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89年12月21日89/665/歐洲經濟共同體號關于協調公共供應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審批程序應用法律、規定和管理規定的理事會指令”(1989年12月30日的OJ L 395條,第33頁),
(b)1992年6月18日92/50/歐洲經濟共同體號關于公共服務合同授予協調程序的理事會指令”(1992年7月24日的OJ L 209條,第1頁),
(c)1993年6月14日93/36/歐洲經濟共同體號關于公共供應合同授予協調程序的理事會指令”(1993年8月9日的OJ L 199條,第1頁),
(d)1993年6月14日93/37/歐洲經濟共同體號關于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協調程序的理事會指令”(1993年8月9日的OJ L 199條,第54頁),
(e)1997年10月13日97/52/歐洲共同體號關于公共服務、公共供應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協調程序并修改92/50/歐洲經濟共同體號,93/36/歐洲經濟共同體號和93/37/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1997年11月28日的OJ L 328條,第1頁),
(f)修改97/52/歐洲共同體號指令修改過的93/36/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附件4、93/37/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附件4、5、6、92/50/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附件3、4,修改98/4/歐洲共同體號指令(關于發布公共合同公告使用標準格式的指令)修改過的93/38/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附件12、15、17和18的2001年10月13日2001/78/歐洲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2001年10月29日的OJ L 285條,第1頁),
特頒布:
第一部分 介紹性條款
1、這一法律可以被稱做為2003年公共合同(供應、工程和服務)授予法。
2、在這一政策中,除非上下文另有含義,〝受法律管理的實體〞是指任何下列實體:
(a)為滿足一般利益需求為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沒有工業和商業性質
(b)有法人
(c)大部分資金來自國家、地區或當地機關、公共法律管理的或受這些實體管理監督的其他實體, 或有一個管理或監督董事會,其中一半以上成員是由國家或公共法律管理的其他實體任命的。一個不詳盡的實體清單或完成這個標準的公共法律管理的這些實體種類在表格4里做了規定,這里清單的任何變化都會由主管機關定時地與委員會溝通;
“政府采購協議”或“協議”是指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1986-1994)框架里達成的組成世界貿易組織“WTO”協議的協議;
“候選人”是指獲得邀請參加受限制的或可談判程序的經濟經營人;
“委員會”是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普通產品分類”是指聯合國施行的國際產品分類,以下簡稱”CPC”;
“普通技術規格”是指按照已經在官方刊物上發表的、為保證在成員國統一使用的各成員國承認的程序規定的技術規格;
“主管機關”是指國家財政部;
“合同文件”是指為合同談判準備的招標邀請,建議的合同條款,產品的規格或說明,簽約機構需要的工程或服務和所有補充文件;
“簽約機構”是指國家,包括所有部、局、政府部門、任何獨立辦事處和機構,地區或當地主管機構,公共法律管理的實體或由一個或多個這樣機構組成的受法律管理的協會;
“承包商”是指實施工程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實體或這些人和實體的團隊;
“理事會”是指歐洲聯盟理事會;
“日期”是指日歷日期,除非合同文件里另有規定;
“設計競爭”是指有或沒有獎勵的競爭,使簽約機構獲得由評判委員會選出的方案或設計的使用或所有權,這主要是在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建筑和工程,或數據處理領域;
“經濟經營者”是指供貨商,服務提供者或承包商;
“基本要求”是指建筑工程必須滿足的關于安全、衛生和其他一些一般利益方面的要求;
“歐洲議會”是指歐洲共同體議會;
“歐洲標準”是指歐洲標準委員會(CEN)通過的標準,或歐洲電子技術標準委員會(Cenelec)通過的”歐洲標準(EN)”,或根據這些機構的普通規則制定的”協調文件(HD)”,或歐洲電信標準機構(ETSI)通過的”歐洲電信標準”(ETS);
“歐洲技術認可”是指基于通過規定的使用條件和產品的內在特性完成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的產品使用適切性的良好技術評估。成員國被指定的認可機構將出具歐洲認可;
“公報”是指國家官方公報;
“成員國”是指歐洲聯盟成員;
“談判程序”是指簽約機構和經濟經營者商量他們的選擇和磋商合同條款;
“官方刊物”是指歐洲聯盟的官方刊物;
“公開程序”是指所有感興趣的經濟經營者提交投標的程序;
“公共合同”在此法律的含義里是指公共供應合同、公共服務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或公共工程特許權;
“公共服務合同”是指為了金錢利益由一個或數個服務供應商和簽約機構達成的合同,在表2部分A和B的含義里既包括產品也包括服務,如果合同里服務的金額超過產品的金額。
“公共供應合同”是指一個或多個供應商為了金錢利益與簽約機構書面簽定的合同,不管買不買,標的是為了購買、租賃、出租或雇用購買產品,另外,發貨可以包括定線和安裝操作;
“公共工程特許權”是指與公共工程合同同樣類型的合同,不同的是對所實施的工程的考慮包括開發建設的獨家權利或與這一權利共同的支付;
“公共工程特許權獲得者”是指與簽約機構簽定公共工程特許權的人;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一個或多個承包商為了金錢利益與簽約機構書面簽定的合同,標的是為了執行或執行和設計與表1里所述活動之一有關的工程或此法律規定的工作,或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完成與簽約機構規定要求有關的工作;
“有限程序”是指只有被簽約機構邀請的經濟經營者才可以遞交投標;
“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實體或這些人或實體的團隊;
“標準”是指被認可的標準制定機構為了重復和連續使用而通過的技術規格,原則上要符合這一標準,但不是必須的;
“供應商”是指提供產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實體或這些人或實體的團隊;
“技術規格”是指特別是包含在合同文件里的技術要求的全部,它規定了工作、材料、產品和供應所需要的特性,通過對工作、材料、產品和供應的描述來完成簽約機構要求的用途。這些技術要求包括質量水平、性能、安全或尺寸,包括適用于材料、產品或供應的質量保證,術語、標志、測試、測試方法、包裝、標記或標簽的要求。對于公共工程和服務合同,還需包括關于設計和費用、工程測試和驗收條件、建筑方法和技術和其他按照關于完成的工程和材料或涉及的部件的一般和特殊規定簽約機構規定的技術條件;
