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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招商投資網(wǎng)
羅馬尼亞國旗
羅馬尼亞政府關于外國人法的緊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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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簽證制度

  第1部分 總則

  

  第17條 簽證的形式和內容

  

  簽證的形式、內容和防偽由羅馬尼亞政府根據(jù)外交部同內務部協(xié)商后提出的建議并按照歐盟的標準制定并批準。

  

  第18條 簽證的效力

  

  持有合法簽證的外國人,只有在邊防警察檢查證件時沒有發(fā)現(xiàn)本法第8 條第(1)和(2)款規(guī)定的不準入境的情況下,才允許進入羅馬尼亞。

  

  第19條 免簽證

  

  同羅馬尼亞簽署互免簽證協(xié)議的國家的公民免辦簽證,但要符合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條件和停留的期限。

  

  

  第2部分 簽證的種類

  

  第20條 簽證的種類

  

  根據(jù)外國人來羅停留的目的,簽證分為以下種類:

   a)機場過境簽證 A字

  b)過境簽證 B字

  c) 短期停留簽證,按照外國人在羅的活動分為:

   (i)公務簽證 C/M字

   (ii)旅游簽證 C/TU字

   (iii)訪問簽證 C/VV字

   (iv)商務簽證 C/A字

   (v)運輸簽證 C/TR字

   (vi)體育活動簽證 C/SP字

   (vii)文化、科學、人道主義、短期醫(yī)療或其它不違反羅馬尼亞法律活動的簽證 C/ZA字

  d) 長期居留簽證, 根據(jù)外國人在羅馬尼亞的活動分為:

   (i)經(jīng)濟活動簽證:D/AE字

   (ii)個人職業(yè)活動簽證 D/AP字

   (iii)貿易活動簽證 D/AC字

   (iv)工作簽證 D/AM字

   (v)學習簽證 D/SD字

   (vi)家庭團聚簽證 D/VF字

   (vii)和羅馬尼亞人結婚的外國人的簽證 D/CR字

   (viii)宗教、人道主義活動簽證 D/RU字

   (ix)其它活動簽證 D/AS字

  e) 外交和公務簽證 DS字

  f) 團體簽證:分兩類: 過境 C/LB字;旅游 CL/TU字

  

  第21條 機場過境簽證

  

   (1)外國人在飛機中途暫停或兩個航班轉機時,通過機場國際通行區(qū)而不進入國境內的情況下,頒發(fā)機場過境簽證。需辦理機場過境簽證的外國人的國家名單由外交部根據(jù)歐盟關于機場過境的共同行動措施而制定。這一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雖不屬于上述名單中國家的公民但持有這些國家主管機關頒發(fā)的出入境證件的人員。

   (2)外交部根據(jù)歐盟的規(guī)定隨時變更需要辦理第(1)款機場過境簽證的外國人的國家名單。

  

  第22條 過境簽證

  

  外國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途經(jīng)羅馬尼亞時,頒發(fā)過境簽證。過境簽證可以是一次或二次過境,但每次停留不得超過5天。

  

  第23條 短暫停留簽證

  

  (1)短暫停留簽證可允許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在羅不間斷停留或多次出入境但總停留期不超過90天。這種簽證可以是一次或多次出入境。

  (2)應羅馬尼亞國家中央行政部門或具有大規(guī)模經(jīng)濟、金融實力的著名商業(yè)公司的邀請,以貿易合作為目的、需經(jīng)常來羅馬尼亞的外國人可以得到一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但是這種簽證不允許在6個月時間內在羅停留時間累計超過90天。

  (3)短期停留簽證頒發(fā)給以下幾種情況:

   公務--頒發(fā)給擔任與政治、行政或公益相關職務須來羅作短期停留的外國人;頒發(fā)給在政府、公共管理部門或國際組織中擔任職務來羅的外國人。同樣,M字簽證也可以頒發(fā)給那些來羅開展活動或為此停留對羅與其所屬國家的關系有重要意義的外國人。這種簽證同樣頒發(fā)給持照人的隨行家屬。

