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鼓勵金融、保險、證券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
優惠政策。
第一條 政策適用范圍
本
優惠政策適用于在中心城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留成部分屬區級地方財政收入的獨立核算的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
第二條 財政扶持政策
一、新引進設立的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
1、自營業之日起,上繳營業稅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每年給予60%資金扶持。
2、自盈利之日起3年內,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100%相應資金扶持,第四年起兩年內,給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資金扶持。
3、代征代扣車船使用稅的保險機構,按照實際入庫額地方留成部分的15%對代征代扣單位領導班子進行獎勵。
二、中心城區行政區域內原有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在規定區域內增設營業機構的按其年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長25%以上部分的15%給予單位領導班子獎勵。
三、以上項目用地補助在項目用地限額內,按實際上繳土地費用中區級政府純收益部分,扣除按國家規定計提的相關費用后,給予項目30%補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區級征收部分給予40%返還。
四、對新引進設立的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補助。
五、新引進的銀行、保險、證券類金融機構凡采取購買資產形式設立的,享受政府給予的80萬元的一次性設立補貼,已享受購房補貼的金融機構,五年內不得將房屋產權出讓,否則將追回已發放的補貼;采取租賃方式設立的,房租五年內給予每年10萬元的補貼,申請租房補貼的金融機構,租用期不少于五年。上述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