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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白俄羅斯共和國自由經濟區的部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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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白俄羅斯共和國自由經濟區的部分問題》

第262號總統令

為自由經濟區的發展、經營實體的合理布局、吸引投資、增加新的就業崗位、采用高新技術和擴大出口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創造平等條件,特決定如下:

1、 決定:

1.1自由經濟區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建立。

1.2 在自由經濟區內適用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并考慮到本命令、1998年12月7日頒布的《白俄羅斯自由經濟區法》和其它有關自由經濟區活動管理的法律規定的特殊性。

1.3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國家監察委員會及相應的州執委會、明斯克市執委會對自由經濟區活動的職能和效果進行全面監督。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對自由經濟區活動和發展工作進行協調。

1.4 自由經濟區的管理機構是由白俄羅斯政府設立的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

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

具有法人資格,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批準的章程基礎上依法行使其職能。

向共和國政府匯報其經營情況,各州(明斯克市)完成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的有關問題受所屬州執委會(明斯克市執委會)領導。

1.5 自由經濟區及其中的自由關稅區是白俄羅斯共和國關境的一部分。

自由關稅區的地域可與自由經濟區的地域不相吻合,由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商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海關委員會后在自由經濟區內劃定。

自由關稅區的區界限于白俄羅斯共和國關境內。

1.6 經過自由關稅區界的商品(除本款1.7條所列商品外),在海關站點按白俄羅斯共和國海關法所規定的海關制度辦理海關手續。

自由經濟區內經營者在自由關稅區之間所供應的商品不視為進入白俄羅斯共和國關稅區。

1.7 不需辦理海關手續:

1.7.1從白俄羅斯共和國關境內其它地區進入到自由關稅區并在白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自由移動的商品和來自俄羅斯聯邦的商品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辦理海關手續。

1.7.2 從自由關稅區進入白俄羅斯共和國關境內其它地區或者俄羅斯聯邦的本款1.7.1條所列商品,以及完全自產產品。

1.8 自由經濟區內經營者自產產品在辦理從自由關稅區進入白俄羅斯共和國關境內其它地區和俄羅斯聯邦海關手續時,根據現行法律被視為原產于白俄羅斯共和國。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后確定的替代進口產品目錄中的商品免繳稅款和關稅,不適用經濟政策措施。

不屬于本條第二小項所述替代進口產品的商品依法繳納進口稅款和關稅,除本款1.7.1條所列商品外,視為出口商品。

1.9 本款1.8條第三小項所指商品如從自由關稅區出口俄羅斯聯邦,納稅人可自辦理該商品海關手續之日起100天內緩交進口稅款和關稅,并免付此期間的利息(除本條第三小項所確定的情況外)和支付海關手續費。

如納稅人在本條第一小項規定期限內出具白俄羅斯共和國稅務機關對出口俄羅斯聯邦的商品實行增值稅零稅率的證明,則免繳稅款和關稅。

如未能在本條第一小項規定期限內確認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則應交納進口稅款和關稅并按交納進口稅款和關稅日國家銀行再貸款率交付實際緩交期限的利息。

如納稅人出具實行增值稅零稅率的證明超過了本條第一小項所規定的期限(但在辦理海關手續之日起三年內),所交納進口稅款和關稅依法給予補償,所交付的利息不予補償或退還。

本款1.8條和該條項下所指各種稅收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海關機構征收。

1.10 白俄羅斯共和國自由經濟區內企業按法律規定稅率減半交納利潤稅,還應交納收入稅、增值稅、消費稅、自然資源使用稅(生態稅)、土地稅(或土地租賃費)、國家和營業稅、專營許可和注冊稅、離岸稅、印花稅、企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和向法人和個體經營者轉移運輸工具稅、地方稅費,交納垃圾處理費和按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規定其它污染環境的費用,提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居民社保基金、國家促進就業基金,履行納稅人的義務。

1.11 自由經濟區內企業自產產品(勞動,服務)銷售利潤自宣布贏利之日起5年免征利潤稅。

1.12 自由經濟區內企業-納稅人交納新增費稅的義務只有通過修改和補充本命令才能確定。

1.13 自由經濟區內對其企業適用的特別法律制度由本款1.10-.1.12條規定。

1.13.1自由經濟區內企業準許經銷:

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向白俄羅斯境外外國企業和(或)自然人銷售自由經濟區內企業自產產品(勞動,服務);

自由經濟區內生產的列入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后確定的替代進口產品目錄中的自產產品可在白俄羅斯境內銷售;

自由經濟區內生產的自產產品(勞動,服務)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可銷售給自由經濟區內其他企業;

1.13.2 不準經銷:

公共飲食,賭博生意,貿易和購銷活動,有價證券交易;

銷售商品(勞動,服務),使用自有或者其它自由經濟區內企業的主要物料和(或者)自由經濟區內企業的勞動力在自由經濟區外生產(完成,提供);

銀行、非銀行信貸-金融和保險機構活動;

不能在自由關稅區海關制度監管下的商品,以及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后確定的限制或禁止在自由關稅區內安排的某類生產。

特別法律制度框架下自由經濟區內企業不能免除其位于相應自由經濟區外主要資產的不動產稅;

