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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共和國外國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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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旨在確定外國人入境、出境和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的條件、規(guī)則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一)本法中所指的外國人即除保加利亞公民以外的任何人。

(二)外國人也指任何根據(jù)該國立法非其公民或擁有可證明其外國人身份的人。

第三條

(一)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外國人享有保加利亞法律和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所賦予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二)擁有外交或領事豁免權的外國人享有公認的國際法和領事法準則以及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的外國人有義務遵守保加利亞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尊重保加利亞,不得詆毀保加利亞人民的威望和尊嚴。

第五條

經主管機關批準在保加利亞工作的外國人享有同保加利亞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除非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另有規(guī)定。

第六條

    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的外國人與保加利亞公民一樣,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除非專門的法律或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另有規(guī)定。

第七條

尋求庇護或得到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由本專門法律界定。

 

第二章             外國人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

 

第八條

(一)持有有效境外旅行證件或其它替代證件以及必要的入境、居留或過境簽證的外國人可以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

(二)保加利亞共和國與外國公民所屬國之間簽有免簽協(xié)議,或保加利亞部長會議頒布的免簽制度法令含外國公民所屬國時,該國公民進入保加利亞國境無需簽證。

(三)如果外國人合法居留的國家與保加利亞有免簽協(xié)議,且系老師陪同下參加學校組織的旅游活動的學生,只要老師持有學生所在學校提供的學生名單,無需辦理短期居留簽證或過境簽證。該名單應包括:

1.  旅游參加人的個人基本資料;

2.  旅行目的;

3.  未持有有效境外旅行證件或符合入境國法律的其它代替證件的學生的近照。

(四)擁有保加利亞國籍的外國公民,在出示其外國旅行證件和保加利亞個人身份證法第十三條(一)款1項中規(guī)定的個人身份證件之后,無需簽證。

(五)對于沒有入境或在保加利亞居留法律依據(jù)的外國人,可拒絕其入境。

(六)內務部商外交部和交通電訊部應保存和更新包含不同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法法人的帶有保加利亞簽證的準許進入保加利亞境內的文件清單。

第九條

(一)簽證系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居留、過境和機場過境的許可。

(二)簽證的內容應含旅行目的、入境次數(shù)、居留時間和簽發(fā)地點。

(三)簽證類型

1.  機場過境;

2.  過境;

3.  短期居留;

4.  團體;

5.  長期居留;

6.  落地。

(四)簽證限定在保加利亞境內的居留期不得超過90天。

(五)簽證由保加利亞共和國外交和領事代表機構簽發(fā)。長期居留簽證商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后簽發(fā)。

(六)作為例外,當出于國家利益需要、特殊情況或人道主義原因,以及在刻不容緩的情況下、或保加利亞批準的國際協(xié)議規(guī)定的情況下,出入境口岸的邊境護照檢查機構商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局,或外交部領事司后,可簽發(fā)下列一次性簽證:

1.  機場過境簽證;

2.  過境簽證;

3.  10天以內的短期居留簽證。

(七)簽發(fā)簽證的條件和程序由部長會議確定。

第十條

(一)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應被拒簽和拒絕入境:

1.  其行為已經威脅到保加利亞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或有資料證明外國人的行為威脅保加利亞國家的安全;

2.  其行為已經敗壞了保加利亞國家的聲譽,或已詆毀保加利亞人民的威望和尊嚴;

3.  有資料表明,外國人是犯罪集團或組織的成員或參與恐怖活動、走私和非法交易武器、爆炸物、軍火、戰(zhàn)略原材料、軍民兩用貨物和技術,以及非法運輸麻醉劑、精神刺激物質和前體及用以生產以上物品的原材料;

4.  有資料表明,販賣人口,非法將他人帶入國境或帶出國境;

5.  被保加利亞共和國驅逐出境10年以上,在驅逐之后6個月內未支付驅逐費用;

6.  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境內故意犯罪,依據(jù)保加利亞法律被判處3年以上監(jiān)禁;

7.  企圖用虛假偽造證件入境或過境;

8.  可能傳播嚴重傳染病,患有按衛(wèi)生部或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標準威脅到公眾健康的疾病,或未持有免疫接種證書,或來自人類流行病和家畜流行病疫情嚴重的地區(qū)。