  旅游—頒發(fā)給來羅旅游的外國人。

  訪問—頒發(fā)給來羅探親訪友的外國人:訪問羅馬尼亞公民或是在羅具有合法居留權的外國人。

   商務--頒發(fā)給以經(jīng)濟、貿易為目的來羅、洽談合同或簽約、學習或檢驗在貿易和工業(yè)合同中規(guī)定所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使用和運行情況的外國人。

   運輸--頒發(fā)給來羅進行有關貨物或人員運輸方面的職業(yè)活動的外國人。

  體育--頒發(fā)給來羅參加比賽的外國體育運動員、教練、體育技術指導或其他隨行者。

  來羅進行文化、科學、人道主義、短期醫(yī)療以及其它不違反羅馬尼亞法律的活動的簽證—必須闡明來羅目的。

  (4)持短期停留簽證的外國人來羅后停留期不能延長。

  

  第24條 長期停留簽證

  

  (1)長期停留簽證的停留期為90天,可一次或多次出入境,它應外國人的申請頒發(fā)給以下幾種情況:

  從事經(jīng)濟活動—按照羅馬尼亞關于自然人開展經(jīng)濟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來羅后進行獨立的或家庭式的經(jīng)濟活動的外國人;

  從事個人職業(yè)活動-根據(jù)專門法律規(guī)定來羅后進行個人職業(yè)活動的外國人;

  從事商業(yè)活動—商業(yè)公司的股東、合伙人或其他投資者,具有領導和管理職能的外國人;

  工作—根據(jù)羅馬尼亞法律簽訂了勞動合同、雇傭來羅工作包括參加羅體育俱樂部、運動隊的外國人;

  學習—根據(jù)羅馬尼亞法律來羅在羅高等前、高等或高等后教育機構里學習或者為了在羅國家或私立的科研機構里取得學位的外國人;

  家庭團聚—來羅為了家庭團聚的外國人;

  和羅馬尼亞人結婚的外國人來羅;

  宗教或人道主義活動—來羅從事宗教活動或人道主義活動的外國人;

  其它目的—外國公司臨時派到羅馬尼亞工作的外國人,實習工作人員或季節(jié)性工作人員,來羅進行長期醫(yī)療的外國人,出于羅國家安全需要來羅的外國人或來羅從事不違反羅馬尼亞法律的其它活動的外國人。

  (2)獲得長期停留簽證的外國人來羅后可申請居留延期并獲得居留證。

  

  

  第25條 外交和公務簽證

  

  (1)外交和公務簽證頒發(fā)給持外交或公務護照、派往駐羅馬尼亞的外交或領事代表機構工作、需在羅長期停留的外國人。

  (2)應派遣國外交部或駐羅外交或領事機構的申請,此類簽證同樣頒發(fā)給持外交、公務護照或類似證件的上述人員的家屬,停留期為整個任期或按照雙邊協(xié)議執(zhí)行。

  

  第26條 團體簽證

  

  (1)團體簽證頒發(fā)給過境羅馬尼亞或來羅旅游不超過30天的由外國人組成的團體,他們必須一起進入、停留和離開羅馬尼亞。

  (2)此類簽證頒發(fā)給最少5人、最多50人組成的團體。團體負責人必須持有單獨的護照并辦理個人簽證。

  (3)學生組成的團體,如果他們是屬于來羅需辦簽證的國家的公民,但同時是歐盟某一成員國的長住居民,來羅假期旅游或過境,在連續(xù)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免辦簽證:

   a)團體必須由學校組織旅游的教師帶隊;

   b)團體必須有一個包括全部人員的正式名單;

   c)團體的成員必須有有效的出入境證件。

  

  第3部分 頒發(fā)簽證的一般原則

  

  第27條 頒發(fā)簽證

  

  (1)羅馬尼亞簽證是應申請頒發(fā)給符合本章規(guī)定的條件和目的的外國人。

  (2)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給予簽證:

   a)符合第6條第(1)款 a , c 至 f 項 規(guī)定的入境條件;

   b)不存在第8條第(1)款 b至d 項中所列禁止入境中的任何一條;

   c)在國外沒有因犯罪而被判刑,申請的目的沒有不相符之處;

   d) 符合本節(jié)規(guī)定的一般條件以及根據(jù)申請目的規(guī)定的特殊條件。

  

