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新型產業發展用地的意見(暫行)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保障我市新型產業發展用地,優化“雙招雙引”環境,促進“雙創”升級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支持新型產業發展用地(M0)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細化用地分類,在現有城市規劃地類中“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加新型產業用地類型(M0),即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在辦理供地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新型產業用地)”。
二、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在產業園區、功能區和重要發展廊道中規劃的工業用地內安排,其中省級以上園區及其他設有產業孵化器、專業服務平臺的區域可優先布局。中心城區“中疏”范圍以內、城市中心及次中心核心區域以及其他對功能業態、建筑風貌有明確要求的區域原則上不安排新型產業用地。
三、支持新型產業項目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0%。配建的生產、生活服務設施不得轉讓、抵押。
四、鼓勵新型產業集中成片開發,集聚化發展,集約化用地,用地面積50(含)畝以上的項目,可按規定分割轉讓;50畝以下的,原則上僅限企業自用。新型產業用地地上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5,不高于4.0。新型產業用地出讓前,對建設規模有特殊要求的,可在滿足城市空間品質、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等承載能力的前提下,經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適當提高具體地塊的容積率上限。
五、對擬引入的符合新型產業要求的項目,需由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市級投融資平臺,下同)提出初步意見,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產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產業準入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按程序組織供地。
六、新供的新型產業用地除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外,還可通過彈性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區政府提出的產業類型、產業標準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新型產業用地不得和住宅用地捆綁出讓。
七、符合城市規劃的存量工業項目,原土地使用權人可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轉型升級為新型產業項目。經審核同意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土地手續,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繳土地差價,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
八、新型產業用地項目主體自持房產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地上建筑總面積的50%。新型產業用地評估地價,按企業自持房產面積比例進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1.2倍進行修正;自持比例70%(含)以上的,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1.5倍進行修正;自持比例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2倍進行修正。
九、新型產業用地中產業用房設計應參照工業、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公寓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銷售產業用房分為預售和現售兩種方式。項目主體應具有相應開發資質,并參照商品房預售相關規定實施監管。
十、新型產業用房首次分割轉讓或再次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讓人須為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法人,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是否符合產業準入要求進行資格認定。
(二)再次轉讓時,其不動產權證應滿5年(企業破產倒閉的除外)。區政府或其指定的主體享有按原銷售價格優先回購權;區政府或其指定的主體放棄回購的,可轉讓給其他符合產業準入條件的企業法人。
十一、新型產業用房辦理不動產登記,項目主體和受讓方應持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出具的受讓人資格證明等資料,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受讓方以共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單獨分割土地使用權。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對新型產業用地的特殊事項在補充條款中予以明確,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將有關事項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
十二、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批準后,區政府應與企業簽訂監管協議,明確項目開竣工時間、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稅收、違約責任等內容,并負責后續日常監管。
十三、企業擅自改變新型產業項目土地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的,或存有違規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限期整改到位。對未達到約定投入、產出等要求的企業,由區政府依法追究企業違約責任,并納入企業誠信黑名單。
本意見適用于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和商河縣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