“投標人”是指遞交了投標文件的經濟經營者;
“第三國”是指不是成員國的國家;
“條約”是指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
“工程”是指足以完成經濟和技術功能的總的建設或土木工程產品;
第二部分 預計金額等于或超過限額的公共供應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和公共服務合同授予協調程序
第一章 通用條款
3.(1)這一章適用于不免增殖稅的供應、工程和服務合同,其金額等于或不超過第8節里規定的限額。
(2) 這一部分適用于由簽約機構授予的在防御領域里的公共合同,但不包括條約第296條規定所適用的公共供應和公共服務合同。
(3)這一部分適用于2003年水利、能源、交通和電信部門經營實體的供應、工程和服務合同的授予法里的條款。
4.如果是機密或執行合同需要按照國家施行的法律、規定或行政管理規章或保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利益,部長理事會可以看需要不施行此部分的合同。
5.這一部分不適用于受不同程序規則管理和為了以下授予的公共合同:
(a)遵照塞浦路斯和一個或多個第三世界國家為了聯合執行供應、工程或服務或簽字國開發一個工程或一個項目簽定的國際協議;
(b)按照國際協議在塞浦路斯或第三國從事軍隊配置;
(c)按照國際機構的特定程序。
6.這一部分不適用于根據與條約一致的法律、規定或發表的管理規定享有獨家權利而授予本身就是簽約機構的公共服務合同。
7.這一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公共服務合同:
(a)不管采用什么財政方式獲得或租用土地、建筑、或其他不動產或關于權利,除非金融服務合同在獲得或租用合同同時、之前或之后、不管以什么形式簽署;
(b)廣播公司獲得、開發、生產或合作生產節目材料和廣播時間合同;
(c)聲音電話、電傳、廣播電話、傳呼機和衛星服務;
(d)仲裁和調解服務;
(e)關于發行、銷售、購買和轉讓債券或其他金融手段,中央銀行服務;
(f)就業;
(g)研究和開發服務,除非簽約機構為了把它們用在處理自己的事物中獨家得到好處和這一服務完全由簽約機構支付。
第二章 限額
8.(1) 這一部分將適用于:
(a)(i) 在第2節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公共供應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20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除非關于在表3里所說的簽約機構在防御領域,限額適用于在表4里不包括的產品。
( ii)在表3里所述的機構授予的公共供應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13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除非簽約機構在防御領域,限額適用于在表6里包括的產品。
(b)(i)公共工程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500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ii)在第12節(1)里所述的公共工程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50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c)(i) 在第13節里所述的公共服務合同,在第2節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關于在B部分表2里所說服務的公共服務合同,在A部分表2分類8里的服務和在A部分表2分類5里的電信服務,在計算機程序控制編號是7524,7525和7526,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20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ii)關于在表2的A部分里所說服務的公共服務合同,不包括表2的A部分分類8里的服務和分類5里的電信服務,電腦程序控制編號是7524,7525和7526。
A 在表3里所述的機構授予的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13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B 在第2節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合同,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殖稅,等于或超過相當于20萬特別提款權歐元的塞鎊。
除非這一分段不適用于在分段(i)中所述簽約機構。
(2) 主管機關將通知簽約機構在這一節里說述特別提款權和歐元相當于多少塞鎊,匯率的使用期限和歐共體適當的有關機構做出的任何改變。
9.-(1) 為了計算公共供應合同的金額,在按照26節(2)發布合同通知的時候,其估計的金額將等于或超過有關的限額。
(2)一定供應數量的采購要求不能被化整為零來逃避適用這一部分。
(3)關于租賃、租用和雇用產品采購,計算合同估計金額的基礎金額是:
(a)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其期限等于或少于12個月,就是總的合同金額,如果期限大于12個月,其總額包括估計的剩余的金額。
(b)如果合同沒有固定期限或期限無法確定,月金額乘48。
(4) 如果是定期合同或在一定時間內更新的合同,估計的合同金額將基于:
(a)在上一個財政年度或12個月授予的同樣的連續合同的實際總額,如果可能,按照簽合同后12個月預計數量和金額的變化調整;
(b)或者按照第一批交貨后12個月授予的連續合同的估計總價,如果大于12個月,按合同期限。
(5) 計算估計金額的選擇方法不能是為了避免這部分的適用。
(6) 如同樣類型的供應采購導致同時分批授予,這些分批總額的估計金額將基于第8項的分項(3)的基礎計算。
(7) 如果合同有選擇的話,計算估計合同金額的基礎是采購、租賃、租用或雇用采購的最大允許總額,包括使用選擇條款。
10.-(1) 當計算第8節(1)(b)和23(2)(c)所述限額時,不只是考慮公共工程合同,還要考慮實施工程所需和承包商任意使用的供應的估計金額。
(2)當工程細分為多個份額時,合同每個份額都要考慮來計算第8節(1)(b)中所述的限額。
(3)當份額的總額等于或大于這一限額時,第8節(1)(b)條款適用于所有份額。
(4)對于估計金額少于100萬歐元(不含增殖稅)的份額,如果這些份額的總額不超過所有份額總額的20%,簽約機構可以不使用第8節(1)(b)條款 。
(5)不可以將工程或合同化整為零來逃避適用這一部分。
11.-(1) 為了計算公共服務合同的估計金額,簽約機關將按照(2)至(8)分節條款包括服務供應者總的估計酬勞。
(2)如果合同有選擇的話,計算估計合同金額的基礎是最大允許總額,包括使用選擇條款。
(3)計算下列服務種類的估計金額,將在適當的時候考慮:
(a)關于保險服務,所支付的保費,
(b)關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所支付的費用、傭金、利息和其他類型的報酬。
(c)關于涉及設計的合同,所支付的費用和傭金。
(4)當服務細分為多個份額時,合同每個份額都要考慮來計算適用的限額。
(5)如果份額的金額等于或超過適用限額,這一部分的條款適用于所有份額:
如果簽約機構對于估計金額少于8萬歐元(不含增殖稅)和這些份額的總額不超過所有份額總額的20%的份額不使用第8節(1)(c)條款 。
(6)合同如果沒有規定總價,計算方法是:
(a)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48個月或更少,按照期限計算合同總額;
(b)如果合同沒有固定期限或期限大于48個月,月金額乘48。
(7)如果是長期合同或在一定時間內更新的合同,合同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c)在上一個財政年度或12個月授予的同樣種類服務的類似合同的實際總額,如果可能,按照簽合同后12個月預計數量和金額的變化調整;
(d)或者按照第一次提供服務后12個月期間估計的總費用,如果大于12個月,按合同期限。
(8)計算估計金額的選擇方法不能是為了避免這部分的適用,也不能是為了將已簽定的公共服務合同化整為零來逃避這一部分的適用。
第三章 特殊情況
12.(1)這一部分適用于簽約機構直接補貼不是他們自己的其他機構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超過50%:
(a)歐共體表1目錄里總的經濟活動行業分類第502組,50級包括的;
(b)關于醫院建設工程、運動設施、娛樂和休閑、學校和大學建筑及作為行政管理的建筑;
不包括增值稅的估計金額等于或超過500萬歐元。
(2)(a)關于公共工程讓與合同,如果合同金額不少于500萬歐元,26(3),28,29(6)至(8),32和33條里所述廣告規則將適用。
(b)簽約機構可以:
(i) 需要受讓人分包給不屬于他的人在讓與合同項下不少于工程總額30%的工程,或由受讓人選擇的讓與合同規定的更高比例。
(ii)或要求讓與合同的候選人在他們的投標里規定他們準備分包給第三方的授予讓與合同的工程總額。
(c)如果受讓人本身是簽約機構,如第2節里所述,他要符合關于為了在讓與合同項下分包尋求報價的工程合同的這一部分的條款。
(d)不是簽約機構的受讓人要符合關于授予第三方合同26(4),28,29(1)至(4)和(6)至(8), 33(2)里所述廣告規則條款,如果合同金額不少于500萬歐元:
如果工程合同滿足分節(1)和(2)、23節的(c)而不需要做廣告:
如果企業為獲得讓與合同而組成一組或聯合體,或所屬企業,則不被視為是第三方。
(e)所屬企業是指受讓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對其實施支配影響和對受讓人有支配影響,或與受讓人共同由于所有權、財政參與和規定受另外一個企業的影響的企業。一個企業對于另外一個企業的支配性影響是指它直接或間接發生下列情況:
(i)有大部分企業認購的資本。
(ii) 控制大多數附屬于企業發行股票的選票。
(iii)可以任命企業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半數以上的成員。
(f)這些企業的綜合清單將和讓與申請一起由申請人提供,并時時更新來包括任何后來在企業之間關系的變化。
13.這一部分適用于簽約機構按照12節的小節(1)的含義與公共工程合同直接補貼不是他們自己的其他機構授予的公共服務合同超過50%。
14.(1)這一節的條款適用于作為公共服務合同授予程序一部分而組織的設計競賽,其估計金額,不包括增值稅,或獎勵總額和對參與著的支付等于或超過:
(a)在第2節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關于在B部分表2里所說服務,在A部分表2分類8里的服務和在A部分表2分類5里的電信服務,在計算機程序控制編號是7524,7525和7526,第8節(1)(c)(i)里規定的限額;
(b) 在表3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關于在A部分表2里所說服務,不包括在分類8里的服務和在分類5里的電信服務,在計算機程序控制編號是7524,7525和7526,第8節(1)(c)(ii)(A)里規定的限額;
(c) 除表3之外,在第2節里所述的簽約機構授予的關于在A部分表2里所說服務,不包括分類8里的服務和分類5里的電信服務,在計算機程序控制編號是7524,7525和7526,第8節(1)(c)(ii)(B)里規定的限額。
(2)設計競賽的規則將按照這一節的條款通知有興趣參加競賽的人。
(3)不限制設計競賽參加者的資格
(a)不限制國家區域;
(b)按照塞浦路斯法律,不限制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參賽。
(4) 當設計競賽限制參賽人的數量時,簽約機構將清楚地制定非歧視選擇標準,但不管怎樣,被邀請參賽的侯選人將足以保證適當競爭。
(5) 評判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于參賽者之外的自然人組成,參賽者需要特別的專業資格,評判委員會成員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擁有同樣的資格或相當的資格。評判委員會可以自主地做出關于無標識遞交的特定項目的決定和發表意見,完全是按照26節(2)的含義在公告里規定的標準達成的。
第4章 合同文件
15.關于每個合同公告,簽約機構將制定包括所有相關資料的合同文件。按照16節的條款規定技術規格,如果有變化,遵照17節條款。
16.(1) 技術規格包括在總的文件里或包括在關于每個合同的合同文件里。
(2)不使國家現行相關法律受到損害,并和共同體法律保持一致,分項(1)里所指技術規格將由簽約機關參照已經被塞浦路斯接受為國家標準的相關歐洲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相關普通技術規格做出規定。
(3)簽約機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按照分節(2)執行:
(a)這些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不包括任何建立一致的條款,或技術上不可能用此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使產品令人滿意,
(b)這些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將迫使簽約機構獲得與現有設備不一致的產品或材料或將蒙受不成比例的費用或不成比例的技術困難,簽約機構須有清楚規定和記錄的在一定時間期限的改變成歐洲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的計劃。
(c) 有關項目確實是更新性質,對此使用現行的相關歐洲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不合適。
(4)關于公共供應合同和公共服務合同,除了(3)小節條款,如果它與為了與關于雙方初步承認電信中轉設備類型認可的”1986年7月24日86/361/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指令”、關于信息技術領域標準的”1986年11月21日87/95/歐洲經濟共同體號理事會決定”或其他關于特定服務或產品領域的共同體手段保持一致的現行法律發生沖突,簽約機構還可以違反小節(2)的規定。
(5) 簽約機構使用小節(3)或(4),如可能,將在發表在官方刊物合同公告里規定這樣做的條件,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要保留一份這些資料的記錄,并通過主管機構答復成員國或委員會。
(6)歐洲標準、歐洲技術認可或普通技術規格缺乏的,技術規格按如下標準:
