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捷克開始實施新修訂的《投資鼓勵法》,新法主要在投資鼓勵措施和適用標準上做出一定修改。從整體看,加大了投資鼓勵力度。
從投資鼓勵適用標準看,主要包括以下調整:一是取消了投資需要50%以上來自企業自有資本的要求;二是降低了技術中心投資最低創造就業人數的要求;三是增加了支持服務中心的類型,例如數據中心和呼叫中心,符合條件的也可享受投資鼓勵。
從投資鼓勵措施看,一是擴大了可享受創造就業和培訓補貼的地域范圍;二是增加了創造就業和培訓補貼的金額和比例;三是增加規定可免除特別工業區企業投資的房地產稅;四是提高了對戰略性投資的現金補貼標準。
此外,根據新法,總的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投資適用成本的25%,布拉格地區仍不適用投資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