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一、新《貿易法》的性質和應用范圍
二、新《貿易法》的主要特點
三、新舊《貿易法》的主要差別
四、新《貿易法》對我在塞開展貿易有何影響
2010年7月28日,塞爾維亞議會通過了新的《貿易法》,29日塞總統簽署了公布《貿易法》令,當日該法在國家公告上公布,并于8月6日生效。根據規定,新《貿易法》將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應用。
一、新《貿易法》的性質和應用范圍
新《貿易法》屬于塞爾維亞國內貿易領域的一部法律,是為適應塞爾維亞經濟發展及入盟標準要求誕生的法律。應用范圍是規范、協調、監督及保護商業市場,即商品和服務流通領域的經銷行為,保障市場的正常運營,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二、新《貿易法》的主要特點
(一)規定了七大貿易原則。具體為:1、自由貿易原則;2、平等與非歧視原則;3、統一市場原則;4、商業誠信原則;5、市場穩定與保障原則;6、平衡發展與協調原則;7、相互合作原則。七大原則旨在強調以自由貿易為基礎,避免不公平競爭,保護市場穩定,平等、協調發展商業。
(二)對商業經營分類細化。除對商業銷售總體劃分為批發和零售外,還對銷售行為細分為:商店內交易、店外交易、無店鋪交易(特指:網上電子交易、電視推銷交易、電話推銷交易等遠程交易)、個人門到門推銷交易、授權許可個人推銷、街道擺攤銷售(商亭、流動車等)、專業市場經銷與展銷(產品推介會、展覽會、交易會、古玩市場等)、自由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等)、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拍賣和典當行、公開競拍會、物流服務等。對商業銷售進行細化分類的意義和目的在于適應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變化的要求,滿足入盟進程的要求,便于國家對行業的立法,制定相關條例以及工商監督,便利征稅機制與管理等。
(三)嚴格要求商業銷售必備條件。1、商業銷售必備的首要條件:具備經商許可,營業執照須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經商活動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2、開辦商店須必備的技術條件:銷售場所、商店基本設備、貨架、商店外觀完整、明確銷售方式(商品與服務)、具備倉儲地點與倉儲方式、明確商品性質及種類(包括服務類型)。3、營業員必備條件:具備所銷售商品的基本常識,上崗前須進行培訓,要求具有醫院體檢證明。4、對商品要求的條件:衛生、安全、符合技術標準、符合包裝標準(商品名稱、條碼、原產地、廠家、簡要說明、成份、質量品級、重量、生產日期、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項、進口商等)、商品標識、符合環保標準、其它法定條件等。5、對價格要求的條件:除了法律規定的商品價格之外,經銷商可根據市場情況單獨自由定價。但為了穩定市場價格,政府有權使用政策調控手段,在市場自由價格基礎上調控物價。價格要明確并含稅。
(四)加強市場監管。市場監管由塞貿易部市場監管司主管,具體監督、管理及檢查行動由市場監察局的監察官執行,在地方自治政府,市場監管和檢查行動由工商監察官執行。國家一級市場總監察官負責指導、協調工作,地方監察官依法行使權力執行市場監查。市場監察官的法定權限包括:1、檢查經商場所;2、檢查營業往來帳目,出入庫單據;3、有權復印經營商品往來單據和證明;4、核實驗證經商者的個人身份;5、進行書面或口頭取證;6、拍照經商場所;7、檢查與貿易有關的車輛;8、抽取貨樣;9、搜集監管有關的資料;10、登記商品;11、要求法院搜查經商者的住宅或相關場所;12、要求警方協助檢查;13、依法對經商者采取其它必要的行動。市場監管機構對違規、違法經商者依法采取的措施或給予處罰的決定,主要包括:1、糾正、消除違規經商錯誤和行為并罰款;2、臨時性禁止經銷;3、臨時關閉商店;4、臨時禁止店外銷售;5、沒收商品。對違規、違法者進行罰款的額度是:對法人罰款10萬至100萬第納爾,對自然人和法人內部的責任人罰款5千至5萬第納爾,對個體戶罰款1萬至10萬第納爾。行政處罰的最高罰款幅度為:50萬至200萬第納爾。
有關新《貿易法》的全文內容,請詳見塞貿易部網站:www.mtu.gov.rs。
三、新舊《貿易法》的主要差別
第一,舊《貿易法》是原南斯拉夫聯盟時代的產物,當時稱作《南斯拉夫聯盟貿易法》,于1993年頒布、實施,1994年、1996年、2002年和2005年分別進行了補充修訂。舊《貿易法》覆蓋的區域范圍是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兩個市場。主要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以法律條文明確、指導、監督及管理內貿領域商品和服務流通的感念和定義、政策和措施、市場運營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法律綱要包括:商品批發與零售,商品登記辦法,禁止壟斷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統一大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貿易帳務登記,違法違規處罰。舊《貿易法》無法適應塞經濟發展的要求,其實質內容多處已過時,管理與監督條例不甚健全。
第二,新《貿易法》是為了適應經濟轉型改革,符合現代市場發展要求,在新確立的塞爾維亞共和國體制下制定的法律。新《貿易法》的突出特點是,對貿易方式進行了細化分類,健全了商業經營登記制度,加強了市場保護和監管,明確了檢查和處罰細則,強調貿易促進。此外,新《貿易法》未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列入內容,因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由國家另行單獨立法。
第三,新法要求所有零售商須備全進口、銷售產品的海關報關單和發票。如缺少此類單據則被認為商品有假冒嫌疑。商品零售商還需保留商品的采購、價格及運輸等記錄和憑證,以作為可能查驗時須出具的商標使用證據。
第四,有關監察官決定與復議,新舊法存在差別。新法規定,如果零售商對市場監察官的處罰決定持有異議,要進行復議,可以提出復議。但是,不能因提出復議為由而延遲執行監察官的決定,即:盡管零售商提出了復議要求,但監察官所做出的決定仍要有效執行。舊法則規定復議可以延緩執行監察官的決定。
四、新《貿易法》對我在塞開展貿易有何影響
第一,新法對我對塞出口商品沒有形成負面影響。但請注意,我出口商品今后要注重商品的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包裝要求等。對進口商通關,對批發和零售商銷售提供便利。
第二,新法主要對我在塞華商的經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其中,主要將對那些不規則運營的零售商,小型批發商的近期經銷帶來負面影響。如果灰色清關,灰色經營,灰色銷售等逐步減少,甚至被徹底根除,那么,對華商形成的負面影響也將漸行漸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