(a)將參照塞浦路斯適用的技術規格制定,符合為了和關于技術統一的共同體指令一致的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符合指令規定的程序,特別是”1988年12月21日關于成員國建筑產品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條款接近的89/106/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會指令;
(b)可以參照塞浦路斯使用的關于設計、計算方法、工程執行和材料使用的技術規格制定。
(c)可以參照其他標準制定,參照優先次序如下:
(i) 已經被采納為塞浦路斯標準的國際標準;
(ii) 已經被采納為塞浦路斯標準的其他標準和在塞浦路斯使用的技術認可;
(iii)任何其他標準。
(7)在合同文件里不能參照可能傾向于或排除任何經濟經營者的特別制造、來源或程序的產品的特定情況的技術規格。特別是禁止參照商標、專利、類型或特定產地和生產,除非合同標的可以參照足以對有關各方準確和清楚地描述的技術規格,如果這些參照附帶”或相當的”字樣。
17.(1)按照小節(2)的條款,當合同授予最好性能價格的投標,簽約機構可以考慮投標人遞交的改變,條件是他們滿足這一簽約機構的最低要求。
(2) 簽約機構在合同公告里要說明改變被不被考慮,在合同文件里說明改變要滿足的最低要求和任何他們陳述的特殊要求。
(3)簽約機構如果是規定參照16節小節(2)里所述采納為塞浦路斯標準的歐洲標準、歐洲技術許可或普通技術規格或參照16節小節6(a)段和(b)段所述塞浦路斯使用的技術規格來制定技術規格的話,則不能拒絕改變。
(4)遵循小節(1)至(3)考慮改變的簽約機構不能拒絕由公共供應合同改為公共服務合同,或由公共服務合同改為公共供應合同。
18.在合同文件里,簽約機構可以要求投標人指出在他們的投標里哪些他們可能準備分包給第三方,而無損于總經濟經營人的責任。
19.(1)對于公共服務和工程合同,簽約方可以在合同文件里包括關于投標人到哪里獲取在塞浦路斯施行的就業保護和工作條件義務的信息,哪些適用本合同。
(2)使48節條款不受損害,提供小節(1)里所述信息的簽約方將要求投標人或合同程序參加人指出他們在準備投標時是否考慮了這些義務。
第5章
20.為了授予公共合同,簽約機構將使用公開程序、有限程序或按照22或23節條款,使用談判程序。
21.(1)使用公開程序的合同簽約機構要符合26節、27節、29節(1)至(4)、31節、34至44節和46至50節的條款。
(2)使用有限程序的簽約機構要符合25至29節、32節、34至44節和46至50節的有關條款。
22. 簽約機構可以使用談判程序授予公共合同,但要在下列情況下事先發表合同公告:
(a)在既不符合公開、也不符合有限程序的不規則招標情況下,或按照關于公共供應和工程合同17至19節、35節、38節和46至48節條款、關于公共服務合同17至19節、35節、38節、39節和46至48節條款不接受的投標,如果合同原始條款沒做大的改動:
簽約機構在此情況下可以不發表合同公告,如果他們在談判程序里包括了所有滿足40至45節的標準的投標人,而這些投標人在之前的公開和有限程序里已經按照招標程序的正式要求遞交了投標文件。
(b)關于公共服務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在特殊情況下,當服務、工程性質或涉及的風險不允許事先做出總價。
(c) 關于公共服務合同,當所要獲得的服務性質,特別是在知識服務和屬于A部分表2的6類服務的情況下,是合同規格不能足以準確地確定來按照公開和有限程序的規則選出最好的投標,從而授予合同。
(d)關于公共工程合同,對于只是用來搞研究、實驗和開發,而不是以建立商業生存能力或收回研究和開發成本為目的的工程。
23.(1)簽約機構可以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談判程序不事先發表合同公告而授予公共合同:
(a)按照公開或有限程序缺少投標或合適的投標,如果合同原始條款沒做大的改動,通過主管機購按照要求給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
(b)當由于技術或藝術原因,或由于與獨家權利保護有關系的原因,合同可以授予特定的經濟經營者。
(c)當由于簽約機構無法預見事件的極端緊迫性,對于26至33節所述公開、有限或談判程序發表合同公告的時間不能保持:
如果簽約機構證明極端緊迫性是正當的所采用的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它所造成的。
(2)除小節(1)所述情況之外,簽約機構可以使用不事先發表合同公告的談判程序:
(a)在公共供應合同的情況下:
(e)(i)當所涉及產品純粹是為了研究、實驗學習或開發所制造:如果這一條款不是為了擴大數量生產以建立商業生存能力或收回研究和開發成本;
(ii)正常供應或安裝的部分替換或正在供應和安裝的延伸的原供應商的另外交貨,供應商的改變將迫使簽約機構獲得不同技術性能的材料以導致操作和維修的不一致和不成比例的困難。被提議的合同條款和為同樣目的簽定的任何其他合同條款總的規則是不超過三年。
(b)如果是公共服務合同,當有關合同是關于設計競賽的,并使用的競賽規則需要合同被授予給中標的候選人或中標侯選人之一,在后者的情況下,所有中標侯選人都要被邀請參與談判;
(c)在公共服務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的情況下:
(i)對于沒有包括在當初考慮的項目里或原始合同里的額外服務或工程,但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已變得有必要履行所說服務或工程,除非是授予給做這一服務或工程的經濟經營人。
(A)當這一額外服務或工程由于技術或經濟原因不能與在原始合同項下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或工程分開提供,如果對于簽約機構沒有大礙,或
(B)當這一服務或工程,雖然可以與在原始合同項下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或工程分開提供,但需嚴格按合同履約:
如果額外服務或工程授予合同總額不超過原始合同金額的50%;
(ii) 對于在原始合同項下所做同樣服務或工程重復的新服務或工程,如果這一服務或工程符合按照公開或有限程序授予的原始合同的一個基本項目:
如果在關于原始合同和合同公告里通知對于這些新工程或服務可以采用談判程序,并且后來服務或工程的總的估計費用將在使用第8節的條款時被簽約機構考慮。
24.(1)如果是關于公共房屋計劃的設計和建設合同,尺寸、復雜性和涉及工作的估計期限需要這一計劃開始要由一個團隊實施,緊密合作的地工作,組成簽約機構、專家、和承包商代表負責執行工程,使用一個特殊的授予程序來選出最合適的承包商來加入這一團隊。
(2) 簽約機構在合同公告將包括所實施工程的描述,盡可能詳細,以使有興趣的承包商組成一個有效的計劃,還將包括貿易、專業標準和經濟、技術和財政條款由候選任按照40至45節完成。
(3)當這一程序被采納,簽約機構將使用關于有限程序和質量選擇的標準使用普通公告規則。
25.(1)表二里所述服務合同將按照14、16、21-23和49節條款授予。
(2)B部分表二里所述服務合同將按照16和27(1)節條款授予。
(3)A部分和B部分表二里所述服務合同將按照14、16、21-23和49節條款授予,當A部分表二所述服務金額超過B部分表二所述服務金額。否則將按照16和27(1)節授予。
第6章 廣告規則
26.按照28和29(1)-(3)和(5)-8節的規定:
(1)簽約機構將通過指示公告告知:
(a)準備在后來12個月期間授予的產品地區的總采購,考慮第8和9節,總的估計金額等于或超過75萬歐元:
如果產品地區將由簽約機構參照術語”按照活動的產品分類”(CPA)建立,