  第28條 旅行證件有效期的規(guī)定

  

  (1)申請簽證時,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

  (2)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如有人道或國家利益方面的理由,或者羅作為國家條約簽署國所承擔的責任,旅行證件有效期不到第(1)款規(guī)定的期限時也可以發(fā)給簽證,但簽證的有效期不能超過旅行證件的有效期。

  

  第29條 申請簽證的條件

  

  (1)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有第28條規(guī)定的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能說明旅行目的和條件的相應文件以及在羅逗留期間及離羅的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2)生活保障金可以是可兌換的外幣、旅行支票、銀行匯票、信用卡或是銀行開具的貸款憑據(jù)以及其它可以證明具有生活保障金的文件。票據(jù)證明必須是在申請簽證日前最多2天前開出。

  (3)外國人應本人到有關機構申請簽證。

  (4)如果申請人是社會、文化、政治或經(jīng)濟社會方面的著名人物,或者申請人距羅大使館、領事館很遠,只有在對申請人或團體毫不懷疑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第(3)款規(guī)定的條件, 可以由知名的具有良好信譽的機構代辦。

  

  第30條 發(fā)放簽證的機關

  

  (1)羅馬尼亞簽證由羅駐外的外交和領事機構頒發(fā),簽證的頒發(fā)必須經(jīng)外交部的事先批準。

  (2)對來自第36條第(2)款規(guī)定的國家的公民的簽證申請,外交部領事司要求外國人管理局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第27條第(2)款a和 b項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其同意后予以批準。第40條第(2)款的情況除外。

  

  第31條 邊防警察機關頒發(fā)簽證

  

  (1)特殊情況下,邊防警察機關可以在邊防檢查站頒發(fā)短期停留簽證和過境簽證,特殊的情況是指:

   a)發(fā)生緊急的意外情況,如自然災難、重大事故等;

   b)親屬死亡或重病,必須有證明文件;

   c)輪船或飛機的機組人員和乘客,當輪船或飛機發(fā)生特殊意外,如發(fā)生故障、遇到復雜氣象、恐怖活動等,不得不靠岸或降落;

   d)國際組織的官員派往羅執(zhí)行臨時任務;

   e)參加在羅舉辦的國際活動的外國人,由于時間緊迫無法事先取得簽證的。這種情況,舉辦者必須提出申請,經(jīng)外國人管理局同意,由外交部通知給邊防。

   f)因合同中止或輪換回國的船員。

  (2)應輪船所屬國的海洋運輸公司的申請,經(jīng)過以下核查,可以給予第(1)款第 f項的船員簽證:

   a)輪船來羅港口并進行工作輪換的資料;

   b)船員需符合入境羅馬尼亞的其它條件;

   c)船員的行程路線及交通工具,包括能夠回國的機票。

  (3)經(jīng)過第(2)款的核查如果船員符合羅法律規(guī)定的入境條件,邊防檢查站負責人將申請送交邊防警察總署以便批準。

  (4)第(1)款規(guī)定的簽證停留期不得超過:短期停留10天,過境5天。

  

  第32條 作廢和取消簽證

  

  (1)羅馬尼亞駐外使館和領事機構可以作廢或取消簽證。在國內,應邊防警察機關或外國人管理局有理由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作廢或取消簽證,這是指邊防警察在邊防入境檢查時或外國人管理局檢查已入境的外國人時的情況。在國內執(zhí)行作廢或取消簽證的機關是邊防警察機關和外國人管理局。

  (2)以上第(1)款規(guī)定的機關可以在以下情況時作廢簽證:

   a)發(fā)現(xiàn)外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沒有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

   b)外國人以假文件騙取簽證;

   c)外國人曾經(jīng)或企圖非法將他人帶入羅馬尼亞,或者為他們的交通或住宿提供過方便;

   d)外國人違反過海關或邊防條例。

  (3)以上第(1)款規(guī)定的機關可以在以下情況時取消簽證:

   a)外國人不再符合申請簽證時的條件;

   b)外國人沒有遵守給予入境簽證的目的;

   c)取得簽證后,外國人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

  (4)頒發(fā)了簽證的駐外使館或領事機構作廢或取消簽證,需將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外國人;當外國人已在羅馬尼亞境內時,則由外國人管理局根據(jù)第80條規(guī)定讓外國人離境。自通知之日起,作廢簽證是有追溯效力的,而取消簽證只對以后產(chǎn)生效力。

