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波蘭《反傾銷法》,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部長可以應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請啟動反傾銷程序,條件是該生產商對所申訴商品的產量占國內總產量25%以上的份額。
自1997年波宣布對我自行車實施配額限制后,又對我打火機(1998年10月)以反傾銷為由、對我鞋(1999年1月)和電熨斗(2000年10月)以過量進口為由實行限制措施。對我自行車設限因原申訴企業倒閉未實施。對打火機征收反傾銷稅,對鞋、電熨斗均采取征收海關附加稅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初僅對一次性打火機征收附加稅,2000年8月擴展到多次性打火機,2000年應進口商要求波方對打火機設限措施開始復查,經多次推遲后,波蘭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于2003年9月決定維持原判;對鞋征稅措施于2003年2月中止;電熨斗征稅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歐盟后,波對華所采取的反傾銷等措施將自動中止,同時歐盟對我產品采取的反傾銷手段將自動適用于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