(b)他們準備授予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估計金額等于或超過第8節(1)(b)里規定的限額,
(c)準備在后來12個月期間授予的A部分表二里所述每個服務種類的總金額,按照第8節(1)(c),總的估計金額等于或超過75萬歐元:
(2)簽約機構如果想通過公開、有限、按照22節條款的談判程序,或進行一個設計競賽,將要通過公告告知他們的意圖。
(3)準備授予工程讓于合同的簽約機構將通過公告告之。
(4)工程受讓人,除了簽約機構,如果想在12節(2)(d)范圍內授予工程合同給第三方,將通過公告告之他們的意圖。
27(1)已經授予了一個公共合同或已經舉行了一個設計競賽的簽約機構將按照28和29節條款發表公告公布結果。
(2)關于在B部分表2里所述的公共服務合同,簽約機構將在公告里說明他們是否同意發表。
28.在26和27節里所述通知將按照表7-9里規定的表格制定,并規定如下要求的信息:
如果關于26節里所述的公告除當要求關于經濟和技術標準資料來選擇經濟經營者的時候在第42和43節里規定的以外沒有規定任何條件。
29.(1)簽約機構將把28節所述公告通過最適當的渠道發送到歐洲經濟共同體官方發表辦公室,如果是32節(2)里所述的加急程序,這一公告將由電傳、電報、傳真或電子形式發送。
(2)26節(1)(b)小節里所述公告在同意簽約機構準備授予工程合同的計劃后盡快發出。
(3) 26節的小節(1)(b)所述公告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后盡快發出。
(4)27節(1)所述通知最晚在合同授予或設計競賽結束后48天發出。
如果在一些情況下不發表設計競賽或合同授予的一些信息,透露這一信息可能阻止法律的執行或違背公共利益,有損于合法的公共或私人特殊企業的商業利益,或可能有損于經濟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5)26節(1)和27節(1)所述公告將全文發表在官方刊物和數據銀行招標電子數據上,使用歐洲共同體官方語言,只有母語文本具有法律約束力。
(6)除發表在上面所述官方刊物和電子銀行上之外,公告還應發表在公報上和至少當地一家報紙上:
如果公告在發表在官方刊物之前不發表在公報或當地媒體上。這一公告不包含除發表在官方刊物和發表預約之外的信息。
(7)簽約機構將能夠提供發布公告日期的證明。
(8)非電子方式發送的公告長度將限制在650字左右。
30.簽約機構可以按照29節發表公共合同公告,這一做法不是按照本法律規定的發表要求。
31.(1) 在公開程序里的收標時間期限由簽約機構固定在從公告發出日期不少于52天之內。
(2)(a)在小節(1)里規定收標的時間期限可以改為一個響應投標足夠長的時間,如果簽約機構已經發表了明示公告,按照26節(1)的規定,一般規則是不少于36天,無論如何不能少于22天。
(b) 上述期限從發給官方刊物發表合同公告日期算起,如果明示已經包括了表4里所需所有信息,只要這一信息在發表時間和送去發表使準備好,這一時間在合同公告發出之前至少52天和最多12個月之間。
(3)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由簽約機構或主管部門在收到他們的申請后6天之內送給經濟經營人,如果他們要求及時。
(4)如果他們要求及時,關于合同文件的額外信息將由簽約機構不遲于在確定的最終收標日期前6天提供。
(5)如果,不管什么原因,合同文件、支持文件或附加資料不能在(3)、(4)小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或只有在勘踏現場或當場檢驗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標的情況下,(1)和(2)小節規定的期限將相應延期。
32.(1)(a)在有限程序和談判程序里,在22節的含義內,簽約機構規定的收到參與要求的期限從發出公告日期起將不少于37天。
(b)簽約機構將同時書面邀請所選候選人遞交投標文件。邀請函附有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i)在適當的時候,可以要求知道得到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的地址,要求的最終日期、金額,這些文件的的支付方式;
(ii)收到投標文件的最終日期,送達地址和制作語言;
(iii)發表的合同公告的參考;
(iv)所附文件說明,支持候選人按照28節所附的澄清文件或補充在42和43節規定的同樣條件下提供的資料;
(v)如在公告里沒有說明的話,合同授予的標準。
(c)(i) 在有限招標程序里,簽約機構規定的收標機構從書面邀請發出日期開始不少于40天。
(ii)當簽約機構按照26節(1)的規定已經發出發表的指示公告的時候,分段(i)里所述期限可以減少到26天。
(iii)上述期限從發表在官方刊物的合同公告發出日開始,如果指示通知已經包括了表7格式里所有資料,只要這一信息在發表時間和送去發表使準備好,這一時間在合同公告發出之前至少52天和最多12個月之間。
(d)參與授予合同程序要求可以由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話或電子方式,如果不是信函,此要求要在(a)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以信函確認。
(e) 關于合同文件的附加資料由簽約機構不遲于在規定的收標截止日前6天,如果他們要求及時。
(f) 在勘踏現場或當場檢驗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標的情況下,(c)段規定的期限將相應延期。
(2)(a)由于緊急情況分段(1)里規定的期限不實際時,簽約機構可以規定下列期限:
(i)對于接收參與要求,在發出公告日期后不少于15天;
(ii)對于接收投標,在招標邀請日期后不少于10天;
(b)關于合同文件的附加資料將由不遲于在規定的收標截止日前6天,如果他們要求及時。
(c)參與合同或投標邀請要求可以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話或電子方式并在(a)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以信函確認。
33.(1) 準備授予工程讓與合同的簽約機構將規定一個接收讓與資格的期限,從公告發出日期開始不少于52天。
(2)由工程受讓人而不是簽約機構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由受讓人規定的收到參與要求的期限從發出公告日期起不少于37天,收標期限從發出公告或投標邀請日開始不少于40天。
第7章 參與的普通規則
34.(1)簽約機構應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平等對待所有的經濟經營者。
(2)當一個簽約機構授予一個實體,而不是一個簽約機構特殊或獨家權利來實施一個公共服務活動的時候,授予權利的行為應規定在授予公共供應合同給第三方時這一實體要符合國別非歧視政策。
35.(1)經濟經營人聯合體聯合遞交投標。這一聯合體需要作為一個特殊法人形式投標,當授予合同時需組成一個法律實體,只要這一形式的改變對簽定和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2)候選人或投標人,按照成員國的法律,有權利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按照塞浦路斯合同授予的法律 ,他們需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應被拒絕:
如果簽約機構可能需要法人在投標或參與要求里指出負責服務人員姓名和相關專業資質。
36.對于簽約機構授予給成員國經濟經營人的公共合同,他們要使用在政府采購協議執行里對第三世界經濟經營者的同樣優惠條件。
