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解讀法與情
蘭考“愛心媽媽”袁厲害家昨天起火,造成7名孩子死亡1人受傷。事發后被蘭考縣城關鎮派出所帶走調查。在此前的幼兒園、服裝作坊等數起火災事故中,都有相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此次的火災事故,“愛心媽媽”袁厲害和當地相關政府工作人員會否被追究刑責?法律專家今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
法不容情
“愛心媽媽”恐涉嫌犯罪
聽到袁厲害被帶走調查的消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同情,他認為,警方帶走調查只是對火災情況的初步行動。此次火災死傷人員這么多,袁厲害恐怕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不容情,盡管袁厲害收養這些孩子是出于善心,而且她的收養行為已經持續了20多年,但是一經收養,她就對這些孩子負有保證人身安全的義務。”洪道德教授表示,不管袁厲害的收養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她在法律上都有保證孩子們人身安全的責任。
洪教授介紹說,刑法上是否定罪分三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過失,一種是意外。意外事故指無法預料的情況,比如有人故意縱火,在這種情況下袁厲害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具體到此次的火災事故,考慮到袁厲害20多年來堅持收養棄嬰和殘疾兒童,并且和所收養的孩子已經有了感情,主觀上可以推測她沒有加害孩子們的故意,那么,她很有可能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種過失主要指她在消除火災的隱患和防范方面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洪道德表示,在已經發生的多次火災案中,都有責任人員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此次火災除非是有人故意縱火,恐怕袁厲害也會涉及此罪。
若被定罪 最高刑期是7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中洲律師事務所的于德華律師介紹說,如果被追究刑責,此項罪名的最高刑期是7年。但是,于德華律師認為,此案與其他案件不同,袁厲害獻了20多年的愛心,如果落得如此下場,對行善之人來說,是個很大的打擊,在道德與法律之間如何取舍,將考慮有關部門的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一旦袁厲害被認定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那么獻愛心的因素只能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而不能影響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是7年,那么袁厲害完全有可能被判一兩年,甚至宣告緩刑。如果因為她是獻愛心行善,就完全免除她應該承擔的責任,從法律角度是不允許的。
玩忽職守
政府部門也有責任
很多人都有疑問,政府部門對此次事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事發之后,蘭考縣民政局解釋說,幾年前,蘭考縣民政局得知袁厲害的事情后,發現袁厲害的“收養能力”有限,曾到袁家做工作,幾年來曾將數名兒童送到了開封市福利院,但年紀大的部分兒童因為與袁感情較深,都不愿走,由于民政局沒有強制執法權,所以無法強制將孩子送走,只能通過做工作的手段來說服和勸導,沒想到會發生意外。
“在居住環境和消防設施方面,國家是有嚴格要求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據目前的媒體報道,火災發生前,袁厲害共收養收留了18人,其中17名兒童和1名成年人,而她家的居住條件較差。在發生火災事故后,就要看引起火災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如果是因為居住和消防設施沒有達到類似于收養機構應該達到的標準,那么,完全有可能而且也應該追究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
雖然有政府工作人員解釋說,是孩子們不愿意被轉送到福利院,但洪道德教授認為,既然政府部門明知袁厲害的家庭是這樣的情況,就應該做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督促作為收養人的袁厲害改善居住環境;另一方面,在袁厲害無法靠自己的能力改善之時,政府部門有責任幫助她改善,而不能任其自生自滅,處于放任狀態。
“比如說,政府部門可以改善袁厲害家的消防設施,也可以考慮到袁厲害照顧不過來的因素,為其增加人手照顧孩子們。”中洲律師事務所的于德華律師表示,《收養法》對收養關系的確定有明確規定,袁厲害20多年收養這么多的棄嬰,當地政府在明知的情況下,是否為她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或者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對她的事實收養關系是如何確定的,又是如何處理的,都是目前應該嚴查的。
洪道德教授認為,發生如此嚴重后果的火災事故,除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外,當地的行政首長也難逃干系,比如領導失察,對工作人員沒有盡到監督和管理的責任。至于追到哪一級,以及是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要根據事情調查結果和相關法律來定。
民事索賠
雖無先例但有法可依
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也是此次火災中相當復雜并難以厘清的問題。
洪道德教授介紹說,在確定了事故責任后,根據民法,死者家屬有權要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到此次火災事故,由于許多孩子并沒有合法的收養手續,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說,袁厲害并不是合法的監護人,如果她的事實收養關系能通過法律認定,那么她作為監護人,是有權要求火災責任人員賠償損失的。不過,袁厲害本人很有可能對事故承擔一部分責任,那么她也是負有賠償義務的。
“如果有孩子的父母在此時站出來,拿出證據證明孩子是他們的,那他們也是有權索賠的。”洪道德教授表示,并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此外,根據在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在無法確定死者家屬的情況下,當地檢察機關在對責任人提起刑事訴訟時,也可以以檢察機關的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以當地特定部門的名義來另行起訴,代被害人提起民事索賠,賠償款則會先由相關政府部門代為保存。
本報記者 楊昌平
網友觀點
政府職責為何要私人承擔?
[ta]人民網:為何屬于民政工作范圍的棄嬰救助,要由私人承擔?背后是行政部門失職,還是存在人們猜測的“騙保”?
收養所是否符合消防標準,監管部門有沒有盡責?在為孩子嘆息時,希望制度建設能夠亡羊補牢,以悼逝者,以慰生者。
[ta]任志強:為啥這種事總不斷發生。政府失職啊。
[ta]xjwlmq:能掙錢的事哪個部門都伸手,不掙錢的事都裝不知道或沒看見。
[ta]fen1234:我認為現在最應該控制的不是袁,而是那些瀆職的官員,他們難辭其咎,且比袁更有條件逃跑。袁干了政府該干而沒干的事,現在出事了,就把所有責任往她身上推,早干什么去了?
[ta]黃冠:蘭考民宅失火,燒死7名孤兒、棄嬰,也燒出諸多疑問。據稱起火地點為袁厲害家。2011年曾有報道稱袁厲害25年收養上百個棄嬰、靠打零工擺地攤撫養,希望建個孤兒院。火災后又現袁厲害被疑為騙低保、以收養為名攏錢等說法。為何默許孤兒和棄嬰長期蝸居民宅?有關部門能否撇清責任?X096
新聞鏈接
“愛心媽媽”不具備收養資格
蘭考縣民政局提供的材料顯示,事發戶主為當地城關鎮北街村民袁厲害,原名袁鳳英,女,現年48歲,長期收養棄嬰和孤兒,目前和其共同生活的孩子共有34人。民政局有關人員介紹,根據收養法規定,袁厲害并不具備收養資格。2011年9月,在民政部門的介入下,開封市福利院曾從袁厲害處接走棄嬰5名。
收養孩子程序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