  (5)當通知作廢或取消簽證時,需在簽證上加蓋“作廢”兩字的章印。

  (6)邊防警察在執(zhí)行入境檢查時,如發(fā)現(xiàn)外國人沒有按規(guī)定要求攜帶足夠的生活保障金,可以采取限制簽證期限的措施。根據(jù)外國人所帶生活保障金的數(shù)額,在簽證上注明其應停留的期限。

  

  

  

第四章

  臨時居留的延期

  永久居留權的給予

  第一節(jié) 臨時居留延期

  

  第50條 臨時居留延期的條件

  

   (1)以長期簽證來羅的外國人,羅馬尼亞外國人管理局及地方機構可根據(jù)本章規(guī)定的條件給予其居留延期。

   (2)在羅居留可連續(xù)延期,每次不超過1年,條件如下:

   a)符合本法第6條第(1)款第a,c,e,f項關于外國人入境的有關條件;

   b)在羅居住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8條第(1)款b至d項所規(guī)定的關于不準入境的理由中的任何一條;

   c)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d)申請居留延期的理由與申請簽證的理由相一致;

   e)一直信守在羅居留的目的;

   f)可以證明所申請居留延期的整個期間內合法擁有居住場所和醫(yī)療保險;

   g)除符合本章節(jié)規(guī)定的普遍條件外,還須符合居留目的所規(guī)定的特殊條件。

   (3)根據(jù)對等原則,也可給予一年以上的臨時居留。

  

  

  第51條 臨時居留延期的申請

  

   (1)申請人必須在居留到期前30天內向居住地的外國人管理局遞交申請。

   (2)申請須附以下文件:出入境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羅公共或私立醫(yī)院出具的沒有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的證明;住所證明;醫(yī)療保險證明;生活保障證明;以及本條中為申請居留延期所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證明。

   (3)生活保障證明可以是工資證明、退休金證明、所得稅申報單、銀行存款證明或其它相關材料。

   (4)申請將自遞交之日起30天內予以辦理。

   (5)如果需要的話,申請人可被約見。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場,將成為拒絕給予居留延期的理由。

  

  第52條 拒絕給予在羅臨時居留延期

  

   (1)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本節(jié)中所規(guī)定的根據(jù)居留目的而制定的普遍條件和特殊條件,外國人將被拒絕給予臨時居留延期。

   (2)拒絕給予臨時居留延期的決定必須按照第80條的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1、從事經(jīng)濟、職業(yè)和貿易活動的臨時居留延期

  

  第53條 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的延期

  

   (1)來羅以獨立或以家庭合作形式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外國人,其臨時居留延期須符合以下條件:

   a)出示依法辦理的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復印件;

   b)出示依法獲得的從事經(jīng)濟活動場所的證明;

   c)出示每月不少于250歐元的生活保障證明;

   d)所從事的活動必須符合第一次給予居留的條件;

   e)經(jīng)營范圍為初始范圍,也可是初始經(jīng)營活動的延續(xù)或結果;

   f)出示無欠稅、包括不拖欠國家公共服務部門費用的證明。

   (2)申請須附以下文件:

   a)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復印件;

   b)從事經(jīng)濟活動地點的證明;

   c)每人每月至少250歐元的收入證明,此收入必須從所從事的經(jīng)濟活動中所得。

  

  第54條 從事職業(yè)活動的外國人的居留延期

  

  來羅從事獨立的專業(yè)活動的外國人,其居留延期須符合以下條件:

   a)證明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從事有效的職業(yè)活動;

   b)證明個人收入每月不少于250歐元;

   c) 出示無欠稅、包括不拖欠國家公共服務部門費用的證明。

  