37.簽約機構將對公開招標程序中經濟經營人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38.(1) 投標人將書面提交投標,親自或郵寄。
投標的遞交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只要這一方式可以:
(a)每個投標包含所有的評標所需資料,
(b)評標保持的投標保密性,
(c)當遞交期限到期后可開標。
(2)當簽約機構已經授權按照分節(1)的另外一種遞交方式,他可以要求投標的遞交盡快以書面或郵寄一份認證件確認,親自或郵寄。
39.(1)在有限和談判程序里,簽約機構將,在所提供關于經濟經營者的地位、他需完成的評估經濟和技術性質的最低條件的資料和和手續的基礎上,從40-44節項下合格的侯選人中選出他們準備邀請遞交投標或談判的供應商。
(2)當簽約機構通過有限程序授予合同時,他們應事先決定他們準備邀請經濟經營人的家數。這一家數將在合同公告里指明,將根據所提供的服務性質、所實施的工程或所提供的貨物。如果在所有時間為了保證真正的競爭和足夠家數的侯選人,將邀請最少5家、最多不超過20家的候選人參加投標。
(3)當簽約結構通過22節里的規定通過有限程序授予合同時,邀請談判的候選人家數不能少于三家,如果有足夠的侯選人的話。
(4)簽約機構將非歧視地發出邀請,對于滿足條件的成員國的投標商和當地投標商要一視同仁。
第8章 質量選擇標準
40.(1)任何經濟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不能參加投標:
(a)破產或緊張,正處在法院受理時期,并判給了債權人,有暫停的貿易活動。
(b)正處在宣布破產程序、命令被迫停業、法院管理或判給債權人;
(c)已被法院裁決他的職業活動有犯罪行為;
(d)在他的貿易和職業中有過專業錯誤;
(f)沒有履行根據所在國或塞浦路斯法律規定的交納稅款的義務;
(g)在提供40至44節項下所需任何信息時提供假聲明或陳述。
(2)當簽約機構需要經濟經營人提供不屬于分節(1)段落(a),(b),(c),(e)或(f)所規定的信息時,它將作為決定性的證據接受:
(a)關于分節(1)(a),(b)或(c)司法記錄的摘錄,如果不行,由當地或來自國家的主管司法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響應文件證明已經滿足這些要求。
(b)關于分節(1)的(e)或(f), 塞浦路斯或有關成員國的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書。
(3)(a)關于公共供應和工程合同,如果這一國家不出具這些文件或證書,則要做宣誓聲明,在沒有宣誓聲明條款的成員國,有關人員可以在來自國家或經濟經營人建立的國家的主管司法和行政管理機構、公證人或主管專業或貿易機構做鄭重聲明:
如果是公共供應合同,當分節(2)里所述文件或證書不能延伸到分節(1)段落(a),(b)或(b)所規定的條件時,可以采用宣誓聲明。
(c) 關于公共服務合同,如果有關國家不出具分節(2)里所述文件或證書,有關人員可以在來自國家或經濟經營人建立的國家的主管司法和行政管理機構、公證人或主管專業或貿易機構做宣誓聲明。
(4) 主管機構將通知成員國、塞浦路斯主管機構和機構委員會出具分節(2)和(3)里所述文件和證書,還要通知塞浦路斯的簽約機構出具這些文件證書或證明的相應的主管機構和成員國的機構。
41(1)任何貨物或服務供應商如果想參與公共供應或服務合同,須按照成立國家里的規定,在一家專業或貿易注冊單位來證明被批準或相應按照表5的A和C部分所述提供一個宣誓聲明或證書。
(2)如公共服務合同的候選人或投標人須有一個特別授權或是在他們本國一個特別組織的成員,為了能夠履行相關的服務,簽約機構可以要求他們證明他們持有這一授權或成員資格。
(3)任何希望參與公共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須按照成立國家里的規定,在一家專業或貿易注冊單位來證明被批準或相應按照表5的B部分所述提供一個宣誓聲明或證書。
42(1) 經濟經營人的財務和經濟情況證明,作為一個總的原則,可以以一個或多個下列方式提供:
(a)銀行合適證明,對于服務供應商,還可以提供相應專業風險賠償保險證明;
(b)這一貿易的財務帳單或摘錄,如果在經濟經營人的所在國法律要求公布帳單的話。
(c)企業上三個財政年度總的營業額和與合同有關的服務、工程或產品條款有關的營業額證明。
(2)簽約機構將在合同公告或在招標邀請里規定需要哪些分節(1)里所述的內容,還需要增加哪些內容。
(3)如果,作為一個有效的原因,經濟經營人不能提供簽約機構要求的內容,他可以提供簽約機構認為合適的其他文件來反映他的經濟和財務狀況。
43.經濟經營人的技術能力可以按如下來確定:
(1)關于供應商,可以根據所供產品的性質、數量和目的采用下面一種或多種形式提供證據:
(a)前三年主要交貨清單,每一筆的金額、日期和收貨人,在公共還是私人部門,包括:
(i)如果是公共機構,由主管機構會簽或出具證書;
(ii) 如果是私人購買,由購買者證明交貨或由供貨商出具證明。
(b)供應商技術設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研究設施描述;
(c)關于所涉及的技術人員和技術機構證明,不管他們是不是直接屬于供應商,特別是那些負責質量控制的人員;
(d)樣品、所供產品的描述或相片,當簽約機構要求時,將證實其公正性;
(e)官方質量控制機構或被認可的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明產品符合某些規格或標準;
(f)如果提供的是復雜產品,或為特殊要求提供的特殊產品,簽約機構或供應商注冊的國家的主管官方機構按照協議代表他們進行的對于供應商的生產能力,如果有關的話,研究設施和質量控制措施的檢驗。
(2)對于承包商,可以通過下列提供證據:
(a)承包商的學歷和專業資格或企業管理人員的資格,特別是負責在合同項下實施工程的人員;
(b)在過去5年中實施工程的清單,連同關于最重要滿意執行的證書,這一證書將包括每個的價值、日期和工程地址,是否按照貿易規則實施和完全完成。如果需要,出具這些證書的主管機構將直接遞交給簽約機構;
(c)承包商在合同項下實施工程可使用的工具、工廠和技術設備說明;
(d)企業在過去三年平均每年可使用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數量;
(e)關于承包商將要指定執行工程的技術人員和技術機構的說明,不管他們是否屬于企業。
(3)(a)服務提供者履行服務的能力將被評估,特別是關于他們的技術、效率、經歷和可靠性。
(b)技術能力證明可以根據所供產品的性質、數量和服務目的采用下面一種或多種形式提供證據:
(i)承包商的學歷和專業資格或企業管理人員的資格,特別是負責在合同項下提供服務的人員;
(ii) 前三年主要提供服務的清單,提供服務的金額、日期和服務對象,在公共還是私人部門;
(A)如果服務對象是簽約機構,這一證明將采取主管機構發出或會簽的形式。
(B)如果服務對象是私人,要有服務對象證明,或由服務提供者提供聲明。
(iii)關于所涉及的技術人員和技術機構證明,不管他們是不是直接屬于服務供應商,特別是那些負責質量控制的人員;
(iv)企業在過去三年平均每年可使用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數量;
(v)承包商在合同項下提供服務可使用的工具、工廠和技術設備說明;
(vi)服務供應商質量保證措施和研究設施描述;
(vii)如果提供的是復雜服務,或為特殊要求提供的,簽約機構或服務供應商注冊的國家的主管官方機構按照協議代表他們進行的對于技術供應商的技術能力,如果有關的話,研究設施和質量控制措施的檢驗。
(viii)服務供應商準備分包的合同部分。
(4)簽約機構將在公告或投標邀請里規定他們需要的信息或證明。
