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資助是指國家為投資項目的啟動提供公眾財政支持。新《投資資助法》旨在通過投資優惠政策影響企業對投資地區的選擇,努力將投資引向失業率較高、經濟水平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鼓勵外資在當地建立新的生產設施,從而實現促進斯經濟發展,解決地區間發展不均衡問題以及扶持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
一、資助比例
資助比例是根據當地具體條件和特點而決定的。按照地區失業率水平,斯將國內可享受補貼地區最高補貼比例劃分為認定投資支出的50%(A區,失業率高于平均失業率150%)、45%(B區,失業率為平均失業率125%-150%)、35%(C區,失業率為平均失業率的100%-125%)、30%(D區,失業率為平均失業率的75%-100%)和25%(E區,失業率低于平均失業率75%)五檔。失業率最高的東部地區最高補貼比例為50%。
對于中型企業,最高補貼比例可提高10個百分點;對于小型企業,最高補貼比例可提高20個百分點。大型投資項目的補貼比例按地區補貼上限進行調整。對于超過5000萬歐元(含)以上的大型投資項目,合格費用低于5000萬歐元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100%;合格費用在5000萬至1億歐元之間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50%;合格費用超過1億歐元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34%。
二、認定投資支出
認定投資支出包括:購買土地、廠房建筑、技術和機械設備等有形資產,以及許可、高新技術和商標等無形資產,其比例可以達到有形資產的50%;新工作崗位兩年的工資,包括全部社會醫療保險。其中對于已享受國家鼓勵措施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不能計算在認定投資支出中。無論申請何種形式的資助措施,其總額不得超過全部認定投資支出的50%,不含對新的就業崗位培訓員工的費用。其中,技術和機械設備必須是近3年內生產的。
三、投資資助項目分類及申請條件
新投資資助法根據項目內容和享受資助措施的條件,將投資項目分為四類:工業生產、技術中心、戰略服務中心和旅游。上述項目申請享受投資資助須滿足特定條件。
(一)工業生產:建立新設施,為了實施新生產項目而對原有設施進行升級,對現有設施進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并購瀕于破產的企業;80%以上的銷售收入來自該投資企業;用于購買新技術、新設備的投入至少占其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60%;根據項目特點符合環保要求。
申請工業生產投資資助條件最為嚴格。根據具體地區失業率與斯平均失業率水平的差異,斯政府對投資者固定資產和最低投資金額作了以下規定:如當地失業率低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1400萬歐元,其中至少投入700萬歐元。如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700萬歐元,其中至少投入350萬歐元。如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50%,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350萬歐元,其中至少投入175萬歐元。
(二)技術中心:包括研發和對現有設施的升級。設立新設施,對現有設施進行升級;投入不少于50萬歐元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25萬歐元;至少 60%的員工具有大學學歷。
技術中心必須體現其高附加值的性質,申請此類投資資助條件嚴格程度僅次于工業生產,在審核過程中同時參照當地失業率水平。
(三)戰略服務中心:包括IT程序研發中心、客戶支持中心及跨國公司總部等,旨在為客戶提供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在服務領域提供相關軟件技術以及涉及高級人才的高科技。設立新設施,對現有設施進行升級;投入不少于40萬歐元購買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投資者至少投入20萬歐元;至少30%的員工具有大學學歷。
(四)旅游:旅游服務設施至少提供三種不同的服務,如客房、體育健身及餐飲服務,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斯政府根據當地失業率情況對最低投資限額作了以下規定:如當地失業率低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最低投資額為1000萬歐元,其中至少投入500萬歐元,且新技術設備購置支出至少占40%;如當地失業率高于斯平均水平,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投資額為500萬歐元,其中至少投入250萬歐元,且新技術設備購置支出至少占20%。
四、資助方式
國家提供投資資助包括以下幾種方式:現金資助、所得稅減免、對創造就業機會予以補貼、以低于市場價轉讓國有或地方政府所擁有的不動產和財政饋贈補貼。
(一)稅收減免:享受稅收減免的投資者,根據上述資助比例,在提交納稅申報單時可以申請稅收減免。享受稅收減免的期間最多為連續的10個稅收年度,從獲準享受資助時算起,最遲不晚于獲準資助后的第3年。
(二)新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比例根據當地失業率決定。對新就業崗位的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補貼期間不超過2年。如果投資者雇用就業競爭力較弱的人員(如長期失業者、新畢業的學生及殘疾人員),補貼按月發放。按所在地失業率高低,每個就業崗位的補貼金額995-5311歐元。補貼比例等于當地資助比例。因此,如投資者在斯東部投資,當地最高資助比例為50%,申請的補貼比例也為 50%。
(三)現金資助:購置有形和無形固定資產提供的資助,根據具體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資助額度。該項資助只有失業率高于平均失業率的地區方可申請。
(四)以低于市場價轉移國有及地方政府不動產(市場價與實際價格之間的差額視同補貼):提供這種類型的補貼,需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及所涉及的產業及生產活動而定。
(五)培訓補貼:該項補貼在新法中沒有規定,但在歐盟相關法律中有規定。培訓和教育被分為特殊教育類型和一般教育類型。補貼金額不得超過認定投資支出的一定比例:特殊教育類型的比例為35%,一般教育類型的比例為 60%。
五、申請國家資助審批程序
斯采取具體項目具體審核的辦法。申請人向斯經濟部提供包括各種附件在內的投資計劃書;斯投資貿易發展局(SARIO)對內容完整的計劃書進行審查;如果申請合格,SARIO準備評估意見,對申請人的商業計劃、申請國家資助的金額、預計財政收入及財政饋贈補貼提出意見;經濟部在其基礎上提出國家資助措施的報價,包括資助金額和資助方式;投資者就上述報價做出承諾;對投資人的國家資助申請批準與否及資助金額等條件,最終由斯政府決定。整個申請過程從提交投資計劃書之日起,需要6個月。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決定給予國家資助,并不意味著政府有義務履行其做出的承諾。特別是資助金額的確定,政府將根據現有財政情況、投資金額、新就業崗位的數量、新建廠的廠址、失業率以及各地區經濟社會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決定。
英文版鏈接:http://www.sario.sk/userfiles/file/sario/pzi/statna/Handout_incentives_eng_20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