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蘭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形式責任。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簡稱《修改稿》),該稿對原修訂草案進行了上述修改。
修改稿對有關組織和個人不支持代表執行職務的處理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具體為: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其中,修改稿特別指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優先執行代表職務”的內容,《修改稿》提出,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辦法規定,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同時,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執行代表職務與生產和工作時間沖突的時候,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此外,《修改稿》對《修訂草案》關于代表所在單位為代表履職提供保障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兩款為: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單位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代表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作為代表聯系人,配合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共同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
常委會組****員提出,法規應當在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方面進一步細化、補充。因此,《修改稿》對此內容增加一條: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保持密切聯系,可以通過電子郵箱、定期走訪選民等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