(5)關于公共供應和服務合同,將規定分節(1)至(4)所述的信息范圍,或與合同事宜有關。
如果簽約機構考慮供貨商或服務供應商關于他們技術或貿易秘密的合法利益。
(6) 關于公共服務合同,當簽約機構需要獨立機構出具證書證明其服務符合某些質量保證標準,他們將使用基于相關的塞浦路斯EN ISO9000標準系列和機構認證符合塞浦路斯EN
45 000 塞浦路斯標準系列:
如果他們承認成員國里成立的機構的相應證書:
44.根據40-43節條款,簽約機構可以邀請經濟經營人補充或澄清所提交的證書和文件。
第9章 正式清單
45(1)(a)為了使用這一部分,主管機構可以制訂被認可的經濟經營者官方清單,并可以被采用和在必要的時候修改,使其在所有時間都符合40節(1)(a)至(d)和(g),41節至43節。
(b)關于制定的官方清單,主管機構將通知其他成員國注冊申請遞交機構的地址。關于供應商的官方名單,主管機構也將通知委員會上述地址。
(c) 經濟經營人登記進入官方名單,除去那些本國經濟經營人和40-43節規定需要的資料以外,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據或說明。
(2) 注冊進入官方清單的經濟經營人每個合同都可以遞交給簽約機構一個主管機構出具的包含他們注冊資料和等級的證書。
(3) 被主管機構認可的經濟經營人的登記進入官方名單將對簽約機構組成一個適合關于40節(1)(a)至(d)和(g),41節、42節(1)(b)和(c)和43
節有關條款的分類假設:
如果可以從登記官方名單中推論的信息將沒有問題,除非是社會安全稅的支付問題,當授予合同時需要注冊的經濟經營人的額外證書。
第10章 合同授予
46. 根據17節的條款,合同在47和48節制定標準的基礎上授予,先要由簽約機構按照42-44節所述標準證實經濟經營人在40節項下不被排除的適宜性。
47.(1) 簽約機構將在以下基礎上授予合同:
(a)要么只是最低價
(b)要么最經濟的優質標,關于合同的標準制定包括:質量、價格、技術優點、美學和功能特點、環境特點、經營成本、成本效果、收益性、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交貨期,完成期限或交貨期限:
如果關于公共服務合同,這些標準將適用于塞浦路斯法律和/或任何規定和/或關于任何服務報酬的行政管理條款。
(2)當合同授予給最經濟優質標時,簽約機構將在合同文件或合同公告中規定他將使用的授予標準,按重要次序。
48.(1)如果,對于任何合同,投標出現對于所供貨物、工程或服務不正常的低價,簽約機構在拒絕此投標之前,書面要求對報價或他認為造成不正常低價的部分進行解釋。
(2)對所做的解釋進行考慮,客觀地證明報價是合理的,包括制造程序的經濟化或經濟的制造方法、所選擇的技術解決辦法、投標商享有關于貨物供應、服務或工程條款、投標商建議的供貨、服務或工程的創造性的特殊的優惠條件。
(3)如果合同文件規定授給最低標,簽約機構將通過主管機構通知委員會,拒絕他認為不正常低價的投標。
49.(1)簽約機構將在收到書面要求15天之內通知任何被排除的候選人或投標人拒絕他們申請或投標的原因、可接納投標的投標人、中標人的優勢和中標人名稱:
如果簽約機構可以決定關于合同授予的一些信息可以被阻止,如果透漏的話會阻止法律的實施或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特別企業合法商業利益,公共或私人的,或可能損害經濟經營人的公平競爭。
(2) 簽約機構將立即通知候選人或投標人關于合同授予做出的決定,包括投標邀請不授予合同決定的原因,如果要求的話,重新開始程序,如果需要要以書面做出。他們還將通過主管機構通知歐洲共同體官方發布辦公室這一決定。
50.(1)對于每個合同授予,簽約機構將編制一個包含下列內容的報告:
(a)簽約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合同標題和金額,
(b)接受的候選人和投標人的名稱和選擇他們的原因。
(c)被拒絕的候選人和投標人的名稱和拒絕他們的原因。
(d)中標人名稱,選擇其中標的原因,如果知道,中標人準備分包給第三方的合同部分,
(e)如果是談判程序,22節和23節所述使這一談判程序合理化的情況。
(2)這一報告,或其主要特征,將在其要求下通過主管機構通知委員會。
第三部分 對于限額以內的公共供貨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和公共服務合同的授予程序協調
51. 對于這一部分,第二部分已做必要的修正來適用,下列條款除外,他們適用第8節規定的不含稅金額低于限額的公共合同。
(a)第16節(5),關于通知成員國和委員會的義務;
(b)第22節,關于發表合同公告的義務;
(c)第23節(1)(a), 關于在其要求下向委員會呈交相關報告的條款。
(d)第23節(1)、(4)和27(1),關于向歐洲共同體官方發布辦公室呈交有關通告的條款,第27節(2)和第28至29節(5)和(6),關于發表在官方刊物和TED數據銀行和第29節(7)和(8)。
(e)第31節(1),(2)和(5);
(f)第32節(c);
(g)第48節(3);
(h)第49節(2),關于向歐洲共同體官方發布辦公室呈交決定條款和第50節(2)。
52.除非本法另有規定,準備要求在第8節規定不含增值稅金額低于限額的公共合同競爭的簽約機構,將通過相關公告告之他們的意圖,按照表10的格式在公報上和至少一家當地報紙發表。
53.(1) 在公開程序里,簽約機構確定的收標期限從公告在公報上發表日期開始將不少于28天。
(2)由于緊急情況而分節(1)規定的期限不實際時,簽約機構可以縮短這一期限,但不能少于14天。
54.(1)對于公共合同,估計不含增值稅金額不超過:
(a)500鎊,簽約機構可以無須采用本法規定的任何程序而直接授予合同;
(b)3,000鎊,簽約機構可以要求有限數量的投標商提交書面或口頭投標;
(c)30,000鎊,簽約機構在下列情況下無須事先發表合同公告而授予公共合同:
(i)簽約機構將準備必要的合同文件,發給他選擇的三家投標商,說明選擇的理由。
(ii) 從發出招標邀請的日期到投標遞交日期的期限不少于10天。
(iii)投標將在招標邀請里規定的時間和日期遞交到簽約機構的地址。
(iv)當投標商少于三家時,投標程序將被取消并重新開始。
(2)不能將公共合同化整為零來使簽約機構來適應這一節條款。
第四部分 招標審核機構
55.(1) 成立一個招標審核機構來審核采取的行為或簽約機構在達成任何公共合同之前作出的決定是否有所謂的違法行為。
(2)招標審核機構的資金將在政府的年度預算中包括,由招標審核機構建議。資金的管理在于投標審核機構。
(3) 部長理事會可以制定規則發表在公告上,來制定招標審核機構所實施的權利和主管內容和其他相關事宜。
56.(1)任何一個有興趣獲得一個特定公共合同的并有被簽約機構做出的違法決定或行為侵害的危險的人都可以在簽署任何公共合同之前申請招標審核機構審核。這一節并不侵害感興趣的人向塞最高法院提出法律審核的申請,來代替向招標審核機構申請。
如果這一節項下的審核申請的提出將在分節(10)項下招標審核機構做出的決定按照憲法146條規定延緩75天。
(2)在提出審核申請之前,感興趣的任何人從知道這一行為或決定之日后15日之內書面通知簽約機構,抄送主管機構,有關所謂的違法和他提出審核申請的打算。
(3) 簽約機構將審核這個人的指控并在收到分節(2)里所述通知5天內做出一個合理的決定,如果指控是合理的,將采取適當措施:
如果在5天之內沒有采取行動,就被認為簽約機構已經拒絕了這一指控。
如果主管機構在5天之內實施了64節(a)里所規定的主管權利。
(4)審核申請將在段落(3)所述得知決定日期開始10天之內或在所述5天到期開始日提出。
(5)(a) 這一審核申請將說明其理由和事實依據,并附有包括下面信息的必要文件:
(i)申請審核的全部細節
( ii)簽約機構名稱
(iii)招標合同或公告的細節。
