》、《外國人法》、《關于對在波蘭共和國完成由外國雇主提供的出口勞務涉及的外國人簽發勞動認可和許可的令》、《關于外國人在波蘭共和國領土從事的工作領域限制令》、《關于從事勞動的外國人無需獲得工作許可的法令》等,出現下列情形時,外國人在波蘭務工需要辦理工作許可:
(1)根據與雇主簽署的協議,須在波蘭領土工作,且雇主的總部、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廠或其他形式的有組織活動場所位于波蘭領土;
(2)在法人公司或資本公司董事會中擔當職務,且在波蘭連續12個月內停留時間超過6個月;
(3)受雇于外國雇主,并在與外國雇主簽有長期合同的基礎上被派往波蘭分公司、工廠或下屬公司等,在波蘭工作時間全年超過30天;
(4)受雇于外國雇主,該外國雇主在波蘭未設立分公司、工廠或其它形式的活動場所,但被派往波蘭從事臨時性或外派勞務性質的工作;
(5)受雇于外國雇主,并被派往波蘭從事上述2-4項以外的工作,且工作時間在連續6個月內超過3個月。
不必獲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包括:
(1)歐洲經濟區(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屬;
(2)擁有永久居留許可的人員;
(3)擁有在波蘭獲得歐盟長期居留許可的人員;
(4)擁有在其他歐盟成員國獲得歐盟長期居民身份的人員,且該人員獲得在一定時期內與工作或經濟活動相關的居住許可;
(5)借助臨時保護或擁有寬容居留許可的難民;
(6)在個別條款中(如波蘭勞動和社會政策部2009年2月2日頒布的《關于從事勞動的外國人無需獲得勞動許可的法令》)規定可免除工作許可的人員,其中包括:
①在教育系統工作的外語教師;
②(在歐盟內工作4年以上的)土耳其公民;
③在波蘭高中完成學業的畢業生;
④文化教育交流人員;
⑤擁有雇主有意聘用的證明,在地方勞動局有登記,且在商務移民領域同波蘭有合作的鄰國公民;
⑥同歐盟簽訂有人員自由流動協議的國家公民。
注:無須獲得工作許可并不等于不必獲得合法工作的簽證。外國人在遞交簽證申請時應同時附上雇主有意在波蘭聘用該人員的書面證明。
2.風險
波蘭勞動力市場存在一定的結構性短缺,為中國企業提供了一定機會。但波蘭總體失業率較高,2014年3月失業率達13.5%。市場容量有限,勞務進入前后問題較多,需慎重對待。
目前,波蘭僅對歐盟內其他國家、歐洲經濟區內其他國家以及瑞士完全開放勞動力市場,對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等有條件開放,對中國等亞洲國家仍實行嚴格、復雜的工作許可審批制度和簽證管理制度,且工作許可常附有限制條件。
波蘭勞動法律法規嚴格,用工制度及勞動保障要求較高。
中波兩國尚未簽署關于雙邊勞務合作中避免雙重征收社保、醫保等費用的相關協議,中國勞務人員目前在波蘭必須交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費用。
波蘭雖已加入申根協定,但并不意味著中國勞務人員可在申根協定國之間隨意流動就業,一旦中國勞務人員被發現從波蘭前往鄰國工作,將被遣返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