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號:)
——上海格式
本合同由依據(此處寫以國家或地區名稱)法律組建和營業,并以(此處寫以國家和城市名稱)為注冊營業地的(此處寫以船東單位全稱)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或“委托方”),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營業,以中國(若有,此處寫以船舶貿易公司的注冊地)為注冊營業地的(此處寫以船舶貿易公司的全稱),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營業,并以中國(此處寫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廠的注冊地)為注冊營業地的(此處寫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廠的全稱)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或“建造方”)于 年 月 日在(此處寫以簽約地所在的國家和城市的名稱)簽訂。
茲 證 明
鑒于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約定,賣方同意在賣方的造船廠設計建造、裝配、下水、完成(此處寫以船型名稱和艘數)船,并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后出售給買方,本船具體技術規格要求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予以說明。本船將懸掛(此處寫以船旗國的名稱)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節 船舶
第一條 概述
1.工程編號
本船應在賣方或其確定的造船廠建造,并具有造船廠的船舶工程編號 。
2.本船主要技術文件
本船按照下述主要技術文件進行建造、裝配和完成:
(1)技術說明書(圖號: )
(2)總布置圖 (圖號: )
(3)舯剖面圖 (圖號: )
(4)廠商表 (圖號: )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
根據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如下:
(1)船舶主尺度
總 長 約 m
兩柱間長 m
型 寬 m
型 深 m
設計吃水 m
航 速 kn
載 重 量 t
艙 容 量 m3
(2)主推進裝置
本船按技術說明書規定應配置 臺主機,型號為 ,最大持續功率為
, kW,額定轉速為 rpm。
本船主要技術參數應根據技術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界定、測量和認可。
4.保證
(1)航速
建造方保證按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本船應在滿載并符合氣象要求和船體外表潔凈條件下,經修正后的試航速度不低于 kn。試航速度應根據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對風速及淺水效應進行修正。
(2)載重量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技術說明書中的有關定義。
建造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設計吃水、水比重1.025(或1.000)t/ m3的情況下,不少于 ,公噸(t)。
(3)艙容量
建造方保證按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本船的實測艙容量不少于 m3。
(4)主機燃油消耗
建造方保證本船主機在臺架試驗、正常持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熱值為千卡/千克時,燃油消耗不超過 克/馬力。
(5)本船的實際航速、載重量、艙容量和主機燃油消耗應由建造方測量,測量工作應由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代表在場時進行,便于校核或認可。
如建造方和買方對此測量有所分歧,經雙方同意,可請入級船級社組織復核。入級船級社復核的結果和決定應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條 船級、規范和規定
1.船舶的設計、建造、檢驗、試驗和交付,應該按照(此處寫以入級船級社的名稱)船級社的規范、規則和國際公約進行,獲得(此處寫以船級符號)標記,并符合船旗國政府主管當局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1)在合同日已經生效的,或;
(2)雖然在合同日尚未生效,但是在合同日之前已經批準和公布,而且將在交船時或交船前作為強制實施的;
所有這些船旗國政府主管當局的法律、法規和船級社的規范、規則和要求都應該無條件地遵守。
2.船級社或主管當局的最終意見對于相關方實施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規則和要求具有約束力。
3.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規范、規則和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或各方意見一致,否則均由建造方支付。
在建造本船過程中所使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技術,無論何時均需按照技術說明書規定的船級社規范和規則進行檢驗和試驗。
第三條 設計--設計合同的責任
船舶設計是根據船東對船舶的要求--設計任務書,由船舶設計單位來完成的,船舶的性能和各項技術指標(航區和航線、船型、用途、船籍和船級、動力裝置、航速和功率儲備、續航力和自持力、載重量、艙容量、生活設施等),以及滿足船級社規范和有關當局的規定主要取決于設計工作。為了保證設計質量,明確責任,雙方必須簽訂設計合同。
如本船的設計由船東指定的國外 設計公司提供,船東就必須與其指定的設計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建造方再和 設計公司簽訂設計分包合同,完成本船的詳細設計和生產設計。在這種情況下,建造方對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設計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錯誤,以及不能滿足有關規范和規定而造成的航速、載重量、艙容量不足、油耗過量等不承擔任何責任;由于船舶設計的圖紙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長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本船的設計是由建造方聯系的設計單位來做,設計合同就由建造方與該設計單位進行簽訂。在這種情況下,建造方對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設計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錯誤,以及不能滿足有關規范和規定而造成的航速、載重量、艙容量不足、油耗過量等承擔責任,由于船舶設計的圖紙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長也應承擔責任。
第四條 環境保護
1.有害物質的使用
建造方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關于拆船公約的決議,及合同簽訂日前生效的修訂條款,應當:
(1)在設計和建造船舶時盡量合理地考慮到船舶的最終處理方式;
(2)最大限度地使用綠色、低碳、可安全拆解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材料;
(3)最少地使用已知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潛在危險的材料。
根據買方的要求,建造方應與設備生產廠商磋商為買方提供一份由船級社簽發的綠色環保證書的符合聲明,包括船舶編號和主要船舶規范,以及任何和全部已知的在建造中利用的設備和系統中使用的有害物質的信息。
有潛在危害物質清單應包含船上的每種已使用的材料的位置和數量/容積等。
2.保護涂層
船舶雙舷側部位和專門的海水壓載艙應根據技術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特涂。涂層標準應符合船級社和主管當局的法規、規范、規則和要求。
3.原產地
如買方要求,建造方應在廠商表和技術說明書中列出本船所有主要設備的原產地。
第二節 財務
第五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1.合同價格
本船的購買價為(數額和幣種)(),這是建造方應收的凈價(以下簡稱“合同價格”),此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買方提供的供應品,并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
2.幣種
本合同項下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項均應為(幣種及符號)。