  第55條 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國人的居留延期

  

   (1)來羅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國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給予居留延期:

   a)出示與其貿易活動相符的有關投資的證明文件;

   b)證明公司總部和工作地點為合法獲得,且在公司總部地址上無其他貿易公司注冊;

   c)證明其為某一貿易公司的股東或合伙人并具有領導和管理職責;

   d)出示每月不少于500歐元的生活保障證明,以及根據(jù)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和范圍,貿易公司運行所需資產(chǎn)的證明。

   (2)以后居留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條件:

   a)所從事的活動須符合取得首次居留權的條件;

   b)經(jīng)營范圍為初始范圍,也可是初始經(jīng)營活動的延續(xù)或結果。

   c) 出示無欠稅、包括不拖欠國家公共服務部門費用的證明。

   d)所遞申請須附以下文件:

   I)公司全套文件,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該貿易公司名稱和地址,法院批文,公司運行期限。文件中必須闡明該公司地址上是否還注冊了其它公司以及申請人與這些公司的法律關系;

   II)由于貿易公司修改章程而依法進行的備案證明;

  III)證明公司總部和工作地點為合法獲得;

  IV)證明以總資本或技術轉讓計算,公司投資額在5萬歐元以上或者是至少創(chuàng)造了10個就業(yè)崗位;

   V)每人每月至少500歐元的收入證明,此收入必須從在羅馬尼亞所從事的經(jīng)濟活動中所得。

   (3)如果投資超過10萬歐元或創(chuàng)造25個工作崗位,生活保障證明可用其他文件代替。如果投資超過20萬歐元或創(chuàng)造50個工作崗位,則無需生活保障證明。

   (4)為證明有關財務狀況滿足本條之規(guī)定,財政部可應申請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文件:貿易額,總投資,盈虧表,紅利分配情況,再投資情況以及納稅情況。向國家公共服務部門交納的款項情況,由這些部門負責提供證明。

  

  2、在羅工作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延期

  

  第56條 臨時居留延期

  

  (1)來羅工作的外國人申請臨時居留延期,須遞交申請并附以下文件:

   a)外國人勞動就業(yè)局頒發(fā)的有效的勞動許可證;

   b)與雇主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的勞動就業(yè)合同。

   (2)臨時居留的延長期與勞動許可證的期限一致。

   (3)外國人勞動就業(yè)局在5天時間內將吊銷外國人的勞動許可證或向外國人頒發(fā)新的勞動許可證的情況通知外國人管理局。

  

  第57條 按照羅馬尼亞和其它國家簽訂的雙邊協(xié)議來羅工作的

  外國人的居留延期

  

  (1)申請按照雙邊協(xié)議來羅工作的外國人的入境及居留的條件詳見羅與該國簽訂的雙邊協(xié)議。

  (2)按第(1)條來羅的外國人在入境后5天內,其雇主應將該外國人的資料書面通知所在外國人管理機構。

  

  

  3、來羅學習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延期

  

  第58條 來羅學習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延期

  

  (1)來羅學習的外國人申請臨時居留延期的目的必須和留學目的一致,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a) 在羅馬尼亞國立或私立學校的注冊證明;

   b) 交付全學年學費的證明;

   c) 出示居留期間每月250歐元的生活保障證明。

  (2)外國人學習畢業(yè)后,為了領取畢業(yè)證書或學位證書,還可以得到最多60天的居留權。

  (3)如果因其本人原因沒能通過考試不能升級,外國人管理局將不給予臨時居留延期。

  (4)以來羅在教育機構或學校從事進修、實習、研究為目的并以此獲得長期簽證的外國人,在符合第(1)、(2)款條件下給予臨時居留延期。

  

  第59條 改變學習專業(yè)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來羅學習的外國人如給予了居留權或給予了居留延期,可以改變所學的專業(yè),但不能超過原來計劃學習的時間。

  

  第60條 在羅學習的外國人的工作

  

  (1)學習的外國人為了補充生活保障可以進行少量時間的工作。

  (2)來羅學習的外國人的工作不能作為其申請工作居留的理由。

  

