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9日格魯吉亞中央銀行行長第76號令批準;
本文件包括2001年12月27日格魯吉亞中央銀行行長第314號令批準的修正文件。
關于格魯吉亞銀行機構為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實體
開設和維護本幣和外匯賬戶(存款)的細則
第一條 總則
1.本細則根據《格魯吉亞商業行為法》、《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組織法》,《格魯吉亞商業銀行法》和其它規范性法令發展而成。
2.本細則中使用的主要概念具有以下含義:
(1)居民——依(格魯吉亞)法成立的位于格魯吉亞的法人實體及它們在格魯吉亞境外的分支和代表處;永久居住在格魯吉亞的個人(企業家),包括那些臨時在格境外的人;永久居住在格魯吉亞的格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非企業家個人),包括那些臨時居住在格境外的(人);格魯吉亞駐外國的外交和其它官方代表機構。
(2)非居民——依外國法律成立的、永久位于格魯吉亞境外的法人實體以及它們在格魯吉亞境外的分支和代表處;永久居住在格魯吉亞外的個人(企業家),包括那些臨時居住在格魯吉亞的(人);永久居住在格境外的格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非企業家個人),包括那些臨時在格魯吉亞的(人);駐格魯吉亞的外國外交和其它官方代表機構;在格境內不從事企業活動的國際組織和它們的分支和代表處。
3.銀行機構可根據此規定的細則向非居民法人和個人、向(本條第2 .2款確定的)外交及其它官方代表機構和國際組織開設本幣和外匯賬戶。
第二條 賬戶(存款)的開設
1.銀行機構應向非居民法人和個人開設本幣和外匯賬戶,須與國家稅務機關登記的,在它們提交文件證明它們與稅務機構進行了登記后進行,并且一經開設賬戶,應在5日內通知相關稅務機構。
2.自愿開設賬戶的非居民人被要求提交以下法律文件:
(1)法人實體:開設賬戶的申請;經及時公證的章程(規章)復印件;從它們的國家商業登記的摘錄;如果沒有此類文件,依照非居民法人國家法律規定及證明所述非居民法人實體地位的其它文件;經過公證的處置本賬戶授權人員的樣本簽名和印章的卡片;此外,法人實體,依據格法律規定須在稅務機構進行登記的,必須提交文件證明它們在稅務機構有登記,文件上注明其身份識別代號,而法人實體的分支和代表處,必須提交相應地區管轄權法院的登記決定副本(復印件),適時經公證人公證。
(2)個人(企業家):開設賬戶的申請;身份證明文件;經過公證的處置本賬戶授權人員的樣本簽名卡片。
(3)此外,根據格魯吉亞法律規定須在稅務機構登記的個人,必須提交文件證明他們在稅務機構有登記,文件上注明其身份識別代號,而法人實體的分支和代表處,必須提交相應地區管轄權法院的登記決定副本(復印件),適時經公證人證實。
(4)非居民個人:開設賬戶的申請(活期通知存款);身份證明文件,經過公證的處置本賬戶授權人員的樣本簽名卡片;
(5)在格魯吉亞境內的不從事企業活動的國際組織及其分支和代表處:開設賬戶的申請;經過公證的處置本賬戶授權人員的樣本簽名和印章的卡片;
(6)外交和其它代表機構:開設賬戶的申請;處置本賬戶的授權人員的樣本簽名和印章卡片,適時經公證人或在格魯吉亞法律下授權的任何其它人證明。
3.為非居民開設本幣和外匯賬戶,銀行機構應簽訂協議,以規定維護賬戶的規則,傭金費,電報費和當事方權利和義務以及經當事方相互同意的其它條款。
4.非居民法人實體的分支和代表處應代表其母公司簽訂協議。
第三條 賬戶維護
1.資金可以累計到非居民的拉里賬戶,如果這些資金是:
(1)從格魯吉亞外匯交易市場上外匯出售中收到的;
(2)從進口到格魯吉亞的商品(服務)銷售中收到的;
(3)與非居民在格魯吉亞的其它活動相關的。
2.從非居民拉里賬戶在余額內可支取任何金額拉里現金或在格境內劃撥(付款)。
3.非居民的拉里賬戶存放的資金可用于:
(1)在格魯吉亞外匯交易市場購買外匯;
(2)履行從格魯吉亞的進口業務;
(3)格魯吉亞境內國有資產私有化有關業務的履行;
(4)在格魯吉亞的投資活動;
(5)經常性支出(旅費,海關稅費,銀行傭金等);
(6)格魯吉亞法律不限制的其它業務。
4.非居民的外匯賬戶可以記入貸方的資金,如果此資金是:
(1)從海外進口的或匯入的;
(2)在本(格)國外匯交易市場購買的;
(3)從格魯吉亞向國外的出口業務收到的;
(4)從其它來源收到的。
5.按照外匯賬戶非居民持有人的決定,外匯:
(1)可以在相關賬戶余額內支取任何金額或劃撥到國外;
(2)可按銀行機構確定的匯率兌換成格魯吉亞本國通貨(即貨幣);
(3)可以兌換成任何其它外匯。
6.只有在支付了格魯吉亞法律規定的稅收后,非居民法人實體和個人才可在任何時間劃撥(遣返)在格魯吉亞從事的任何企業活動收到的利潤(收入)。
7.非居民的外匯賬戶存放的資金用于:
(1)在格外匯交易市場購買格本國通貨(本幣);
(2)履行進口業務;
(3)到國外出差;
(4)開展格法律不限制的其它業務。
8.非居民可通過格魯吉亞銀行機構,在它們賬戶中存放的資金內,在格外匯交易市場購買本國通貨(本幣)和外匯。
9.在相互協議基礎上,銀行機構在非居民法人實體的拉里和外匯賬戶上可產生利息。
10.在相互協議基礎上,銀行機構可向非居民法人實體提供拉里和外匯透支服務。
11.在格魯吉亞境內,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支付必須以格本國通貨(拉里)進行,除進出口有關的業務外可用,另外,以可兌換貨幣或當事方可接受的其它貨幣進行(支付)。
第四條 非居民個人存款開設與維護
1.銀行機構可向非居民個人開設拉里和外匯的存款。
2.拉里和外匯存款必須根據銀行與客戶協議開設。維護存款的條款必須經相互同意得以確定。
4.存款人有權出具授權書給一個或更多的人,允許其從他存款賬戶處置資金。
5.授權書必須由公證人公證。
第五條 機密性
1.關于客戶賬戶(存款)的所有信息,銀行必須保密。
2.法人實體和個人的交易通知和賬戶(存款)余額應根據格魯吉亞《商業銀行行為法》第17條規定出具。
第六條 關閉賬戶(存款)
非居民的拉里和外匯賬戶(存款)可以關閉:
(1)以賬戶所有人申請為基礎;
(2)按授權機關清算(重組)該公司的決定;
(3)按成文規定,如該企業破產;
(4)按法院判決;
(5)如果客戶違反與銀行的協議;
(6)如果賬戶持續三個月以上沒有操作;
(7)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七條 處罰
如果銀行機構違反或未履行本細則的規定,格魯吉亞中央銀行有權根據格魯吉亞《商業銀行行為法》第三十條對它們課以處罰。
格魯吉亞中央銀行行長
I. Managad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