3.支付條件
本船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付款向建造方支付(以下陳述擬以美元支付為例,若采用其他幣種支付,按同樣原則處理):
(1)第一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應在建造方開具還款保函后三(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應在本船開工后三(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
(3)第三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臺(或安放龍骨)后三(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
(4)第四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后三(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
(5)第五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調整、修改或變更而導致的加減賬,應在交船日由買方向建造方支付。建造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日前用電子信箱或傳真方式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6)第六期款項: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的款項,應在本船保修期滿后三(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款項:當收到建造方經買方代表簽發認可的(下同)關于本合同已生效的書面通知后,買方應在三(3)個工作日內將本期數額匯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此處寫以銀行全稱,下同)建造方賬戶內。
(2)第二期款項:當收到建造方關于本船已開工的書面通知后,買方應在三(3)個工作日內將本期數額匯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建造方賬戶內。
(3)第三期款項:當收到建造方關于本船已分段上船臺的書面通知后,買方應在三(3)個工作日內將本期數額匯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建造方賬戶內。
(4)第四期款項:當收到建造方關于本船已下水的書面通知后,買方應在三(3)個工作日內將本期數額匯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建造方賬戶內。
(5)第五期款項:在本船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工作日之前,買方應在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按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方式存入數額為已作調整的本期款項,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文件,聲明一旦建造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共同簽發的交接船議定書的副本,則該款項歸建造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本船未能在預定日交船,則買方有權決定在存款期滿時取出或不取出存款及其利息。如此后建造方確定了新的交船日并書面通知了買方,則買方仍應按以上程序處理。
(6)第六期款項:當收到建造方關于本船保修期已滿的書面通知后,買方應在三(3)個工作日內將本期數額匯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銀行建造方賬戶內。
本合同雙方之間不論發生任何性質的爭議或分歧,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延付或拒付各期進度款項。
5.預付款
買方有責任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并至少應在三十(30)個日歷日前,書面通知建造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建造方提交一份由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建造方為受益人,并為建造方銀行和建造方認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如交船期推遲或延長,則買方對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也可相應延長。
7.還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如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規定的和法律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建造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賬戶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建造方的全部進度款項,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還款日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建造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此處寫以銀行全稱)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還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第六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予以調整:其一是本船實際建造要素與技術說明書中的規定有所差別,其二是外部市場條件與簽約時有所變化。雙方一致同意,本條款所謂本船實際建造要素是指航速、載重量、艙容量、主機燃油消耗、交船期和其他項目,本條款所謂外部市場條件是指主要原材料、設備的價格和匯率。雙方一致認為,所謂合同價格的調整是指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雙方一致理解,這種合同價格的調整是指合同價格的補償而不是罰款。
本條款以下部分的陳述擬對上述各項建造要素的差別和外部市場條件的變化分別作出具體補償規定。
1.航速
(1)如本船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后的速度,下同)比本合同第一條4(1)款規定的保證航速降低3/10(0.3)節以內,則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2)如本船的實際航速比本合同第一條4(1)款規定的保證航速降低0.3節以上,則從0.3節算起(含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于0.3節 USD 0
大于等于0.3節小于0.4節 USD
大于等于0.4節小于0.5節 USD
大于等于0.5節小于0.6節 USD
大于等于0.6節小于0.7節 USD
大于等于0.7節小于0.8節 USD
大于等于0.8節小于0.9節 USD
大于等于0.9節小于1節 USD
(3)如本船的實際航速低于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拒絕接船或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后接受本船,但最大扣除額不得超過 美元(USD)。
(4)建造方有權對影響航速的缺陷消除后進行重新試航測速,以達到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保證航速。
(5)如本船的實際航速超過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保證航速,則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下列款項作為獎勵:
航速超過在3/10(0.3)節以內,則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其后每超過1/10(0.1)節,合同價格增加USD ,但最大增加額不得超過 美元(USD )。
2.載重量
(1)如根據技術說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不低于保證載重量(噸)98%(噸)的,則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2)如實際載重量低于保證載重量98%(噸),對不足保證載重量98%的每1噸,合同價格減少美元(USD)。