  第61條 獲得羅馬尼亞國家獎學金者

  

  (1)來羅學習并獲得羅國家獎學金的外國人,根據(jù)第58、59條的規(guī)定進行居留延期,但不需要出示生活保障和交納學費的證明。

  (2)為此類外國人頒發(fā)或更新居留證不收取領事規(guī)費。

  

  

  4、 家庭團聚人員的居留延期

  

  第62條 來羅家庭團聚的外國人臨時居留首次延期

  

  (1)以第46條和第49條為目的來羅的外國人可給予家庭團聚性質的臨時居留延期。

  (2)居留延期可分別給予每一個家庭成員。

  (3)家庭成員臨時居留的延長期限將與已在羅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期限一致。

  (4)在羅定居的外國人的家屬或羅馬尼亞人的家屬將獲得一年期的居留。

  

  第63條 來羅家庭團聚的外國人臨時居留的再次延期

  

  (1)獲得了首次家庭團聚性質的臨時居留延期,以后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條件:

   a) 出示已經(jīng)翻譯的結婚證書或親屬關系證書,;

   b) 來羅進行家庭團聚的家庭成員作書面聲明,證明與其在羅親屬居住在一起;

   c) 住房證明;

   d)(已在羅)申請家庭團聚的外國人要證明,其擁有超過給其頒發(fā)居留證規(guī)定的生活保障金的生活收入,以保證其(來羅)的每一個家庭成員能達到至少羅平均工資水平。

  (2)同羅馬尼亞人結婚的外國人居留延期,需出示其擁有羅平均工資水平的生活保障證明,此婚姻必須是在羅馬尼亞境內結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64條 形式婚姻

  

  (1)以婚姻關系為由申請居留權,如是形式婚姻,外國人管理局將拒絕給予居留權。

  (2)以下情況可以確定是形式婚姻:

   a) 不存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

   b) 結婚登記前雙方從未見過面;

   c) 結婚后雙方未承擔任何實際的責任;

   d) 夫妻各自不懂對方所說的語言;

   e) 夫妻一方曾登記過形式婚姻;

   f)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個人身份情況及相互認識的情形陳述的不一致;

   g) 婚姻的條件是夫妻一方為了償還另一方的債務,嫁妝除外。

  (3)第(2)條所述情況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

   a) 當事人自己的陳述或第三者的陳述;

   b) 書信;

   c) 在與當事人談話或其它的核查事項中所得到的情況。

  

  第65條

  家庭成員單獨進行臨時居留延期

  

  (1)以家庭團聚目的來羅并已取得居留權的外國人,以下情況可單獨辦理居留延期:

   a) 長大為****;

   b) 申請家庭團聚的外國人死亡;

   c) 離婚。

  (2)申請人需補充的文件是:出生證書或死亡證書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3)符合第(1)款的條件可以延期至6個月。

  (4)以后再進行延期須符合本法令規(guī)定的條件和延期目的。

  

  第66條 從事經(jīng)濟活動或參加工作

  

  (1)以家庭團聚目的來羅并已取得居留權的外國人可依法在羅馬尼亞被雇傭工作或進行經(jīng)濟活動。

  (2)根據(jù)居留種類可依法發(fā)給他們工作卡或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許可證。

  

  5、從事人道主義或宗教活動的臨時居留延期。其它情況的居留延期

  

  第67條 人道主義或宗教活動的臨時居留延期

  

  以人道主義或宗教活動目的為由、取得長期停留簽證的外國人來羅后如符合以下條件可進行臨時居留延期:

  a) 必須有衛(wèi)生和家庭部協(xié)調和支持人道主義活動的委員會的批準書;

  b) 必須有文化和宗教部的批準書。

  

  第68條 其它情況的臨時居留延期

  

  (1)以其它目的為由取得長期停留簽證的外國人,來羅后可申請臨時居留延期,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a)派駐人員--