9.  在保加利亞居留期間無生活保障、必要的強制保險以及無資金確保返回;

10.  上一次入境和居留時,蓄意違反保加利亞共和國的邊境、護照簽證、外匯和海關制度;

11.  上一次居留時違反保加利亞勞動法或稅法;

12.  無下一行程國家簽證或車(機)票;

13.  被處以不得入境的強制性行政措施,并且該措施仍在執(zhí)行中;

14.  列入內務部和外交部掌控的不受歡迎的人的信息庫中;

15.  持第三國最后離境證件,但仍在該國居留的情況下申請保加利亞入境簽證。

(二)外國人未呈遞部長會議命令中確定的用以證明其入境理由的必要證件,也拒發(fā)簽證。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也可拒簽:

(一)有資料表明,其入境是為了犯罪或破壞公共秩序;

(二)上一次在保加利亞居留期間破壞了公共秩序;

(三)其入境傷害保加利亞共和國與其它國家的關系;

(四)有資料表明,其入境有移民傾向,但沒有移民特別許可;

(五)有資料表明,其入境的目的是利用保加利亞作為到第三國移民的中轉站;

(六)上一次居留期間得到過國家的社會救助;

(七)無法真實地說明其宣稱的入境目的。

(八)根據(jù)本法被處以罰款的刑事決定已生效,但本人未支付該罰款。

第十二條

(一)機場過境簽證發(fā)給使用飛機旅行、在保加利亞共和國轉機、按預定路線乘下一次航班繼續(xù)旅行的外國人。

(二)持機場過境簽證的外國人被視為不許入境,在其離境前,其境外旅行證件由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收存。

第十三條

過境簽證簽發(fā)給從另一國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并于24小時內前往第三國的外國人。

第十四條

短期居留簽證簽發(fā)給6個月內一次或多次入境但居留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居留時間從第一次入境計起。多次入境短期居留簽證有效期可達一年,除非保加利亞簽訂的國際協(xié)議和部長會議的法令另有規(guī)定。

第十四條甲

團體簽證簽發(fā)給過境或有權最多居留30天的由一國公民組成的團隊。該團隊在出發(fā)前應組建完畢,持有團體護照,且其入境、離境和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均以團隊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一)長期居留簽證簽發(fā)給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或二十五條所列理由之一,愿意在保加利亞連續(xù)或長期居留的外國人。

(二)長期居留簽證給予外國人居留不超過90天的一次入境權利。該簽證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三)上款中所指的居留限制在獲得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給予長期居留許可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一)持有簽證不能視為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的唯一理由。

(二)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不允許持有簽證但屬于本法第十條所指情況的外國人入境。

(三)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不允許持有簽證,但屬于本法第十一條所指情況的外國人入境。

(四)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或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機構在本法要求未履行的情況下有權撤銷已簽發(fā)的簽證或縮短其居留期。

(五)出現(xiàn)本法(二)、(三)款所指的情況時,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應撤銷已簽發(fā)的簽證,并立即通報外交部。

(六)根據(jù)部長會議令的規(guī)定,外交部和外交、領事代表機構可以撤銷已簽發(fā)的簽證。

第十七條

(一)外國人須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

(二)攜帶一份以上出境旅行個人證件或攜帶第三者上述證件的外國人有義務向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聲明。

(三)擁有一個以上國籍的外國人必須向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聲明其在保加利亞居留期間使用的國籍,并出示該國簽發(fā)的有效出國旅行證件證明其國籍。

(四)持有一個以上有效出國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必須以其入境所持證件出境。

(五)上款也適用于擁有其它國籍的保加利亞公民。

第十八條

外國人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時應聲明其來訪目的。

第十九條

(一)入境或從保加利亞共和國過境的外國人必須持有:

1.  維持生活所需經費;

2.  離境所需經費;

3.  擬訪國或過境國所必需的入境和過境簽證;

4.  部長會議令所確定的強制保險;

5.  國際協(xié)定或部長會議令所確定的其它證件。

(二)1、2款中的經費額度由部長會議令確定。

第二十條

(一)從陸路、空中和水路運送外國人或保加利亞公民往返保加利亞、只往或只返保加利亞的承運機構,在提供其服務前應確認:

1.  外國人境外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保加利亞公民除有效境外旅行證件外還須有目的地國的入境簽證或過境簽證。

2.  符合第十九條(一)款3項的要求;

(二)當外國人拒絕按第一款規(guī)定入境而遭到拒絕時,承運人必須根據(jù)邊境檢查部門的要求將其送回原籍,或送回發(fā)放旅行證件的國家或其它可以入境的國家。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支付。

(三)當運送外國人由保加利亞過境或最后一程的承運人拒絕將其送往其它國家時,承運人必須支付遣返外國人的費用。

(四)法令頒布者按照第2、3款規(guī)定遣返由保加利亞過境的外國人。

第二十一條

(一)使用交通工具從陸路、空中或水路入境、在保加利亞生活居留或過境的外國人必須持有:

1.  保加利亞法律和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允許使用的交通工具過境許可證;

2.  交通工具注冊文件;

3.  證明交通工具歸屬的證件,如果在第2項的文件中未予以明確;

4.  必須的保險;

5.  駕駛證。

(二)不具備(一)款1、4、5項條件的交通工具不允許入境。

(三)如果不具備(一)款2、3項條件,邊境口岸護照檢查機構應扣留交通工具及其證件,并做處理記錄,其副本交外國人。處理記錄原件和當事人的證件送交海關主管部門。

(四)外國人持有有效入境證件,所用交通工具的有效證件,允許其人入境。

第二十一條甲

(一)內務部長、外交部長和由他們授權的負責人可根據(jù)第10條、11條規(guī)定定期將不受歡迎的外國人名單存入數(shù)據(jù)庫。

(二)建立和維持數(shù)據(jù)庫的條件和程序由內務部長和外交部長根據(jù)第一款規(guī)定制定。

 

第三章             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

 

第二十二條

(一)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的前提是:

1.  根據(jù)第九條(三)款所簽發(fā)的簽證;

2.  免簽國際協(xié)定和簡化簽證制度的國家;

3.  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的許可。

(二)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可以在得到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許可的基礎上延長居留期。

(三)享有外交和領事豁免權的外國人申請(二)款所指的許可,由外交部簽發(fā)。

第二十三條

(一)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分短期或長期。

(二)短期居留從入境之日算起最多90天。居留期可以由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因人道主義原因延長。

(三)長期居留分為:

1.  長期——允許最多居留一年;

2.  永久——允許無限期居留。

第二十四條

(一)可獲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為:

1.  經勞動和社會政策部許可,愿意依勞動法工作;

2.  在保加利亞從事商業(yè)活動,至少為保加利亞公民創(chuàng)造10個就業(yè)崗位,保加利亞共和國確認批準、頒布生效的國際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除外;

3.  被合法的學校錄取,接受正規(guī)教育;

4.  根據(jù)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在保加利亞居留的外國專家;

5.  有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的理由、與保加利亞公民結婚或與在保加利亞有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結婚;

6.  在保加利亞商工會注冊的外國商貿公司的代表;

7.  有保加利亞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或保加利亞公民提供經濟保障的父母;

8.  在醫(yī)療機構進行長期治療,并且有能力支付醫(yī)療和生活費用;

9.  得到保加利亞共和國正式認可的外國新聞媒體的記者;

10.  在保加利亞有養(yǎng)老金保障和足夠的生活費用;

11.  依照外國人投資法進行經濟活動;

12.   

13.  已經獲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

14.  據(jù)第二十八條(六)款獲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的父母或事實上與保加利亞人婚外同居者的父母;

15.  依據(jù)第二十四條甲,經勞動和社會政策部許可,愿意從事自由職業(yè);

16.  經司法部許可,依據(jù)司法部長和內務部長商定的條件和原則,愿意從事非經營性活動;

(二)依據(jù)保加利亞共和國法律,(一)款中所指的人應確保擁有固定居所、生活來源、必須的保險和保障。以上各項的標準由部長會議令確定。

第二十四條甲

(一)外國人為從事自由職業(yè)而希望在保加利亞長期居留,須符合保加利亞入境和居留的法律要求,并向外交和領事代表機構,以及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呈遞以下文件,方能獲得長期居留簽證或長期居留許可:

1.  規(guī)范的書面申請;

2.  從事自由職業(yè)的許可證;