(3)如本船實際載重量低于保證載重量 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拒絕接船或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值不超過 奪奪奪地美元(USD )。
(4)如本船的實際載重量,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102%( 噸)以下的保證載重量,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超過102%以上的每超過1%( 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 美元(USD)。但最大增加的數額不超過 美元(USD )。
3.艙容量
(1)如本船的實際艙容量不低于技術說明書規定的艙容量的98%以內,則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2)如本船的實際艙容量低于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艙容量的98%,對低于98%的部分艙容量其合同價格應按 美元/米3進行減少,但減少的最大值不超過美元(USD )(小于1米3的可忽略不計)。
(3)如本船的實際艙容量低于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艙容量的 米3時,則買方可以減少合同價格接船,也可以取消本合同。
(4)如本船的實際艙容量超過技術說明書中規定的艙容量的102%,對超過102%的部分艙容量,合同價格應按 元/米3進行增加,但增加的最大值不超過美元(USD )(小于1米3的可忽略不計)。
4.主機燃油消耗
(1)如造機廠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技術說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 (5%),則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2)如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 (5%),則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過1%,合同價格減少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臺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過 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該臺主機或拒絕接船或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后接受本船,但減少的最大值不超過 美元(USD )。
5.交船期(延期交船或提前交船)
(1)如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三十(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可不作調整。
(2)如交船日期自第十四條所述日期之后延遲超過三十(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30)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壹天合同價格減少 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商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 )天后接船,即扣除的最大額不超過美元(USD )。
(3)如按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天(為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根據第十四條所述自行選擇解除或取消本合同,如超過 ( )天,買方還未通知取消合同,建造方可在此 ( )天后任何時間,將建造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并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可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如果買方未能在三十(30)天內給予任何反饋,則視為買方已接受新的交船日。雙方理解并同意如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的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交船日期按本合同第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遲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該降低;如果交船日期由于第十五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合同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本船將早于本合同第十四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建造方應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建造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天,在合同價格上增加 美元(USD)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最大值不超過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許的延遲交船期之前,建造方無權得到本條5(5)款規定的獎金。
(6)如建造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建造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1(3)款),建造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為替代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本合同第十三條4(1)、4(2)和或4(3)款的范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十四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建造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為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建造方由于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本條5(1)、5(2)、5(3)款所述。
如建造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后但在第十四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建造方仍然可以按照本條第5(5)款規定獲得獎金。
6.主要原材料和設備
本款所謂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是指合同船舶的鋼材和主推進設備。
本合同中的合同價格是基于簽約時的鋼材和主推進設備的市場價格(基礎價格)確定的。如該基礎價格與建造方和供應方簽署的購買合同的實際購買價格的差額高于基礎價格的 ___%,超出部分的差額將由本合同雙方共同承擔,其中建造方承擔 %,買方承擔 %。為避免日后產生爭議,雙方或可在簽約時對照基礎價格予以明確,并以附件形式附后。
7、匯率
本船建造周期相對較長,為了防止由于美元(USD)與人民幣(RMB)之間的匯率變動而引起的合同雙方的經濟變化,雙方同意以船舶合同簽字日由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牌價為基準,在以后的船舶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日期時的匯率變動由合同雙方各承擔50%。匯率變動的最大限額應不超過合同船價的2%,超過部分由買方承擔。
8.其他(可選擇條款)
設置本款的作用是為某些特種船型的特殊技術要求項目留有前瞻性的余地,以便在這種項目的技術要求實際數值發生變化(未能達到或超過)時,使本船合同價格得以調整。
任何根據本條第1、2、3、4、5、6、7、8款作出的合同價格的調整都應在本船第五期分期付款前由合同雙方書面確定。
