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古北路1881號7樓J座
郵編: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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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于2015年10月24日經上海市民政局注冊登記批準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前身為浙江省駐滬企業協會溫州工作委員會(1999年5月成立)。現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指導。
據不完全統計,生活在上海的溫州人有60萬多,所辦企業有9萬多家,其中上規模有實力的企業5000多家。目前商會現擁有會員企業480家,遍布上海各個區(縣),行業覆蓋金融、投資、教育、房地產、服裝、制鞋、電器、機械制造、印刷、市場、貿易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塑形象、立品牌、擴影響、促發展,我們力求把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打造成為中國最具影響力、凝聚力、最具商業品牌價值的商會,真正成為中國商會組織的領先者。
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是經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批準成立的社團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為在滬溫籍企業和商界人士服務,為滬溫兩地合作、交流和經濟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溫籍在滬企業的發展壯大。
第三條 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是本會的主管單位,本會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溫州市人民政府的指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服務范圍:
1、堅持面向企業,為溫州在滬企業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上海市場,努力發揮滬溫兩地的優勢,為促進兩地合作牽線搭橋。
2、為在滬溫籍企業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培訓服務,組織邀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政策、業務講座,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
3、聯絡會員、旅滬同鄉及關心支持溫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人士,舉辦各種形式多樣的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增進團結。
4、接受滬溫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承辦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交流活動。視情編印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了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
第三章 理事和理事大會
第五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入會即取得理事資格。所有在滬溫籍優秀企業經營者、工商業戶或在滬溫籍人士可以成為理事單位、理事或特邀理事;理事單位或理事須由單位或本人提出申請,經商會秘書處審查,報會長會議批準。特邀理事由溫州籍各界名人及熱心本會工作的其他人士組成。須由理事會成員介紹,由秘書處審查后報經會長會議同意。
第六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七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工作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自愿為在滬溫籍企業及溫籍經商者服務;
4、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報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方能召開。
第九條 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選舉會長會議組成成員;
4、決定換屆工作等重大事宜。
第四章 會長和會長會議
第十條 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會長工作會議是理事大會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執行會長在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中產生,由會長提名,會長工作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人正派,秉持信念,合法經營,文明經商;
2、熱心本會,積極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熱心為會員服務;
3、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在滬溫兩地有較好影響;
4、所在企業有一定實力或在本行業中有代表性;
第十二條 會長工作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長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組****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為便于處理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執行會長、秘書長出席。會長因出國或較長時間不在上海時,指定一名執行會長代理會長工作。執行會長可實行輪班制。
第十三條 會長工作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職責是:
會長工作會議職責:
1、研究本會的發展規劃、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務,提供決策咨詢意見,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及意見;
2、分析討論本會的發展形勢,總結本會階段性工作情況,研究確定本會年度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計劃,提出可操作的對策措施;
3、討論確定臨時增補理事會新成員。
會長辦公會議職責:
1、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匯報,檢查理事會以及會長工作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2、審議決定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理事會及有關事項;
3、審定秘書處的經費預算方案和財務報告;
4、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秘書處和秘書長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的秘書處是會長工作會議閉會期間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機構的設置,由秘書長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執行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以兼職為主)若干名。
第十六條 秘書長對理事會、會長工作會議和會長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組織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主要用于:
1、辦公開支和工作人員工資
2、編輯刊印資料費用;
3、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4、購置固定資產;
5、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開支費用。
6、本會接受上海市浙江溫州商會對經費收支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本會涉及到會長、住所、名稱、業務范圍等變更,由會長會議通過后,報上級批準,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本會的終止注銷,由會長會議作出決定,并報上級批準,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