  

   b)在羅接受長期治療的外國人--出具羅公共或私立醫(yī)院的接收證明,注明診斷結果和治療時間。當病人無法獨自照顧自己,居留也可同時給予病人的陪同人員,但必須在接收證明中注明。

   c)來羅從事不違反羅法律的其它活動的外國人--經(jīng)有關部門的批準,出示需要在羅繼續(xù)停留的證明文件。

   d)按照國際協(xié)議遣返回羅的具有羅血統(tǒng)的無國籍人--他們的延期不需要履行本法中規(guī)定的條件。

  (2)如果外國人在羅的居留有利于羅馬尼亞國家,應羅議會、總統(tǒng)府、政府和中央行政部門的要求,可給予延期。

  (3)申請居留的外國人必須出示以下數(shù)額的生活保障金:

   a)第(1)款a 項的外國人,每月500歐元;

   b)第(1)款 b和c項的外國人,每月至少達到羅平均工資水平;

  (4)第(1)款 d項的外國人,免除第(3)款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長期居留,在羅馬尼亞定居

  

  第69條 長期居留權

  

  (1)長期居留權是給予那些符合本法條件、批準在羅定居的外國人的一種無限期的居留權利。

  (2)以下情況的外國人,其擁有的長期居留權將被中止:一旦在其它國家定居,或者根據(jù)本法令撤銷了其永久居留權。

  

  第70條 在羅定居

  

  (1)外國人申請在羅定居須經(jīng)外國人管理局領導的批準。

  (2)以學習目的獲得在羅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不能申請在羅定居。

  

  第71條 在羅定居的條件

  

  (1)如全部符合以下條件,外國人可在羅定居:

   a) 擁有合法、連續(xù)的臨時居留,時間為:

   (i) 同羅馬尼亞人結婚者,3年;

   (ii) 其它情況,6年;

   b) 證明在a) 款提到的時間內擁有規(guī)定的生活保障金:

   (i) 同羅馬尼亞結婚者至少有達到 羅月平均工資水平的收入;

   (ii) 其它情況,須達到本法所規(guī)定的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必須是在羅所從事的活動中所得;

   c) 擁有合適的住所

   d) 能講流利的羅語

   e) 符合本法第6條第(1)款第a,c,e,f,項所規(guī)定的進入羅馬尼亞的條件

   f) 在羅馬尼亞居住期間,沒有發(fā)生本法第8條第(1)款第b至 d 規(guī)定的不準入境的情況。

  (2)同羅馬尼亞人結婚的外國人,在羅居住時間至少3年,否則按第(1)條款第a項第(ii)點執(zhí)行。

  (3)具有羅血統(tǒng)的外國人,60歲以上的外國人以及其在羅居留有利于羅馬尼亞的外國人,不受第(1)款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

  (4)未成年的外國小孩,如果其父母雙方均獲得在羅永久居留權,他也隨其父母一同獲得永久居留權。如果父母雙方中只有一方獲得永久居留權,那么未成年小孩要獲得永久居留權,須經(jīng)父母雙方中未有永久居留權的一方的同意并經(jīng)過公證。

  

  第72條 申請定居送交的文件

  

  (1)申請人必須本人到外國人管理局送交申請書。

  (2)申請書必須用羅文填寫并附以下:

   a) 經(jīng)公證的結婚證書復印件;

   b) 出入羅邊境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c) 住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d) 生活保障金證明;

   e) 原所在國家和羅馬尼亞當局出具的無犯罪證明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

   f) 公共或私立醫(yī)療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證明沒有患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g) 醫(yī)療保險證明。

  (3)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必須在登記之日起10天內送到第73條指定的機構。

  

  第73條

  批準定居申請的委員會

  

  (1)由外國人管理局局長任命組織專門的審批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審查每一份申請,并提出審查結果和建議書面呈報局長批準。

  (2)定居申請自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決定。

  (3)定居申請通過后10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在接到批準的通知后30天內必須到外國人管理局領取永久居留證。

  

  第74條

  定居申請的拒絕

  

  (1)第73條中提到的委員會經(jīng)審查認為外國人不符合第71和72條所規(guī)定的條件,應向外國人管理局領導提出拒絕給予永久居留權的建議。

   (2)外國人管理局應將拒絕給予永久居留權的決定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3)被拒絕在羅定居的外國人,其居留權應按照申請定居前的情況和條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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