(二)允許從事自由職業(yè)的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政策部的有關機構簽發(fā);

(三)關于向從事自由職業(yè)的外國人簽發(fā)、拒簽、撤銷許可的條件和原則由勞動和社會政策部商內務部長和財政部長后通過規(guī)定形式確定。

(四)從事自由職業(yè)而申請長期居留簽證的外國人,有第二十四條(一)款1-13和16項情況的,應拒簽。

(五)符合法律要求,依據(jù)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從事自由職業(yè)的外國人,無需許可。

第二十五條

下列外國人可獲得永久居留許可:

(一)有保加利亞血統(tǒng);

(二)與保加利亞公民結婚兩年以上,或與在保加利亞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結婚兩年以上;

(三)保加利亞公民或在保加利亞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的非婚生幼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

(四)保加利亞公民的父母并依法為該保加利亞公民提供必需的撫養(yǎng)費,如果是認領或收養(yǎng),則要在他們認領或收養(yǎng)3年后;

(五)包括第二十四條(一)款3項所允許的居留期,最近5年內在保加利亞境內依法連續(xù)居留;

(六)依法在保加利亞投資超過500,000美元;

(七)非保加利亞血統(tǒng),但出生在保加利亞共和國領土,根據(jù)移民協(xié)定或本人意愿喪失了保加利亞國籍的外國人,愿意在保加利亞領土長期定居;

(八)1998年12月27日之前在保加利亞入境、居留或出生,且其父母與保加利亞公民結婚。

第二十五條甲

不符合本法要求,但在社會和經濟領域,以及國家安全、科學、技術、文化或體育領域為保加利亞共和國做出貢獻的外國人,也可獲得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許可。

第二十六條

(一)外國人有第十和第十一條所列情況的,應拒絕延長其在保加利亞的居留期。

(二)上年度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居留未滿6個月零1天的,應拒絕延長其在保加利亞的長期居留,或剝奪其在保加利亞長期居留權。

(三)如果有資料證明外國人同保加利亞公民結婚,或同在保加利亞獲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結婚,只是為了逃避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和獲得居留許可,應拒絕為其簽發(fā)長期居留許可,已簽發(fā)的應撤銷。

(四)當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有證據(jù)得出合理結論,外國人的婚姻只是為了逃避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和獲得居留許可時,可以決定拒絕和撤銷(三)款所指的許可。證據(jù)如下:

1.  夫婦雙方不在一起生活;

2.  缺少確保婚姻關系所應盡的義務;、

3.  結婚之前夫婦雙方互不認識;

4.  夫婦提供的關于對方的個人信息(姓名、地址、國籍、職業(yè))互相矛盾;

5.  夫婦雙方不能擁有共同理解的語言;

6.  為結婚而支出的費用超出了通常的嫁妝或彩禮;

7.  有婚史,結婚目的是為了逃避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制定的法律制度。

(五)(四)款所指的材料可以通過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以談話、當事人或第三者發(fā)表的聲明、文書往來或國家機關檢查和調查確認。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必須聽取當事人陳述。

第二十六條甲

(一)簽發(fā)外國人永久居留時,除其它文件外,還要根據(jù)第三款規(guī)定提供國家承認的保語培訓學校頒發(fā)的畢業(yè)證書。

(二)按第25條第1、第6和第7點規(guī)定,申請辦理永久居留的有保加利亞血統(tǒng)的外國人不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辦理,除非保加利亞共和國確認批準、頒布生效的國際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

(三)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會同教科部,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協(xié)助下,為申請永久居留許可,但無被授權的教育機構頒發(fā)的保加利亞語水平證書的外國人制定學習保加利亞語的計劃。該計劃由教科部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一)以一種理由進入保加利亞國境的外國人,其居留期不能以另一種理由延長,除非是刻不容緩或同保加利亞公民結婚。

(二)外國人本國出具的境外旅行證件失效前最少6個月方可延長居留期。。

第二十七條甲  

依據(jù)法規(guī)進行外國人和外國人活動注冊的國家機關,必須檢查向外國人簽發(fā)的簽證的種類和理由。發(fā)現(xiàn)已簽發(fā)的簽證的種類和理由與注冊要求有出入的,應停止注冊,并立即通知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乙

