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破產法》(2001年3月20日IX-216號)有關規定,如果出現以下至少一種情況,即可向地區法院提交申請書啟動破產訴訟程序:
1、公司到期不能支付工資及其他與雇傭有關的費用;
2、公司到期不能支付收到的貨物、完成的工作及得到的服務,拖欠償還貸款,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公司不能支付稅款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款項或者法院判決的金額;
4、公司公開宣布或通過其他方式通知債權人無力清償債務;
5、公司沒有資產或收入用于清償債權人債務。
二、申請破產的人員
下列人員有權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
債權人;公司所有者(擁有公司超過10%投票權的股東);公司負責人;清算人。
三、啟動破產程序
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啟動破產訴訟程序:
1、公司沒有償付能力,即在規定期限后三個月內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且有待償還的債務金額超過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價值的一半;或
2、公司超過三個月未支付員工工資;或
3、公司公開宣布或通過其他途徑通知債權人無力清償債務。
如公司已向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清償了債務,或已啟動針對公司的重組程序,法院將拒絕啟動破產訴訟程序。
四、破產形式
破產程序可采取庭外(在正常審理程序之外的)訴訟。是否采取庭外破產程序由債權人開會決定,如果同意該決定的債權人全部債權不少于公司債務的4/5,那么該決定可獲通過。在進行庭外破產程序期間,債權人將在法院權限范圍之內考慮及決定相關問題。
當公司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支付行政和法院費用,或債權人的債權來自雇傭關系或工傷時,《公司破產法》規定可以采用簡化破產程序。簡化破產程序不能超過一年,且無須召集債權人大會。
五、破產公司債務清償規定
管理、使用和處置破產公司資產的權利被授給指定的破產管理人。
破產期間,破產公司固定財產將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拍賣;其他資產的出售手續由債權人決定。
由抵押或典當擔保的債權首先獲得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分兩個階段進行清償。在第一階段,按以下順序清償除估算利息和過期罰金外的債權人的債權:
1、出自雇傭關系的員工債權,工傷賠償的債權,個人及法人實體要求支付農產品款項的債權;
2、稅收及其他應付給國家的款項債權,包括強制性國家社會保險和強制性健康保險繳款及與以國家名義獲得或由國家擔保的貸款有關的債權;
3、其他債權;
在第二階段,對債權人的剩余債權按相同順序給予清償。
(非法律正式條文,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