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有以下兩處主要變化:
新法規定,外國人申請從事貿易活動的簽證,需有羅外資署出具的投資證明;作為股份公司股東每人10萬歐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人每人7萬歐元的在羅銀行的存款證明。比舊法規定的7萬和5萬歐元有所增加。
另,新法還增加了,凡投資額大于50萬歐元或創造了超過50個合法的就業崗位的外國人,可辦理3年期短期居留的規定。
新修改的外國人法關于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國人的居留延期的譯文如下:
第55條
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國人的居留延期
(1)來羅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國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給予居留延期:
a)羅馬尼亞外資署的投資證明;
b)合法的公司地址證明;
c)證明其為某一貿易公司的股東或合伙人并具有領導和管理職責;
d)如果是股東,出示每月不少于700歐元的生活保障證明;如果是公司合伙人,需要每月500歐元的生活保障證明。
(2)以后居留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條件:
a)所從事的活動須符合投資計劃;
b)從事活動的目的符合原定目的或是原定目的的繼承、發展;
c)合法的公司地址證明;
e)公司股東,投資額應大于7萬歐元或至少創造15個就業崗位;若是公司合伙人,投資額應大于5萬歐元或至少創造10個就業崗位,雇員應合法且手續健全;
f)若是公司股東,每人每月至少700歐元的收入證明;若是公司合伙人,每人每月至少500歐元的收入證明,此收入必須在羅境內獲得。
3)延長居留需準備以下文件:
a)已獲羅外資署批準的投資計劃;
b)活動符合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c)公司全套文件,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該貿易公司名稱和地址、主要項目、法院批文、公司運行期限;
d)由于貿易公司修改章程而依法進行的備案證明;
e)財政部門根據年報表提供的:貿易額、總投資盈虧表;
f)地方勞動監察局提供的雇傭勞動人數或在該部門辦理的勞務合同。
(4)如果投資額超過10萬歐元或創造25個工作崗位,生活保障證明可用其他文件代替。如果投資超過20萬歐元或創造50個工作崗位,則無需生活保障證明。
(5)上述短期居留權為一年期。如申請人提供至少50萬歐元或創造了至少50個合法就業崗位的證明,居留權可延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