(一)負責官員由于自己的行為,使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或活動發(fā)生了變化,必須立即通知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

(二)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如果撤銷或終止外國人的永久居留權,應立即通知民事注冊機構。

第二十八條

(一)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的外國人,有義務在入境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或居留地所屬的區(qū)警察局報告其居留的地址、本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以及身份證件號碼。

(二)依據(jù)(一)款的規(guī)定和期限,外國人必須將自己住址變化情況通知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

(三)為外國人提供庇護的自然人或法人,應該在提供庇護時起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機構或當?shù)貐^(qū)警察局報告,報告該外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和身份證件號碼。

(四)旅館的經營者或其雇員,應在外國人登記住宿時立即進行專門登記,每天將入住的外國人的信息在6小時內報告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或旅館所在地警察局。

(五)根據(jù)(三)或(四)款原則注冊的外國人可以不按(一)款原則注冊。

(六)外交、領事和商務代表機構、以及政府間組織派駐保加利亞的外國人在外交部進行注冊。

(七)本條(六)款和第二十四條(一)款14項所指的人士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居留,不計入獲得永久居留許可或獲得保加利亞國籍所必要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甲

(一)以合法理由進入保加利亞國境的18歲以下的外國人,無家長或依據(jù)法律或風俗對其負責的其它成年人陪同,或雖有陪同但已被遺棄,又未依據(jù)庇護和難民法要求保護,其在保加利亞領土上的居留可以延期。

(二)國家保護兒童署應向(一)款所指的外國人臨時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持、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醫(yī)療照顧、包括司法援助和代理在內的適宜的監(jiān)護,以及讓他們在保加利亞國立和市立學校接受免費教育,直到其在境內的居留問題得到徹底解決為止,但僅限其18歲前。

(三)當(一)款所指的外國人不能得到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境內居留許可時,應依據(jù)與保加利亞簽訂的遣送和接收協(xié)定返回本國,或前往準備接收他的第三國或有義務接收他的國家,但前提是其生命和自由在那里不會受到威脅,不被跟蹤、折磨或遭到非人的待遇或侮辱的危險。

第二十九條

在保加利亞共和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應依據(jù)法律確定的原則證明其身份。

第三十條

當外國人的境外旅行證件或替代證件遺失或損壞時,必須立即通知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一)外國人的境外旅行證件可以被以下機構或人員暫時扣收:

1.  因普通犯罪提起刑事訴訟時,由有關司法機關扣收;

2.  在執(zhí)行剝奪自由處罰時,由相應官員扣收;

3.  當懷疑證件是假的或偽造時,由內務部相應機構扣收;

4.  當發(fā)布驅逐令、被強制帶到邊界、或被引渡出境時,由內務部的機構扣收;

5.  第十二條(二)款所指的情況下,由內務部機構扣收;

6.  當外國人從另一國遣返時,由內務部扣收。

(二)在(一)款1、2和3項所指的情況下,扣收證件的官員做處理記錄,由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服務部門據(jù)此向其簽發(fā)用以證明其身份的臨時證件。

(三)當臨時扣收出國旅行證件的理由不存在時,證件應交還給外國人。

(四)在保加利亞共和國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境外旅行證件不能扣收,除非保加利亞共和國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另有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境外旅行證件不能抵押,不能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條

(一)獲得在保加利亞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以依照為保加利亞公民制定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

(二)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境內長期或短期居留的外國人只能在獲得勞動和社會政策部的許可后,方可依照勞動法開展活動。

(三)獲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只能在工作許可確定的期限內為雇主工作。

 

第四章  外國人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國境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必須在居留期滿前離境。

第三十五條

(一)如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的境外旅行證件已換新,只有將此情況通知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部門之后方可離境,除非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另有規(guī)定。

(二)擁有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以離開保加利亞,還可在許可期滿前免簽入境。

(三)擁有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免簽證離入境。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持境外旅行證件和其它有權離境的替代證件,通過指定的出境地點離境。

第三十七條

 如果對外國人采取了不能離境的強制管理措施,該外國人不能離境。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交通工具從陸路、空中和水路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外國人應持有第二十一條(一)款1、2和3項所指的證件,如果有必要,還應持有交通工具出口許可。