(b)如果這一細節不夠充分,招標審核機構可以要求在3天之內進一步提供細節。如果申請人不能或拒絕提供,他的審核申請將被取消。
(6) 在分節(2)里規定的10天到期日之前簽約機構不能簽定公共合同。
(7)招標審核機構將在提出審核申請2天之內通知簽約機構這一申請并需在10日內遞交所有細節的書面報告。收到報告以后,招標審核機構將確定聽取申請日期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他的代表或簽約機構或他的代表出席聽政會來表達他們關于審核的觀點。
如果招標審核機構可以概要地審核并取消任何他認為無關緊要或沒有根據的申請,無須通知申請人或簽約機構出席聽政會。
(8)招標審核機構可以在收到審核申請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在聽政會至少前兩天通知簽約機構出席聽政會并表達他的觀點,采取臨時措施來防止進一步有關利益損害,包括延緩措施或保證公共合同授予程序或簽約機構對任何決定的執行的延緩,直至達成最終決定。
(9) 當考慮是否采用暫時措施時,招標審核機構將考慮這一措施可能的后果,對于所有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危害,并可以決定取消采用這一措施,如果他們的負面影響和他們的利益不成比例的話。拒絕暫時措施的決定將不侵害尋求這一措施的人的其他起訴。
(10) 審核申請之后,投標審核機構可以根據遞交的材料:
(a)確認簽約機構的行為或決定;或
(b)取消這一行為或決定,如果是違法的,并簽定公共合同;或
(c)取消或修改在合同文件里的任何技術、經濟或金融規定或和合同授予程序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11)如果在公共合同授予或簽定之后簽約機構的任何行為或決定被招標審核機構取消的話,這一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除非合同的簽定已經被暫停措施指令延緩。
(12)審批程序將盡快完成,投標審核機構的決定最晚在提出審核申請后30天之內做出。
57.招標審核機構可以向被取消起訴的申請人收取審理費用,另外,他可以視案子的情況在認為合適的時候收取罰款。
58.(1) 向招標審核機構提出審核申請要交一筆特殊費用,如財政部規定,由招標審核機構建議并在塞浦路斯官方公報上發表。這筆費用不退并存在一般政府帳目里。
59.根據56節條款規定,受到招標審核機構取消決定或行為的不法侵害的任何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法律審理以恢復損失。
60.受到投標審核機構行為的不法侵害的任何人可以根據憲法146條向塞浦路斯最高法院對這一決定提出質疑。
第5部分 犯法行為
任何人在履行義務或執行本法項下授予的任何權利期間將了解的情況告訴任何其他人,書面或口頭,都是違法的,除非在下列情況下透露:
(a)關于正確履行本法項下他或其他人義務或適當當局發出指示;
(b)關于任何犯罪違法的調查或在法庭的任何審理。
(2)除分節(1)所述之外的沒有法律授權的任何人告訴或得知有關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信息都是違法的。
(3)沒有法律授權的任何人,不管是他自己還是通過任何其他人或代表其他人尋求或企圖:
(a)從分節(1)所述任何人獲得或摘錄任何根據規定不可能透露或告訴的信息;或
(b)影響任何當局、機構、委員會、成員、任何人或官員在履行其按照本法授予的關于任何程序、審核、澄清、評估、評標或所做的關于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任何事的義務和權利的裁決或決定,最終的與否。
以上都是違法的。
(4)任何在分節(1)、(2)和(3)項下犯法的人,如果宣布有罪,將坐不超過兩年的牢,或被罰款不超過兩千鎊,或既坐牢又罰款。
(5)按照這一節的違法將不被提起有罪起訴,除非塞浦路斯總律師同意。
第6部分 最終條款
62.在官方刊物發表公告時,收標和申請遞交投標的期限計算將根據被稱為”決定適用時期,日期或期限規則的1971年6月3日第1182/71號理事會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歐洲共同體法案做出。
63.(1)每個簽約機構將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主管機構提交一個分別說明他在前一年授予的公共供應、工程和服務合同的報告,按照分節(2)條款編制,主管機構將這一報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提交給委員會。
(2)這一統計報告至少將包括:
(a) 如果是在表3里所述的簽約機構:
(i)每個簽約機構低于限額授予合同的估計總額;
(ii)由每個簽約機構高于限額授予合同的數量和金額,按合同授予程序最大限度地使用按照26節(1)(a)所述術語細分產品種類,使用按照表2里A和B部分所述術語細分服務種類,使用按照表1所述術語細分工程種類,被授予合同的經濟經營人的國別,如果是按照談判程序成交合同,這一分段所述數據將按照22和23節所述情況細分并說明對每個成員國和第三世界授予合同的數量和金額。
(b)按照本法如果是所有其他簽約機構,每類簽約機構,高于上面段落(a)(ii)規定細分的限額授予合同的數量和金額;
(c)如果是表3里所述的簽約機構,簽約機構按照協議的部分廢除授予合同的數量和金額,按照本法如果是所有其他簽約機構,按照協議的部分廢除,每一類簽約機構授予合同的總金額。
(d)按照協議需要由委員會決定的其他統計信息。
應該指出按照這一節條款所需統計報告不包括表2里A部分種類8所列服務合同、表2里A部分種類5的通訊服務(計算機程序控制編號7525、7525和7526)和表2里B部分所列的服務,除非他們不含增值稅估計金額少于相當于20萬歐元的塞鎊。
64.主管機構有下列權利:
(a)進行簽約機構的檢查。
(b)發出更好使用本法的文件并通知簽約機構委員會的通知。
(c)按照本法規定的時間編制和向委員會遞交必要的統計資料。
65(1) 部長理事會為了更好地使本法條款產生效果,可以制定規定發表在公報上。
(2)在不損害分節(1)的一般性的情況下,任何這些規定將適用于下列所有或部分事宜:
(a)規定本法條款下面所需任何事宜或被允許規定的;
(b)制定其中規定的程序;
(c)對于經濟經營人所需的最底標準、財務狀況和技術能力評估所需的參與特殊條款和任何其他手續;
(d)關于資金支付條件和所需保證,金額,擔保人,受益人和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e)提交方案和授予公共合同的經濟經營人的責任;
(f)公共合同規格和條件的準備和批準程序及他們執行的監督;
(g)負責公共合同授予和評估的簽約機構成員的組成、選擇和指定;
(h)對不負責任的和未能履行所承擔義務的經濟經營人所施行的經濟和其他制裁。
66.簽約機構可以通過制度規定,通過部長理事會同意,他們關于任何所需事宜或被允許規定的內部程序。
67(1) 本法不影響在本法生效之前任何已經生效的有效性,每一項已經完成的這種法案或事宜將被視為在本法項下實行或完成。
(2)在已經開始但在本法生效日期還未簽約的任何沒有完成的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盡可能按照本法條款簽定:
如果在本法生效之前關于任何未完成的程序,沒有經濟經營人將被負面地受損害或被剝奪任何他擁有的法律權利。
68. 主管機構可以根據命令在公報上發表,修改本法表1至表10。
69.(1)本法將根據發表在塞浦路斯官方刊物的部長理事會的決定生效。
(2)部長理事會可以規定關于本法不同章節的不同生效日期。
70.1997年公共招標法將在本法生效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