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調整《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的成品油消費稅退稅政策。
根據通知,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簡稱油品)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簡稱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僅以自營或委托方式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進口消費稅納稅地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以下簡稱退稅)。
辦理退稅時,海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退稅。使用企業僅以國產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退稅。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產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于生產化工產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對國產油品退稅,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辦理。對進口油品退稅,稅務機關出具初審意見,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送交海關復審。海關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辦理。使用企業未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和實際耗用量的,不予辦理退稅。(中新網能源頻道)