第三十九條

移交犯罪的外國人應依據(jù)保加利亞法律和保加利亞參與的國際協(xié)定所確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

 

第五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一部分 強制性行政措施

 

第三十九條甲

(一)依據(jù)本法對外國人制定的行政強制性措施:

(二)剝奪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居留權;

(三)強制遣送到保加利亞共和國邊境;

(四)驅逐;

(五)禁止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

(六)禁止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

第四十條

(一)屬于下列情況,外國人在保加利亞的居留權必須撤銷:

1.  第二十四條(一)款和第二十五條(二)和(六)款的理由已不復存在;

2.  出現(xiàn)第十條所指的情況;

3.  為獲居留權而提交的材料不實;

4.  第二十五條(二)款所指的婚姻關系5年前終止;

5.  獲得居留許可一年內,未在保加利亞境內居留,但第二十五條(六)款的情況除外;

6.  查明外國人在上一公歷年內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境內居留未滿6個月零1天;

(二)若出現(xiàn)第十一條所指情況,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居留權可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外國人將被遣送到保加利亞共和國邊境:

(一)外國人不能依法證明其入境的合法性;

(二)           外國人在許可期滿時,或得知居留延期被拒絕的7天內未離境;

(三)           外國人使用虛假、偽造的境外旅行證件或替代證件進入和在保加利亞居留;

第四十二條

(一)外國人對保加利亞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時,將被驅逐。

(二)對外國人采取(一)款所指的強制性行政措施的同時,撤銷其在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居留權,并禁止其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

第四十二條甲

(一)當出現(xiàn)第十條所指的情況時,禁止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

(二)當出現(xiàn)第十一條所指的情況時,可以禁止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

(三)禁止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的禁令有效期為10年;

(四)當出現(xiàn)第十或第十一條所指的情況時,可以在禁止外國人入境的同時對其施行第四十條(一)款2項、第四十條(二)款或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強制性行政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一)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禁止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

1.  判決在有效期內,未執(zhí)行完刑期的;

2.  經法律程序確認欠保加利亞法人和自然人5000列弗以上,但未償付;

3.  外國人欠國家可變現(xiàn)的和可償付的債務超過5000列弗,或外國人是欠國家可變現(xiàn)的和可償付債務超過5000列弗的法人監(jiān)督或管理機構的成員,且債務未按要求償付;

(二)第(一)款所指的措施同樣適用于擁有保加利亞國籍的外國人。

(三)18歲以下?lián)碛斜<永麃唶耐鈬,其雙親中的一方是保加利亞公民且未書面同意其出國旅行,禁止其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

第四十四條

(一)強制性行政措施由內務部國家局、地區(qū)局局長、地區(qū)邊境檢查站站長或 外國移民局局長的命令簽發(fā),副本報送部長會議下屬的國家難民署。

(二)在撤消外國人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權的命令中要確定離境期限,對逾期者要采取強制離境措施。

(三)實施強制管理措施的命令由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機構以及邊境檢查機構在其生效后執(zhí)行,除非發(fā)布命令的機構允許提前執(zhí)行。

(四)須立即執(zhí)行的命令有:

1.  根據(jù)第十條(一)款1項情況發(fā)布的取消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居留權的命令;

2.  根據(jù)第十條(一)款1項情況發(fā)布的禁止進入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命令;

3.  驅逐出境命令。

(五)外國人立即離境或去它國遇到障礙時,根據(jù)發(fā)布強制管理措施命令機構的命令,有義務根據(jù)本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每天向當?shù)氐木炀謭蟾妫敝猎撜系K排除。

(六)發(fā)布強制遣送至保加利亞共和國邊境或驅逐出境命令的機構,可根據(jù)自己的判斷,把外國人強制安置在特定住所,直至執(zhí)行強制性行政措施的障礙排除。

(七)在國家警察署設有臨時住所,安置那些有強制遣送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或驅逐出境命令的外國人。

(八)在特定住所安置外國人,要根據(jù)內務部主管官員發(fā)布的強制命令進行,命令中要明確指出安置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jù),并附上(六)款所指的命令復印件。

(九)在特定住所安置外國人的程序組織及活動按內務部部長的指令進行。

第四十四條甲

 被強制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不應被驅逐到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且有遭受跟蹤、折磨、非人待遇或侮辱危險的國家。