1.14 按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規定稅率計算增值稅,自由經濟區內企業按10%(9.09)稅率交納,在自由經濟區內生產并屬于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后確定的產品目錄中替代進口的自產產品在白俄羅斯境內銷售流轉中按應繳上述稅款的50%交納,本款1.13.2條所列情況除外。

根據本條所免繳增值稅的金額不再交納其它稅收。

1.15 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根據自由經濟區內法人或個體經營者的申請,以及在其未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自由經濟區經營活動協議條件、未如期出具注冊資金、其它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時,決定取消其自由經濟區內企業的地位。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取消自由經濟區內企業地位的決定可終止雙方在自由經濟區經營活動協議中的責任。

對于取消自由經濟區內企業地位的決定可在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經濟法院提起上訴。

2、對白俄羅斯共和國部分總統令做修改和補充如下:

2.1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6年3月20日第114號總統令《關于白俄羅斯共和國自由經濟區》:

2.1.1 第1款1.11條作下列校正:

《自由經濟區內除國家機構、能源、鐵路、航空、其它運輸和通信單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客體目錄在自由經濟區章程附件中確定,并根據相應章程規定注冊成為區內企業;》;

2.1.2 從第2 款中去除《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規定的區域和邊界內》的字句。

在該款第二和第三部分補充下列內容:

《規定“布列斯特” 自由經濟區總面積為7231.48公頃,其區界由布列斯特州執委會根據附件確定。

“布列斯特”為包括生產、出口和自由關稅區的綜合性自由經濟區。》;

2.1.3 命令中增加附件《“布列斯特” 自由經濟區區界》;

2.2白俄羅斯共和國1998年3月2日第93號總統令《關于設立“明斯克”和“戈梅利-拉頓”自由經濟區》:

2.2.1從第1 款中去除《在分別由明斯克市、州執委會和戈梅利州執委會確定的區界內》的字句。

該款第二部分補充下列內容:

《規定“明斯克” 自由經濟區總面積為1517.35公頃,其區界由明斯克市和州執委會根據附件一確定,“戈梅利-拉頓”自由經濟區總面積為3722公頃,其區界由戈梅利州執委會根據附件二確定。》;

2.2.2 在命令中增加附件一《“明斯克” 自由經濟區區界》和附件二《“戈梅利-拉頓”自由經濟區區界》;

2.3白俄羅斯共和國2002年1月31日第66號總統令《關于設立“莫吉廖夫”自由經濟區》:

2.3.1 第1 款中數字“242.71”改為“655.21”;

2.3.2 總統令的附件變更為新附件(隨附);

2.4白俄羅斯共和國2002年4月16日第208號總統令《關于設立“格羅德諾投資”自由經濟區》:

2.4.1第1 款中數字“376.95”改為“1045.9”;

2.4.2總統令的附件變更為新附件(隨附);

3、決定:

3.1 本命令生效后下列地區不再辦理自由經濟區企業注冊手續: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6年3月20日第114號總統令附件中劃定的“布列斯特”自由經濟區5號地段;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8年3月2日第93號總統令附件一中劃定的“明斯克”自由經濟區3號地段;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9年8月4日第458號《關于設立“維捷布斯克”自由經濟區》總統令附件中劃定的“維捷布斯克”自由經濟區2、3和5號地段;

白俄羅斯共和國2002年4月16日第208號總統令附件中劃定的“格羅德諾投資”自由經濟區3號地區2和3號地段;

3.2 本款3.1條所列舉地段在2010年前期間并入相應自由經濟區區界內。

4、宣布下列部分失效: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6年3月20日第114號總統令第一款1.1-1.10和1.14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8年3月2日第93號總統令第二款2.6-2.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8年10月20日第508號總統令“關于對白俄羅斯共和國1996年3月20日第114號總統令的補充”;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9年6月8日第317號“關于對白俄羅斯共和國部分總統令進行修改”總統令第一款1.3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1999年8月4日第458號總統令第二款2.6-2.10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2002年1月31日第66號總統令第二款2.2、2.6-2.9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2002年4月16日第208號總統令第二款2.2、2.4-2.7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2003年1月8日“關于變更“維捷布斯克”自由經濟區區界和對白俄羅斯共和國1999年8月4日第458號總統令進行修改和補充”的第7號總統令第二款2.2條。

5、對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會議的要求:

5.1 在6個月內研究并制定出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令所要求的使用必要技術設備保障對商品在自由關稅區間移動的監管辦法;

5.2 每年1月1日前研究和制定出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的替代進口產品目錄;

5.3 在2個月的期限內:

研究和確定出由海關機構出具的從自由關稅區出口到俄羅斯聯邦規定為增值稅零稅率商品的文件手續和交納稅款和關稅的手續;

研究和確定經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同意的在自由關稅區海關制度下無法監管的商品目錄和限制或禁止其在自由關稅區內生產的目錄;

保證起草出符合本命令的法律條文和通過落實該命令的其它措施;

5.4 根據本命令要求解答自由經濟區內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問題。

6、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命令的執行情況。

7、 本命令自正式公布之月起4個月后的首日開始生效,但第一款1.15條、第五-六款和本款自本命令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阿. 盧卡申科

2005年6月9日 于明斯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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