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土地法的主要內容
保加利亞調整房地產及其交易的法律主要是《保加利亞憲法》、《所有權法》、《國家物權法》、《市物權法》、《民事訴訟法》、《投資促進法》、《地區發展法》、《合同法》、《公寓所有權管理法》等。
保加利亞房地產權屬既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公共財產屬于國家和市政所有,由相應的行政機構進行運營。在滿足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后,公共財產可以通過特許或租賃委托給第三方運營。在租賃的情況下,國有公共財產的租賃期不得超過10年,市屬公共財產租賃期不得超過5年,且均需通過公開招標形式進行。公共財產不得在占有和過期地役權的基礎上進行處分(例如買賣、捐贈、實物出資、交換等)和取得。但是,市屬公共財產的限定權利可以依法授予第三方,例如建筑權等。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可以屬于個人、法律實體、國家和市政府,但對外國人有一定的限制。
根據保加利亞2007年3月20日簽署的入盟協議,保加利亞修訂了《保加利亞所有權法》、《森林法》、《保護區法》、《農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法》等。根據修訂案,歐盟成員國和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常住居民)和法律實體均可以依照入盟協議的規定,在保加利亞取得土地所有權。但下述情形中,保加利亞有權對成員國公民和法律實體取得土地所有權做出限制:(1)自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內,用于第二住所的土地;(2)自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內,農業、森林和林業用地。但是,上述限制不適用于希望在保加利亞安頓并長期居住的作為個體農民的居民,但其應當在保加利亞登記署進行BULSTAT(取得統計號)登記。自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亞加入歐盟協議生效之日)起他們可以取得農業和林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開展農業活動。
若非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國家和保加利亞簽署了相關的國際條約,并經保加利亞憲法規定的條件正式認可,則該國公民(非常住居民)或實體也可以在保加利亞取得土地所有權。
外國人(非居民或居民)可以通過法律繼承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若所繼承的土地是農業、森林和林業用地時,如果該外國人不滿足保加利亞入盟條約或其他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條件,則應當在三年內將土地的所有權轉讓給有權取得上述土地的個人或實體。
2.外資企業和個人獲得土地的規定
對于外國人取得土地的限制不適用于包含外國人的保加利亞法律實體。因此,外國法律實體或個人可以通過購買現存保加利亞公司的股份或權益,或根據保加利亞法律新設公司,從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而且,該公司可以是外國人全資所有的公司。
外國法律實體或個人另一種間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方式是通過購買現有保加利亞公司的股份。
而且,外國公司和個人可以購買在保加利亞已經擁有房地產權屬的保加利亞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