第四十四條乙

如果不能把外國人立即驅逐或強制帶到邊境,或由于法律或技術原因必須推遲執(zhí)行以上措施,簽發(fā)執(zhí)行強制性行政措施的機構應推遲執(zhí)行,直到該障礙排除為止。

第四十五條

把外國人帶離國境的費用由外國人本人支付,或由擔保其入境的個人或組織支付。

第四十六條 

(一)根據(jù)《行政法》相關條款對于強制實施的行政決定允許上訴,根據(jù)行政程序可上訴至內務部部長。根據(jù)司法程序可上訴至相關州法院。

(二)不能通過法院上訴的:

1.  以10條第一款1點為根據(jù)剝奪在保居留權的命令

2.  以10條第一款1點為根據(jù)禁止進入保加利亞的命令

3.  驅逐令

(三)按第二款規(guī)定所發(fā)布的命令中及指出實施行政措施的真實理由。

(四)根據(jù)第二款提起的訴訟不能中止命令的執(zhí)行。

第四十六甲條

主管外國人進入、居留和離開保加利亞共和國的國家機構應在反對非法移民和實施驅逐出境過程中和其他國家相關機構共同合作。

 

第二部分 行政懲罰條款

第四十八條

(一)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應被處罰500至5000列弗:

1.  已被驅逐又再次入境;

2.  未經許可從事打工、商業(yè)和其它活動;

3.  在境內逾期滯留;

(二)第(一)款所指的懲罰同樣適用于沒有相關許可而雇用外國人的自然人,法人則處以20,000列弗罰金。

(三)有重復第(一)、(二)款所指的違法行為的,處以1000至10,000列弗罰金,對法人處40,000列弗以下罰金。

第四十八條甲

(一)自然人未履行第二十四條甲或第二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義務,處以200至2000列弗罰金。

(二)法人有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應處以500至5000列弗的罰金。

(三)個體企業(yè)家或法人的雇員犯有或縱容第(一)、(二)款所指的違法行為時,按第(一)款規(guī)定懲處。

(四)重復第(一)、(三)款所指違反行為的,處以500至5000列弗罰金,是法人的則處以1000至10,000列弗罰金。

第四十八條乙

(一)對于不按照本法28條所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自然人,處以100至1000列弗的罰款。

(二)對于不按照本法28條所規(guī)定履行義務分法人,征收500至5000列弗的罰款。

(三)對于再次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的法人,處以1000至10000列弗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一)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應處以3000列弗以下的罰金:

1.  使用無效境外旅行證件或其它替代證件;

2.  遺失、損壞或毀壞保加利亞身份證件或其它由邊境檢查部門簽發(fā)的證件;

3.  船長或船員沒有遵守港口或港口城市的邊境和過境制度;

4.  沒有履行第十七條(二)、(三)、(四)款和第三十條所指的義務;

5.  把身份證件作為抵押物典當或作為典當物接收,或把身份證件轉讓他人使用;

(二)重復(一)款所指的違反行為的,處以1000至6000列弗的罰金,法人則處以20,000列弗罰金。

第五十條

(一)有以下情況的外國人處以500列弗以下的罰金:

1.  沒有履行第四十四條(三)款所指義務;

2.  嚴重違反邊界口岸邊界控制區(qū)的規(guī)定;

3.  未按期過境;

(二)重復(一)款違法行為的,處以200至1000列弗罰金。

第五十一條

(一)未履行第二十條所指義務的承運人——自然人,處以2000至10,000列弗罰金。

(二)未履行第二十條所指義務的承運人——法人,處以5000至20,000列弗罰金。

(三)違反第二十條將一人以上的外國人運至保加利亞共和國并拒絕退回時,對(一)款所指的違者罰款10,000至20,000列弗,對(二)款所指的違者處以20,000至40,000列弗罰金。

(四)對屢犯者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

1.  觸犯(一)款情況的,處以5000至20,000列弗罰金;

2.  觸犯(二)款情況的,處以20,000至40,000列弗罰金;

