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
第三十九章 社會稅 (Social Tax)
第266條 納稅人
社會稅納稅人是:(1)雇主;(2)向在格魯吉亞未登記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提供服務付款的企業(組織)或企業家-自然人;(3)在格魯吉亞開展經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家和合伙企業(根據本法第206條)成員。
第267條 應納稅對象
1.在本法第266條(1)項描述情況下,應納稅對象是依據本法第174條確定以工資形式賺取的收入。
2.在本法第266條第(2)項描述情況下,應納稅對象是提供服務賺取的補償或津貼。
3.第174條第3款規定的補償不納稅。
4.本法第267條(3)項描述的納稅人,應納稅對象是從企業行為獲取的應納稅收入和從《格魯吉亞企業家法》第1.2條規定的活動收取的應納稅收入,正如本法關于所得稅條款確定的那樣。
第268條 稅率
社會稅稅率以應納稅對象的20%確定。
第269條 稅收確定和支付的程序
1.在第266條(1)和(2)項描述的情況下,社會稅在向雇員支付工資或其它報酬時預提。如果工資通過銀行支付,雇主就預估稅款提交支付命令。納稅人未提交前述支付命令,銀行不得劃撥發放工資。社會稅由納稅人在報告期次月15日內計算并向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的稅務機構提交稅務報告。
2.本法第266條(3)項描述的自然人根據預先支付所得稅設定的最后期限按比例支付社會稅。現行社會稅支付根據本法第219條按上一報告年遞交的納稅申報單制定。社會稅申報單隨所得稅申報單一起提交。
第270條 稅收減讓
下列情況免稅:
(1)付給由法院判決監禁在勞教機構的人的金額;
(2)為暫時無能力工作的人而在國家社會保障基金之外的付款;
(3)作為無償援助收到的組織機構以外的付款;
(4)在外交或領事機構工作非格魯吉亞公民職員的收入;
(5)在稅務年度內居住在格魯吉亞境內少于90天的非格魯吉亞居民人賺取的收入,如果此收入由非格魯吉亞居民雇主或代表非居民雇主,且不由非居民常設機構支付;以及根據《格魯吉亞油氣法》受雇于油氣工作的外國公民收入。
(6)第168.1條(11)、(12)項規定的自然人收入;
(7)2007年1月1日前,付給雇主從事與農業生產和再生產(產品編碼變化)前初級農產品供應有關活動的人員的金額,如果從產品供應賺取的收益不超過10萬拉里(1美元約合1.75美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