9.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理解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買方按本合同條款規定解除或取消本合同,則買方僅享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補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規定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七條 稅務和關稅
1.稅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在中國境內的稅務(如有),包括印花稅應由建造方負擔。建造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稅務和/或關稅應由建造方負擔。
2.關稅
根據合同/或說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征收的關稅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稅費用(如有),應由建造方向買方補償并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稅務和關稅外,其他的稅務和關稅(如有),應由買方負擔。
第三節 生產
第八條 圖紙的審批和認可
1、圖紙的審批
建造方應按照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本船有關的圖紙和技術資料一式三份寄給買方(或其委派的代表)以待技術上的審批。在買方收到圖紙后十四(14)天或者建造方寄出后二十一(21)天(二者擇其短者)內,買方應將一份經其批準的或者附有提出修改意見的圖紙資料寄還給建造方,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圖紙資料未按時寄還給建造方,則應視為圖紙和技術資料已被完全批準,除非買方特別書面要求延長時間且建造方也已書面同意的話。
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買方將附有提出修改意見的圖紙和技術資料寄還給建造方,并且如上述的修改意見在內容和性質上均為必要的修改項目,則建造方應該按照改正的圖紙和技術資料開始或繼續建造本船。如這類修改意見標注不清楚或不詳細的話,建造方有權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建造。
技術說明書后附有一份主要項目供應清單,上面刊載買方希望掌握的由建造方推薦的供應廠商。買方在收到這類通知后十(10)天或建造方通知發出后十五(15)天(二者擇其短者)內事先用書面形式提出要變更某些供應廠商的理由。
對于買方未提出不同意見的供貨廠商,建造方可以對其自由選擇。如買方執意選取一家非建造方選定的供貨商(無論建造方最初是否推薦過),且如買方的這種意見涉及到成本的變化,建造方應該將成本變化的數額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通知后十(10)天或建造方發出通知后十五(15)天(二者擇其短者)內有權通知建造方仍然堅持原有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所變化的成本數額就應增加或從合同價格中減去。若買方未采取任何行動或者放棄其原有的意見,則建造方應該在遵守建造方的擔保責任條件下,自由選擇任何一家被推薦的供貨廠商。
雙方同意凡涉及到本船供貨的與建造方的供貨廠商的一切接觸均應通過建造方來執行。買方保證盡最大努力在規定的時間內盡快地對要求審批的資料文件進行審批。上述各種審批并不減少建造方對該船承擔的義務。
如建造方希望在廠商表之外選擇其他供應商,應事先征得買方書面同意。
2.圖紙的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稱“清單”)。在監造師抵達建造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后 ,(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注解的圖紙寄回建造方。
在監造師抵達建造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建造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建造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為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后的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說明
(1) 本船建造所用圖紙及技術說明書已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前由各方簽字并成為本合同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果本合同條款與圖紙及說明書不一致或有矛盾,則在該不一致或有矛盾處,圖紙及說明書無效,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但在其他場合,圖紙及說明書應具完全效力。如圖紙與說明書不一致或有矛盾,則該不一致或有矛盾處,應以說明書為準。但如說明書有要求而圖紙未標明的工程以及圖紙上標明而說明書未作要求的工程,應由建造方作為合同工程的一部分來完成。圖紙、說明書與本合同條款之間的任何不一致或有矛盾之處,以及圖紙與說明書之間的任何不一致或有矛盾之處,如一方發現,需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
(3) 但在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同意對技術說明書進行修改或變動,可能會引起合同與說明書不一致或有矛盾之處,則以修改或變動為準。
第九條 監造和檢驗
1.買方監造師的委派
買方將自費及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并常駐在建造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輔機械進行檢驗和監造。建造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或建造方船廠所在地及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則,買方負責給予建造方申辦簽證通知。
2.監造師的監督和檢驗
對本船的船體、機械設備以及舾裝設備的必要檢驗由入級船級社和買方的監造師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技術說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建造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械、附件。如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技術說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如同意監造師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后立即改正。建造方如不同意監造師的意見,則應對此作出解釋說明或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解決,可提請入級船級社解決,該船級社的意見具有裁決作用,對雙方均有說服力。在此情況下,建造方可以繼續進行建造工作。買方應向建造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程序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驗,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造方應在其造船廠或附近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械、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建造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建造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則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工具由建造方提供。
3.建造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委派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雇員或代理人在船上和/或建造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死亡在內,只要不是因建造方、建造方的雇員或代理人或建造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建造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建造方、建造方的雇員或代理人或建造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雇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建造方也不負責。