3.  觸犯(三)款情況的,處以20,000至40,000列弗罰金和沒收財產30,000至60,000列弗。

第五十二條

(一) 對違反本法和依據(jù)本法制定的實施細則未明確處罰時,對違者可以處以500列弗以下罰金。

(二) 情節(jié)不重的,依據(jù)行政違規(guī)和處罰法第三十九條(二)款予處罰款。

第五十三條

(一) 對本法的違反行為根據(jù)內務部制定的條例認定,如果出現(xiàn)第二十四條甲和第三十三條(二)款所指情況,則根據(jù)勞動和社會政策部制訂的條例認定。

(二) 內務部部長、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部長和其授權的官員,根據(jù)條例簽發(fā)處罰決定。

(三) 條例制定,簽發(fā)、上訴和執(zhí)行按行政違規(guī)和處罰法的規(guī)定實施。

 

第六章 保加利亞共和國外國人行政監(jiān)管局的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十四條 

(一) 內務部對長期居留的外國人進行統(tǒng)一登記注冊。

(二) 為了執(zhí)行法律賦予內務部外國人管理機構的職責,需整理下列信息:

1.  外國公民簽證檢查

2.  外國公民過境檢查

3.  在保加利亞共和國尋求或得到特殊保護的外國人

4.  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登記住址

5.  對于外國人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6.  取得、失去和恢復保加利亞國籍

(三) 內務部外國人管理局要整理下列信息:

1.  名字的保文及拉丁文拼寫、出生日期、出生地、國籍

2.  公民統(tǒng)一號碼和/或者外國人身份證號碼

3.  在保加利亞的永久地址

4.  在保加利亞的現(xiàn)地址

5.  境外旅行文件( 類型、號碼、日期簽發(fā)簽證地點以及有效期 )

6.  在保居留的目的

7.  簽證(類型、號碼、簽發(fā)日期及地點、有效居留時間)

8.  同意在保居留的依據(jù)

9.  長期居留許可申請(號碼、日期、批準文書)

10.  在保境內得到特殊保護的許可文件(日期、號碼)

11.  在保停留期限

12.  家庭情況

13.  丈夫(妻子)

14.  18歲以下子女

15.  國籍國的永久地址

16.  總統(tǒng)簽發(fā)的改變國籍的許可令

17.  出入保加利亞國境

18.  接待人

19.  旅行擔保人

20.  職業(yè)與工作單位

21.  行政處罰辦法

22.  工作資料

23.  其它法律規(guī)定的材料

第五十五條

(一)“外國公民統(tǒng)一登記”信息可以提供給:

1.    國家機構和組織 – 依法并通過司法程序;

2.    保加利亞公民或者外國公民只能查詢個人信息;

3.    保加利亞公民或者外國法人 – 依法并通過司法程序;

4.    其它國家的機關按照保加利亞共和國所參與的國際協(xié)議的規(guī)定;

5.    公民登記和行政服務統(tǒng)一系統(tǒng)

(二)保加利亞公民或者外國公民依法并通過司法程序可以申請從數(shù)據(jù)庫里取得關于第三者的消息。

(三)對于檢查“外國公民統(tǒng)一注冊”消息如被拒絕,可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而上訴。

第五十六條

內務部應給外交部提供關于限制外國公民進入保加利亞國境的有關材料,外交部應給內務部提供關于對外國公民簽發(fā)和拒簽的信息和關于保加利亞人在其他國家的犯罪和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內務部和勞動和社會政策部應互相交換關于允許外國公民工作關于給外國公民頒發(fā)進行自由執(zhí)業(yè)許可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

內務部和國家難民署應互相交換關于請求或者已受到保護的外國公民的信息和關于以《庇護和難民法》為理由而執(zhí)行的給予特殊保護程序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一)內務部和司法機關互相交換關于行使或取消強制性措施方面的信息。

(二)內務部和司法部在辦理在保被剝奪自由和即將剝奪自由、恢復或放棄保加利亞國籍的外國人的事務中相互協(xié)助。

第六十條

內務部公民登記和行政服務統(tǒng)一系統(tǒng)和地方政府機關在給外國公民頒發(fā)保加利亞身份證和對在保加利亞長期居留的外國公民的行政服務方面相互協(xié)助并提供信息。

第六十一條

內務部保存根據(jù)本法54條3款要求的外國人注冊資料以及外國人根據(jù)外交部長依本法21條呈交的簽證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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