4.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規定,監造師或由買方委派的雇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5.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監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報告本船的實際建造進度情況。
6.監造師的更換
建造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監督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并說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建造方船廠調查此事,如買方認為建造方要求合理,即應盡快更換。
第十條 分包
建造方可以根據技術說明書或廠商表中的規定,自行決定并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項目分包給有資質的、經驗豐富的分包商完成,但此類分包項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裝試驗工作應在建造方的造船廠完成,建造方仍應對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確實施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買方供應品
1.買方的責任
(1)買方應在本船建造適當的時間內自行承擔風險、貨價和費用,向建造方提供一部分技術說明書中約定的物品(以下簡稱買方供應品),并按說明書規定,在船廠倉庫或堆放處交付,其供應品應處于完整無缺的狀態,以便安裝在本船上。
(2)為便于建造方將買方供應品安裝到船上,買方應向建造方提供必須的說明書、圖紙、指南、手冊、測試報告和規范條例所要求的資料。買方在建造方的請求下由供應品制造商的代表協助建造方進行安裝或由其承擔安裝工作,或在船廠予以調試,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費。
(3)如發現任何一件或所有的買方供應品有不當或不宜安裝時,建造方有權退貨,但在買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調整買方供應品,但不得影響建造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的權利,同時建造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后果。在此情況下,買方應償付建造方因修理或調整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交船日也應自動地延長因修理或調整所需的時間。
(4)如在規定的時間內買方未能按時交付買方供應品時,交船日也應自動延長因遲交所需的時間。買方對此應承擔責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買方供應品的遲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損失,該費用應于交船時支付。
如買方供應品遲交超過三十(30)天,建造方有權繼續建造本船,并不在本船上安裝該供應品,在此狀態下買方應予接船,不能因此對建造方的其他權利產生異議。
2.建造方的責任
建造方應在買方供應品運至船廠后予以貯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這些物品安裝上船。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建造方對買方供應品的質量和性能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修改、變更和加減賬
1.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后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建造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建造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他條款(如有)。在上述條件下,建造方應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切實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
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延遲或提前的協議,并向建造方提供建造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變說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說明書應由雙方互換函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應作為建造本船說明書的修改部分,并作為本合同和說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說明書的協議達成后,建造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建造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建造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規范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后,如船級社及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本合同和說明書中規定時,買方或建造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建造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 )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有)通知建造方,并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并傳達給建造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建造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于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產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于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于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和/或
(d)關于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說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于合同價格增加而向建造方提供建造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本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說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的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建造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達成協議,則建造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說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說明書的條款。
(3)對于任何強制性的規則、規范的修改,即使建造方和買方未能就價格、交船期的變動達成一致意見,建造方還應遵守該等強制性的規則規范進行,但可以書面聲明保留調整價格和交船期的權利,雙方的爭議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的程序解決。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按本合同或說明書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采購而滿足交船,在建造方提出合理證據并征得買方書面同意后,建造方可以提供滿足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范要求的材料及設備予以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